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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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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精选8篇)
时间:2023-10-21 07:41:02     小编:翰墨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xx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县娄山关镇。

负责人: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判项“即:关于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金”内容,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对第一、二、三项判决的内容没有异议。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四判项“即:驳回上诉人一审主张的第5-7层、第9层房屋租金,以及从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担0.5%的违约金的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为此,现提起上诉,其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5-7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虽然拆除了5-7层租赁房屋内的床和灯饰,但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首先,被上诉人并未拆除房屋内的电视闭路、管网线路、通电、空调、供水等实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赁该房屋而产生的水电费用等;其次,该房屋长期被被上诉人用门卡、钥匙锁着,处于被上诉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诉人并不愿意向上诉人交付门卡、钥匙等必备的用具;第三、被上诉人至今仍在经营使用房屋,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上诉人是将位于xx县娄山关镇某区宾馆,面积约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约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层约3210平方米)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某某酒店,该房屋只有全部整体交付,才能够实现房屋的商业用途,而且,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该房屋;第四、被上诉人移交部份租赁物,且一楼大厅、电梯等均属被上诉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诉人也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利用或者再进行出租;第五、被上诉人经营酒店,其所有的管网、水电、等等均是相互串连,上诉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难以进行实际使用,而且,被上诉人并未搬完内部相关实施,也未恢复房屋的租赁原状。此外,双方还就怎样进行移交,是局部移交?还是整体移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致双方产生争议。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从xxxx年9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和交付上诉人第5-7层租赁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房屋租金,并从xxxx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担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的“第9层房屋租金”的请求,其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上诉人出租给被上诉人的房屋,除了第1层,第5-8层以外,还有第9层房屋,且租赁期限为。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支持上诉人“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第一层,以及第5-9层房屋”的请求,但是,又判决驳回了上诉人主张的“关于第9层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层,虽然是xx县某某商会在具有经营和使用其中3间房屋,但该房屋并不是上诉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被上诉人在租赁期间看管不力,擅自容许某某商会进入办公,且该商会的副会长就是被上诉人的直系亲属,故,应当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诉人已经向某某商会发放了通知,主张了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其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上诉人将房屋出租给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就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向上诉人归还房屋,可在这一期间(未交付前)却是某某商会在具体使用其中部分,故,对于某某商会占用期间的租金,应当由被上诉人向其主张,对交付房屋之后,所产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费用,可以由上诉人向其主张。

三、原审法院未判决支持上诉人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鉴于上诉人是将房屋整体出租给被上诉人经营酒店,被上诉人至今仍然在经营该酒店,且实际尚未向上诉人交付、归还房屋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被上诉人也并未向上诉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车库租金,构成严重违约,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被上诉人也并未提出调减,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返还房屋及交付租金的违约金。原审法院在第二判项虽然支持了从xxxx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该部份仅为xxxx年9月1日-xxxx年10月14日期间的违约金;对于被上诉人实际占有租赁物经营酒店期间,所产生的应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判决支持。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驳回上诉人部份请求不当。为此,上诉人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盖章)

xxxx年一月十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二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三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5月23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四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五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二、 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三、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综上,答辩人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请求还是基于物权的请求,都不应该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5月23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六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 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 年 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 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 ____ 月____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郊外的 房屋,面积____ 平方米(房产证号 ____________),租赁期共____个月,自____年____ 月 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金____元,年租金总____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 ____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

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

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

可是在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____ 年____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后来又补上了。

____年____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____年____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七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违约金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

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篇八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依据,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被告出具的实际租用原告房屋面积的xxxxxxxxxx房屋情况》(下称实际租赁房屋情况)真实合法有效,对协议及《x租赁房屋情况》中有关租金单价的约定贵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实际租用面积应向原告支付xxxxxx元租金。

原告与被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上述约定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因被告实际租用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原告主张按照实际租用面积计算房屋租金。理由如下:

第一,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可以明确看出,双方的租赁方式是典型的“部分出租”,即原告将涉案房屋的部分面积出租给被告,在租赁协议中双方对原计划的租用面积、租金单价都进行了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的重点是约定房屋租金的计算单价,而非租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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