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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生产方案样本 错峰生产方案(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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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生产方案样本 错峰生产方案(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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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一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和“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防治夏季臭氧污染,切实提高全市(淄博市,下同)空气良好率,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xx年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办发电〔20xx〕3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20xx年7月—9月,共3个月。7月重点对pvc(6805, -10.00, -0.15%)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1490, -6.00, -0.40%)(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二)实施范围。实施范围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实施行业重点是石化、有机化工、制药、pvc手套、水泥、建材等产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企业。

(一)突出重点。以管控臭氧污染为重点,对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实施调控,突出影响臭氧生成的重点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臭氧生成的重点时段,进一步降低全市污染物排放量,减少臭氧超标天数,提高空气质量良好率。

(二)分类管控。在保障全市污染物整体减排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环保装备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运行管理水平、经济绩效水平等因素,对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实施分类评估。本方案中不同行业规定的限产比例为该行业基础限产比例,对污染治理水平高、管理效益好、排放强度低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或实施绿色豁免,但应当从其他较差企业中提高限产比例来保障总体污染物减排量。对符合豁免标准(见附件)的绿色标杆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政府(管委会)统一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要对绿色豁免企业从严审批,严格把握,批复后若出现达不到绿色豁免标准的情形,立即取消绿色豁免资格。

(三)保障民生。对重点企业涉及民生的,优先保障民生,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可适当降低限产比例。对涉及vocs和nox排放的产品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安排错峰生产。

(四)统筹结合。将夏秋季错峰生产和秋冬季错峰生产统筹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对在市里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提高限产比例、扩大限产范围的行业企业,在秋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予以适当考虑,可以部分降低限产比例。

(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方案中规定的各项限产比例应当以停产的方式实现,停产的方式可以通过调整生产负荷(多条生产线)或停产天数来确定。确因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行业企业,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核算限排比例。各区县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方式可以在市里规定的方式上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限产减排措施,但要基于减排污染物排放量,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方案中所有限产比例以20xx年度实际产能(按照330天计算)或停产天数计算。

(六)确保安全。各行业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措施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别是开停车期间,要提前统筹安排,做好相关保障措施,坚决杜绝因执行错峰生产措施引发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一)石油化工。有常减压装置或其他石油炼制类的企业,限产30%。多套相同装置的可采取停产部分装置计算,在20xx年实际产能基础上(按330天计算)核算限产30%的比例,或全部连续停产30天;单套装置的以连续停产天数计算,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9月。

(二)有机化工。指生产原料、辅助溶剂、中间体或产品中使用或产生有机物,工艺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三)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由于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等特殊情况,减少停产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的,需各区县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五)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六)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七)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区县按照上述错峰原则及要求,摸清应当纳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及生产线名称、装置、设备等,同时调查企业20xx年度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指导企业按照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停限产实施方案,将各企业具体错峰措施和台账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夏季错峰生产要求的宣传,引导企业主动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低污染物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工艺改造,使用高效率污染治理设施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主动落实错峰生产限产措施。对工艺水平、治污效益、排放水平确实在全国行业内领先的工业企业,提出相应减免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夏秋季和秋冬季两个错峰时段,统筹制定企业停产检修计划,切实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区县要将企业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畴,通过在线监控、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测等措施及时检查企业限产停产情况,对不落实错峰生产管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处理。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二

1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包括实行错峰生产、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约谈与暂停审批、对重大案件和突出问题的挂牌督办等12项监督管理制度。

“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出台《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由政府部门组织推行错峰生产。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根据相关方案,济南市季节性工业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月31日,实施对象为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砖瓦窑和玻璃行业。根据“济南版”错峰生产方案,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全部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玻璃行业生产燃料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气质”改善未达标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条例》还规定,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三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加大雾霾机理研究,科学预报、加密会商、精准预警、有效应对。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

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一、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科学预报,提前预警。省市环保、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准确预报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会商,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负责组织发布区域及全省预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负责组织发布城市预警。

2、采取措施,及时响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提前采取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机动车限行措施,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等落实到位,重点督导停限产名单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停产或限产大气污染物排放设备或工序的方式,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效果。重污染天气达到相应级别时要及时提醒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3、成立专组,督导检查。在发布区域预警或全省预警后,省大气办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以及错峰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预警发布和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情况,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大气办,省大气办汇总后在全省通报。各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也要成立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认真总结,开展评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错峰生产工作

1、电力行业。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环境监测人员对辖区内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监测,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发电机组,上报当地政府责令其全部停产。(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2、水泥、铸造和砖瓦窑企业。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不含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棚化仓化,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厂)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每年9月底前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备案。(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3、钢铁企业。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有关市(含辛集市)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错峰停产方案。错峰停产方案要具体到重点县(市、区),细化到企业,严禁“一刀切”,实现经济和减排双赢。石家庄、唐山、邯郸等重点地区,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牵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4、焦化等化工类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采暖季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焦化项目延长结焦时间至30小时,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全省焦化企业限产达30%左右。(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5、电解铝、化工类企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牵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6、涉及vocs排放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济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

1、组织保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2、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等环境和经济政策,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错峰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3、物资保障。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4、制度保障。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以及落实对企业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等督导检查等制度,实施社会动员以及驻厂监督员等工作机制。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四

为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20xx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xx〕73号)文件要求,现将永宁县部分重点工业行业20xx-20xx年冬春季开展错峰生产有关方案如下:

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10日

(一)建材(水泥)行业。全县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含电石渣水泥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瀛海天琛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建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行业。火电(自备电厂)等其他行业企业。

主要涉及企业: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启元药业有限公司。

(一)在错峰生产期间建材(水泥)行业水泥窑、粉磨站等主要生产设备必须停产处置,不得提前生产,以实际行动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错峰生产期间,要按照《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治原料、生料、熟料、成品水泥露天存放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

(二)火电(自备电厂)及其他重点行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县将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限负荷生产。限制负荷标准为10月22日前企业生产负荷基础上再进行下调。具体以发改局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为准。

(三)错峰生产期间企业要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工作,保障职工工资待遇。

(四)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则各错峰生产涉及企业需执行日上报机制,将当日错峰、压减产能的情况与每日17时前报送至县发改局。

(一)提高思想认识。错峰生产作为减少冬春季大气污染排放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常态化的运行机制,各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己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严格执行国家错峰生产政策,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加强监督检查。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检查涉及停产企业准备工作情况,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产,并在停产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涉及企业限负荷落实情况,及并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服务指导。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把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调督促各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储存现场管理,防止造成质量损失和二次污染,有效降低供暖季大气污染,着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四)严格考核问责。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不执行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进行约谈;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政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各涉及企业于20xx年3月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发改局。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五

围绕“迎国庆、迎全运,查隐患、保安全”这个中心,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敏感时期安全生产要求和我系统实际,以“打非、治违、抓责任”为主线,认真分析冬季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规律,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格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确保我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本次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围绕国庆节、全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落实“两严七定四派驻”制度,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值守工作再检查、再落实,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阶段,针对冬季雾雪、冰冻、大风等恶劣天气增多实际,认真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集中检查活动,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冬季安全生产措施再巩固、再落实,严防年底企业超能力突击生产忽视安全,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反弹,确保实现全年事故控制指标。

第三阶段,组织开展督查活动,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督查,确保不出现问题。

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安全。冬季来临,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进入旺季,要加大对烟花爆竹运输和储存环节的集中整治力度。对烟花爆竹库房要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三超一改”,严格查处超核定量储存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民爆站点和涉爆物品的管理,严把资质证照关,确保持证上岗、持证经营,提高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安全。进一步强化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范围、超强度、超能力施工。凡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停工,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要突出抓好高处坠落、坍塌、触电、起重伤害、物体打击、中毒等多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认真做好冬季防冻防寒防滑工作,制定针对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督促和检查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与落实,确保冬季建筑施工的生产安全。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要重点整治宾馆、超市、市场、夜总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对人员集中场所和锅炉、电气、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作为排查的重点。要加强宿舍冬季用电、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管理,在夜间防盗的同时,要考虑紧急情况下的疏散。

九小场所安全。要突出抓好小商场、小餐馆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等“九小场所”排查摸底,健全“九小场所”安全监管台帐,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要抓好火灾隐患整治,确保及时消除。

加强应急工作。针对冬季雾雪、大风等恶劣天气多,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实际,各企业要密切注意气象变化,严格监控影响生产安全的恶劣天气状况,并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具有针对性的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和应急职守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要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规定时间上报的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对做好国庆节、全运会期间安全保障以及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研究并抓好落实,拿出主要精力抓好这一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

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在百日安全生产冬季战役中,对重点行业、容易产生隐患的部位要反复排查、逐级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确保治理一个,销号一个。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六

为科学有序推进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持续推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建材行业减污降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10日

全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均要错峰生产130天,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错峰生产的天数在20xx年6月底前补足。

(一)严格执行规定。水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的规定要求,不得自行缩短错峰生产时间。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相关能耗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万元产值能耗限额、万元增加值能耗限额等相关指标,确保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县(市)区、园区要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停窑前期准备,要求按规定时间停窑。并调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诉求,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测预报结果,与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会商研判后,适时对冬季错峰生产与夏季臭氧污染防治有机结合,进行灵活调整。同时协调督导企业在错峰生产期间统筹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对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宣传引导,要求企业对停限产时限、停限产方式等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在门户网站和企业门口适当位置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将落实错峰生产与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环境改善、满足群众民生福祉结合起来,增强自律意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牵头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监督,协调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推动错峰生产落实。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生态环境局于11月1日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实地查看企业停窑情况。错峰期间要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和暗访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冬春季熟料储存现场管理,防止原料、生料、熟料、成品露天存放造成二次污染。

(五)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落实属地责任,对无故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且拒不改正的企业,提请自治区核实后在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各园区工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方案督促企业实行台账式管理,严格执行错峰生产调度制度,确保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20xx年3月15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总结分别报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七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xx〕32号)的部署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做好20xx-20xx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朔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我市秋冬季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围绕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严禁“一刀切”,科学精确实施错峰生产,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20xx-20xx年秋冬季环境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一)加大重污染天气频发的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大幅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全力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20xx年11月1日起,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包括无组织排放治理),予以停产治理。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企业,采暖期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市区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xx年11月1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也可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提高错峰生产比例。

(四)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等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供气、供热需求,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限产比例。国家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钢铁、建材、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一律实施错峰运输。重点用车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封存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五以上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有条件使用铁路运输的,原则上全部采用铁路运输。

(六)要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列入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完成治理任务的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示范的企业;

(2)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

20xx年11月1日00时至20xx年3月31日24时。

(一)落实各自责任。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以错峰生产倒逼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错峰生产要求,提前做好生产计划调整。

(二)细化措施方案。要围绕工作任务,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及时制定20xx-20xx年秋冬季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列出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错峰生产措施,将错峰生产要求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错峰生产的执行内容,确保可操作、可核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错峰生产实施时间,要指导辖区内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提前1个月制定工作方案,按时上报备案。

(三)实施电力监控。要落实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控制度,对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监控,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送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供电部门要按月将列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

(四)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大对错峰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加大巡查力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得力、监管等不到位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重视政策宣传。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曝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六)确保信息畅通。相关部门、错峰生产企业均要建立联系人,并将牵头部门及联系人报市工信局、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确保信息畅通。自12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落实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等可一并报送。

(七)加强错峰督导检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怀仁分局、市工信局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错峰企业的落实措施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确保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停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错峰生产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不满足豁免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从错峰生产豁免清单中剔除。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八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20xx年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从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夏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此次错峰生产实施范围为pvc手套、工业炉窑、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最高限产30%。

据实施方案,7月重点对pvc手套、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排放的各类工业炉窑采取错峰措施,8月重点对玻璃(含日用玻璃)、有机化工、制药等行业采取错峰措施,8月—9月重点对石油化工、水泥(不含粉磨站)等采取错峰措施。

制药,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或其他有机物,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或其他医药产品的企业,限产30%。原则上以连续停产时间计算,错峰生产实施期内,需连续停产超过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pvc手套,生产乳胶手套或pvc手套的企业,限产3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停产时间计算,停产的生产线数量应当在20xx年实际产量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停产天数应当是连续停产,不少于30天。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8月。

水泥(不含粉磨站),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关于支持组织山东省水泥企业熟料生产线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函》(鲁水协字〔20xx〕05号)文件中规定的停产时间为准,协同处理固废或危废的企业应当按照停产时间要求,核算限产比例和实际产量。停产时间为8月17日—9月5日,时间20天。前期6月1日-20日,未落实错峰要求的,需在本方案规定的夏秋季错峰期间一并补齐。

玻璃(含日用玻璃),有玻璃熔窑(炉)的企业,限产或限排15%,以nox排放量或产品产量计算。限产或限排基数以20xx年度nox实际排放量(以在线监控折算数据为准)或实际产品产量为准。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8月。

工业炉窑,使用煤及煤制品、天然气(不含电)等为燃料,有燃烧过程和氮氧化物产生的各类工业炉窑,限产20%。有多条生产线的,在20xx年实际产量或产能利用率基础上停产超过20%的生产线或全部连续停产超过20天;单条窑炉的,连续停产超过20天。在20%基础上主动提高比例、扩大范围的,超过的部分在秋冬季错峰生产期间,可以按一定比例予以核减,具体核减标准另行研究。停产时间原则上安排在7月。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九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山西省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xx年行动计划》等规定,现将20xx-20xx年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谋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实施“一厂一策”管理,确保“六保六稳”,有效推进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

20xx年11月1日-20xx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xx年1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3月31日。

对钢铁、焦化、有色(电解铝、氧化铝)、铸造、化工(煤制氮肥、炭黑)、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重点涉气行业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环保绩效分级、绿色工厂评定、超低排放改造等情况,实施差异化管控。

(一)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错峰停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错峰停产;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不低于红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秋冬季结束后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改造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或解除限产。

(二)被评定为b级、b-级、c级、非引领性的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实施轮开轮停,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减排比例确定停产天数(铸造c级企业按照不少于90天实施停产),停产时长在两个阶段分别落实,生产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严格执行应急减排;对不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秋冬季期间按照不低于橙色预警措施进行生产调控。

(三)被评定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以及焦化、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备案公示的企业可豁免错峰生产,鼓励秋冬季期间各市采取协商自主减排。

(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考虑民生保障,对城市供热、供气的企业,根据供热、供气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生产措施。按照发改经贸〔20xx〕1351号文件,允许a、b级化肥生产企业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期间自主减排。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企业,可适度减少错峰。

(五)错峰生产期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如出台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要从严执行。水泥熟料企业错峰生产时间和要求按照《山西省20xx年水泥行业秋冬季错峰生产指导意见》(晋工信原材料字〔20xx〕128号)执行。

错峰生产方式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为主,对可中断工序行业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实施,对不可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采取整个秋冬季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联合制定本市错峰生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名单。各市错峰生产方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各市错峰生产方案及企业清单于10月29日前分别报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同时报送电子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错峰生产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要对参与错峰生产企业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通过电量分析、现场核查、台账核查、运输核查、在线监控等手段持续跟踪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工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掌握行业内重点企业错峰生产动态,对各市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督促督导,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错峰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对秋冬防期间不落实错峰生产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做降级处理。

(三)加强工作指导。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对各市错峰生产落实情况开展工作抽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协调督促企业利用错峰生产间隙期,加快工艺装备、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和更新大修,及时协调解决错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错峰生产方案样本篇十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区采暖季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邯郸市20xx—20xx年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思路。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采暖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全区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实施范围。我区20xx—20xx年采暖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包括钢铁、砖瓦、涉vocs医药、水泥、铸造、玻璃、陶瓷等,对未列入本方案的相关行业企业(包括岩棉等行业),落实停产措施。

(三)实施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31日。根据采暖季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31日执行第一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执行第二个阶段差异化管控措施,加严限产比例,具体加严比例幅度和执行时间段,视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决定。

(一)坚持绿色导向原则。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实现超低排放;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污染物排放量少、设备工艺先进、产品质量高端方向转型发展,确保我区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坚持差别化原则。根据《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级结果,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或少予错峰生产,以环境绩效定管控措施,实现错峰生产管控精准化、差异化,严禁“一刀切”。

(三)坚持民生保障原则。对我区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易地扶贫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四)坚持错峰和应急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限、停产措施。

(五)坚持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工作需要,20xx年底前适时对重点行业调整一次等级级别。在错峰生产期间发现有关企业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xx—20xx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降低等级级别。经专家组评估达到规定要求的,提高等级级别。

对全区钢铁、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砖瓦窑(矸石砖)、涉及vocs医药等重点行业,按《邯郸市20xx—20xx重点行业采暖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绩效评估结果,分行业、分企业、分设备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措施,降低生产负荷,确保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

钢铁行业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水泥、铸造、陶瓷、玻璃等行业牵头部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园区。

砖瓦窑(矸石砖)行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区国土局、区住建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涉vocs医(农)药企业牵头部门:区环保分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

20xx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局之年,全力抓好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采暖季错峰生产,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乡镇(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采暖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分管行业逐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各乡镇(园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行业牵头部门和责任乡镇(园区)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钢铁等重点行业企业安排专人驻厂监管,24小时值守。

(二)狠抓错峰落实。各错峰生产企业要根据核定的生产负荷,制定具体生产方案,落实到各生产线及设备;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责任乡镇(园区),对企业生产方案逐一审核,一企一策,现场巡查,逐企核实,确保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落实到位。

(三)强化执法检查。持续开展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企业错峰生产方案落实、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并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到位,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加强信息公开。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和各企业具体生产方案要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五)严格督查问责。区大气办对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措施不力,监管缺失,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由区监委依法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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