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事故调查报告篇一
过去的十几年里,我们见证了一系列明显的工程事故,这些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过,这些事故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可以指导未来的工程和施工。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记录和总结这些经验教训的方式,本文旨在探讨事故调查报告反思心得体会。
第二段:事故调查报告的作用
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的系统分析和总结,旨在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根源。它还致力于提供指导和建议,以避免未来类似的事故。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通常包括对事故现场的细致检查、证据和数据的收集、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访谈、技术分析和结论等。
第三段:事故调查报告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事故调查报告对工程质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发现并纠正根本原因和隐含的缺陷,它们可以帮助工程队伍避免类似的事故。此外,它们还可以提供一种改进工程质量的方法,以及建立和改善内部的统计和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质量的稳定性。
第四段:个人反思体会
在阅读和分析一些事故调查报告之后,我意识到我可以从中学习许多有用的经验教训。例如,一个重要的经验教训是,在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准确识别所有可能的风险,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这包括对人员、工器具、工作环境和天气等各个方面的风险评估。另一个重要的经验教训是,在实施工作时,必须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清楚地了解他们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授予他们足够的授权。这可以避免随意的行为和不合规的操作。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报告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它们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根本原因、给出改进建议并加强内部管理。我们可以从事故调查报告中学习到许多有用的经验教训,这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保障我们的项目和工程。我们应该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运用这些经验教训,以改进我们的工程实践。这实际上是我们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做出的贡献。
事故调查报告篇二
2021年1月,济源市公布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详细介绍了2020年11月28日发生在济源市化工园区的毒气泄漏事故及其调查过程。本文将结合该报告,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该事故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事故原因
济源市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该次事故是由化工园区“11·28”装置火灾引发,造成了园区硝化棉车间、化工园区边界围墙围合区、附近社区和村庄等多个区域遭受毒气泄漏现象。通过对现场情况的调查,发现原因是硝化棉车间储存的硝化棉受热,然后引爆附近的装置,产生大火和毒气泄漏。这也提醒我们,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储存危险品的环境与条件,要有完善的设备和工艺控制手段,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可能导致难以挽回的损失。
第三段:处置措施
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和企业如何联合起来,全力处置事故。例如,对于受影响的村庄和社区,相关部门主动进行了撤离和安置工作,采用交通管制措施、开启应急响应预案等应对措施,尽可能缓解了危机,降低了事故带来的影响。这次事故也再次提醒我们,对于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要想尽一切办法对受灾群众进行保护和帮助。
第四段:责任追究
对于这次事故,调查人员从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等方面展开调查,并对责任人员进行了追究处理。调查组指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企业法人、总经理和安全负责人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漠等问题,均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深层次原因。这也从侧面说明,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制度的完善,对于事故的防范和避免都非常重要。
第五段:结论
回顾这次济源市化工园区事故,我们会发现,每一场事故虽然因为种种原因而发生,但是能不能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后续的减损工作和对事故的彻底具体调查,也是能否尽快平息事态,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关键因素。我们也从中学到,关注环保安全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能力和应对事故的能力,这些都是我们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事故调查报告篇三
__年至20__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国共产党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1994年我县官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__年后又一起重大的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瓦斯事故再次发生,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3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年度分析,3年中以20__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____”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家安监局5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安监局5号令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局5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
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事故调查报告篇四
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地址:xx市xx区
2、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属关系:xx
4、事故发生时间:x年x月x日x时x分
5、事故地点:xx厂房内
6、事故类别:
7、事故原因:x年x月x日x时x分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x月x日8时30分,x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xx、王x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与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大约10时30分,王x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x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一)直接原因: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1、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篇五
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提供详细描述和分析某一起事故的文件。它不仅可以提供发生事故的详细信息,还可以揭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以及类似事故的可能预防措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事故调查报告,并从中获得启发和体会。在本文中,我们将观察事故调查报告,并分享由此带来的心得体会。
首先,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认识到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事故调查报告详细分析了事故的起因、环境和个人行为等方面。通过仔细研究报告,我了解到事故发生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多重因素叠加所致。例如,一个车祸可以是由于驾驶员疲劳、道路状况、天气等不利因素共同引发的。这让我意识到,通过识别和控制这些潜在风险,我们可以大大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观看事故调查报告使我意识到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不可忽视的。报告中往往会提到事故的直接损失,比如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但更重要的是报告中详细描述了事故对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深远影响。例如,一次核事故会导致区域范围内的长期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这些后果不仅会对个人和家庭的生活造成困扰,还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巨大负担。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深感每一个人都有责任预防事故,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此外,观看事故调查报告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事故调查报告不仅会梳理出事故的过程和原因,还会指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通过学习这些报告,我们可以从他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并应用于我们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例如,我曾经观看过一份关于工业生产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详细描述了失去集中注意力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这个教训让我在自己的工作中更加注重细节和安全措施,从而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工作安全。
最后,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明白了追求安全的重要性。事故调查报告不仅会揭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还会提出一系列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个人行为、设备保养、环境管理等方方面面。通过遵循这些措施,我们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深信只有不断改进和学习,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总而言之,观看事故调查报告带给我很多启发和体会。它让我认识到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事故带来的后果是不可忽视的,它为我提供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并让我明白了追求安全的重要性。通过观看事故调查报告,我将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并时刻关注安全问题,以确保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篇六
一、发生经过
1.日期:200-年4月23日
2.时间:上午6时30分
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
4.情况叙述: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
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
夜间13时至早上7时,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附录三中的照片可以说明冷却塔电线被烧坏的情况。这些照片显示,分线箱内部仍然清洁,而表面似乎严重烧坏。这表明,起火原因很可能来自外部,而不是由内部的电路设备和电线引起。这从附录中的照片可以得到证实,照片上显示了冷却塔内部控制器和开关设备的情况 。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
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事故调查报告篇七
20xx年1月29日,张家港永兴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热电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张家港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永兴热电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住所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供应;技术服务。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现已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总经理沈某。
2.事故地点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永兴热电公司,10kv开关室102柜(1#炉送风机高压开关柜)处。
3.伤亡人员情况:尤某某,男,1991年2月出生,江苏射阳人,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辅工,于20xx年5月申领“低压电工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证书编号t3209241991######,有效期至20xx年5月。
4.涉事电气设备情况:永兴热电公司对该开关柜内部编号“102”,系1#炉送风机电机配套开关,额定电压12kv。该设备为铠装移开式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型号为kyn28a-12z,柜体长*宽*高为800*1600*2300毫米,由上部的继电器仪表室及母线室、中部的断路器室、下部的电缆室四部分组成部分组成。当断路器移出,母线侧静触头即被隔板(活门)阻隔,但母线侧静触头仍带电。本次事故发生在该开关柜中部的断路器手车室内母线侧静触头处。
5.部门、属地履职情况:
(2)永兴热电公司厂区所在为张家港市凤凰镇魏庄村,而企业注册地则为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安庆村于20xx年12月28日组织开展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年前安全管理工作;2月13日,安庆村与永兴热电公司签订20xx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承诺书,并同步开展年后复查检查工作。
6.专家意见:
尤某某在不具备高压作业资格的情况,冒险实施高压“开关柜”清灰作业;且在开关柜清灰作业过程中,推开母线侧隔板、接触母线侧静触头铜排,最终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加之作业时未穿戴合格的绝缘鞋、绝缘手套,致遭高压电击导致受伤。
20xx年1月25日,永兴热电公司停机停炉进入年度设备检修阶段。29日,电气检修专业工程师赵某某根据检修计划安排电气检修人员对1#炉附属送风、排风等五台电机高压开关柜实施开关清灰作业,并由电气运行专业工程师季某某签发“第一类工作票”。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办理工作票后,8时25分会同当班电气运行班长路某、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电气运行电工沈某某、金某某、张某5人进入10kv开关室,准备实施开关清灰作业。
当班电气运行班长路方进入开关室,实施“闭合接地闸刀”等安全措施后,于8时28分许离开。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等5人随即利用工具小车将102柜(1#炉送风机开关柜)、161柜(1#炉水泵电机开关柜)断路器自开关柜中部的断路器室移出至通道内,光某某、金某某、沈某某、张某四人分两组利用抹布、酒精试剂,分别对102柜、161柜移出断路器进行断路器清灰作业(即为工作票中的“开关清灰”作业),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则利用毛刷、抹布对102柜中部断路器室内部实施清灰作业。8时32分,正在实施清灰作业的光某某发现有弧光闪现,看到尤某某趴倒在清灰作业所在的102柜断路器室内,立即将其拉出并进行现场急救,后送至张家港市澳洋医院抢救。尤永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
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尤某某,男,26岁,江苏射阳人,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辅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1.事故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资格、未穿戴合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作业,擅自实施开关柜清灰作业,并打开母线侧隔板直接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事故的间接原因:永兴热电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不具备高压电工作业资格的人员参与高压设备检修作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3.事故性质: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电气检修辅工尤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压电工作业资格、未穿戴合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反工作票要求、超越工作范围冒险实施开关柜内部清灰作业,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尤永锋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电工光某某,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尤某某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永兴热电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永兴热电公司电气检修专业工程师赵某某,对开关清灰作业缺乏针对性安全交底,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永兴热电公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永兴热电公司主要负责人沈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永兴热电公司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严,“工作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永兴热电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安监部门对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永兴热电公司必须深刻吸取“1.29”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永兴热电公司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事故调查报告篇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于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工信息
二、 受伤过程
x年x月x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x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 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四、 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事故调查报告篇九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认识和学习的方式。通过了解事故调查报告,我们能够了解事故背后的原因与教训,从而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在观看一系列事故调查报告后,我深感自身对于安全问题的认知与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潜在危险。下面将结合我个人的观看体会,谈谈我对观看事故调查报告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加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均是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的,而这些原因往往是事先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只有提高安全意识,才能够在可能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比如,有些事故是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遵循安全操作规程,不盲目冒进,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加强安全知识的重要性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还让我认识到了加强安全知识的重要性。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往往会提到一些技术性的安全知识,比如关于装置操作、设备维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不仅仅对于专业人士来说必备,对于普通人来说也同样重要。只有掌握了这些知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因此,在观看事故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会积极学习相关安全方面的知识,为预防事故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培养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培养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很多事故都是由于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的,比如在驾驶车辆时不遵守交通规则、使用过期设备等。因此,只有培养起责任意识,才能够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不仅对自身安全负责,也对身边的人负责。同时,也要时刻警醒他人加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只有每个人都担起责任,才能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积极参与事故预防的实践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也明白了积极参与事故预防的实践的重要性。只有将观看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一种学习的契机,并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才能够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因此,我将积极参与到各种安全活动中,提高自己的安全素养。此外,我还会提高自己的安全应急能力,学会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并传授给身边的人。通过实践的方式,我相信自己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应对事故的发生。
总结:
观看事故调查报告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加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知识、培养责任意识以及积极参与事故预防实践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我相信我能够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事故的发生。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会时刻关注安全问题,在锻炼自己的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让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
事故调查报告篇十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一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社会实践报告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二
事故——事件发生时可能或已经造成物资损坏、财产损坏、人员伤亡,并且引发或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公共治安安全等事件。
失误——事件发生是因为对工作岗位不了解或责任心不够,或其他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物资损坏财产损失相关经济损失,并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但不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封面“×××公司”××报告。
(二)由事故(包括:生产、工伤、安全、营运、自然灾害等)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和现场见证或知情人提交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处理经过报告,并附上对事故的认识,反醒或感受报告及签名确认。
(三)由事故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部门上级主管,对事故作出评核总结和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及相关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警告、书面警告、辞退等。违规罚款、赔款、取消或注消安全基金,降低工作守规表现评级或取消相关奖项)。
(四)由安全主任对事故分析评核(交通事故除外),并对事故处理过程和有关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还须据提交的有关资料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认定分析和处理、处罚意见。
(五)如涉及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对事故或工作失误进行处理及责任认定的,应附加相关资料到事故、工作失误报告中。
(六)事故或工作失误中所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奖励等应由财务人员出具报表并复印所有相关单据及原始单据,附在事故报告或工作失误报告中。
(七)如出现事故,该管理规定须结合安全基金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八)事故或工作失误中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费用、奖例支出等,按事故或失误的评核总结和责任认定进行费用摊分,各自承担须负责的份额。如属于公司负责的安全事故费用,由安全基金支付,超额的由公司补贴支付。
(九)对事故处理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和表扬或在其评核表上给予奖励批示。
(十)由行政总监
(十一)由行政总监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事故总结和审批以及批核处理意见,并在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包括相关部门主管)的评核表上作出处理批示。
(十二)对事故处理中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和表扬或在其评核表上给予奖励批示。
(十三)加强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安全知识,加强岗位技能,岗位安全要求,岗位安全责任的提升和管理,并通过事故吸取教训和经验,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十四)将所有资料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安全主任作为安全事故档案备存档;第二份交由财务作账务和费用支出凭证;第三份张贴公告栏上一周后交由资料室存档。
事故调查报告篇十三
xxxx县位于xxxx省西北部,属于xxxx山东麓至xxxx平原的过渡地带。全县水域面积3832平方公里,大小水库138座,大小河流187条。学生们在往返学校的路上经常靠近水源,学生们经常因为游泳而溺水。因此,我们联合教育部进行了一项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学生在上下学的路上,在河塘里私游,在水里玩耍;第二,学生假期未经允许在不安全的水域游泳。第三,学生在河流或池塘附近追逐、打架、落水。第四,未经允许在河流、池塘、水库中捕捞、触摸虾,捡拾落水物品。第五,河道疏浚造成水坑、池塘不填埋处理,无人看管或不设警示标志,学生玩的时候误淹死。
从上述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来看,一方面是河流、水库、池塘多。夏天雨量充沛的时候,这些地方没有安全防范措施,学生在这些无人看管的地方玩耍玩耍,容易发生溺水事故。另一方面,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需要不断加强。
中小学生夏季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以下薄弱环节:
第一,中小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老师经常讲假期安全教育,但很多学生“就是听”。第二,农村没有普及溺水儿童急救知识的机构,学生对自救知识知之甚少,缺乏溺水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第三,农村留守儿童多,父母外出打工,监护人多为爷爷奶奶。相关的安全教育不够,对孩子擅自在这些危险的地方玩水、游泳的潜在危险不够重视。四是家庭、学校、相关部门和社会联动不够,安全检查和特殊护理措施落实不够。
1、加强安全宣传,夯实工作基础。一、xxxx县教育部门规定每学期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各镇(区)所有学校做好安全教育教案,上好安全教育课。二是通过留守儿童和家长学校的“爱心服务站”,不断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反复强调擅自玩水的危害,让学生了解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水域玩水的危害。并提醒家长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督教育工作。第三,暑假前,当地所有学校都集中对师生进行了全面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向每一位家长分发了《学生家长信》,要求家长给予书面反馈,进一步明确监护责任。四是暑假期间,通过“课后走访千家万户”活动,将校外防溺水教育渗透到千家万户,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辈子,为全县中小学生建立立体防溺水“防护网”。
2。加强教育和演练,提高学生防范能力。各地学校定期通过广播、橱窗展示、报纸等载体宣传介绍预防溺水安全知识,重点开展“一课一会、五不离、一帮一学”活动,即组织学生开设预防溺水专题教育课;开班会,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警告学生不要在没有家长或老师指导的情况下在水中游泳;不要擅自和同学一起游泳;切勿在不安全的水域游泳;千万不要在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上学放学路上千万不要在江(河)塘玩耍;教育学生下雨天落水过桥要互相帮助;组织安全演练,让学生学会基本的自救和自救方法。
3。加强部门联动,齐心协力防止溺水。建立了中小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联动机制,推动家庭、学校和社区建立和完善各有关部门共同管理预防溺水的模式。
第一,全面排查隐患。xxxx县公安局制定了“护校护园”行动方案,组织全县警力,对学校内外的河流、沟渠、水池等隐患进行排查,彻底消除校内外隐患。二是提高救援能力。县公安局组织全体警务人员开展溺水急救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警务人员救援能力;第三,加强巡逻防范。从夏初开始,县公安局就把河流、池塘等地方列为巡逻重点,加大了巡逻和防卫力度。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学校聘请的法制副校长在暑假前开展以“预防溺水事故”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水利部门在河流、水库等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
4、强化责任感,严格责任追究。明确各责任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细化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检查和落实措施。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生事故,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健康地度过假期。
事故调查报告篇十四
公司安委会:
20xx年8月24日上午10:35,通城县玉立花园物业科员工习秋生在外出做客途经滩上路时,发现道路南侧一积水处有大量气泡溢出并伴随有刺激性味道,及时通知我公司人员至现场后确认有天然气泄漏。公司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随即组织开展应急抢修工作,至8月24日14:04,应急抢修作业结束,该段线路恢复供气。本次天然气泄漏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安全生产部根据公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燃气管网巡线制度》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及投产情况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原通城县玉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能天然气”),施工单位为荆门宏图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宏图”),管材生产厂家为湖北钟格塑料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格塑料”)。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原有规模为de63燃气pe管,自20xx年建成投产后,因无法满足湖北玉立砂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立公司”)工厂用气需求,后于20xx年实施扩容整改,扩容后选用de110,sdr11型pe80燃气管,项目由管材厂家钟格塑料负责施工。
(二)生产运行管理
20xx年中压管网滩上路段扩容通气运行后,初期由玉能天然气负责运行维护,于20xx年4月28日移交与我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运行管理,并由维抢队具体开展管道保护工作。
(三)环境情况
中压管网滩上路段天然气泄漏事故当天为小雨天气,泄漏点及管道沿线均为路边荒地,临近道路行经人车较少,道路两侧为玉立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泄漏发生后周边无人员作业、逗留。
20xx年8月24日10:35,通城县玉立花园物业科员工习秋生在外出做客途经滩上路时,发现据我公司yl-3#阀门下游100米处一积水坑有大量气泡溢出并伴随有刺激性味道,认为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便及时赶往公司cng站报告险情。
现人摩托车前往疑似泄漏点。
10:44,张晓纲到达疑似泄露现场,发现该处积水较深,且有大量气泡均匀持续溢出,并伴随有强烈的疑似燃气味道,初步判断该处发生天然气泄漏,并撤至安全区域后通过手机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芦璐通报现场情况。
10:46,张晓纲与维抢队技术负责人杜四伟取得联系,确认该路段有天然气管道行经,杜四伟前往实地确认。
10:49,杜四伟到达现场,确认疑似泄漏点为天然气管道埋设位置,现场人员开始行人疏散并利用摩托车封锁道路。
10:50,张晓纲通知舒升关闭站内减压撬流量计前蝶阀tc-buv11211,关闭主备路二级调压后蝶阀tc-buv11118,确认tc-buv11128处于关闭状态。
10:53,站内各涉及阀门完成关闭操作,撬内流量计读数为流速0nm3/h,底数614844.771nm3,日量212.77nm3,压力218.0kpa,温度26.6℃。
11:08,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芦璐带领各应急小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确认发生三级突发事故,指令启动站(队)级应急预案,各小组立即按照各自应急处置职责开始现场工作。
11:09,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成员高友智到达事故现场。
11:10,芦璐指令关闭上游阀门yl-3#,下游阀门yl-5#,并通过现场漏点将管内天然气进行放空。11:11,芦璐通知泰安市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通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岱峰项目部”)参与事故处置支援。
11:23,芦璐将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理方案通过电话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陈波汇报,取得作业许可意见。
11:25,岱峰项目部支援人员共两人携带维抢修设备、机具到达现场。
11:30,应急指挥部指令后勤供应保障组清点事故处置材料是否齐全,经张玮确认,公司材料仓库内无de110电熔套筒库存。芦璐指令张玮前往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通城项目部(以下简称“南海项目部”)调拨de110电熔套筒两只,pe100,sdr17.6型de110管材600mm。
11:40,现场泄漏处气泡逐步减少,直至消除,放空作业结束。
11:42,岱峰项目部人员进入警戒区域,砌筑泄漏点高处挡水坝,减少雨水顺地势继续流入。
11:45,现场使用潜水泵排空坑内积水。
11:50,岱峰项目部人员使用防爆锹清理压放在泄漏点上方的大石块与木板,开始挖掘作业坑。
tc-buv11118,正常向外供气。
13:10,作业坑挖掘完毕,现场使用清水对pe管表面进行清洁。
13:12,使用手工锯将泄漏段管段锯下,泄漏点为两处使用农具耕地时造成的破坏孔,并使用电熔套筒将新管段与主管线通电熔接。
13:30,电熔焊接结束,自然冷却完成。
13:35,轻微开启上游阀门yl-3#,管线置于积水中无气体溢出,检漏情况正常。
13:39,全部开启上游阀门yl-3#,开启下游阀门下游阀门yl-5#,启动现场作业坑的'回填。
13:56,回填作业结束,现场抢险作业组人员再次对地表进行天然气检测,没有发现泄漏情况。
14:04,芦璐将现场情况向陈总汇报,指令应急预案终止,现场恢复正常生产。
依据公司《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关于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和调查事实,现场应急抢修作业期间,正值玉立公司厂区休息,未造成停输事故,且未发生人员伤害和其他设备损坏。
由此,20xx年8月24日天然气泄漏事故为周边居民在管道上方使用锋利农具进行土地开垦导致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