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一
第一段:榜样的重要性和榜样的影响力(介绍主题)
中组部榜样是一批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品德高尚的个体,他们以自身的言行举止激励和感染身边的人。榜样的力量往往超出一般人的想象,他们的成就和精神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示范效应,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去追求卓越。在亲身参与中组部榜样活动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榜样的重要性以及榜样对我个人的影响,对此我有很多的感悟和体会。
第二段:榜样的力量引发的自我反思和进步(探讨榜样影响)
榜样的力量在我身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通过观察中组部榜样的言行举止、品德修养和工作态度,我不仅从中学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技巧,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正确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榜样们以其崇高的理想信念、坚韧不拔的毅力和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激励者周围的人。榜样的成功经验激发了我对工作和生活的热情,进一步激励我不断进取,不断超越自我。
第三段:榜样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塑造个人品质(探讨榜样的作用)
通过与中组部榜样的接触,我发现他们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上有着独到之处。他们以谦逊自持的态度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一切,以宽厚和善良的心态对待他人。他们非常注重个人修养和智慧的积累,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这种积极向上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对于我个人的成长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并努力提升自己的品质和能力。
第四段:榜样的力量激励人才培养和组织发展(探讨榜样的社会影响)
中组部榜样的力量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影响范围,还对于整个组织乃至整个社会产生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榜样们以身作则,激励着周围的同事和下属。他们的成功经验为人才培养和组织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意义。榜样们的精神追求和工作成就形成了团队合作和集体凝聚力的重要源泉。他们的示范效应,使更多的人积极融入到组织的建设中,共同迎接更大的挑战。
第五段: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总结观点)
中组部榜样的心得体会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榜样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他们的精神风采和工作成就对于个人、组织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将从中组部榜样身上汲取力量,不断完善自己,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我也将积极参与到组织建设和社会进步中,为实现我个人的美好愿景和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中组部榜样的心得体会给我带来了很多的感悟和体会。榜样们以其卓越的工作成就和崇高的品德风范激励了我和身边的人。他们的影响力超出了一般人的想象,不仅从个人和组织层面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促进了改革创新和社会进步。榜样们宛如一颗颗耀眼的明星,引领着我们勇往直前,追求卓越。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将倍加珍视中组部榜样的心得体会,努力工作,追求卓越,为中组部的工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二
“廉洁政府”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晏子的《春秋与正午》问第二个四个问题:“一个廉洁的长期政府,它能做什么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什么“廉洁政府”主要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以权谋私,公正廉洁。后来,政治”具有政治内涵。孟子认为:"不义之财什么也拿不到,会带来伤害,而且便宜。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不仅要从国内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九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
第十条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
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二条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五章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尤其要重视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其他形式的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六章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调整、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要全面考察后备干部,不仅要了解他们工作思想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他们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要特别注意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和发展潜力。
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下级党委(党组)每年要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调整名单。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和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主体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后备干部档案与其干部档案一起转交新的管理部门,可否列为调入单位的后备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确定。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1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岁,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岁(任职年龄上限规定为65岁的,交流年龄上限可延至58岁),一般不易地交流。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已超过上述年龄的,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5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干部交流应当有计划地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应在地(市、州)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市、州)交流;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应跨地(市、州)交流。
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本系统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与地方或其他系统相互交流。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开展干部交流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
2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3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跨地区、跨系统交流干部,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人选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提出交流意见,并组织实施。
4在干部调出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要求他们按时到新岗位工作。
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应有计划地进行干部交流。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方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进行审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交流到地方工作的,须报中央组织部审批办理。
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
3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有关材料,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4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5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1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和艰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2凡属组织确定交流的干部,任何地区不得征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3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
4被交流的干部,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
5被交流的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已购住房所在地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和管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三
尊敬的各位老干部、老党员同志:
在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95年波澜壮阔,95载成就辉煌。95年前,在中国人民为改变民族命运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95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巨大飞跃;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开了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
悠悠岁月铭记着老同志们的奋斗足迹,光辉历史镌刻着老同志们的不朽功绩。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广大老干部、老党员在党的领导下,披肝沥胆、呕心沥血,攻坚克难、无私奉献,作出了重大贡献,留下了彪炳史册的功勋。回顾95年党的光辉历程,我们深切感到,没有广大老同志的.长期英勇奋斗,就没有今天党和人民事业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广大老同志不愧是人民共和国的奠基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拓者。对你们的卓越功勋,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落实中央关于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老同志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老同志各项待遇,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以满腔热情、深厚感情为老同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努力为老同志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广大老干部、老党员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政治力量,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群体,是教育青少年、培养下一代的重要资源。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你们的支持、参与和奉献。衷心希望广大老干部、老党员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充分运用自己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智力优势、威望优势,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推动作用,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发挥示范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养教育下一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参谋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发挥促进作用,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新贡献! 凝心聚力创伟业,同心同德开新篇。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十二五”发展的宏伟目标,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祝广大老干部、老党员阖家幸福、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7月1日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四
各乡镇(管区、街道办)党委,县直机关各党(工)委,组织系统各单位:
xxxx年是“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的巩固提高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视频会议精神,深化和巩固活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按照市委组织部《全市组织系统开展深化拓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现就我县组织系统巩固提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各项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模范部门,打造过硬队伍”为目标,以加强党性修养和强化作风建设为主题,以解决组织部门自身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行为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对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认真“回头看”,查漏补缺,深化整改,巩固成果,总结规律性认识,进一步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把党员干部队伍尤其是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党性坚强政治过硬、学习刻苦能力过硬、公道正派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切实树立起组工干部可靠、可信、可亲、可敬的新形象,为全县经济社会率先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强化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是党中央、中组部针对组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组工干部必须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要把“讲党性”深化为思想灵魂,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在认识上先进一步;始终加强理论武装,在学习上先学一步;始终践行公道正派,在工作上先行一步。要把“重品行”内化为自觉行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强化政治素质,锤炼道德品行,做到忠诚履职,清正廉明。要把“作表率”转化为良好风气,结合“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远学王彦生,近学刘刚,对照典型找差距,学习典型树先进。
(二)坚持注重实践,力求实效。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推动工作,要注重实践,力求实效,认真开展“回头看”,要在查漏补缺上下功夫,抓准问题,找准差距;在整改提高上见行动,解决突出问题,以整改提高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在创先争优上求实效,超前谋划、抓紧研究,在服务大局、改革创新、狠抓落实、加强自身建设上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新局面。
(三)坚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归根结底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提升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提供有效保障。要健全组织统筹机制,将巩固提高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抓好组织,广大组工干部要深化认识、振奋精神、防止和克服厌倦心理,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和良好氛围;要健全高效运行机制,增强制度意识,推动制度完善,促进制度落实,对有用的制度要坚持,落后的制度要修订,空缺的制度要增补,把提升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与“两满意”测评相结合,使组织工作制度更加健全,运转更加协调;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十严禁”纪律要求,切实加强对整个活动的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结果与各项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确保活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三、具体措施
(一)坚持不懈抓理论学习,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优秀组工干部队伍上巩固提高。以创建学习型组织和优秀组工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举办党员干部“读书月”、观看电教片、下基层调研和组工干部“四项业务技能”竞赛(组工业务知识竞赛、专题演讲与背诵竞赛、公文写作竞赛、计算机运用能力竞赛)活动,每个党员干部要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认真学习规定篇目,侧重读好读精一本书,每人每年完成2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和3篇学习体会2篇调研文章。每周安排机关干部专题辅导和心得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带头讲一节党课。组织全体机关干部深入包扶的双河乡麻子沟村开展一次集中农村体验日和调研活动,开拓理论视野,从而把组织工作发展思路和组工干部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组工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深入进行再查改,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巩固提高。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开展“回头看”,把工作重点放在整改措施的再落实上,放在解决突出问题上。一是树立公道正派形象的问题。切实加强组工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组织原则性,增强程序意识,自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办事。二是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组工干部的大局意识,善于把组织工作放到县委的中心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是提高组工干部能力建设的问题。以提高组工干部的政治鉴别、政策运用、知人善任、组工业务、拒腐防变的能力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组工干部队伍,促进组织工作取得新进展。四是推进组织工作创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探索组织工作改革、创新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断推动组织工作迈上新台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细化目标要求,建立动态问题台帐,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重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已经整改的,要巩固成果;正在整改的,要加快整改进度;尚未整改的,要加大查摆力度。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巩固提高。一是要继续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学习经验交流制度。转变干部教育培训理念,拓展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绩效评估制度,全面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发展。二是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考核导向,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执行《中共志丹县委全委会、会讨论任用干部票决办法》,出台《志丹县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和《志丹县干部任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两个满意度”民意调查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健全来电、来信、来访和网上举报“四位一体”举报受理体系。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现象,全面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是要制定《中共志丹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党委书记问责制》和《党(总)支部书记考核制》三项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推动志丹科学发展,党员争当创业先锋”活动,大力实施村级党组织“升级晋档、科学发展”活动,深入开展“五个好”乡村党组织、“党员中心户”和“党员示范户”等系列争先创优活动,力求使组织部门各项制度措施相互配套、形成体系,扎实推进组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深入推进“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在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上巩固提高。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与“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开展好调查研究、谈心谈话、结对帮扶、信访接待等四项活动,继续开展“深入农村体验日”、“调查研究周”等活动,推动组工干部走出机关、走进基层,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部长与副部长及部门乡镇主要领导进行谈心谈话,副部长与部内其他干部及部门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谈心谈话,研究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最新动态和党的建设、组织工作发展趋势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组织工作。部机关全体干部每人要到包扶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和结对帮扶活动,每人帮扶一户贫困户和一名贫困学生,并形成一篇调研报告,确保组织部长下基层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五)广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树典型学先进上巩固提高。把学习王彦生、刘刚同志先进事迹作为重要内容,按照“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和“学习优、作风优、素质优”的要求,动员和组织组工干部立足本职岗位,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
开展以“学业务、强素质、提效能”为主题的各类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引导组工干部钻研业务,熟练技能,增强“五功”,以尽职尽责的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要结合各项先进评比和“七一”庆祝活动,积极开展争当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激发党员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要以“让全党满意,让人民满意”为标准检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成效,把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作为引领创先争优的重要指南,立足本职岗位比学习,比工作,比奉献,努力建设模范部门,打造过硬队伍。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组织系统各单位要将巩固提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明确职责,抓好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2、注重整改,增强实效。要总结借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与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立足组织工作实际,拓宽工作思路,突出针对性,体现创造性,以更高的标准查找问题,以更严的要求进行整改,以更扎实的作风抓好落实,务求深化拓展取得实效。
3、统筹安排,全面深化。要处理好开展活动与完成组织工作各项任务的关系,克服畏难、厌倦和应付等消极情绪,科学有序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作到巩固提高活动与推进当前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开展。同时,要深入宣传、推广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新气象、组工干部精神风貌的新变化以及工作呈现的新局面,为推动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气氛。
看了中组部讲党性重品行活动安排还看了: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五
近年来,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中组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针对干部的调训工作。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加强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能力水平和责任担当,让他们更好地为实现党的重大任务贡献力量。
第二段:培训内容和方式
在这次调训中,中组部注重的不仅是理论的学习,更加重了实践和操作的培训。他们通过开展多个专题讲座、研讨会和实践活动,让干部们深度接触到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并提供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以便干部日后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工作场景。
第三段:培训带来的收获
在这次调训中,我受益良多。首先,通过听取各位专家的讲座和亲身参与实践活动,我对一些专业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另外,通过与其他干部的交流和互动,我了解到了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这对于提高我的组织和协调能力非常有帮助。最重要的是,在参与调训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明确了今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的方向。
第四段:调训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然而,尽管这次调训带来了很多好处,但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调训期间的时间有限,培训内容较多,有些专题只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没有深入探讨;其次,培训方式以讲座为主,互动环节相对较少,参与度有待提高。因此,我建议在今后的调训中,可以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增加实践操作的环节,提高干部的培训效果。
第五段:心得体会和展望未来
作为一名参与中组部调训的干部,我深切感受到这次调训对于我的帮助。它不仅让我明确了自己的定位和职责,也提高了我的工作方法和效率。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更多的力量。
总结:
通过这次调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性。只有不断进取,不断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多的贡献。我相信,在中组部的引领下,我们一定能够不断提高自己,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六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市国资委决定从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国资委系统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现结团公司实际,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高道德修养。着力解决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行为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组织、人事部门建设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
(二)目标要求:通过“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进一步增强组织、人事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升工作满意度,树立组织、人事部门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的可靠形象,团结和谐、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使之成为党员之家、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的总体部署和20的活动安排。
(一)总体部署
按照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从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
2008年为“集中活动年”,重点是抓好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同即将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三学习、三深入、三建设”主题实践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干部工作、组织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有明显转变。
为“深化拓展年”,重点是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和拓展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使职工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xxx年为“巩固提高年”,重点是对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深化整改,巩固成果,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长效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切实树立起组工、人事干部可信、可靠、可亲新形象。
(二)开展活动的范围
集团公司机关党群部、经理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各产业公司一把手和负责组织、劳资工作的部门领导以及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等。
(三)2008年“集中活动年”活动的具体安排
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结合公司的实际,今年的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学习教育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学习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理论;全国及省、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有关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等。
(2)学习的方式:一是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自学及自我教育为主);二是适时组织外出参观活动,开展先进人物和优良传统教育;三是适时开展有关社会实践活动。
(3)具体要求:一要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既重政治品行,又重生活品行,提高所属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创新能力。二要结合企业、干部实际,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激发干部工作热情,增强责任心、事业心。三要记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笔记和撰写一篇以上的心得体会。
2、查找问题和分析评议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查找问题要在“三深入”上下功夫,既联系党性、品行、作风等实际,深入基层摸实情,深入党员听意见,深入职工找差距。
(1)查找问题。一是所属干部针对个人的党性、品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二是实行开门搞活动,即采取座谈走访、个别征询、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部门、下属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党员、群众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期望和要求,深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分析评议。召开单位组织生活会,组织大家从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议,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找准所属干部在党性观念、思想作风、遵章守纪、道德品行和表率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整改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
以加强组织、人事和基层支部的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认真进行整改。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及建立相关制度;二是在认真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组织、人事工作新局面,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为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集中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集团公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即:党委书记为组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由×××、××同志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基层领导干部在活动中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发挥带头作用。
看了中组部关于讲党性重品行活动实施方案还看了: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七
中组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机关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目标和措施。本文将就此发布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
《意见》中指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党员应该是党内先进的代表,只有通过不断的建设和培养,才能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因此,我们党员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不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第三段: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是必然要求
《意见》还明确提出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要求。这与时代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密切相关。现代社会技术变革快速,各行各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党员们必须不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只有具备了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
第四段: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建设
《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教育培训,为党员提供持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这也是一种投资,只有通过培养和教育,才能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党员干部。同时,教育培训也有助于党员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通过阅读和学习中组部发布的《意见》,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成长,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和配合,我们党的队伍一定能够更加强大,更具战斗力。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八
这份报告被广泛使用。根据上级的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都要向上级报告,反映工作的基本情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省市委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科室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常规业务工作一起抓落实,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进行廉政谈话和廉政风险点化解。
结合全市干部队伍本领不够、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敢为、不会为、不善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业务能力不能支撑政治站位”的共性,以及担当不够不敢为、能力不足不会为、落实不力不善为,努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苦功夫,共举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研讨班x多期,完成对x名市管领导干部、x乡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训。进一步落实好党的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坚决把我市禁止赌博赌酒“两禁”规定落到实处。
针对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自己执行廉洁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深刻感受到xxx、xxx这些身边高智商的聪明人,他们出发时豪情万丈、意气风发,起步时踌躇满志、春风得意,路途上功成名就、让人羡慕,却不小心栽在一个“廉”字上,让人惋惜、叹息。个人与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存在关联,不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存在优亲厚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弄虚作假、简单粗暴等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不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问题,也不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
身边的优秀典型最能感染人、鼓舞人,比如xxx、xxx;身边的反面典型最能教育人、警示人,比如xxx、xxx。坚持经常性地深层挖根、加大警示,时刻绷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弦”,强化“常抓长抓”作风建设,培养常抓的韧劲、严抓的耐心;认真参加xxx专题讨论会和xxx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认真进行对照查摆,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自律、慎独慎微,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围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重大决策部署,年内x次到xxx挂钩户家中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市委相关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作为xx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单位班子成员,积极参加xx、xxxx组织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22次,参加党总支、支部组织的学习18次;参加xx市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xx重要讲话精神研讨班、浙江大学—xx公务员新发展理念与治理能力提升培训班培训,完成《习近平治国理政》一二三卷学习、xx干部在线学习任务达标、学习强国积分上万、xx先锋app学习积分近5000分。
结合实际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遵守党的组织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针对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参加xx专题讨论会并积极发言,针对xx严重违纪违法案“以案促改”认真进行对照查摆,真正受教育、得警示。
根据我市2020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有关事项的要求,现将本人一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报告如下:
20_年,我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性,继续深化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审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有效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
(一)拟订工作计划,带动反腐倡廉工作顺利开展。年初,我办确定了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拟订了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全面分解落实了局党组《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在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廉政责任,树立科学监管理念、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管、源头预防腐败,加强理论研讨、提高工作水平等方面都做了具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我办由支部牵头,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统一部署,将其与支部工作、审评工作和行政工作紧密结合,渗透到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中协调推进,保障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教育活动,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领导班子中心组将反腐倡廉理论作为今年的重点内容,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支部将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党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作为党小组会和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每月组织学习研讨。此外,支部还积极开展丰富的教育活动,深化思想教育效果。在学习党章的活动中,支部邀请党建研究专家为办公室做了“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的专题辅导报告,激发大家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和贯彻党章的自觉性。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中,支部书记做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携手共建和谐社会”的党课报告,报告中分析了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廉政建设的关系,号召将热爱祖国、服务人民作为办公室廉政文化的核心,将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纪守法、艰苦奋斗作为干部职工勤政廉政的行为要求。在“重走革命前辈英勇拼搏之路,再筑知荣明耻扬荣弃耻之基”的主题党日活动中,支部组织参观了的“红色遗址”--辽沈战役纪念馆,全体党员重温了入党誓词,干部群众宣读了“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干部职工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对夯实反腐倡廉的思想理论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廉政责任和民主监督。年初,我办重新签定了党风廉政责任书,今年的责任书与往年相比突出了几个特点:一是将责任书进行了修订,新责任书分为主任与处长签和处长与本部门职工签两个版本,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要求。二是责任书反映了当前廉政形势,细化了许多具体要求,分管领导、处长、职工三级人员的责任内容更加具体。三是责任书真正体现了责任,与考核和奖惩挂了钩。责任书规定,领导班子落实责任制的情况要接受群众的民主测评和监督,对处长与职工的考核要纳入我办年度绩效考核中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总体考核以及人员奖惩、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不能进入优秀等级,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责任书签定后,责任人之间已经普遍开展了廉政谈话,将责任落实到位。此外,为加强我办的民主建设和自身建设,年办公室还确立了职工大会制度,召开了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听取了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报告,对大会议题进行了讨论,调动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今后我们还将不断完善这项制度,使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树立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是国家局今年的工作重点,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办根据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年初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邵局长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当好人民健康的保卫者”一文,并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图书室购置了《保护公众健康》,要求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科学监管的内涵,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切实担负起公众健康保卫者的职责。为推进我办的依法行政,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制定修订了受理审查程序、审评会议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12个规范性文件,一些内部程序已开始执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规程》,对审评工作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规范,《规程》的实施将有力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审评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人,为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队伍,我办利用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进行了20_年全员绩效考核,对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做了大胆尝试,同时制定了组织文化建设三年规划,并按计划组织了今年的第一期文化培训,这些工作促进了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五)分解权力查找监管漏洞,加强防范源头预防腐败。按照局长办公会的要求,我办年开展了权力分解工作。经过全面分析两项技术审评工作程序,在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和保健食品审评工作中分解出体现权力的环节70个,查找到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81条,这使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办公室严峻的廉政形势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为有效规范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我办针对查找到的问题,提出预防措施51条和监督办法20条。目前,我们正在逐步落实这些措施和办法,包括对部门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和划分、对主要业务权力的运行实施监控、对关键岗位和人员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对权力集中和监督不力的部位进行必要合理的分解等,从而使权力的运行得到进一步规范,审评工作得到持续改进,反腐倡廉得以顺利推进。
(六)开展廉政形势分析和理论研讨,营造廉政文化氛围。今年,我办坚持每季度对办公室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廉政形势进行一次分析,并认真研究具体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做到防微杜渐,长抓不懈。支部还将理论探讨作为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与党的先进性建设理论研讨专项工作中,支部确定了“在技术审评工作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研究课题,取得了可贵的理论成果。我们认为,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一个重要环节,技术审评在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鉴于技术审评工作体现的权力性、技术性和程序性等特点,党员必须增强审评为民的意识,做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模范,为食品药品监管把好源头。此外,支部利用党员大会、党员民主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引导党员就党风廉政建设展开讨论,经过研讨,我办认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对我办的反腐倡廉工作十分重要,因此,支部将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写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制作了统一的廉政谈话记录纸,便于记录备查。为营造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支部还利用党建专栏中开设的“党风廉政直通车”、“党建杂志直通车”和“影像资料”等教育栏目进行宣传,把教育管理不断引向深入和日常化。
虽然在年,我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欠缺等问题,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已模范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时时处处坚持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带领办公室同志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恪尽职守,廉洁勤政,有力地维护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形象,为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伊朗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市政府秘书长提负着上传下达、左右协调、参谋决策等重要职责,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任务繁忙,责任重大。为了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担任现职以来,自己特别注意加强自身建设。
讲学习,尤其注意政策、理论方面的学习。结合开展“三个代表”学教活动,系统、全面地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博大内涵和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增强了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讲政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在关键时候,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不断增强政治敏锐和政治鉴别力,坚定政治立场,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一系列指示、决议,始终与党中央和省市委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市政府,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大局,维护大局,严守党的秘密,不听信谣言,严格以党员领导干部标准,要求和遵守党的群众纪律做决策、办事情,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牢记党的宗旨,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执行市级领导联系点缺席和市级领导重大项目责任制,经常到点上搞调研、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了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及时有效落实。讲正气,注意加强思想修养和人格修养,坚持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团结同志,宽以待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并注意多方征求意见,不搞“一言堂”;积极开展谈心活动,与同志们沟通思想,交流情况,以取得工作、思想上的共识。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从某种意见上讲,办公室的形象如何,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为此,我十分注意抓好办公室机关的自身建设,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是健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借“三个代表”学教活动之机,在广泛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完善了《办公室工作规范》对办公室每一项工作职能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制定了办公室《廉政准则》,要求全室同志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做损害办公室形象的事情,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和维护办公室的整体形象。二是搞好经常性教育,做到警钟常鸣。在全室进一步倡导和发扬以“三性四风五种精神”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精神”,教育引导大家充分认识办公室所处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增强职业荣誉感,专业事业淡泊名利,无私奉献,做警业爱岗的模范。
同时,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西板坡重要讲话和“七一”讲话,结合实际写心得、谈体会,教育大学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争做合格共产党员。三是抓班子建设,形成坚强领导核心。要求办公室领导成员自觉坚持“五带头”:带头学习,对各方面知识,都要广泛涉猎,并力求学得宽一些、深一些、透一些;对上级有关政策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首先学好,吃透精神。带头实干,做实干家,不能以自居。带头讲正气,加强党性修养,以人格的力量树立起自身的良好形象。
同时,积极在办公室创造讲正气的环境。如在选人用人上,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不看关系,不照顾面子;在干部使用上,坚持以工作为标准,以实绩,看贡献。带头讲团结,班子,大家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谦让,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说明办事顾全大局,不利于团结的许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领导成员对一般同志要一视同仁,不搞亲亲疏疏,不厚此薄彼;工作上支持大家,生活上关心大家,尽力为同志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带头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正确看待自己所处的环境和位置,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搞好自我净化,发挥好表率带头作用。
在廉洁自律问题上,应该说自己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能够始终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觉,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时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执行上级一系列制度、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政准则,并注意管好身边人员和家属子女,不搞特殊化。在个人用车上,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办事,不存在超标问题;家庭住房已于前几年参加房改,没有违纪违规问题;对其他各项自律规定也都严格坚持和遵守。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总结检查今年以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虽然对上级各项规定执行得较好,对自己要求也比较严格,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足,突出的是:学习抓得不够,特别在理论学习上还有欠缺,缺乏系统性;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有时忙于应酬事务下不去;在办公室自身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应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下步,我将以这次检查考核为契机,深入学习各级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领导艺术和领导水平,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从xxx严重违纪违法案、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我市今年查办的xxx、xxx涉黑涉恶特大犯罪团伙案,xxx扶贫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使用的问题等等,反映出我市在一段时期内,只看到党建工作的正能量,忽视了对政治生态突出问题、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清醒认知和判断,对关键岗位、关键领域的领导干部用权监督缺位。同时针对个人在践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方面存在的不足。下一步,我将以更实的作风、更硬的举措抓好整改落实。
第一,通过反思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做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和监督执纪越往后越严的要求,坚决维护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对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立案审查和立案调查的决定,我们觉得智商重要,情商更重要,唯有咬紧牙关严防死守,知敬畏、戒贪欲、守清贫、保气节,将廉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一名让人放心、情商高,笨得踏实的组工干部干部。
第二,通过反思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做到: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历练,走好自己的路,不为岔路、斜路、歪路甚至错路分心,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得时不时地停下脚步总结总结、搞搞“回头看”,管住自己、战胜自己,坚守防线、恪守准则,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以私利废公事,不拿原则做交易,不给投机钻营者可乘之机。
第三,通过反思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做到:用自己储备的知识,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心无侥幸、当官发财两条道,在利益面前不贪心、在诱惑面前不动心,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真正从内心深处筑牢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遵循常识,提高自身“免疫力”,让“围猎者”无“猎”可“围”。
第四,通过反思x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努力做到:防微杜渐,守住“诱惑关”,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侥幸、不任性,自觉远离和抵制各种诱惑,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能干会干善于干,做有担当的党员干部,对自己要做的事情,要心里有谱、脑里有弦,想清楚、弄明白,把好自己的口、明了心中的事、干好手里的活、走好自己的路。只有记住起点,才不会迷失自己;看清终点,才不会走错了路。世上只有回不去的路,没有过去的坎,只要我们弄清楚要去哪里、最终想得到什么、最后想留点什么,就会脚跟站得稳、肩膀扛得住,做事有大方向、做人有大原则。
一是个人全年收入xxx元,其中,工资xxx元(含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奖金xxx元;二是本人办公用房面积xxx平方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安排、全年没有出国(境)、没有职务消费、没有工作人员配备以及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情况;三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无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等情况。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九
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该《意见》从推进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和政策,为我国人才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该《意见》带给我们的启示和体会。
首先,该《意见》提出了加强人才培养的措施。通过建立多元化、开放式的人才培养体系,激发青年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和能力。培养适应时代需求、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将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有力的支撑。同时,缩小优秀人才培养和团队组建的地域差距,建立更加公平和有效的选拔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的全面成长和发展。
第二,该《意见》在选拔任用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通过深化选人用人制度改革,更加注重以德为先,实行党管人才原则,将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并运用到合适的岗位上。而且,该《意见》在选拔机制上加强了权责约束,限制个人权力任性作为,为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更加透明和公正的环境。这将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该《意见》提出了激励人才的政策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让人才有更多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和空间,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积极性。此外,还要加强人才的保护机制,保障人才的权益和利益,为人才的发展提供安全和保障。这样一来,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向组织靠拢,愿意为国家和民族的事业努力。
第四,该《意见》要求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人才交流和合作非常重要。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交流合作,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人才培养经验,构建人才培养的开放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人才培养水平。这种国际化的合作,有助于拓宽人才培养的视野,培养更具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
最后,该《意见》明确了组织部门的责任和使命。要求组织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作用,加强与各方合作,提供好人才发展的各种服务和支持,努力为全党全社会提供更好的人才资源。同时,组织部门也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总而言之,中组部《意见》为我国人才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政策。通过深化改革,加强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将为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提高人才质量和能力水平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保障。我们要牢记中组部的这一重要实施意见,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具体政策,不断提高人才工作的质量和提高人才队伍的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
第八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二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中组部组织的一次学习培训,此次培训让我深感受益匪浅。下面我将就学习培训内容,讲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培训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党的理论知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早已耳熟能详,但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党的理论基础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党的理论知识是我们党员必须要掌握的基本功,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事业服务。同时,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只有保持党风廉政,才能保证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其次,培训中我们还学习了一些党务管理的知识和技能。这些内容虽然看似繁琐,但却是我们党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党务管理是党组织的基础工作,只有做好党务管理,才能保证党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培训中,我们系统学习了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并通过实际操作锻炼了我们的管理能力。这对于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和履行我们的党员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培训中我们还开展了一些团队合作和沟通交流的活动。这些活动旨在提高我们的团队精神和合作能力。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学会了相互倾听,相互尊重,相互配合,只有做到这些,我们的团队才能更好地发挥团队的力量,完成任务。此外,沟通交流的能力也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有效的沟通交流,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意见和观点,做出更好的决策。
最后,通过这次培训,我还深刻体会到了学习的重要性。党的事业兴衰取决于党员的素质,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做出贡献。培训过程中,我不仅学习了新的知识,还认识到学习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过程。我将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为党和人民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这次中组部学习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我更加明确了党头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党务管理和团队合作技巧,我提高了自己的管理能力和合作能力。通过学习沟通交流技巧,我改善了与他人的关系。通过学习的重要性的认识,我将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我相信,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提高,我们才能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也希望更多的党员能够参加类似的学习培训,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四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流对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 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 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 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五
近年来,中共中央对组织部门的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组织部门的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因此,我有幸参加了中组部组织的一次培训,并从中收获了很多。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并分享个人心得体会。
二、聚焦主题
这次培训的主题是“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策划和组织保障”。在培训中,我们全面了解了党的群众路线的含义和价值,深入掌握了教育实践活动的组织策划和组织保障方法,对于如何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和指导。
三、领会核心
通过这次培训,我领会到了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核心意义:把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到各级干部和党员的日常工作中,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能力。同时,培训中为我们提供了多个重要策略,比如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岗位职责、提高组织技能、加强制度设计等等。这些方法对于我们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具有非常实际的指导意义。
四、总结经验
参加这次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人民群众是我们共产党人的衣食父母,必须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牢记群众路线。同时,我也发现,许多组织部门的同志在职业道路上的修养和素质较高,他们在工作中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推进党的工作。在培训中,我们不仅是学习知识,更是与同事们分享工作经验、交流管理方法、了解目前的组织工作发展趋势。这对于我们个人的能力提高、职业规划的完善都有很大的帮助。
五、展望未来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需要不断去深化自己的思维,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加强学习和实践。这就要求我们把这次培训中学习到的内容牢记在心,不断去运用和总结,不断去发挥自己的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组部部长级别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