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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合作合同 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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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合作合同 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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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一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二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方长期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关于公司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 公司注册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拾万元整。

2、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

3、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

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

5、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等。

~1/4~

第三条、关于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的组织。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 三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 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 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公司董事会即可生效,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乙方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丙方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 甲、乙、丙三方均为公司最高领导人,对公司的发展、经营有最终的决策权。

2、 为了明确三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三方需要合理分工,经三方协商决定甲方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人力、设计策划、工商财务等方面的工作;乙方主要负责公司各项资源、市场开发、业务洽谈、现场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丙方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维护,制定技术标准与相关流程等方面的工作。

3、 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甲、乙、丙三方必须向三方完全公开,所有的支出均由三方签字方可生效。

4、 甲、乙、丙三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 双方在签约之前若有正在独立进行的工作项目,应事先言明,在不影响公司运作也不占用公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其在短期内继续独立完成。

6、 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另一方有权项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7、 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三方各持己见,可召开公司会议全体表决,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甲方拥有最终决策权。

8、 如果公司是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三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三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三方的股份。

9、 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三方协商,甲方有权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三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10、甲乙丙三方合作期间如有一股东中途退出,公司将回购当事人持有股份,回购市值按照当前公司市值回购,重新制定分配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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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利润与分红

1、 甲、乙、丙三方为公司董事(股东),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红利,总发行股份额度为:_________________1000万股。

2、 甲方持有公司股份30.5%,共计为3,050,000股;乙方持有公司股份26.5%,共计为2,650,000股;丙方持有公司股份23%,共计为2,300,000股;经三方约定,剩下公司股份20%暂时由甲方持有,共计为2,000,000股,用于人才引进、企业融资、员工奖励等方式稀释,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暂时由甲方代持。

3、 股份红利是指公司年营业额减去公司投资成本以及所有运作资金后的资金,这个资金为公司年利润,再将年利润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如果是负数公司就是亏损,亏损就不存在红利。

4、 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续运营,股东分红不得超过公司年利润的80%。

5、 甲、乙、丙三方虽身为股东,但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就应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资以及公司的各项福利。

6、 甲、乙、丙三方的待遇标准参考其投资比例以及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强度制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甲、乙、丙三方因职责重要,无特殊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2、 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千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3、 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4、 任何一方不得在公司以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协议解除或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_________________

1. 合同期限已满。

2. 由于合理原因甲、乙、丙三方同意将公司注销。

3. 由于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现以下情况须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_________________

1. 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 股东股份变更。

3. 由于合作方式变更。

第八条、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5年,即20__年06月27日至20__年06月26日。

第九条、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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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三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最新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投资的转让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经营_______网络科技公司,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与责任事宜,达成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乙、丙方长期友好协商,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网络科技公司。

第二条:公司相关事项

1、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注册全称为:_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万元整。

4、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

丙方出资:_______;出资方式:_______。

5、公司住所为:_______。

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方。

7、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策划、设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等。

第三条:关于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的组织。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三方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甲、乙、丙三方签订本协议后公司董事会即可生效,由______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______方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______方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三方均为公司最高领导人,对公司的发展、经营有最终的决策权。

2、为了明确三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三方需要合理分工,经三方协商决定甲方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人力、设计策划、工商财务等方面的工作;乙方主要负责公司各项资源、市场开发、业务洽谈、现场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丙方主要负责公司技术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维护,制定技术标准与相关流程等方面的工作。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甲、乙、丙三方必须向三方完全公开,所有的支出均由三方签字方可生效。

4、甲、乙、丙三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双方在签约之前若有正在_____进行的工作项目,应事先言明,在不影响公司运作也不占用公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其在短期内继续_____完成。

6、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另一方有权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7、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三方各持己见,可召开公司会议全体表决,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_______方拥有最终决策权。

8、如果公司是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三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三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三方的股份。

9、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三方协商,甲方有权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三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

10、甲乙丙三方合作期间如有一股东中途退出,公司将回购当事人持有股份,回购市值按照当前公司市值回购,重新制定分配股份。

第五条:利润与分红

1、甲、乙、丙三方为公司董事(股东),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红利,总发行股份额度为:_______万股。

2、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计为_______股;乙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计为_______股;丙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共计为_______股;经三方约定,剩下公司股份_______%暂时由甲方持有,共计为_______股,用于_____引进、企业融资、员工奖励等方式稀释,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暂时由甲方代持。

3、股份红利是指公司年营业额减去公司投资成本以及所有运作资金后的资金,这个资金为公司年利润,再将年利润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如果是负数公司就是亏损,亏损就不存在红利。

4、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续运营,股东分红不得超过公司年利润的_______%。

5、甲、乙、丙三方虽身为股东,但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就应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资以及公司的各项福利。

6、甲、乙、丙三方的待遇标准参考其投资比例以及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强度制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丙三方因职责重要,无特殊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2、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_______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_______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3、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_______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4、任何一方不得在公司以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七条:协议解除或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解除:

1、协议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甲、乙、丙三方同意将公司注销。

3、由于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出现以下情况须签订新的协议,同时解除此协议:

1、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股东股份变更。

3、由于合作方式变更。

第八条: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_______年,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九条:协议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五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公司(部门)名称:_________

2、经营范围:_________业务

3、注册资本:提交押金,承包楼层及独立工商注册

4、法定办公地址: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经股东各方推举同意):_________

出资中的.设备以股东各方共同评定价值为准(本协议附设备评定书一份)。

4、股东在出资后十年内可以转移股权,但无权撤资退股;

5、公司设立董事局,由占股份10%以上的股东组成董事,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

7、分红方式:一月一结;

8、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画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备注内容: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六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五条各方的出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

第六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必须遵循股东考核制度,对于考核不合格和不能履行职责的股东,根据董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对其股份进行回购,回购可分为部分回购和全部回购;当董事会有2/3的票数通过时,回购方案实施,回购价格为公司当月的财务估值每股净资产。

第十三条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安排的事情,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公司有权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回购其所持股份。

第十四条股东应该为公司利益着想,不能做违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出现,股东应该给予公司相应的赔偿,同时公司有权通过第十一条回购其所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条股东在职位上连续出现两次重大错误和在职位上没能真正的履行自己职责,应该根据董事会的安排调到一个适合自己的职位上去。如果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职能,则公司有权通过第十一条对其股票进行回购。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在换届的时候,必须是整体出售股票,大股东必须在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出售股票。如果违反,小股东有权按照股票最近一个月的估值将股票卖给大股东。大股东必须无条件的购买。

附则:

公司进行新的项目融资时,必须通知每一位股东,每位股东都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决定投资的份额,股东自行决定是否投资,投资根据具体的项目而定。在公司将项目进行收购时,收购是否进行由董事会投票决定,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则进行收购,收购以后,未投资的股东股份应该根据相应的估值进行稀释。

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融资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职满期之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更换董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七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6名股东和3名独立董事)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董事长设一个月选举一次。

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地点: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七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市_____区共同签署:

甲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上述甲、乙双方经过慎重研究和共同协商,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经营公司,现就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1、名称:___________公司;

2、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

4、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5、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6、公司性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本协议各方作为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该公司已经注册并由甲方实际控制和经营。

1、根据全体股东的意愿,甲、乙分别认缴的股权数额为50万元、50万元,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50%,并按照该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出资将分期缴纳,第一期出资为人民币_____万元(已经缴纳);__年__月__日前第二期出资为人民币_____万元。

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每当达到______万时,甲、乙双方同意分红,并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

1、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人作为执行董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不设监事会,仅设1名监事,任期三年。

3、公司设经理1名,由___方任命。

4、公司设2名财务人员:1名会计,由___方任命;1名出纳,由乙方任命。

5、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甲方主要_______________工作(实际控制和经营公司);乙方主要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1、公司成立起______年内,各方不得转让其在公司的股份(或部分股份),也不得在其所持股份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利。

2、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的`情况,各股东应按照各自分红的比例增加出资,公司是否需要再增加经营资金,应以全体股东同意为准。

3、公司遇到增资扩股、风险资金引入情况时,各位股东不得与收购者进行私下股权转让或者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于吸收新股东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因为公司由甲方实际控制和经营,如果乙方无法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有权提出退出。当乙方提出退出时,需要进行清算,以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出资比例为准。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在公司经营运作期间不参与同业竞争公司的策划、筹建、经营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商业行为。在____________________区域内,股东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公司同类性质的公司或业务。

2、公司对外以章程规定内容为准,但在本协议各股东之间如果本协议与章程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协议为准。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公司存续期间。

3、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企业股东合作合同篇八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主要由职工股份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股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实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对出资者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八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人数不少于五人;

(二)有符合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符合公司条件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应当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六)股份的种类;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转让、继承办法;

(九)企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及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办法;

(十二)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办法;

(十三)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办法;

(十五)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企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合作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为股份合作公司的,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合作公司字样。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企业依照本条例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改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组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改组申请报告;

(二)改组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组的决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清产核资报告;

(五)企业章程。

第十五条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章股份与股东

第十六条企业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股份采取股份证明书的形式。股份证明书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取得股利的凭证。

第十七条股份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登记成立时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所持股份种类、数量及金额;

(六)股东认购股份的时间;

(七)股份证明书的编号。

股份证明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

第十八条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在职职工所持股份为普通股,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优先股。

第十九条普通股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按约定获得股息,企业破产时优先获得清偿,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股股东可以与企业协商转为普通股股东或者由企业购回其股份。

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股份合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二十条普通股由在职职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认购。

优先股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二十一条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的集体所有资产和国有资产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本企业职工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

(二)国有资产可以设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有偿使用,交纳占用费;

(三)集体资产可以设为职工共有股份。

第二十二条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

职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转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购回。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的处理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成员人数由企业章程规定,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名。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和优先股股东推派的代表,但普通股股东代表应占成员半数以上。

非股东职工可以推荐职工代表列席董事会,具体推荐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以设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企业职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监事的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违者,其所得收入应当归企业所有,并由董事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合作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六条企业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以前的亏损;

(二)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的公积金;

(三)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益金;

(四)按照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三十七条职工共有股份的股利,用于下列用途:

(一)分配给职工;

(二)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四)企业有偿使用;

(五)转增为职工共有股份。

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企业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一条由集体、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在设立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专门用于弥补离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六章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三条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四条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五条企业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优先股、普通股顺序和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共有股份分得的财产用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再就业安置等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自7月26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再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公司。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可以按照拟改制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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