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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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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罪判几年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优秀8篇)
时间:2023-10-14 03:51:26     小编:雁落霞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一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也层出不穷。其中,故意伤害罪被誉为刑法中的重罪之一,对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有些情况下,法律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缓刑判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一个司法实践的旁观者,我通过媒体了解到很多具体案例以及应用缓刑判决的理由和结果。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对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对故意伤害罪判缓刑我持有一定的理解和支持。尽管故意伤害罪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但是对判决的缓刑考虑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且提供改正的机会。缓刑判决可以迫使犯罪嫌疑人面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和再教育,以期能够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此外,判缓刑还有助于减轻监狱的负担,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对于改善罪犯改造工作的开展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故意伤害罪判缓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考虑。虽然判缓刑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判决的严重性以及效果的不确定性。在决定是否判缓刑时,应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伤害程度、犯罪动机、悔罪态度以及可能的再犯风险等方面。只有在确保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并能够帮助罪犯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判决缓刑才是合理和有效的。

再次,故意伤害罪判缓刑需要严格监管和辅助措施。判缓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逍遥法外,而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和管束。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该共同合作,制定出完善的监管计划和辅助措施。这包括定期的报告和监督、心理辅导、职业培训以及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等。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辅助措施,才能真正达到改造的目的,使犯罪嫌疑人成为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最后,无论判决是否缓刑,重点应该在于社会的预防和教育。尽管缓刑判决可以帮助罪犯改正错误,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从源头上进行预防和教育工作。教育是培养公民的根本途径,必须重视对青少年和大众的法制教育。通过加强社会对于法律意识的普及和强化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罪的发生。同时,应该继续加大对故意伤害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犯罪嫌疑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总结而言,故意伤害罪判缓刑给予了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助于减轻监狱负担。然而,决定是否判缓刑需要基于具体情况进行慎重考虑,并配以严格的监管和辅助措施。此外,预防和教育工作也是减少故意伤害罪发生的重点。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故意伤害罪的挑战,在法治社会中实现安全与公正的目标。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三

虚开增值税无罪辩护词应该包括诸如虚开增值税的事实等内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1.虚开的客观行为:

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申请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均有参与,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其可能受人指使,可能存在同伙,但刘某某本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便不可能成立,没有刘某某的参与,中王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发票开具资格便无法获取。

2.虚开的主观故意:受人指使或存在同伙。

3.数额巨大:

虚开二十张面额均为99938.46元和两张面额为98023.9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总金额2194817.06元,涉税373118.94元。

4.本案系单位犯罪:

本案应认定为中王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单位犯罪,因中王公司已经注销,可只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刘某某系中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参与人,应当追究刘莫某系中王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国增值税是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

(一)基本税率(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降低税率适用范围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一律为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外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增值税发票的计算税率取决于它属于上述三种税率中的哪一种。

一般来讲我们说的开票金额是含税价,那么在知道上述三种税率的情况下,不含税价=含税价/(1 税率),反过来讲含税价=不含税价*(1 税率)

我国任何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会需要缴纳增值税,任何人在若通过非法手段,要求他人为自己许凯值呢购置税的发票,此时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掌握证明其确实虚开增值税的发票之后,若是该民事主体不能做无罪辩护,那么就会被量刑。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四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九章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章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五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一案,经初查,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决定立案侦查,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其逮捕,现已侦查终结。

经调查取证,已查明犯罪嫌疑人___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如下:

__________年___将收取的储户存入的委托贷款60余万元,借给其弟弟用于经营汽车运输,用于个人炒股以及购买房子。贷款期满后___采取自制取款凭条透支储户存款的手段还上了上述60余万元的委托贷款。致使银行库款与账面不符,出现60余万元的亏空。为了对付上级的财务检查___找到李某,请李某以个人名义与办事处签订了一份虚假的60余万元贷款合同,用以冲抵该60万元的亏空。在财务检查时,会计从账面发现办事处尚有李某的6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督促___收回该笔贷款案发。依据以上事实制作一份侦查终结报告。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起公诉。

办案人:______________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六

自2013年5月以来,被告人熊某多次无故到该村村民李某家闹事、殴打李某,并放火烧其门前草堆;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熊某又无故到李某家叫骂,后与李某进行厮打,并将前来扯劝的王某手臂咬伤,将李某用铁锹打伤;同年6月28日,被告人熊某无故到李某家闹事,辱骂李某的妻子;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熊某无故用皮带抽打途经湾间道路的马某,将马某打伤;同年7月16日,被告人熊某无故持斧头窜至李某家高声叫骂,并与李某厮打,用斧头将李某砍伤后,又回家拿菜刀将李某的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轻伤。

【案例二】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某因土地买卖纠纷为报复某公司,遂伙同文某、胡某、孙某(该三人已另案处理)等人会窜至孝感市某公司营销中心门前,对该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申某、蒲某、丁某、余某进行殴打,并将申某、蒲某、丁某、余某砍伤。后经法医鉴定,申某、蒲某、丁某构成轻作,余某构成重伤。

【分岐】

对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熊某和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主要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熊某只对李某的身体实施了侵害,并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虽然熊某多次对李某实施侵害行为,但每次侵害行为都是独立的,侵害的对象也是李某,熊某的行为不是随意殴打他人,也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熊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孙某等人到某公司营销中心打架闹事,并致营销中心四名工作员轻伤和重伤,其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为了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当心理,其行为属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并致不特定多数的人员身体伤害,彭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评析】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难以界定,经常出现两种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准确认定熊某和彭某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厘清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区别,就应当对两种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分别予以区分: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观行为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本案中,熊某和彭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笔者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予以分析:

1、犯罪主体方面

因熊某和彭某均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均具备两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

熊某明知自己与李某有过节,多次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心理需要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伤害,不仅经常在李某门前打闹,还殴打前来劝架的人和路人,甚至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无端生事,对李某及他人进行挑衅和耍威风,其动机为了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熊某的犯罪行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内容。

彭某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因为土地纠纷而伺机报复某公司营销中心,其故意内容仅是希望对该公司人财物进行侵害,其动机并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也不具有流氓的动机和行为,故意内容较为单一,故彭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

3、犯罪客观行为方面

熊某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虽然是指向李某,但从熊某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看,其伤害的对象并不是明确和特定的,熊某实施伤害时系临时起意,有时侵害李某的妻子,有时侵害扯劝的人,有时侵害路人,甚至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其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故熊某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伙同文某、胡某、孙某到某公司营销中心对其工作人员申某、蒲某、丁某、余某进行殴打并砍伤,在实施伤害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虽然殴打的人数众多,人员也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施侵害行为系指向某公司营销中心,其侵害的对象比较明确和特定,故彭某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行为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4、犯罪客体方面

熊某不仅侵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权,还侵害了李某的妻子、路人等人的身体健康权,其放火烧李某家门前草堆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该村的公共秩序,其侵害的客体较复杂,故熊某的犯罪行为在客体方面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彭某虽然伙同他人对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伤害,但侵害的客体仅是营销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权和营销中心的财产权,没有侵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的客体单一,故彭某的犯罪行为在客体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综上,熊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彭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七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刘x x,男,汉族,x年03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五组5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张x x,女,汉族,x年01月1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吴x x,男,彝族,x年05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杨x x,男,汉族,x年03月15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年03月24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高x x,男,汉族,x年14月20日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四组14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被故意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五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缓刑。

3、请求撤销()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五项,支持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时得知发生纠纷到达现场,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讯问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间系亲属关系,他们在事后编造了大量的谎言,想要掩盖他们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的事实,其陈述均为伪证。原审判决采信被上诉人的一面之词,对上诉人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不予考虑,导致严重的司法不公。

根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陈述,案发当天上午,上诉人刘x x父子找到xx石料厂要求处理自家的核桃树被厂里挖机挖掉50棵的纠纷。上诉人之子刘x x就留下电话号码给杨恩后,离开了宇州石料厂。13时10分许,五被告人来到厂里,问清情况后,让黄xx打电话给上诉人父子。上诉人父子以为要解决纠纷,又来到xx石料厂。在双方纠缠过程中,上诉人想要拿石头自卫,当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准备好放置于车上的工具围殴上诉人父子。

可见,五被告人系准备工具、守候组织于xx石料厂埋伏,有预谋地殴打上诉人父子,上诉人之子刘xx因为跑得快,才免遭厄运。这一事实足见五被告人的凶残,其凶残在于事先准备了工具,而上诉人只是想从地上捡起石头自卫。但是原审判决对此歪曲陈述,显然属于严重认定事实错误,严重司法不公。

(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尽管各被告人进行了严密的串供,作出颠倒黑白的陈述,但是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

证人黄xx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杨恩陈述可见,吴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

原审判决却一味采纳各被告人的虚假陈述,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真审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三)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证人黄xx陈述特别提到,“张xx这方一个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殴打刘xx”,根据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

此外,高xx驾车载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厂埋伏殴打上诉人,事发时在现场助威,并未进行其自己编造的劝阻行为(证人黄xx只是讲到高xx没有参与殴打上诉人),事后又驾车载着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高xx的行为系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原审判决却对此视而不见,将该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一)原审判决将李xx、高xx排除在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之外,属于严重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证人黄xx陈述及庭审讯问,多人证实该“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证实李xx已经实际参与殴打了上诉人,应该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负责运输人员、运输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应该与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审判决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1、原审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的理由严重失实,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以邻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过错、部分赔偿、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理由错误,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属于邻里矛盾,而且邻里矛盾与邻里纠纷不是同一个概念,原审判决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

本案仅凭上诉人与吴xx之间系兄弟关系,就牵强附会地将本案定性为邻里矛盾,实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经清楚查明,本案的组织者和积极行为人是张xx,纠纷起因也是因为xx石料厂受人之请挖掉了上诉人户的50棵核桃树。就因为上诉人与参与人员吴xx系兄弟关系,就扯到邻里矛盾,其判决目的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我国《刑法》规定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是邻里纠纷,并非邻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化解处理相邻民事关系引发的邻居之间的纠纷。原审判决将分别属于5组和4组的当事人刻意说成邻里,将上诉人远在山上的核桃树被挖说成邻里纠纷,将上诉人到宇州石料厂讨要说法之举说成邻里纠纷,其荒唐程度实在让人怀疑!

(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相互打斗,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实际上本案受害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原审判决严重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认定上诉人有过错,与在案证据严重不符。

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作出了客观公正的陈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刘xx想捡石头,我就跑去推开刘xx并劝他们。刘xx再次捡起一个石头,张xx就拿一根棍子殴打了刘xx”。从证人黄xx陈述可见,刘xx做的行为只有一次想捡起石头被劝,再次捡起石头即遭到殴打。但是,原审判决置与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证人黄xx证言于不顾,认定双方相互打斗,并据此对被告人处以缓刑,导致严重司法不公。

(3)原审判决以被告人进行了部分赔偿为由,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也是十分牵强的。

上诉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凶残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达20多万,各被告人是在上诉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讨要下,才赔偿了1.5万元。这一点赔偿,相对于他们应该赔偿的款项只是杯水车薪,原审判决据此牵强认定,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实在说不过去!

(4)原审判决认定各被告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各被告人处以缓刑,是典型的睁着眼睛说瞎话,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为简单的民事纠纷,积极准备犯罪工具,积极组织人员,积极准备逃跑车辆,埋伏于宇州石料厂。之后,假装商谈解决纠纷,在上诉人没有对被告人进行任何威胁的情况下,凶残对上诉人进行殴打,导致上诉人严重受伤达轻伤一级,达到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经5万元,还需产生后续医疗费2.3万元,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属于严重的暴力型犯罪。

这样一个随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凶残犯罪团伙,这样一个为了简单纠纷就准备棍棒、埋伏殴打他人的犯罪团伙,竟然被原审法院认定为“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这种颠倒黑白的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一定要讨个说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原审适用缓刑错误。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但是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无任何悔罪表现。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进行道歉表示对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均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进行任何道歉,而且对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辩,互相推诿,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这是法庭参审人员有目共睹的事实。

(2)各被告人均未进行积极赔偿。

也未表达愿意积极赔偿的愿望,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二)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出现漏判情况。

1、后续医疗费26000元应该属于本案赔偿范围。

(1)经司法鉴定,上诉人还需取内固定支架及钢板,需要后续医疗费26000元。

(2)该后续医疗费26000元属于必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如果该费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处理,上诉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增加各方面的诉累。

2、上诉人支付的鉴定期间的门诊检查费1018.39元属于医疗费,应该得到支持。

三、原审判决书多处笔误,庄严的法院判决实在不该出现此类错误。

(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四行,将向自诉人刘xx先行支付赔偿款的人员写为“张xx、吴xx、刘xx”,其中的“刘xx”应该是杨xx。

(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四行,将法院支持的医疗费写为93792.50元,应该是93792.41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进行放纵,对不应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张xx、吴xx、杨xx错误适用缓刑,对上诉人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赔偿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严重导致司法不公,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司法不纵不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能客观公正、细致入理地依法审查案件,实现社会正义。故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 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xx

x年八月十八日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 x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 x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住xx市xx区xx乡。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依法追究被上诉人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刑事责任。

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

一、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定罪处罚。

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诉人之妻在本市xx乡批发市场水果部自家经营的摊位前,因琐事与上诉人之妻发生争执,上诉人因妻子被殴打而找被上诉人询问情况,期间因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诉人的腰带狠狠地朝上诉人的肚子捅去,期间,旁边有几个人想使劲掰被上诉人的手,被上诉人不但不松手,(在明知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后)还继续狠狠往里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诉人腹部开放性损伤,腹部积血,弥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术,经鉴定上诉人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

从本案的上述事实、证据和几个证人的证言中可以完全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犯罪证据充分、确凿,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从重处罚。因而应依法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二、一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全额赔偿。

被上诉人的恶意犯罪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而且也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到xx市打工的农民工,用自己的力气养家糊口。而身体遭受重伤后,上诉人时常感觉肚子疼,肚中有搅动响声,干上几天活就浑身不舒适,不歇息两天就无法正常工作,这明显是重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使上诉人每月的工作量骤减到原来量的三分之二,影响了上诉人的收入,致使上诉人的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故而,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当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请求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36144.1元,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上诉人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被告人的加害行为,受害人是不会受到伤害的,上诉人也不会付出上述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全额赔偿。xx区人民法院竟然判决被告人只承担16743.28元的赔偿责任,远远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司法实践的惯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赔偿受害方的物质损失),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明文规定。

xx区法院在认定上诉人误工费和护理费时,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标准认定,这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应当以受诉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不应当以上诉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显然是背离了法律的规定,也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此罪错判彼罪,民事赔偿严重背离事实,与实际损失相去甚远,无法做到惩治犯罪,弥补损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故意伤害罪判几年篇八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非常重视在xx公司内这段经历,虽然我只是一名导购员,但是我工作的时候很开心,在这几个月所学到的知识也是我一生宝贵的财富。也祝所有成员在工作和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及收益!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忍痛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希望能于下个月号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保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作,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本人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职)。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愿祝生意兴隆!

敬请领导同意并批复!

辞职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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