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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书(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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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书(优质8篇)
时间:2023-10-04 13:51:03     小编: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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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三、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为发展村庄经济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以南, 。

二、用地面积:该宗地块面积 亩,属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经双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补偿,补偿单价17.3万元/亩,共计补偿甲方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有的补偿项目),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该地块的收益、补偿等一切权益均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诺,以后如遇该地块地价调整,补偿款差额部分给甲方补齐。

五、甲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将该宗地块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宗地块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乙方:

20xx年10月日 20xx年10月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春晖,职务:市长

住址:武夷山市中山路18号

因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政征决[2014]1号),并于同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15号),决定对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所有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武夷山市建设局,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武夷山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2014年7月22日,市政府作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充决定》(武政征决[2014]4号),并于2014年7月24日发布《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路棚户区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公告》(武政告[2014]25号),将《武夷山市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调整延长至2014年11月4日。

被征收人位于武夷山市城关五九路20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字第93051号,登记建筑面积148.10平方米,另共用分摊面积为28.23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混、砖木;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武用(2000)字第272号,批准土地使用面积83平方米,另分摊面积12.9平方米。

因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武夷山市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棚改办在武政征决[2014]4号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1月15日,市棚改办依法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补偿方案》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测,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进行评估,故下述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价值;室内装修价值待完成入户评估后,另行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2-4层砖混住宅(建筑面积:112.05㎡)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83元/平方米,1层砖木住宅(建筑面积:29.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480元/平方米,1层住宅实际用作店面(建筑面积:34.48㎡)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8724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434483元。

2.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就近安置,安置房位于本项目新建安置小区b-6#601(期房),钢混结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安置房价值的评估单价为人民币7392元/平方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约887040元。

综上,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约547443元,具体以安置房交房办证时的建筑面积结算差价款,多还少补。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闽武夷评报房字(2015)第h2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1434483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

(三)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选择确认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规定,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

1.如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20平方米×2次+8元/平方米·次×2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250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2.如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8元/平方米·次×141.85平方米×1次+12元/平方米·次×34.48平方米×1次=1548.5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1.产权调换:如选择自行过渡的,过渡期暂计24个月,自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每6个月发放一次,共计:10元/平方米·月×120平方米×24个月+10元/平方米·月×21.85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34248.6元;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如选择使用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周转用房坐落于武夷山市富贵华府11号楼a702,建筑面积116.5平方米,待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之日,由房屋征收部门无偿收回。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同时选择一种过渡方式;未选的,视为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

2.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为10元/平方米·月×141.58平方米×6个月+20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12648.6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35元/平方米·月×34.48平方米×6个月=7240.8元,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同时支付。

三、房屋征收部门已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委托银行在工业路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下独立挂账、足额存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等。

四、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6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征用土地及土地征地范围内的青苗事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现就征用乙方位于____村,征用___土地面积为____平方米(____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1、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___平方米(___亩)。征地补偿标准按___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元。

2、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名称为___,数量为___,单价为___元,共计____元(若该征用土地上无青苗则不需补偿)。

3、经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元。

4、甲方在本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5、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6、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7、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本合同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本合同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五

乙方: 村民委员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京发改号)和 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意见书》,拟进行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该项目需征用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概况:

该地块编号为,位于x侧,面积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二、征地补偿费:

1、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2、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xx万元/公顷(x万元/亩),共计xx万元。其中安置补助费包括对下列人员的转非安置费用:

此次征地需将x村x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x名,超转人员x名。劳动力和超转人员统一按货币安置方式进行。

三、其他补偿:

1、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为:

2、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1)、林木:

(2)、

(3)、

双方确认,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

四、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甲方待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xx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计xx万元支付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项账户,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该款项转付乙方。

五、乙方交付甲方建设用地时间:

乙方在甲方支付征地补偿款后xx日内向甲方交付土地,允许甲方进场进行下一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每延迟一日,应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x支付违约金。

2、在甲方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后,如果乙方未按照甲方的用地进度向甲方提供土地,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甲方征用该宗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xx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3、遇不可抗力或政策的调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在x镇人民政府协调下协商处理,各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与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实际面积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3、甲方在施工中不得扩大用地范围,若因工程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征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征得乙方同意,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占用。

4、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在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就该宗地另行签订占用、征用或转让、合作开发协议。

八、如果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x镇政府一份,上报两份;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20xx年x月xx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六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月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 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树木补偿款总计 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 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 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签订协议一年内乙方不得将土地挪作他用。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盖章)(盖章)年 月 日

甲方: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委会

乙方: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 组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横中中心小学前方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四址为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 )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横中中心村扩建。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甲方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付30 %,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 15日内付70%。

四、其他约定:

1、乙方应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今后因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征地补偿上升,甲方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失地保险。

4、签订合同后,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甲方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协商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吼镇人民政府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委会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潜山县水吼镇横中村 组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7年 月 日

甲方: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

乙方: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雷屯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 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雷屯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雷屯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雷屯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武胜县三溪镇卫生院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武胜县三溪镇三溪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 月 日

征地补偿协议书篇八

征地单位:洞头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地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甲方需征用现属于乙方位于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xx〕27号文件和洞头县人民政府洞政发〔20xx〕57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征地补偿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积0.0000公顷(计0.0000亩),其中耕地0.0000公顷,园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田水利用地0.0000公顷,养殖水面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乙方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地类综合补偿费 合 计

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面积(公顷)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旱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以上未计算在内的青苗补偿费0.00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人民币0.0000万元。

2、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四、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五、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六、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自觉遵守,违约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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