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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篇一
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确立,是建筑行业安全的保障,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是建筑行业得以稳固提升,规模逐渐增大,质量逐渐增强的必要条件。本文对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帮助。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玩忽职守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政策法规司编.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背景资料汇编.,1.
[2]华燕,王际芝,汪东,建筑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管理.土木工程学报,2003(3):79~83.
建筑法规论文篇二
建筑是人类生活和活动的空间载体,同时也是一种纯粹的艺术形态。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建筑往往需要受到法规的制约和规范。在我学习建筑法规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就这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进行论述。
首先,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使得建筑行业更加安全可靠。在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安全隐患。而建筑法规通过规范建筑设计、建设工艺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建筑的安全可靠性。例如,在建筑设计中,建筑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材料的选用和搭配进行规范,以确保建筑的承重和抗震性能。在施工环节,建筑法规对于脚手架的搭设、电气设备的安装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要求,确保了工人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是保证建筑行业安全可靠的基石。
其次,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的重要议题,而建筑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对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用地和建筑高度的规定、建筑外墙颜色和形式的限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统一性。同时,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的绿化和环保要求,提倡节能减排和环保建筑材料的使用,从而保护了城市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因此,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为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再次,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复杂多元的产业,涵盖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个环节。而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从业者的资质要求和工程标准的制定,增加了从业者的专业性和质量意识。同时,建筑法规的实施还规范了市场秩序,打击了造假和不合规行为,保护了建筑从业者的权益和利益。通过这些方式,建筑法规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了建筑产业的整体水平。
此外,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保障。建筑设计是建筑的灵魂,而建筑文化传承则是传统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法规通过对建筑形式、建筑风格和建筑文化的保护过程中的规定,保障了建筑设计的多样性和个性化。同时,建筑法规的存在也推动了传统建筑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重塑了人们对于建筑文化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建筑法规的存在与实施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重要保障。
综上所述,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建筑行业的安全可靠性,推动了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的发展,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建筑设计和建筑文化传承提供了保障。在今后的建筑实践中,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建筑法规,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为创造更美好的建筑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建筑法规论文篇三
摘要:近年来,建筑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对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后提出了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筑法规是指调整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得知,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对建筑法律法规的认识,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发挥建筑法律法规的作用。
1现阶段建筑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建筑市场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采取的是等级主体准入制度,这就需要企业应与自身的发展规模与所拥有的注册资本相结合,注册与之对应的资质等级公司。但是,在实际的资质申报过程中,许多企业不是采取制作虚假文件方式,就是和注册方进行资本注册,导致这部分公司不仅缺乏办公场地与工作人员,也缺乏相应施工机械与设备,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相关的措施与政策无法满足国际化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第三,监理部门忽视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导致部分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质量监督部门采取程序性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但这也难以保障工程质量;第四,近些年,各种房屋、构造物倒塌的事故时常发生,不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且给国家与人们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广泛的关注。
2建筑法律法规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够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同时也涉及到许多单位。要想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强制性的规定与标准,以避免施工中出现一些矛盾与冲突。法律法规为建筑质量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律途径,覆盖到了建筑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够让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质量问题有法可依,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具体来说,建筑法律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为了调整相关单位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统称。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内容对建设行为的可行与否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一切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如果存在与建筑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我国来说,监理制度的起步比较晚,在建筑工程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建筑法律法规的存在就可以对建筑活动起到很好的监督与管理的作用,对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2.2对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在建筑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内容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定了施工与管理的规范性,并明确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有效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在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维度,分别为纵向与横向。纵向管理指的是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管理,主要的执行者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的授权单位,在施工的各个过程中都会涉及到,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安全。建筑法律法规的横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进行的质量管理,也是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的管理,建筑法律法规也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3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建筑法律法规对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在规范各个主w行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会逐步提升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并懂得建筑质量出现问题时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建筑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会促使建造商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更加关注于工程质量。
3发挥建筑法律法规作用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3.1明确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
建筑法律法规的建立可以对建筑行为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自建筑法律法规颁布以来,其所确定的建筑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建筑法律法规对各个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对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了明确,避免后期发生质量问题时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分配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此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具体的规定了各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规条例对于约束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质量认证体系制度
根据我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所有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执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来说,其应当根据自己的意愿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只有通过认证并合格后,才会获得相应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质量认证体系可控制对质量产生影响的活动,提前对各种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并相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与应对措施,从而为建筑工程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3.3采用法律方式规范监理市场
3.3.1确定衡量监理人工作水平标准
从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来看,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第一,监理人员需要在建设岗位之上工作;第二,监理人员要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经过注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另外,监理单位还会根据人员素质、管理水平、专业技能以及资金数量等方面,将监理人员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且由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以及在职高级师负责。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需要在规定监理范围之内开展活动,切不可以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3.3.2确定监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对于建筑工程的监理制度来说,其对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立项设计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据与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一过程中,建筑监理工程师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在工程建设中必须要聘请监理工程师,这就体现出了建筑工程师的重要性,同时也表现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然而,就我国监理行业而言,其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还需要一定时间让公司承认监理行业的权威性。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教育与开导,并确定监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转变落后的思想观念,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
结束语
总的来说,目前建筑市场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以此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法律法规不仅可以为建筑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能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思想上提高对建筑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赵雪洁.分析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j].中外企业家,,(19):162.
[3]赵海玲.论建筑法律法规对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作用[j].品牌,,(12):184.
[4]刘红娜.浅谈建筑法律法规及其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j].城市地理,(4).
[5]金光磊.我国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质量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
建筑法规论文篇四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 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 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 发包人须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能进行发包, 并要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 承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 未经批准不可进行承包活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均不得通过介绍工程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2.2 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 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 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 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 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 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 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 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 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 为降低承包人风险, 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 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 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 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 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 打造“诚信企业”, 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 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 规范监理市场
(1) 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 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 一方面, 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 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 保证工程质量, 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 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 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 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 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获得更大影响力, 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
建筑法规论文篇五
在《建筑法》颁布前,建筑业已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随后,《建筑法》的出台,统一了建筑业的立法标准,改变了之前立法混乱的状态。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每年就业需求人数巨大,对地方税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建筑行业立法方面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自《建筑法》颁布并实施起,我国便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法规。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建筑领域各环节均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国建筑市场整体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现阶段,建筑市场的状态是“供不应求”,因此常有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向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现象;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承发包过程中可能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导致建筑市场混乱无序,难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甚至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1.2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难以继续,从而导致企业运转困难,易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1.3监理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监理单位本身也存在较多问题。另外,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其建设方的身份向监理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很多监理公司因获得业务资源而进行不正常竞争,导致的后果就是监理公司的业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与配合,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综上所述,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极为重要。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98年出台了《建筑法》。此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建筑法规论文篇六
(一)建筑企业合同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建筑企业经营运作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合同意识。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虽然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有些建筑企业在签署合同时不依据此合同文本,内容不全,对权责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签署的合同流于形式。
(二)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不规范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时为了业务需要,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另外,某些发包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义务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发包方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不及时办理账务结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渐落后,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同时,现有的合同文本对管理环节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规定,而且对一些基本要约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存在钻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体系上,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确,存在着规定的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的情况,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安全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广义地说,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不注重合同履约,必然影响企业形象,逐渐被市场所抛弃。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强化合同法律意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对合同的条款往往未经仔细推敲就草率签订,致使对方在违约情况下,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签订工程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树立较高的法律意识,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尽可能的减少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时,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经济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多更丰富的。专业知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地区或行业保护主义,存在着招标人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一些人为的因素使得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把关不严,中标后容易产生施工项目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因此,对于这样的问题,招投标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和竞标,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严谨。在规范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中,还需要加强对承包商资质和诚信度的考察,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体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范本。在工程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签署的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操作,严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权责应该明确。二要不断扩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样化。以满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筑企业还应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四)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企业不断适应工程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建筑法规论文篇七
就中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来看,存在问题颇多。以下是作者在总体控制的概念上总结的几点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议。
3.1、缺少专项法律或明确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
缺少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或着重环境方面的法律。虽然中国早早地形成了以历史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三个级别的保护概念体系,但是与国外相比却很少有明确针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专项法律条目,在相关遗产保护法规中短短的几条规定无法对诸多问题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对于法国在 1943 年就颁布了《纪念物周边环境法》,中国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遗产环境保护法规。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条文中单纯以“历史文化街区”“旧城风貌区”的环境保护等字眼一带而过,具体的环境问题只提到了相关建设控制区的建设以及污染的治理和处罚。这种以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为核心的保护体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异的建设中越来越呈现出它的弊端。大量历史风貌区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被拆除或破坏,或者被开发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边环境的建筑遗产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些相关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缺失与缺少专项法律支撑有直接的关系。
现有法律条文中对于遗产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如《文物保护法》中第18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这条规定虽然对建设控制地带有所提及,但并没有具体的量化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到底有多大,相邻建筑是改建还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终决定,浮动性过大。相对于英国和法国有关建筑遗产周边环境规定的遗产本体周围 500 米半径自动生成,并严格控制建设,我国的法律条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对较差。
3.2、运用缺乏灵活性
中国大多数关于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目前中国建筑遗产的周边环境仍然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划和建筑规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积率,小到日照、消防。这些有时会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空间格局造成破坏,甚至影响遗产本体的历史价值。
比如,有些传统的街巷、胡同就因为无法满足当前关于消防通道的宽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宽。
其实,在这些问题上应该适当的灵活一些,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规划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确条例,即在历史城区内,可以灵活调整土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规中针对了这一点。例如,《天津市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对国情和现状的调查分析
对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例如,欧洲建筑遗产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战争对教堂等历史建筑的破坏,而法国在建筑遗产周边环境保护中关注对“景观地”的保护则来自工业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对较晚,由遗产本体的保护发展到对古都和遗产周边环境的保护,再发展至历史街区。这些同样值得我们去借鉴。目前中国对遗产环境的认定和保护虽然有所涉及类似的层次,但似乎较多的是学自国外的经历,缺少针对本国国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问题
当前中国有关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执行力度不足、问责惩罚尺度不当等诸方面的问题。在中国今年经济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这对于一些近现代建筑遗产和周边环境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甚至一些已经在录的文物保护单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谓的惩罚往往只是以罚款或责令重建的形式解决。这些都体现了当前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足和相关制度的漏洞。
建筑法规论文篇八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出台,统一了建筑业的立法标准。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建筑领域各环节均存在潜在的隐患。针对建筑法规所面临的问题及不足进行分析,提出规范相关制度,运用法律解决欠款问题等建议。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体制;审查制度;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法律对于建筑市场发挥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自实施以来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业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建筑业的改革及时间的推移,以往的建筑法规在新形势下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因此,对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法规的探讨显得尤为重要,故针对我国建筑法规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完善的措施和办法。
1新形势下建筑法规所面临的问题及不足
在《建筑法》颁布前,建筑业已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随后,《建筑法》的出台,统一了建筑业的立法标准,改变了之前立法混乱的状态。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每年就业需求人数巨大,对地方税收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建筑行业立法方面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自《建筑法》颁布并实施起,我国便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并在随后的时间内不断加强和完善建筑法规。但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缺失,建筑领域各环节均存在潜在的隐患,我国建筑市场整体较为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现阶段,建筑市场的状态是“供不应求”,因此常有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向施工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等现象;另外,有些建设单位在承发包过程中可能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导致建筑市场混乱无序,难以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甚至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1.2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常会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难以继续,从而导致企业运转困难,易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
1.3监理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监理单位本身也存在较多问题。另外,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其建设方的身份向监理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很多监理公司因获得业务资源而进行不正常竞争,导致的后果就是监理公司的业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缺乏信任与配合,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阻碍。综上所述,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极为重要。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于19出台了《建筑法》。此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至此,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2针对我国建筑法规的分析建议
在当前形势下对我国建筑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建筑法规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规范工程承发包制度,严格资格审查制度
首先,发包人须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才能进行发包,并要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承包单位应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未经批准不可进行承包活动。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不得通过介绍工程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2.2运用法律解决工程欠款问题
(1)严把工程合同签订程序,完善合同条款。双方签订合同时,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须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针对企业实际问题制订合同时,结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财物问题进行全方位设想,做到有纠纷时有据可依。
(2)可对建设单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的要求。为使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提供担保,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也可采用由发包方和第三方连带担保。一旦出现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为降低承包人风险,债务可由担保财产清偿,或由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
(3)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建设不仅依靠法律,还可通过在建筑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等情况与企业身份备案,打造“诚信企业”,以达到加强诚信建设的目的。
(4)通过立法保证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2.3规范监理市场
(1)应明确对于监理人员工作的衡量标准。监理人员应合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理活动应贯穿于整个建设活动,一方面,应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转变建设单位的观念;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严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
2.4增强执行能力
增强执行能力,首先须完善建筑法规本身的体系和制度,还应加强对于建筑法规的执行贯彻能力进行加强,使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中得到有效实施,获得更大影响力,在建筑领域中发挥更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