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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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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精选8篇)
时间:2023-09-29 12:17:05     小编:JQ文豪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司法实践报告篇一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政府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以及局长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政府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码子速度尚快,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工作之后李老师给我很高的评价。对于我可以能很快地,很好的完成我的第一项工作表示了赞赏。

进入春节长假的前一周,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年前法制安全教育活动,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渡过一个,祥和幸福的春节。

接到省厅的通知以后,市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由于这次行动是每年例行的,因此,人们并没有感到时间的紧迫感。

作为实习人员,由李老师的安排,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随同法制宣传科的同事到,市区内的各小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法制讲座。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说还是很有难度的,好在这里有现成的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

整个法制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三个小区的法制讲座,听取并记录了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即使的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司法实践报告篇二

xx新城与xx店东站距离约30公里,有多条公路贯穿两地,货运方便快捷,但客运交通仍亟待完善。实践小组到达xx店东站后,举目望去是玉米地连畴接陇,没有公交站牌,只有零星几辆远途的大巴,司机称车并不途经xx。无奈之下我们只好选择了打车。

行进中看到道路平整宽广,纵横在一片碧海里:这是对xx交通的初印象。然而满街的小三轮又揭示了道路宽广并不代表交通完善的事实。进入xx新城,我们才知道xx缺乏完善的交通系统:几辆类似景区游览车的篷车代行公交的职能;老城内甚至没有见到公交站牌,有寥寥几辆公交也是招手即停;红绿灯标志不明显,在有的十字路口甚至没有。

但是简单的交通系统也为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略显简陋的“公交”价格便宜,从老城到国际箱包厂一人也仅需两元。驾驶游览车的大多是当地人,有年少的也有年长的。由于没有规范的运营管理,司机多是自主找寻乘客,有时因为人未坐满,在箱包城附近绕了几圈也不出发,引来乘客怨怼。更甚者,司机们为了多载乘客吵了起来,出口便是再熟悉不过的“国骂”,这也算是民风淳朴吧。

跟着游览车在老城和箱包城之间来回几趟,发现无论是老城还是新城,道路绿化都不是很好,但城市很小,车辆也比较少,由是扬尘也不是很多。

xx在北京、天津、保定三角区的腹地中,有多条公路穿过,又即将修建到首都第二机场的快轨,实在是占得天独厚之利。把对xx交通区位优势的感叹留在身后,我们踏上归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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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篇三

xx年7月15日,我来到了孝义市司法局进行我的暑假实践,在司法局的两个多星期里,我了解到了孝义市是如何开展社区矫正的。

按照“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县社区矫正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组建了两支队伍。一是组建了兑镇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派出所所长、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财政、民政、劳保、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兑镇司法所,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同时,各村(居)委会组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共组建社区矫正工作站17个。二是镇组建一支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共有成员12人。同时在全社会进行公开招募社区矫正自愿者,共招募干部、教师、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共30余人。三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年龄性别,设置了妇女帮教组、青年帮教组,为社区矫正步入正规化管理渠道打下了良好而坚实的基础。

司法所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志愿者协议书、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镇、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实施村(居)每月一次例会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规范矫正工作程序,司法所对矫正对象举行人性化接收仪式,由镇司法所所长、矫正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监护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等人员参加,规范了接收八项程序,使矫正对象在进入社区矫正前感受到矫正的严肃性和认真性,起到了一定的慑服作用。同时,司法所对每个解除矫正的对象也举行解矫程序,对他们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讲评,最终提出要求和希望,真正做到工作有始有终,使矫正对象切身感受到矫正对他们的帮助,通过矫正悔过自新,重新认识自我。

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一是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如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相关交通法规学习,盗窃罪进行相关刑法知识的学习,做到有的放矢。根据性别、年龄、体质和特长以及刑罚种类不同,安排相应性劳动,如交通肇事罪安排社区治安防范巡逻等。二是每个社区确立和选择一至二个公益性劳动基地,如共建单位、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场所(社区公园、绿化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提倡以分散为主,并实行公益劳动计分制,具体操作由司法所、各社区落实。三是对一些由心理障碍的矫正对象,适时进行专业化的心理疏导,如矫正对象李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以及子女间关系紧张试图杀害家庭成员被判三缓五,置入社区后自觉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与家庭成员间无法在继续生活下去,无颜面在与亲戚邻居们相处沟通,几乎失去生活的勇气。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成员间的沟通,摆脱了她心理上的阴影,目前她与丈夫、子女关系融洽和睦,重新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按期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如:对曹某的走访,了解到他的犯罪过程是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在被判缓刑后,自认为是其一生中的污点,他这一辈子就此完了,对生活、对今后的前途十分悲观。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谈心、教育,使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风帆,父母由原来对他不放心,担心他会走极端,现在他父母亲对他很放心,多次感谢司法所对他儿子的帮教。据统计,今年仅通过心理疏导,就打开4名矫正对象的心灵,唤醒了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并为2人解决了低保问题。

司法所在工作中,善于有意识培养典型的挖掘典型事例,以点带面,提升监管质量。如已解矫的付某,自接收为矫正对象后,由于因交通肇事背上10万余元的沉重经济负担,妻子埋怨赌气跑回娘家不归,思想上十分悲观,生活上也失去了信心。在矫正工作人员的鼓励和帮助下,协调吴山贡鹅店给付某夫妻俩安排了工作,有了固定经济收入,生活有了保障,工作也干得很出色。这类典型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都及时向被矫正人员进行大力宣传,极大地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纵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矫正办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人力不足;二是经费的不足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带来了困难;三是专业性知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司法实践报告篇四

5、纸张为传真纸、含有非能长久保存的字迹的要复印,各种票据要复制;

7、封条要四边贴好,最后一张是证据的应加空白纸,签字要各签一半;

8、卷宗外壳,后页各项空格填好,要注意卷宗数目;

9,归档时尽量分类,便于接受检查;

(六)在法院听了各种类别的法庭审理,发现很多人非因经济原因而不请专业人士出庭,觉得现在的法律观念还是没有很好的普及。司法实践中专业人士代理存在很大的差别:

优势:一般与当事人比较熟悉,便于了解案件的事实,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容易和当事人交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动机,利于正确进行辩论;费用较专业律师少,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

司法实践报告篇五

姓名:

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学号:

实践地点:xx市司法局

这个寒假我参加了自治区司法厅、共青团xx区委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xx月“青年志愿者xx行动”寒假服务活动,利用寒假返乡期间到家庭所在地xx市的司法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期间,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两起民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到交通庭旁听一起交通事故的开庭情况、到公证处整理资料以及帮助公证处协管人员处理公证事务等志愿活动。通过这次志愿活动我能够深入基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为促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奉献一份绵薄的力量,而且更加贴近社会、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一点基础。做志愿者对我来说也是一次难忘的宝贵经历,我在活动中付出了努力,也收获了许多经验和感动。这次的志愿者经历让我对社会和人生都有了新的体会,也让我对法律和法制建设有了心得体会,实在是获益匪浅。

一、在司法所志愿服务期间,我主要是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参与社区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通过阅读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以及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描述和讲解,我大致地了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当有社区纠纷的当事人来司法所咨询时,我聆听了当事人的咨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我还和司法所所长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到纠纷社区居委会去参加纠纷调解工作。

二、一月二十三日,我和司法所里的一位律师,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交通庭旁听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开庭。在交通庭里,和工作人员交谈了一下,并阅读交通庭宣传栏里面的一些墙报,了解有关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和交通庭的一些常识。

三、在司法所参与志愿活动后,我又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处我主要是做一些琐碎工作,协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此外还和公证人员一起下乡参加有关公证的事项。

一、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阅读一些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的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他们不够认真,在接受法制教育后的总结略为马虎,令人有种在应付的感觉,我认为这或许既有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应该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加强感化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受教受益。另外,有挺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提到,十分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导致不懂法的自己犯下错误。所以我认为,对于减少犯罪来说,进行普法教育也是重要的举措。基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很有必要。

二、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参加社区纠纷的咨询工作时,我发现一些来咨询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十分严重,这种无知导致他们焦虑过度,认为问题无法解决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谩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懂法、并懂得司法所等单位的一些程序怎么走,他们就不会如此急躁。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加强对基层的普法工作,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谐社会。

三、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和所长、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社区参加社区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时,我发现我国的社区纠纷调解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进行人民调解能够减少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人民调解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举措,但是在某些方面确实做得不够完善,比如缺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员协助协调、某些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基层群众普法教育的不足等等。得有一次我和所长、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某社区调解一桩土地纠纷,据说这是20xx年的土地纠纷了,直至20xx年都没能完全解决......那天我和几位志愿者就只是坐在后面旁听,争执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了好长时间,都没能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来,有时候说着说着竟谈到谁借了谁的钱、谁又诬赖了谁这种无关解决问题的事情上来了,实在是浪费时间。我觉得我国在立法、执法和普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司法实践报告篇六

盗窃与抢夺有一个共同特征:行为人窃取财物都违背了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同时未对所有人或持有人使用暴力或胁迫;而二者的区别,我认为,即在于盗窃手段具有“行为秘密性”的本质特征,而抢夺罪的犯罪手段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综上分析,我认为在本案中孟中最终取得手机并不是因欺诈手段或抢夺而得,而是因秘密窃取而得。孟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然后秘密窃取据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盗窃性质。孟中非法占有财产起主要作用的具体手段是秘密窃取而非欺骗。孟中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造成占有者的财物支配力松弛,违反其意思取得,而不是有占有者自行交付的,不是诈骗而是窃取行为。这种“诈术盗窃”的方法,实际上是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为盗窃行为创造方便条件,对财物的取得方式最终还是靠窃而非骗,不是财物所有人“自愿”交出了财物。

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属于盗窃罪。

三、结语

通过这次实习,我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有所了解。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学习,我认为对我以后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度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的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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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报告篇七

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学号:

实践地点:xx市司法局

这个寒假我参加了自治区司法厅、共青团xx区委决定联合开展xx“青年志愿者xx行动”寒假服务活动,利用寒假返乡期间到家庭所在地xx市的司法局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期间,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参与了两起民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到交通庭旁听一起交通事故的开庭情况、到公证处整理资料以及帮助公证处协管人员处理公证事务等志愿活动。通过这次志愿活动我能够深入基层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活动,为促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奉献一份绵薄的力量,而且更加贴近社会、收获了许多知识和经验,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一点基础。做志愿者对我来说也是一次难忘的宝贵经历,我在活动中付出了努力,也收获了许多经验和感动。这次的志愿者经历让我对社会和人生都有了新的体会,也让我对法律和法制建设有了心得体会,实在是获益匪浅。

实践内容:

一、在司法所志愿服务期间,我主要是了解社矫人员的社矫情况,参与社区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通过阅读社区矫正人员的资料,以及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描述和讲解,我大致地了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当有社区纠纷的当事人来司法所咨询时,我聆听了当事人的咨询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答;我还和司法所所长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到纠纷社区居委会去参加纠纷调解工作。

二、一月二十三日,我和司法所里的一位律师,以及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交通庭旁听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开庭。在交通庭里,和工作人员交谈了一下,并阅读交通庭宣传栏里面的一些墙报,了解有关我市交通事故纠纷和交通庭的一些常识。

三、在司法所参与志愿活动后,我又去了公证处。在公证处我主要是做一些琐碎工作,协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此外还和公证人员一起下乡参加有关公证的事项。

发现问题:

一、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阅读一些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的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他们不够认真,在接受法制教育后的总结略为马虎,令人有种在应付的感觉,我认为这或许既有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自身的原因,也有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上的问题,应该改进社区矫正方法,加强感化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受教受益。另外,有挺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提到,十分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学习法律,导致不懂法的自己犯下错误。所以我认为,对于减少犯罪来说,进行普法教育也是重要的举措。基本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很有必要。

二、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参加社区纠纷的咨询工作时,我发现一些来咨询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十分严重,这种无知导致他们焦虑过度,认为问题无法解决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作为,甚至谩骂司法所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懂法、并懂得司法所等单位的一些程序怎么走,他们就不会如此急躁。因此我认为我国应加强对基层的普法工作,这有利于减少纠纷,和谐社会。

三、在司法所参加志愿活动时,在和所长、其他志愿者一起去社区参加社区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时,我发现我国的社区纠纷调解工作上的一些不足。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量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进行人民调解能够减少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人民调解确实是一种很好的举措,但是在某些方面确实做得不够完善,比如缺乏深谙法律的专业人员协助协调、某些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对基层群众普法教育的不足等等。得有一次我和所长、其他几位志愿者一起去某社区调解一桩土地纠纷,据说这是20xx年的土地纠纷了,直至20都没能完全解决...那天我和几位志愿者就只是坐在后面旁听,争执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争了好长时间,都没能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来,有时候说着说着竟谈到谁借了谁的钱、谁又诬赖了谁这种无关解决问题的事情上来了,实在是浪费时间。我觉得我国在立法、执法和普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心得体会:

司法实践报告篇八

系:法律系

专业:法学

班级:030920171班

作者:董学县

学号:030920171

同作者:刑刚、黄玲玲、贾楠、乐一秀

实习地点: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指导老师:廖柏明

实践日期: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4日

一、 

实习目的

1、熟悉司法机关工作流程、司法程序。

2、加强对法言法语的掌握,锻炼能力。

3.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巩固所学知识。

二、实习内容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们小组的实习提供安排和帮助指导的老师和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们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这一次司法实习,我和我们小组的其他四个组员被安排到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叠彩区检察院的正常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公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在检察官的协助下我参与了9起案件的讯问(1起非法经营案、2起抢劫案、2起盗窃案、2起贩卖毒品案、1起交通肇事案、1起非法拘禁案)4起案件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的书写(非法经营案、盗窃案、抢劫案,故意伤害案)以及3起案件(故意伤害案、运输毒品案、盗窃案)的开庭审理。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诉讼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讯问作好案件的询问笔录。还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事项;在时间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执行

通知书

、换押证、提押证、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的书写。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

通过在叠彩区人民检察院的实习活动,增加了对检察院运做流程和管理模式的感性认识,并激发了我们的理性思考。熟悉了对公诉案件从案件的受理到提起公诉的如下过程:

1、接到公安局送来案件后,对案件进行查阅。

2、看完案件后书写与案件相关的换押票、委托辩护人告知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带上提押证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案子已经移送到讯问人所在单位和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收到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公安机关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的案子时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违法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主要是查看是否属于加重情节中的累犯行为),此次因何事被逮捕,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交代的情况是否属实。并让犯罪嫌疑人将案件的经过详细的叙述一遍。

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赃款和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数量、特征、来源、去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量刑有关的情况。

3、讯问完犯罪嫌疑人后,对案件进行讨论并做出综合分析报告和结案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受案和审查过程;(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发案、立案、破案简要经过;(4)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5)需要说明的问题;(6)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4、写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所犯罪名适用法律。

5、提起公诉。

(一)章堂堂、吴华、张山抢劫案

章堂堂(17岁)与吴华(17岁)于9月份在溜冰时认识了一名叫沈婷的女孩,当时吴圣与沈婷聊的挺开心的,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回去后,章堂堂觉得沈婷的手机挺好看的,应该很贵,就提出了抢沈婷的手机。但因吴华认识沈婷,不好动手,所以就没抢。10月底其好友张山(20岁)从广东回来后找到了他们并住在一起。有一天晚上约8点左右沈婷给吴华发了一条短信问吴圣在做什。当时吴华正在洗澡,所以,三人商量了后,章堂堂就以吴华的名义回了短信,说没做什么并约沈婷到他们租的地方来玩。沈婷答应。三人商量好由张山动手抢沈婷,章华假装抢吴华。吴华到虞山桥接沈婷时,章堂堂和张山就按原先商量好的,章堂堂冲上去一边手勒住吴华的脖子一边手去抢吴华手中的手机,而张山则冲上去后面将沈婷推倒并抢走了沈婷肩上的挎包。两人跑了蛮远后将沈婷的包包打开来看里边只有40多元、一张公交车卡和一串钥匙并没有手机。两人把里边的现金拿走后将包随手丢在了路边。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属于抢劫罪还是盗窃罪?我们在认定某一犯罪行为属于何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所犯罪名的四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方面构成特征。

抢夺罪和抢劫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这两种犯罪在构成特征上有显著差别:(1)两罪的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是抢夺罪的主体是以满16岁的自然人,而抢劫罪的主体是以满14岁的自然人,因此,以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夺罪,不负刑事责任;犯抢劫罪,则应当负刑事责任。(2)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故意内容上切有不同,抢夺罪的意图以公然夺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罪则是意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3)在客观方面,两罪的差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抢劫的手段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直接针对被害人的身体,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或任行为人抢走其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则不具有这种强制性,没有使用抢劫罪中的种种强制手段,而是公然夺取。抢夺往往也需要用强力,有时也会因此种强力造成被害人受伤甚至致被害人重伤、伤亡,但这强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有本质差别。抢劫罪的暴力指向被害人的人身,具有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性质和目的,而抢夺罪的强力则指向要抢夺的财物,目的是将财物夺到手中,不是有意识地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侵犯。即使在抢夺财物时,由于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摔倒受伤,甚至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只能以抢夺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处罚,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此外,抢劫罪的构成并无数额的限制,而抢夺罪一般必须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4)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从上述对抢劫罪与抢夺罪特征分析可推出,本案所犯罪名应是抢劫罪。首先,本案的主体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即都以年满14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在主观方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以暴力(从沈婷身后将其推倒)方法抢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再次,在客体方面,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抢劫罪除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之外,还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在客观方面,张山从沈婷身后冲上去将沈婷推倒,使得沈婷不能反抗后将沈婷肩上的挎包抢走,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所以,本案应属于抢劫罪。

(二)孟中诈骗案

孟中与同伙“水水”,在桂林市中山中路某一大楼大厅租一摊位,以招工为名,将被害人周雪骗至此处后,以借被害人周雪手机接听电话为由,被害人将手机递给秦中后,孟中假装听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水水”)通话,一边往大厅门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属于诈骗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首先让我们来看这三个罪的构成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特征为:

第一,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是欺骗他人并使之交付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限于错误——他人实施处分行为——财物转移。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己有。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具备四个要素。

其一,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方在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

其二,是对方陷入错误。欺诈行为必须要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产生处分财产的可能性。使对方陷入错误,包括使对方误认为:应当将其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是自己的财物属于他人所有,应当归还他人;或者是将自己的财物转移给他人后会产生更大的回报;以及将自己的财物转移后他人会按承诺时间返还。实施了欺诈行为,但他人被骗以后并没有处分财产,行为人即使最终取得财物,也不是通过欺诈行为得逞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例如,假扮顾客选购金银首饰时,对售货员诈称旁边另有顾客需要售货员帮助,待其离开后将财务物放入怀中离开商场的,行为人虽有欺骗售货员的行为,但对方发生的错误以及由此而产生自愿交付的行为都不存在,行为人的实质是违反售货员的意思去地财物的占有,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其三,财产交付。财产交付,是知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行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占有权。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同意交付财物是诈骗罪和盗窃罪相区别的根本标志,所以,欺骗他人使之离开一定场所,然后取得财物的,只成立盗窃罪。

其四,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要求有财产损失发生。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尚未达到抑制占有人意思程度的行为。构成特征为:(1)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不包括他人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他人所占有的财产的行为。抢夺,是指以当场直接侵害财产占有人意思的手段夺取财物。通常将抢夺行为界定为乘人不备,公然实施。抢夺的具体方式大致有两种:一 是乘人不备不抢夺。二是创造他人不注意的机会,以自行车、摩托车撞击他人,乘机取得被害人财物。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特征: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务,限于动产。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财物转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的行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秘密窃取方法。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排除其占有,有自己或者第三者对财物进行占有。窃取不能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实施。秘密性必须只针对被害人而言,至于周边公众是否知晓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秘密窃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乘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经手人不在场时,将财物偷走;另一种是虽然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在场,但是行为人却乘其不备进行偷窃。

第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主观方面只能有直接故意构成,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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