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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电梯保养合同(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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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电梯保养合同(通用12篇)
时间:2023-09-27 13:40:18     小编:笔尘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一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签署本保养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新梯交验日期: 年 月 日

二、保养内容

1、乙方指派具有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每月二次在例常工作时间内对本合同所指定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等的规范保养工作。

2、承担合同期内的应急服务工作,应急服务工作时间:全天24小时。当甲方发现本合同所指定的电梯(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运行现象,应立即拨打乙方的急修电话通知乙方从速派遣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接到通知后,城区一小时内赶到现场,乡下二小时内赶到现场。

三、乙方权责

1、应按第二条要求清洁、润滑、调整、检查等的规范保养工作。每次工作完毕,乙方保养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作业表单上签字认可。

2、承担第二条要求的保养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需更换零配件等材料费)。

3、经甲方要求的其他非保养工作或非乙方原因产生的故障修理以及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时,乙方应列出维修项目、费用,以估价单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签认后,乙方应尽快提供相应服务,可办理甲方委托的零配件采购工作,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4、当发生或发生非维保责任事故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事故严重影响电梯(自动扶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该电梯(自动扶梯),甲方应及时作出处理,如不按要求整改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5、配合甲方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度定期检验,并对因保养不良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6、如遇天灾、人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梯(自动扶梯)或零配件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损坏、延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之需求予以修理或进行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

7、乙方在维修中,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8、甲方要求乙方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装修、翻新、油漆、安装其他附件或修改控制路线等属于非保养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乙方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予以满足,但甲方应向乙方另行通知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

9、甲方应给予乙方河里充分的停梯保养或应急服务时间。

四、甲方权责

1、甲方提供的电梯(自动扶梯)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保证上述保养设备属于甲方合法财产或甲方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委托保养的权利。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电梯(自动扶梯)及附属设备的使用管理。机房环境和消防卫生等要满足电梯(自动扶梯)运行的条件,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设备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并在作业表单上签字确认。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时,甲方有责任无偿提供适当的安排及必要的辅助设备,务必使乙方能顺利完成保养工作,并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4、因甲方管理、使用者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自动扶梯)发生安全故障,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及整改费用。

5、甲方自动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电梯(自动扶梯)进行保养及加装、装修、改造而影响设备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及整改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包括自动延续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许可或允许任何人士(甲方双方指派的员工除外)进入有关设备如机房、井道的范围内或对本合同制定电梯实施任何工程,否则,由此导致本合同所制定电梯任何意外或损失(包括人员损伤)等,乙方概不负责,若因此要乙方进行修理工程时,甲方应缴付额外费用。

6、每年度的政府部门定期检验由甲方自动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提出,并负担检测费用,包括限速器的检测费用。如要求乙方配合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7、甲方如发现设备出现任何故障应立即停用,且及时拨打乙方的急修电话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细节,使乙方能顺利排除故障。

8、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每年年度安全、性能检查。如存在非保养原因不合格且涉及安全隐患的项目,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建议进行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委托乙方整改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上述不安全隐患未完全处理完毕前,该电梯(自动扶梯)应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否则因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9、负责提供电梯保养工作所需的润滑油(主要包括主机减速箱齿轮油、导轨润滑油、缓冲器液压油)。

10、 在本合同期内,当甲方有必要对电梯轿厢内进行装潢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告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且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的费用。

11、 承担本合同超出乙方责任所列内容或未列事项的一切开支。

12、 甲方应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培训电梯操作人员、安全员若干名。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与保养费(包括更换零配件的费用)或其他经甲方同意支付的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直至该费用得到全部付清为止,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2、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且连续两个月以上时间未进行保养,甲方可以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意向,一个月后终止合同。

3、如果有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条第1款乙方停止服务、

2款甲方终止合同除外),则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六、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为期 年。

七、合同书特约事项

1、如无任何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变更或终止,则本合同在到期后次日起按年自动延续,但最长不超过5年。

2、甲方若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附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文件,

3、若发生新旧物业更替,本合同继续有效,并且甲方有义务做好交接工作以方便新物业继续履行本合同。同时甲方应立即将更替事宜书面告知示乙方。

4、乙方在进行、意图进行或不能进行本合同内所订明应履行的义务时,可能引起一切损失、损坏或损伤,除非证明该等损失、损坏或损伤是直接由乙方员工疏忽所致,乙方只负责将损坏该电梯(自动扶梯)修妥。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该电梯(西东扶梯)所属的建筑物有任何损失、利益损失、使用损失或任何类似性质的索赔等,无论是否乙方员工疏忽所致,乙方只须最多赔偿本合同中该部电梯(自动扶梯)一个月的保养费。

5、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条例或拒绝或于乙方规定时间内,授权乙方进行有关修理或更换零配件,乙方有权暂停保养服务。若零配件已损坏至严重程度,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以保安全或以书面通知甲方及时取消本合同。因上述延误而导致的损失、损坏、损伤、意外或任何性质的索赔等,无论是否因延误急修服务或更换零配件所致,乙方概不负责。

6、如未及时缴付保养费,双方须进行谈判或因任何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于保养期间引致有关电梯(自动扶梯)服务只听超过三十天,甲方必须承担所为恢复该电梯(自动扶梯)运行必需的安全测试及零配件更换费用。

7、本合同只包括本合同所指定的电梯(自动扶梯)的保养工作,其他有关工作和责任,如不在本合同阐明中,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

八、付款方式

1、本合同采用甲方先缴保养费,后由乙方提供保养服务方式。电梯保养费用,每年为人民币(不含税费)(大写) 。

2、保养费用在电梯保养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本合同自动延续时,保养费用在本合同自动延续期生效后七天内付清。

4、如未按期支付保养费用,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九、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随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调无效,可申请吴江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安装于z市 的电梯委托乙方保养维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以及维保价格:

序号电梯型号规格层/站/门台数每台每月维保费每年每台维保费

1gvf-ii1000-c0904220.002640.00

一年合同总价(人民币): 壹 万 零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整($10560.00元)

二、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期满如未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本合同将自动延长壹年。甲方在与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再办理终止事宜。

三、服务形式和内容

本合同委托的维修保养为常规维修保养。

1、乙方每月 2 次派有专业技术的保养人员,按乙方的工艺和国家标准的规范,对设备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保养等工作,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乙方维保人员在维保电梯期间周期性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并作安全测试。

3、按国家标准系统检查设备,调整润滑各部件,并根据设备使用状态,对电梯的(1)机械部份:曳引机、蜗杆、蜗轮、曳引轮轴承、制动线圈、制动接触器、电动和电机轴承、油封、刹车皮、轴承;(2)电气部分:控制柜、选层器和调速设备、平层设备、所有的继电器、传感器、电阻、电容、功率放大器、电控器、变压器、接触器、编码器;(3)井道部分:随行电缆、导向轮或复绕轮、钢丝绳、轿厢和对重导轨及缓冲器、上下限位开关、井道内开关、涨紧轮装配、补偿链装配、轿厢和对重导靴;(4)厅、轿门设备:轿厢和厅门机械锁、按钮、外召唤显示器、轿厢内方向指示器、门锁、门吊板、门导靴和强迫关门装置。自动开门机、轿厢门吊板、轿厢门触点称重设备,触板开关、光电、光幕、轿厢框架、风扇和照明设备、应急照明及对讲机等进行常规维修和保养。

四、付款内容和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开始第一个月内,以支票方式将每年维保服务费用的50%计($:5280.00元)支付给乙方,余下款项在服务截止期满前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2、保养期间电梯零部件和易损件的更换须经甲方确认,所需费用必须经双方确定。零部件购置费500元以上的,甲方预先支付,其它购置费每月底结清。约定之外的项目须经双方同意,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与甲方结算。

五、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为乙方的维修保养提供充分的便利,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甲方应立即停用,并通知乙方检修,严禁强行使用。由于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梯困人,甲方设备负责人应先自行进行援救,同时立即通知乙方排除故障。

6、需要机械吊装才能进行零部件更换的吊装费及维修费由甲方负责,其余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中更换的各类零部件、主机齿轮油均由甲方负责。

7、由于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批复处理。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负责及义务

1、乙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电梯及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2、维修保养期间,乙方发现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紧急处理,直至电梯回复正常运行。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安全作业标准,确保人身及电梯设备安全前提下方可作业,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或损失(经技监局鉴定)责任由乙方承担。

4、每次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完工后,甲方应给保养人员签证,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质量。

5、乙方须配合甲方电梯通知年检,年检费用由用户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电梯年检不合格,整改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除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外,并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电梯一旦出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三十分钟(市区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及时排除故障。

七、其它

1、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形式经甲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2、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准许他人对设备装饰、翻新、修理、更换,因此所产生的问题及所发生费用的支出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若同意甲方自行实施上述工程的,甲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甲乙双方应就地办理相应的查验手续。

4、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超出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如政府行为要求需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的工程、台风暴雨、火灾、偷窃、破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行为。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述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三

发包方 (甲方): 承包方 (乙方):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签 约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电梯设备系统的维修保养一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维修保养项目

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测、保养及维修,具体电梯型号、数量等见附件一“电梯设备清单”。

第二条 维修保养内容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保养标准及附件二“电梯设备维修保养标准”的规定,依照电梯设备清单编制出年度、半年、月、周维修保养计划,该保养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按照该计划定期进行保养,并解决电梯设备的突发性故障。

第三条 维修保养期限

1. 乙方维修保养电梯设备的单价见附件三“报价表”,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维修保养的电梯数量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用。

2. 本合同价款按月支付,每月15日前甲方按乙方实际维修保养的电梯数量向乙方支付上月维修保养费。

3. 付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以延迟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用。

2. 甲方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3. 甲方应向乙方上门检测、保养、维修的工作人员明示其应遵守的甲方规章制度。 4. 甲方免费提供不少于10平方米监控场地给乙方使用,监控场地内产生的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按维修保养计划的要求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2. 乙方应为甲方配备2名(法定节假日还应按需要增加)电梯维修人员在营业时间内驻场监控电梯的运行状况(每天巡查所有运行电梯不少于3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维修、更换电梯饰面等易损配件(保证完好率达到98%以上);当电梯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分钟内到现场处理故障。

3. 如遇法定节假日,乙方应于节假日前对系统进行检测、保养,以保证系统在节假日期间正常运行。

4. 乙方应提供24小时设备紧急故障处理及意外事件处理的技术性服务。

5. 乙方应具备配合对电梯使用需求,改变电梯使用功能的技术力量。(注:指不违反电梯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守则允许情况下而作技术性功能改变)。

7.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及故障事故处理等详细记录工作,及时反馈甲方审核存档。具体但不单指以下内容:

4)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伤人事件的第二天提交《突发事件设备分析及处理记录表》供甲方审核。

8. 在广场新装电梯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申报及验收手续。

9. 如乙方在检测中发现需更换配件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中应列明更换的

10. 对已停用的台电梯,乙方应每月进行一次免费的基本项目保养。如甲方将其投入使用的,从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甲方应按附件三“报价表”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养费用。

11. 对还在厂家保修期内的电梯,乙方需要配合甲方进行监督,免费保养期满后如由乙方保养的,甲方应按附件三“报价表”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养费用。

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额的0.2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工作或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到场排除故障或维修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职责,经甲方提出异议仍不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相谅解,互相支持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xx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年审需要原件合同一份备案。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四

乙方:

甲方将安装于z市的电梯委托乙方保养维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以及维保价格:

序号电梯型号规格层/站/门台数每台每月维保费每年每台维保费

1gvf—ii1000—c0904220。002640。00

一年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万零仟伍佰陆拾零元整($10560。00元)

1、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在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期满如未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本合同将自动延长壹年。甲方在与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再办理终止事宜。

本合同委托的维修保养为常规维修保养。

1、乙方每月2次派有专业技术的保养人员,按乙方的工艺和国家标准的规范,对设备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保养等工作,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乙方维保人员在维保电梯期间周期性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并作安全测试。

3、按国家标准系统检查设备,调整润滑各部件,并根据设备使用状态,对电梯的(1)机械部份:曳引机、蜗杆、蜗轮、曳引轮轴承、制动线圈、制动接触器、电动和电机轴承、油封、刹车皮、轴承;(2)电气部分:控制柜、选层器和调速设备、平层设备、所有的继电器、传感器、电阻、电容、功率放大器、电控器、变压器、接触器、编码器;(3)井道部分:随行电缆、导向轮或复绕轮、钢丝绳、轿厢和对重导轨及缓冲器、上下限位开关、井道内开关、涨紧轮装配、补偿链装配、轿厢和对重导靴;(4)厅、轿门设备:轿厢和厅门机械锁、按钮、外召唤显示器、轿厢内方向指示器、门锁、门吊板、门导靴和强迫关门装置。自动开门机、轿厢门吊板、轿厢门触点称重设备,触板开关、光电、光幕、轿厢框架、风扇和照明设备、应急照明及对讲机等进行常规维修和保养。

1、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开始第一个月内,以支票方式将每年维保服务费用的50%计($:5280。00元)支付给乙方,余下款项在服务截止期满前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2、保养期间电梯零部件和易损件的更换须经甲方确认,所需费用必须经双方确定。零部件购置费500元以上的,甲方预先支付,其它购置费每月底结清。约定之外的项目须经双方同意,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与甲方结算。

1、甲方须为乙方的维修保养提供充分的便利,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甲方应立即停用,并通知乙方检修,严禁强行使用。由于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梯困人,甲方设备负责人应先自行进行援救,同时立即通知乙方排除故障。

2、需要机械吊装才能进行零部件更换的吊装费及维修费由甲方负责,其余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中更换的各类零部件、主机齿轮油均由甲方负责。

3、由于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批复处理。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1、乙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电梯及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2、维修保养期间,乙方发现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紧急处理,直至电梯回复正常运行。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安全作业标准,确保人身及电梯设备安全前提下方可作业,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或损失(经技监局鉴定)责任由乙方承担。

4、每次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完工后,甲方应给保养人员签证,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质量。

5、乙方须配合甲方电梯通知年检,年检费用由用户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电梯年检不合格,整改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除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外,并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电梯一旦出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三十分钟(市区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及时排除故障。

1、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形式经甲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2、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准许他人对设备装饰、翻新、修理、更换,因此所产生的问题及所发生费用的支出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若同意甲方自行实施上述工程的,甲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甲乙双方应就地办理相应的查验手续。

4、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超出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如政府行为要求需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的工程、台风暴雨、火灾、偷窃、破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行为。

甲方:___乙方:___

地址:___地址:___

法人委托人:___法人委托人: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开户银行:____开户银行:___

帐号:___帐号:___

签定日期:_年_月_日签定日期:_年_月_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五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本单位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单位承诺: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可信、注重质量、服务周到。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和广大电梯用户监督,对维保电梯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

3、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主动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电梯的定期检验手续,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检,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5、在每部电梯轿厢内公布救援电话、维保电话、维保单位、维保人员,保证所维保电梯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安全及应急装置可靠有效,并提供24小时响应的电梯急修服务,接到电梯发生事故或困人等故障通知后,城区内30分钟,城区外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对维保的电梯提供优质价廉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时响应电梯使用单位对备品备件的需求,确保电梯正常使用。若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签字(盖章)xxx

xx年xx月xx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六

合同双方:(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按照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保养服务内容条款。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的前提情况下生效。

二、本合同所述及的“电梯设备”是指在本合同中列出的'、由甲方委托乙方保养的、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的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甲方设备的总称。

三、服务对象

甲方委托乙方对于年月安装的、位于的名为建筑物内的共计两台电梯设备提供保养服务。

四、服务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乙方的服务内容

1、每月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乙方的工艺要求对电梯设备进行保养,具体内容有:

六、双方责任

乙方的责任:

1、在提供服务时,当甲方保证提供实施服务条件的前提下,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配件。

3、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有效服务期内的电梯设备实施年检,对政府主管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养方式,提供确保整机正常和安全的运行所需的备品门提出的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

4、在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时,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甲方的责任:

1、负责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设备日常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对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在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负责给予乙方合理和充争的停梯时间并协助和管理设备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3、在有效服务期内,甲方若需对本合同电梯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实施,因非乙方实施的上述工程而影响到乙方保养电梯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属甲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或非保养范围内的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需要修理、更换的,应由甲方负责。在甲方与乙方签订《产品修理合同》后,由乙方实施修理、更换。

七、服务费用:每台每年元,合计每年壹万壹仟元。

八、支付方式:甲方每半年支付合同额的50%,乙方必须出据正式税务发票。

九、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土建工程中的电梯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井道隔离— 2 —网、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和维修等工作。

2、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所述内容之外的其它项目。

十、其他

1、服务期内,甲方需要增加电梯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发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在另行签订《产品改装合同》实施。

2、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负责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或者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时,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服务期满后,双方未及时续签《产品保养服务合同》,但甲方仍然接受乙方继续提供的保养服务的,视作甲方同意本合同的延续,双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七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规定,对委托方电梯提供有偿保养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 服务范围

受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安装于 的 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其中:

1、电梯型号 层站 规格 ; 台

2、电梯型号 层站 规格 ; 台

二、 服务期限

本协议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两年。

三、 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

1、在保养协议期内,受托方按每月派维保人员对委托方电梯例行巡检保养不少于伍次,具体保养时间为 。

2、受托方严格按照维保工艺,对电梯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工作,以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3、在协议服务期内,电梯出现紧急故障时,受托方随叫随到,受托方接到委托方电梯故障电话通知后20分钟内,维保人员赶到现场,及时排除故障。

4、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受托方应委托方要求对其协议内的电梯免费进行一次全面调试检修。

四、 服务费用

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委托方应缴付维保费:

1、 单价4000元/年/台;

2、 单价4000元/年/台;

两台两年总计16000元 大写 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在维保协议期内,电梯如需要更换700元以下的配件,由受托方免费提供。700元以上的配件费由委托方支付。

五、 付款方式

1、 委托方在本协议生效后,认为受托方试用服务期两月内优良,第一次付款为每年协议总价50%计4000元整。

2、 余款在本协议服务期限内分4次支付,受托方与委托方每隔6个月办理一次结算。

六、 服务质量

1、受托方维保人员对电梯进行例行巡检保养工作和电梯故障维修工作,按照受托方《保养施工要求》进行。

2、受托方维保人员对电梯例行巡检保养工作和电梯故障维修工作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7588的要求,并通过委托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年检。

3、受托方维保人员每次对电梯例行巡检保养工作和电梯故障维修工作,必须做维修、保养记录。该记录单由委托方具体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作为协议执行记录和服务质量、结算依据。

七、 受托方责任和权利

1、 帮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正常维修、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负责对需要更换的配件向委托方提出说明,在委托方同意后,受托方进行更换(材料费实报实销或由委托方提供材料)。受托方有义务协助委托方计划、采购、储备配件及材料。

3、 根据电梯中修、大修周期(三至五年)要求,按期提供中修、大修方案及计划,供委托方参考、决策。

4、 委托方要求受托方提供超越协议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有支出应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以报价单形式经委托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5、 服务期限内,因受托方保养不到位而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人员伤害,其损失由受托方承担。

6、 对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7、 负责联系委托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电梯年检(年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8、 如协议到期需继续履行,则优先履行并保证在原协议价位以下。

八、 委托方责任和权利

1、 负责建立健全正常的管理制度。

2、 负责电梯每日巡检,并作好巡检记录。(附件:《用户日检记录单》)

3、 在受托方的指导下,负责每周对电梯的主要安全装置、主机油位、各部分润滑情况和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整个设备主要部位(厅门、轿厢、机房等)进行清洁工作。

4、 负责提供电梯全套技术资料。

5、 负责审定受托方的修理方案、计划并及时予以实施,负责制定设备材料、备件储备计划。

6、 负责协助受托方的保养工作。

7、 负责将电梯机房、基站、层门的钥匙交一套专管部门或专管员管理,其它部门和人员不得持有,以明确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

8、 如委托方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其责任界限由当地技术监督局鉴定确认,与之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九、 本协议不承担的项目

1、 本协议所述产品的改造及附属设备(如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井底隔离网、机房电源等)的一切翻新、修理、加装、更换、清理或维修工程。

2、 修理或更换工程中的土建工程。

3、 各种因国家或政府机关命令、要求而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附件工程。

十、 违约责任

1、 受托方在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时造成电梯损坏,由受托方负责修好并支付全部的费用。

2、 由于受托方原因,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或委托方工作不满意,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要求受托方对委托方由此造成损失进行相应赔偿。终止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托方。

十、其它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受托方二份。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议,针对2台施工电梯、2台塔式起重机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做出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机械所有配件及油类;

2、负责提供维修及保养时间;

3、负责每月按时付维修保养费用,每台每月20__元,当月维修于次月10日前付清;

4、甲方使用操作人员必须要有操作证,熟练固定工人;

5、承担机械本身质量问题出现的安全事故。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机械维修保养,不含配件及油类;

2、负责维修,有问题1小时内到场维修;

3、负责定期15天全面检查一次,使每个限位等全部有效;

4、负责定期提供维修保养记录;

5、负责提醒应淘汰的配件及防坠器有效期;

6、甲方操作人员,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机械损坏,乙方不负责承担和维修;

7、甲方应按时付维修保养费用,如逾期严重,乙方有权停止维修,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

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协议不能解决时,可到有管辖权的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请仲裁,仲裁仍不能解决时,可到当地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乙方开始承包维修保养之日起至电梯拆除之日,到期后合同自动取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  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并进行下述观察:

1. 平层情况;

2. 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 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 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 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 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

1. 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

2. 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

3. 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

1. 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

2. 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

3. 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

4. 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四章  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  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

第三十九条  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

第四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  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

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

第四十六条  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   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

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

3. 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

6. 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

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五十一条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1. 因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并未能及时处置的;

2. 因维修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

3. 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十

九、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

合同

及附件所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2、在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给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将更换下的废旧零件给甲方,如没有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3、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4、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要增加设备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5、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息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6、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签订一份《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8、本合同以外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其它约定事项皆按原合同实行。

11、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二、甲方将下列电梯的保养项目委托乙方完成:

三、乙方对上述项目实施每月2次检查和维护,保持电梯有良好运行状态,使电梯达到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如承保项目之前非乙方保养,须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更换磨损或不良的零部件、及必要大修时,更换部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电梯正常使用出现的如下部件由乙方承担:

(1)轿门与厅门滑块 (2)各种保险管 (3) 靴衬 (4)润滑油

五、保养过程中需要更换的磨损件,由乙方保养工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自行购买,甲方也可以委托乙方购买,但费用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认可乙方自行更换的部件之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应派专人负责管理承保的电梯,制定和实行必要的

规章制度

,每次保养和维修由甲方派人监督并给予适当的配合。

七、承保的项目如因甲方使用不当,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电梯损坏不在合同范围内, 其修复费用另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除每月2次例行保养外,同时提供应急维修服务,在接到甲方求援电话后一般情况下保证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

九、安全责任

(1) 乙方在对电梯实施维修保养时发现不可靠或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要求,如甲方拒绝更换,因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 乙方保养工在保养检修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如果乙方人员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人员伤亡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其他人员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人员伤亡事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责任并处理。

(3)在电梯承保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允许非乙方专业人员对承保电梯实施任何检查、试验、修理、改动,如果需要更改有关联的建筑物或相关设施,事先通知乙方派员到现场配合,并采纳乙方认为确保安全提出的建议。

十、甲方每1个月支付一次电梯保养费,支付时间为26日-30日,合同因任何原因提前中止,甲方必须支付合同中止前应该支付的保养费,甲方逾期支付保养费时,乙方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有权暂停对承保项目的保养服务。

十一、 合同变更与终止

1、保养合同已经超过保养期,且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即中止;

3、任何一方提出,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终止合同。

4、甲方认为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没有做好,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但前提必须是付清以前所有保养费及购买部件(如有)的费用后才被乙方认可,否则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的保养费和由此引起的(如法律诉讼、误工费等)任何费用。

5、甲方多次人为损坏电梯要求乙方维修,又不另行支付乙方人工费,或者电梯没有损坏而多次打电话要求乙方维修人员前往,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同。

十二、承保项目如需要大修及改造,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十三、甲方自行办理电梯的年检手续,如需乙方代办相关手续,政府部门收取的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十五、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2份,自签订后生效, 如果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视为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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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十一

一、 工程概况

1、甲方将位于 楼的电梯(扶梯)维修工

程发包给乙方。

2、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的采购、安装及为本系统正常施工和调试运转所必须的验收工作等。

3、甲方驻工地联络人: ;乙方驻工地联络人: ;甲、乙双方派驻的联络人均有权代表双方签署同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文件。

4、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待修理的电梯的现状为:

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开工和竣工期限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向乙方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

要求,并且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

2、乙方在甲方履行完毕本条前款义务且支付了第 笔工程款后 日内完成修理及验收工作。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变更施工内容行为导致延误工期的,乙方的竣工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三、 承包价款(含原材料购置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完成承包工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2、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a) 分期支付:

a.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协议款即 元;

b.本工程完工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协议款即 元;

b) 一次性支付: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 元。

3、依甲方要求发生工程内容的增减可以调整本协议价款。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工程内容的变更,乙方应在得知变更内容后5日内向甲方提供变更造价方案,甲方应在收到变更造价方案后5日内予以答复并同乙方达成工程洽商,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原设计继续施工,如因此延误了工期,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

4、在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施工所用原材料市场价格浮动超过 %,就该浮动部分导致的成本增加或减少,甲、乙双方应另行达成协议予以解决。

四、 甲方职责

1、负责提供存放装修材料的工作间及施工的便利条件。

2、负责提供修理电梯所需的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

3、负责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

4、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并按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

款。

五、 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图纸认真组织修理。

2、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

3、对施工场地原有的设备和成品做好保护工作。

4、凡因施工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均由乙方承担。

六、 质量标准及验收

1、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安排工程验收工作,甲方应当派人参加,

甲方如果不参加验收,则乙方可以组织自行验收;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验收结果签署验收报告。

2、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工程验收产生的异议由 作出最终的验收结论并依据该机构的验收结论来履行协议。

3、甲乙双方同意参照劳动局验收规范及验收方法,对以上确认项目进行验收。

七、 工程保修

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个月,自甲方签署验收报告的次日起计算。

2、对于易损性照明灯具(指白炽灯、灯泡),乙方只负责安装时一次性提供,如需更换,由甲方负责购买。

3、甲方在电梯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划痕、外力变形等损害,乙方可以予以维修,但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

八、 违约责任

1、若甲方因未如期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便利条件而导致乙方延误工期超过3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实际损失补足。

2、若甲方未依据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期一日,甲方需按应付施工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延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当于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实际损失补足。

3、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竣工,每延期一日,乙方需按甲方已付施工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延期竣工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当依据乙方的实际损失补足。

4、若乙方交付的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需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期间如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每影响一天,乙方需按协议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则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价款30%的违约金,如果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依据实际损失予以补足。

九、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 附件组成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相关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

部分,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协议书

( )本协议协议条款

(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本工程效果图

( )本工程报价单

十一、其它

1、本协议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符,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梯保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篇十二

乙方: 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将塔吊设备承包给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后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基本情况、维护保养期限、合同总金额

1、设备基本情况:甲方需乙方进行维修保养的塔吊设备共2台,型号均为波坦mc170a-2c,生产厂家为张家港波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使用1年,现在使用地点为宁波市甬江特大桥施工工地。

2、维护保养期限:2台均为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3、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圆整。

第二条:维保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及期限

1、维保费用的计算:为每台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2、维保费用的支付方式:按月提前支付,支付时间为每个月的第一天。

3、维保费用的支付期限:按每月第一天计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维保的范围、具体项目、方式及要求

1、维保的范围:乙方负责对塔吊的电气系统和可运转的机械部分进行维保,其中不包括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

2、维保的具体项目:乙方每月对每台塔吊进行两次的定期机械、电气维护,此外日常使用中如果塔机出现故障乙方人员随时赶往现场进行维护。

3、维保的方式:乙方只提供现场的人员维保服务,不提供任何维保所需的零配件。

4、维保的要求: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采用100%原厂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同时在维保时提供两名相关人员协助操作。

第四条:塔吊原技术资料、图纸、维保记录等的提供甲方应提供给乙方一整套塔吊从开始安装到使用至今的所有出厂原始资料、安装调试记录、维保记录、电气和机械的零配件更换记录的复印件,同时告知乙方厂家的维保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于乙方更全面的掌握塔吊使用过程中的所有细节信息,有助于更迅速和彻底的解决各种现场故障以及合理地安排维保的具体项目和时间。

第五条:维保前甲方的相关准备工作

经过乙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实地查看,针对现在塔吊的使用情况,乙方提出以下在维保协议签订前甲方必须完成的相关准备工作如下:

1、整机检测:由于塔机整机已经使用一年,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委托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对塔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校核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合格证明,以确保机器不含有使用的安全隐患。

2、现有问题排除:乙方要求甲方在塔机交付乙方维保前,对塔机上的所有机械结构进行一次检修,将所有现在塔机上缺少的安保设施完全恢复,同时对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电气柜、箱、线路等进行一次彻底整改并经双方签字后确认。

3、双方对现存问题的共识:乙方经过了解和实地查看,对塔机的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现象很重视,考虑到未来对塔机使用可能造成的影响,要求甲方和制造厂家联系并从根源上解决此问题,如果此问题未得到最终彻底解决,由此(即起升电机调速电阻频繁烧坏)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更换电阻、停工)和连带损失(如烧坏电机和电气线路、因更换电机长时间停工)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维保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并对乙方的维保工作的具体项目和时间安排提出自己的要求。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维保工作中的任何细节内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保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维保期间乙方人员提供食宿。

(2)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工具、时间安排等以辅助乙方的维保工作。

(3)甲方有义务在维保过程中及时提供给乙方原厂生产的机械零配件和同品牌同型号的正品电气零配件,如因配件供货不及时或配件本身的质量问题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督促塔吊司机遵守设备操作使用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并随时告知乙方设备的工作运行情况,如隐瞒设备真实运行情况使设备带病工作或由此造成乙方维保不到位,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并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如果违规问题不能彻底杜绝,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有权提出维保工作中的零配件计划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采购,如果因为甲方原因零配件无法及时供应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有权提出每月定期维保的时间和项目并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维保期间的工作安排,如甲方无法及时配合应提前通知乙方,对于由于拖延乙方的维保工作造成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4、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每月两次定期对塔吊进行维保,同时在日常使用中如塔吊出现故障需要维修,乙方维修人员应在四小时以内赶赴现场进行及时处理。

(2)乙方有义务督促甲方对于塔吊的供电电源部分、塔吊的基础部分、塔吊的焊接结构件等进行定期检查,但这些项目并不属于乙方的维保工作范围,所以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有义务对于在维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提出解决办法,如因甲方拖延未及时解决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有义务对每一次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保工作中的所有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记录并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延迟支付乙方维保金时,乙方将暂停所有维保工作,因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如不按期支付维保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维保金和(或)暂停所有维保工作,暂停维保工作期间乙方将不承担任何因塔机故障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连带责任。

(2)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3、除以上条款外,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的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裁决,仲裁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经双方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的合同附件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和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盖单位公章,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个月的预付维保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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