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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购销合同律师函(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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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购销合同律师函(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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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一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我委托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因买卖合同尚欠我委托人货款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付款期限已过。但至今,我委托人仍然没有收到贵司的这笔货款。

本律师认为:贵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鉴此,本律师郑重向贵司催告:希望贵司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如果贵司再不付款,我委托人将诉至法院。届时贵司须向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委托人的全部损失;并且须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另外,友情提醒贵司: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中心已经开始从司法机关征集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公众开放的。我们相信贵司肯定和我们一样,也不希望这种有损贵司信用的事情发生。

因此,望贵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给予书面答复,并切实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请思之慎之,以免讼累!

顺颂商祺!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二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_________有限公司:

北京市_________师事务所接受北京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合同款项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根据我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查明如下事实:___年___月___日贵方与委托人购销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购买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贵公司在收到等额发票及付款通知书后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总额;合同还约定由委托人完成______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并签订了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由贵公司分四次付清,在调试验收合格十日内须支付完95%的工程款。后委托人按时交付太阳能设备,并完成安装和调试,经贵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贵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全部约定款项,但至今仍拖欠_________元不予支付,且多次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表明: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承揽合同,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而贵公司拖欠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贵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立即支付合同款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按照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据我委托人陈述,仍然愿意与贵单位友好解决此事,敬请贵单位接收此函告后,及时支付欠款,避免双方诉讼之累。

本律师函以传真(快递)形式送达。

特此致函!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三

〔20__〕晋正律函字第16317号

山西东辉集团赵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代理人,就贵司拖欠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工程款事宜,特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贵司与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存在线路工程建设的合作业务。线路工程完工后贵司因内部问题一直无法完成送电事宜,致使工程款无法按进度结算,现已对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严重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请贵司务必于接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指派相关人员与山西京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或本律师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贵司将承担以下后果:

1、除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欠款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

2、引起司法程序的启动并由贵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给贵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山西正清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靖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四

吴: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弄*号*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__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__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

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

3、20__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566.9元。

4、20__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

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

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

1、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270.694元,清单如下:

39198+39198+39767+41755.3=159918.3,按50%比例计取:159918.3*50%=79959.15元;

2783.272*4=11133.088,按50%比例计取:11133.088*50%=5566.544元;

205*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50%=410元;

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50%=735元;

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总计为131,270.694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

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037.594元,计算方式为:

763566.9+131270.694-578800=316037.594元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2月27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五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先生

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_______先生的委托,特指派本所_______律师,就你对于我当事人名誉侵权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风险提示: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据查证,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你先后多次跑到_______先生的公司进行谩骂吵闹,捏造事实、夸大影响,企图破坏我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引起公司其他员工围观议论,不仅影响到_______先生在公司的名誉,还致使公司无法正常工作;

在此期间,你持续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我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影响其正常生活,给我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精神造成严重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本律师认为,由于你的侵权行为,导致我当事人受到严重侵害,也给我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基于你的侵权行为给我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名誉都造成了极大损害的事实,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妥善的解决相关事宜,现本律师慎重函告如下:

你应当及时停止骚扰行为,向我方当事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否则我的当事人有权采取一切合法途径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望你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我当事人联系并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如若继续实施名誉侵权行为,我方将就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侵权责任!特此函告!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六

中国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楼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_____

te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函(________)__________律函字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律师就解除委托人与贵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公司与贵司就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号楼(位于_________________街区________号楼一、二层及地下室)房屋等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十条10.4(1)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超过15日,则视为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七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

函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接受______委托,就贵公司向买受人______逾期交房事宜,委托本律师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

___年__月__日,贵公司与我委托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我委托人向贵公司购买____期____栋____室,贵公司应在___年__月__日交房。但是贵司至今仍未履行向我委托人交房的义务,逾期交房6个月之久,已违反合同约定。根据买卖合同第____条逾期交房责任中约定:超过了____日交房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现我委托人多次与贵司交涉解除合同并提出退房要求,贵公司均未答复。

贵公司逾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已严重侵害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我委托人已付购房款____万元,并按照已付房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本律师建议贵公司慎重从事,依法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在收到本律师函10日内办理我委托人提出的退房事宜。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否则,本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顺祝商祺!

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八

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黄建刚律师、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服装出口供货合同一案致函如下: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1、20__年9月21日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出口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贵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量、品质和方式向委托人履行供货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合同约定货物的加工单价为11.8元/条,由于贵司加工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故双方经协商将部分货物转移到第三方整理及包装,后贵司与委托人在结账时将单价调整为11.5元/条,并收付了货款人民币575,000元,但贵司至今未开具该笔款项的增值税发票,致使委托人不得不缴纳17%的税费。

3、因贵司未按时按质交货,致使委托人有15箱货物未能出运,产生了相应损失,且因货物品质不合格致使委托人在外包装产生了整理费损失,且整理后出运费和进仓费皆由委托人支付,依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贵司承担。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开具5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交付给委托人,并支付委托人92,737.18元的税费损失;

2、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未能出运货物损失人民币25,627.5元;

3、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日内支付委托人整理费用和杂费人民币100,493元,及进仓费人民币17,260元。

4、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黄建刚 律师

袁 丽 律师

20__年6月29日

购销合同律师函篇九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1、20__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__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__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为避免造成扩大损失,望贵行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委托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2、如因贵行原因致使委托人产生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贵行及其他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贵行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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