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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心得体会(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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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心得体会(大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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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从而不断提升自己。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一

在法律界,“以案说法”是一种很常见的探讨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官和律师们通过案件的背景、事实和判决结果,分析和探讨法律规则和原则。在参与“以案说法”的过程中,我不仅能够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还有机会从中受益,形成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

在“以案说法”的讨论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合适的案例。选择一份案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案件可以有足够的法律争议点和讨论点。此外,要选择一个具有复杂性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便从中学习法律的实际应用和解释。最后,需要考虑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对公平正义的贡献。选择一个好的案件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在专业上得到锻炼,还能够培养更加细致入微的思维方式。

第二段:案件的事实是决定因素

在“以案说法”的讨论中,案件事实是决定因素。事实是确定案件的背景和结局的基础。法律规则的灵活应用和法律原则的强制完善,都需要以事实为基础。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和了解之后,往往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判断。法律人员需要时刻对事实保持关注,并做好深入挖掘的准备,才能做好开展“以案说法”的工作。

第三段:方法的选择很关键

在“以案说法”的讨论中,方法的选择非常重要。合理使用各种法律和认识方法,将能够使案件的分析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精确性。例如,可以使用归纳和演绎思维方法来进行案件分析并保护其证明。还可以通过比较、批判和制度研究等方法来将案件的深度学习融入到法律规范和体制中。当我们使用合适的方法去解决案件问题,就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结果。

第四段:案例的学习要全面深入

“以案说法”的过程中需要全面深入地学习案例,包括背景、事实、证据和判决结果等。在学习案件时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与法律的关系,允许案例不断地影响法律解释和制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实际操作等方式,来了解案件的实际运用和意义。案例的学习是一个不断深入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在不断的思考和研究中不断提高。

第五段:案例的体会要有所领悟

通过对案例的学习和研究,能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优势和不足,加深对法律制度的领悟和认识。并且,案例还能启示我们在解决其他问题时,能够运用所学习到的法律规则和知识,更好地解决问题。不同的案例也能够引导我们去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从法律的相当以及实践运用的角度,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

总之,“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学习和探讨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探讨,我们不仅可以学习法律知识、技能和方法,而且可以从中得到许多启示。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挑选好的案例,合理运用方法和技能来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通过对案例全面、深入的学习来得到更深入的理解和判断,进而得到“以案说法”的领悟和体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水平。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二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4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当地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014年2月28日,当地法院裁定撤销萧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当地司法局及时将萧某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

当然,并非所有的社区服刑人员都像萧某一样,因为表现不良被给予警告,极个别人因严重违规、屡教不改,又回到监狱。也有像一下一个案例中的张某一样,遵守相关规定,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减刑的。

张明(化名),男,63岁,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1月24日,张明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张明前往罗湖区司法局东门司法所报到,并于3月23日正式入矫。

根据管理类别,张明每周都会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电话通报一次,每月前往司法所报到一次,一个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并提交思想汇报。此外,他手机须保证24小时开机,当他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深圳时,还须向司法所请假。最近一次面谈中,张明提出请假5天,回老家采草药配合治疗。3月5日,回到深圳的张明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并销假,还比他原定返回的时间提前了两天。

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张明对于认识自身行为违法的问题,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矫正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张明表扬12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13年5月印发)》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综合审定了张明的情况后,市司法局2013年10月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市中院。

今年1月22日,市中院裁定:张明(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多次受到加分和表扬,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其予以减刑6个月。

“当时确实太激动了,感觉像是在做梦,没想到在社区服刑也可以减刑。”时至今日,回想起当天拿到裁定书的一幕,张明仍然感触不已。今年春节,孙子呱呱坠地,双喜临门的张明发誓一定诚心改造,做合法守纪的公民。

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法院等部门的核查。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三

在大学生活中,选修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选修课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拓宽知识面,丰富个人的修养,还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作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选修了一门“以案说法”的课程。这门课程以案例为依据,通过提供充实而具体的案例,引导我们深入思考和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不仅提高了法律素养,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文章第一段:引入选修“以案说法”课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以案说法是一门非常经典的法学选修课程。这门课程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并培养批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在学习这门课程之前,我对法学知识只是有一些基础的理论认识,对具体案例的应用和分析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选修这门课程,对于拓宽知识面,提高法学素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第二段:选修“以案说法”课程的学习感悟

在学习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发现通过案例分析法可以更生动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通过老师提供的典型案例,我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同时,案例分析也促使我深入思考和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培养了我批判性思维的能力。通过与同学们的讨论和辩论,我逐渐养成了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的习惯。

文章第三段:案例分析带来的实际运用能力的提升

在学习这门课程后,我发现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以前,我面对法律问题时常常感到迷茫,不知道如何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分析。通过学习案例分析法,我学会了从案例中寻找线索,运用理论知识来解释和分析案例,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思维框架。

文章第四段: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案例分析法不仅帮助我提高了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也培养了我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这种综合分析的能力不仅在法学领域有用,对于其他学科也非常重要。

文章第五段:对选修课程的总结与展望

通过选修“以案说法”课程,我不仅提高了法学素养,还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这门课程的学习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案例分析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通过案例分析来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同时,我也期待能够进一步学习更多实用的法学知识,提升自己在法律领域的竞争力。

总之,选修“以案说法”课程是我大学生活中非常宝贵的一段经历。通过深入案例分析和思考,我提高了法律素养,培养了批判性思维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这门课程的学习对我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我深信,通过不断学习和运用法学知识,我将会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员,为社会和人民作出贡献。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四

(文科类)

课程名称: 以案说法 专业班级: 20数字出版(1)

2020——2021学年 第 二 学期

一、案情简介

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至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诉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遂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利益平衡等复杂问题。本案确立了对“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

(一)《新华字典》是否具有商标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新华字典》是进一步确定其能否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它对此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庭审后,法院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新华字典》的意义

1.由于历史原因,“新华”一词的中文标识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新华字典》也不例外。词典诞生之初,无论是词典内容的编纂,还是词典名称的获得,都具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和民族意志。然而,从1957年起,商务印书馆一直是《新华字典》独家出版和出版的主体。辞书量已超过5亿册,在多次修订编纂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组织者作用,对《新华字典》内容的修订和质量保证起到了重要作用。

2.从使用证据的角度看,商业印刷企业使用《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具有主观意义和客观使用行为。而且,“新华字典”的标识被商务印书馆广泛而长久地使用,使消费者认识到了与商务印书馆的对应关系,并始终得到了一致的认可和维护。

此外,一审判决还引用再审案件,进一步证明书名可以与图书内容分离,可以根据出版者的出版行为来确定货源,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

(二)《新华字典》是否属于字典商品的通用名称

本案中,华文出版社辩称《新华字典》是一个传统的字典商号,当然它不具有显著特征,因此不应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提交了几位公证人证明其主张,包括部分第三方出版社出版的《新华字典》系列字典和购书单,以及现有的以《新华字典》为名的电子词典。

法院认为,常规通用名一般由全国相关公众的共同理解来判断,专业工具书、词典所列的商品名可以作为参考。因此,《新华字典》是否属于辞书商品的俗名,应该以全国相关公众的共识来判断。华文出版社的证据只能证明,截至目前,字典市场已有约30家出版社出版了含有《新华字典》的字典,但无法证明上述字典的销售范围、数量、期限等相关数据。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50%的市场份额相比,仍然是个小数目。因此,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作为《新华字典》的独家出版者,是全国消费者认知习惯中最权威、最可靠的,形成了一买就买的消费习惯,其他主体出版《新华字典》不能使消费者割裂《新华字典》与商务印书馆的关系。

同时,一审法院援引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审字(2011)第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由于特定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长期独特的供应商和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产品与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仍具有标明商品来源的意义,不能认定为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新华字典》由商务印书馆作为唯一主体提供了60年。在市场中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在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新华字典》属于产品与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市场上具有标明货源的意义和功能。它具有鲜明的商标特征,能够识别货源。

(三)《新华字典》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一审法院从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认知、使用《新华字典》的期限和销量、宣传《新华字典》的期限、范围和地域范围三个方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结合商务印书馆提供的证据。

其次,判决既保护了未注册的《新华字典》驰名商标,又注重平衡《新华字典》与出版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关系,促进知识文化传播。判决书明确指出,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本身的专有使用权,而不是商标所附的商品。赋予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字典出版的专有权,不会导致字典行业的垄断。通过商标保护的方式,商标权人可以更好地承担起商品质量保证的法律义务和知识传播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五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还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每年都有无数的酒驾事故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然而,一些人仍然对酒驾持漠视的态度,不重视酒后驾驶的危害。正因为如此,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大众普及酒驾的危害以及如何避免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一段:引言

酒驾是一起常见而又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了许多生命的损失和家庭的痛苦。然而,一些人仍然会醉酒后开车,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之不顾。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深入了解酒驾的危害以及如何避免酒后驾驶。

第二段:案例分析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酒驾的危害。2019年12月,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酒驾事故。当时,一个喝醉的年轻人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由于酒精影响,他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撞上了一辆行驶在前方的大货车。事故造成了驾驶员当场死亡,同时还有一名乘客和货车司机受伤严重。这起酒驾事故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酒驾不仅危害自己,也危害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酒驾的危害

酒驾可以被称为“移动的炸弹”,这并不夸张。酒精会削弱驾驶者对路况的感知能力和反应速度,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喝酒后,人们的注意力会下降,视觉、听觉等感官也会受到影响,容易发生判断错误或疏忽大意。此外,酒精还会干扰人们的平衡感和协调能力,使驾驶者在紧急情况下无法正确操作车辆,造成事故。因此,喝醉驾车是非常危险的,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

第四段:如何避免酒后驾驶

为了避免酒后驾驶,每个人都应该有清醒的头脑和正确的态度。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明白酒后驾驶的危害和法律的严惩。其次,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监督,社会应该不断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提高对酗酒驾驶者的潜在威胁的警觉性。此外,个人也要注意自我约束,不要贪图方便或者觉得自己只喝了一些酒就可以驾车,保证自己处于完全清醒的状态下驾驶。

第五段: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和探讨,我们深刻认识到酒驾对人们生命安全的重大威胁。为了遏制酒驾违法行为,社会各界都需要共同努力,加大法律的力度以及对酗酒驾驶者的惩罚力度。同时,个人也要自觉抵制酗酒驾驶的行为,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道路上形成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六

失足的蹶马——强奸犯罪

【案例回放】

(一)淫秽书籍惹的祸

陈辉是陇西首阳镇高二学生,案发时年方17岁。

陈辉的家庭在首阳镇可算得上是比较贫穷的了,一家七口人就住在三间矮土房里。为了有个儿子,郑军的父母接连生了六个女儿后才生下了他。家庭的拮据使陈辉从小就有个理想,一定要考上大学,将来要让父母过上好日子,因此,他下定决心发奋读书。平时非常听话,从不和人闹事,放学回家后就一直爬在桌上学习,而且学习成绩一直都是名列前茅,别人都说陈辉准是个大学生。这一点使全家引以为豪。

一天,他在家做作业至次日凌晨1时许,因为一道数学题受阻而躺在床上清理思路时,却想起了自己在高一时看过的淫秽书籍中的内容,书中的男女情色情节在他脑海里怎么也挥之不去。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他一时间难以自制,遂萌发强奸“雅琪”美发屋留宿女学徒的邪念。陈辉翻身下床,穿浅蓝色毛衣窜至美发屋的后院,推开铝合金窗户发现屋内只睡一人,就捡起院内的木棒赤足悄悄从后窗户钻入屋内,当他双脚刚站在屋内窗边的床上时,熟睡中的女学徒魏小丽被惊醒,魏当即大喊:“是谁,你要干什么?”胆怯的陈辉二话不说照魏的头部一顿乱打,木棒打断后,陈辉仍未罢手,他又用拳头、瓶子再一顿猛打,魏小丽被打得满脸是血,高呼“救命”,恰在此时陈辉听到有人敲门,此时,陈辉吓得不知所措,心想,魏小丽肯定记住了他的长相,于是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歹念,他拿起理发店里用的剃头刀割向了魏的右颈部。经陇西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魏小丽被刀片割断右颈部动脉,系流血过多而死。

小丽的父亲提起女儿就泣不成声,他怎么也不相信懂事的女儿会遭这种不测。小丽的母亲因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而一病不起,使得这个本来就不富裕的家庭因此而陷入了万丈深 渊。小丽是他们一生的骄傲,三个孩子中她排行最小,不仅最懂事,而且对家中一切也照料的有条有理。小丽高中毕业后就留在家里成了顶梁柱。小丽的父亲有一个愿望,那就是等小丽手艺学成后,靠她给家里挣点糊口的钱,然而这一切都成了泡影。

(二)无知导致的强奸罪

小刘(17岁)和和小范(未满14周岁)是邻居,自小相识。两人背着父母搞“恋爱”,在两情相悦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没想到几天后就因涉嫌强奸犯罪被带到了派出所。法律知识的淡薄,使得小刘这一刻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后悔不已。

(三)离家出走的遭遇

小华(12岁)是初二学生,经常去网吧上网,很晚才回家,甚至有时夜不归宿。事发当天,母亲因为她上网批评她,小华一气之下,跑出家门去网吧上网。过了一会儿,小华的网友小林(16岁)来到网吧,两人一块上网玩。这时,小林的朋友小刚(17岁)也来到网吧,提出让小林带上小华一块出去玩,小华欣然同意,4人一起打车来到门头沟区一胡同的平房内。

小林提出想和小华交朋友,小华不同意,想往外走,被小刚等人拦住。小刚让小林单独劝小华,小林跟小华说,假装他们是男女朋友,小刚就不会把她怎么样了,并说他们只是演戏给小刚看。结果小刚让小林和小华当着他的面发生性关系,又拿着一根带钉子的木棍吓唬小华。小林和小华钻进被窝,小华本想做样子,没想到小林假戏真做,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小刚又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

两个本应在校园里学习的花季少年,因为过早地失去了正常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跌入了犯罪的深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两被告7年和5年有期徒刑。

(四)放学路上的罪恶

2008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肖某在本县儒林镇梯田路边,见有学生5人放学回家,便抓住女学生黄某(9岁),强行脱掉其裤子,用右手摸黄某阴部,抚摸后将黄某府卧,然后从衣服口袋里拿出废注射器,从水沟里抽水,对黄某屁股上注射了2针,后又将黄某抱起,用右手食指扦入黄某阴道。经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条索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制警示教育】

一.强奸犯罪属重刑犯罪,年满14周岁犯强奸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比较而言,强奸犯罪属重刑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规定强奸犯罪,最低刑罚期为3年。若有法定的一些情形,如情节恶劣;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刑罚很重,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

强奸犯罪刑事责任年龄较一般犯罪要低。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规定我国强奸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14周岁。

公民具有性的自由和权利。侵犯公民性的自由和权利可能会导致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中陈辉,案例

(三)中小刚、小林都是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行使强奸行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刚、小林是未成年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两小刚、小林7年和5年有期徒刑。

(四)中肖某以追求刺激为目的,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肖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两情相悦,偷尝禁果可能导致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犯强奸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采哪种手段,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只要意图奸淫幼女并实施该行为,就构成强奸罪。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中小刘正是在这种情形中不知不觉地犯下了强奸罪。

法制警示:两情相悦,偷尝禁果可能导致犯罪。

四.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不受防卫过当限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害人或他人对一些不法侵害行为都有其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就会涉嫌伤害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个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条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说明,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暴力犯罪,受害人或他人可对侵害人实施防卫且不受防卫过当限制。当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假借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就涉嫌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警示:强奸犯罪过程中,受害人不受防卫过当限制侵害人这时也会面临极大危险,一时冲动可能招来灭顶之灾。

五.性交易可能触犯强奸罪

一些不良青少年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不加自制的性冲动中,可能通过那些地下性交易市场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这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特别是会触犯强奸罪。男方若明知女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仍然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过对方是否愿意,也不管男方是否支付嫖资,男方都涉嫌强奸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嫖宿幼女罪,现在非议之声日起,该罪名的合理性已经遭到社会质疑。若不论你是否知道对方为幼女,只要嫖宿幼女的都以强奸罪论处,性交易涉嫌强奸的可能就更大了强奸罪。

【思想道德警示教育】

恪守性道德原则,遵守性道德规范

1.双方自愿原则。自愿是以不违反社会公德为前提。

2.无伤原则。不伤自己,不伤对方,不伤后代,不造成精神污染。3.爱的原则。躯体感受与心理感受有机融合。

4.婚姻缔约原则。圣经上有句名言“性交只有在结婚的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5.科学计划生育原则。

6.性禁忌原则。某些遗传病及家庭伦理道德都有性禁忌要求。

【安全警示教育】

一.骚动的青春很危险。

(一)陈辉的犯罪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表明了对学生性心理健康教育和性道德教育不容忽视。

今后要对中学生进行把性的兴趣转移到健康的兴趣上的正面教育,让意志薄弱的个别学生认识到性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我国人们对性犯罪嗤之以鼻,性犯罪对父母、亲戚的名誉影响极其严重,使亲人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无脸见人,也辜负父母十几年的养育之恩,整个家庭也会因一时的冲动而崩溃,同时也将把自己一生葬送。

二.自我防范更重要。

在性侵犯案件中,被害人多为未成年少女或幼女,由于女孩年幼社会经验较少,缺乏防范意识,故她们个人心理行为的缺陷会导致自己成为受害者。

未成年人强奸类犯罪在“恋人”、熟人之间发发生频率较高。这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接触机会较多,对被害人生活规律、作息时间以及家庭情况等比较了解,犯罪嫌疑人开始即存在不良居心,较容易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有利时机和地点司机作案。

温馨提示:未成年少女在平时生活中要保持警惕、自尊自爱,对待不怀好意的人,应主动回避,尽量疏远,减少接触和交往。同时,若有被骚扰情况发生,应该及时向家长、老师反映,严重的应及时报警,依靠外界的力量来教育、帮助对方,依靠司法机关保护自己。

三.家庭监护是关键。

司法实践中发现不满16周岁少女和儿童成为性侵害主要对象,一方面是由于部分未成年少女出于对性行为的好奇,追求刺激,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缺乏自尊自爱; 或是思想单纯,轻易相信他人,盲目陷入所谓的“爱情”之中,导致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角度讲,他们选择少女和幼女作为性侵害对象,正是利用了这一群体年龄小,比较天真好奇,缺乏性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对熟悉的人不设心理防备,容易顺从犯罪人的意识不知反抗等特点。

四.保留证据很重要

青少年性犯罪案件大多在熟人之间发生。受害人也多为未成年女性。受害人遭遇伤害后受传统观念影响,畏惧舆论压力,或慑予加害人的威胁,往往忍气吞声,不敢告发。等觉悟后再去告发,因时过境迁,很难收集到有力证据,反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在强奸案发后,受害人保持清醒头脑,及时保存和收集证据很重要。

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首先前提是发生性关系,能够证明证明这肿关系的包括被害人内裤、阴道擦拭物、及可提取的分泌物,嫌疑人的阴部擦拭物、内裤、阴部毛发,目击人证言,双方冲突的录音、视频等。其次确定性质,即违背妇女意志,这个基本上靠被害人陈述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强奸案发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犯罪,受害人应及时报案,切忌先行私了。自己拿不定注意,在保留证据的前提下不妨在第一时间告诉家长,商量后再做决定。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七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以案说法”是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法律方法。所谓“以案说法”,就是通过具体案例中的诉求状况、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一系列细节来阐述法律原则。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也深刻认识到了“以案说法”这种方法的重要性。下面,就让我从自己的角度为大家分享一下“以案说法”带给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如何运用“以案说法”方法

“以案说法”方法的核心就在于案例,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我们需要精心挑选一些贴近实际、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对于案例中所提出的诉求要有准确的把握,弄清楚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利益关系,从中寻找出本案的核心问题;其次,在采集证据上,需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并在批评别人的证据的同时,也要深入分析自己的证据,避免错过关键证据;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们需要认真查阅法典或者其他相关拓展材料,对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到法律问题的本质。

第二段:“以案说法”方法能够带来的收益

“以案说法”方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它可以让我们将抽象的法律原则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真正地将法律理论融入到实践中。在运用“以案说法”方法进行分析时,我们需要紧紧抓住案例中的核心问题,逐步地剖析出各个细节,这既能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原则,又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的关键点。此外,通过我们自身的不断练习,我们还能够逐渐提高自己的逻辑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第三段:“以案说法”方法的局限性

当然,在运用“以案说法”方法进行分析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方法的一些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如果选择的案例过于特殊或者在法律层面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那么我们所进行的分析也就会失去一定的实际意义;其次,在分析中,我们很难避免对一些细节进行过度的剖析,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盲目地扩大了问题的范围,而失去了原本的重点;最后,不同的案例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我们需要在比较不同案例的同时,要注意各自的背景和情境,避免将一个案例简单套用到其他案例中。

第四段:“以案说法”方法的适用范围

尽管“以案说法”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合适的情境下,它仍然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方法。特别是在诉讼或者调解等实际操作中,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剖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案件本质,提高案件判决的准确性。同时,这种方法也有助于增强我们的法律专业素养,让我们更好地挖掘法律知识背后的思想内涵。

第五段:总结

回顾这几年来自己在学习法学专业过程中所感受到的,我认为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逐步深入理解法律原则是很值得大家去尝试的一种方法。当然,在这种方法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真对待,积极探索,相信我们一定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走得更加精彩。因此,我们可以说,“以案说法”是一种既成熟又灵活的法律方法,如果大家能够熟练地掌握这种方法,无疑对于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和学术研究会有非常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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