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一
高人民***民事行政检察厅
1993年6月28日,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分局与重庆市金昌商务公司订立《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九龙坡房管局将已竣工的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平街层非住宅用房中建筑面积259.44平方米、公摊面积41.51平方米(共计300.95平方米)的部分,以每平方米4300元的价格,共计129万余元,出售给金昌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金昌公司承担;金昌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款50万元,余额于1993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按占用资金月利率1.8%计算利息,由金昌公司承担,如不按时结清余款,按余款原息的两倍加收罚金;金昌公司付清50万元时,九龙坡房管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同年8月14日,金昌公司向九龙坡区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33018余元。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了房屋四至墙界,产权监理所进行了现场登记勘查,金昌公司于8月1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日,双方在产权监理所鉴证下,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再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房屋的四至墙界。金昌公司于1993年8月5日和12月24日分别支付购房款50万元和10万元,余款未付。
1993年7月5日,金昌公司与重庆兴华日用杂品公司订立《商场租赁合同》,将所购房屋租给杂品公司使用。11月初,经双方实地丈量,发现房屋面积不足,遂协商解除了租赁关系。此后,金昌公司以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少35.32平方米为由,与九龙坡房管局协商未果,于1994年12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隐瞒事实的过错,交付给金昌公司的房屋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35.32平方米,且被阻隔、占用,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一、九龙坡房管局将本区杨家坪团结路特1号渝西购物商城内商场房屋共计300.95平方米交付金昌公司;二、九龙坡房管局按月利1.8%赔偿金昌公司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28.44万元;三、金昌公司付给九龙坡房管局69.4085万元。九龙坡房管局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九龙坡房管局不按合同约定交足房屋面积,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并按约补足房屋面积;金昌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付清购买房屋的价款;该纠纷是因九龙坡房管局未交足房屋面积引起的,九龙坡房管局应负主要责任。但金昌公司以此为由,拒不付清购房款,并扩大自身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判决将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判归金昌公司,违背双方约定,应予改判;鉴于九龙坡房管局所补商场位置的差异,可适当多补面积作为补偿。据此判决:一、维持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九龙坡房管局在金昌公司所购房屋处将后墙拆除向后延伸补足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金昌公司;四、九龙坡房管局赔偿金昌公司19.908万元,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按月利率1.8%计付延期利息。
金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川民再字第63号再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九龙坡房管局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金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约定双方买卖的是购物商场营业大厅内部分非住宅用房,九龙坡房管局在该大厅内有履约能力,一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将该大厅的部分房屋判决归金昌公司所有,以及由九龙坡房管局适当赔偿金昌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二审判决由九龙坡房管局另行搭建房屋履行合同,违背双方约定,应予纠正。据此判决:撤销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
九龙坡房管局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向四川省人民***申诉。四川省人民***经过审查,认为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故提请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最高人民***审查后认为:(一)再审判决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房屋判令当事人予以买卖,违反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本案双方对所买卖的房屋四至明确,与金昌公司在《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的房屋四至一致。再审判决强行责令房屋出卖人将自己已经出租给他人的其他房屋卖给金昌公司,替换合同约定的买卖标的,且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4300元,而再审判决强令买卖的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748元,两处房屋的总价相差103万元。再审法院异地履约的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侵害了九龙坡房管局的财产所有权,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二)再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再审判决要求九龙坡房管局异地履约安置金昌公司的房屋,九龙坡房管局早在1993年起已全部出租给其他众多商家,按再审判决执行,这些租赁户不得不与九龙坡房管局解除租赁合同。这不仅侵害了租赁户的利益,也给九龙坡房管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新的纠纷发生,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据此,最高人民***于1997年12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于1998年5月13日作出(1998)民监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在最终处理的结果上达不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抗诉书认定的事实,认为九龙坡房管局与金昌公司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在审理中双方均同意退房,故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予解除。遂于1999年3月2日,以(1998)民提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1994)九民初字第2466号、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1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民再字第63号民事判决;解除双方订立的《购买房屋合同》,金昌公司将所购房屋退还九龙坡房管局,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购房款60万元及贷款利息;九龙坡房管局退还金昌公司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33018.23元。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二
2001 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 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 025元 (569桶×50公斤×4 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 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 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 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 27 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推荐阅读: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法案例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
关于
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
其他
补救方法。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2001年7月——2002年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02年1月 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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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三
9.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9.2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四
需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八人餐桌主要参数:主架采用马钢国标1.2mm厚50*50mm直径方管,经焊接,打磨、抛光、酸洗、磷化、喷塑处理。主架外表光滑、无结疤。毛刺、假焊、虚焊。结实耐用。
餐桌面板:规格220*60,采用上海优质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经过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来老产品要耐用两倍以上。颜色灰白。
坐凳:采用广东优质玻璃钢看台座椅。结实耐用。美观大方
二、交货期限及地点: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货(本合同生产周期为7天)。
2、交货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订快餐桌椅由供方负责运送、安装,运费由供方承担,送到需方指定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币1056元整给供方,本合同以预付定金到帐后的次日生效。如预付定金延期到帐,本合同所订交货日期顺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供方;货到后,剩余货款一次付清。
五、售后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方对所供产品执行″一年保修″的原则,即在一年保修期内,属家具质量因素而导致的故障(除人为因素)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供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但要收取相应的维修成本费用。
六、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交货延期,必须告知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将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邮寄给需方审阅确认;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货,必须在原订交货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备注:
1、运输搬运过程中如有损坏,供方需调换。
2、所购产品到达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负责搬运安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涂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五
乙方(买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补充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街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卖给乙方,乙方对此房产现状无疑义。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_________;即人币小写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整,即小写_________元整。
四、乙方自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无任何产权及经济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七、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甲方应在房产交易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乙方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应退还乙方定金,并赔偿给乙方与定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加条款: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六
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预付款_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___
2、违约责任:
c、迟延送货或提货的,违约方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款的1%作为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定金,并需每日按合同货款的1%承担违约金。
2、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对已购商品不满意,7日内在包装和商品没有损坏、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换货(定做商品、处理品除外),因换货产生的运输费及劳务费由甲方承担。
家具“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即9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8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可以选择免费修理或换货;三包有效期余下的时间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修理;“三包期限”计算方法按《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
甲方和乙方出现质量或服务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到爱家投诉,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七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行纪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___________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行纪人对自己所占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若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若不能及时联系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增加报酬数额的确定方法是_____。
第五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商品,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六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七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也可以作其他约定)。
第九条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额是_____,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与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方、行纪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买卖合同的案例篇八
7.1运输方式: 。
发货地点: 。
到达地点: 。
收货人: 。
7.2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
7.3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