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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一
一、建立有效的职业卫生组织机构。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职业卫生总体情况,包括企业概况,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防护设备情况,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日常监测及职工体检情况等。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组织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考核。4.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
二、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 1.职业卫生岗位责任制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组织、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开展日常职业卫生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负责作业场所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管理人员职责:
车间:
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督促职工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开展作业环境治理。
设备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特别要做好检维修状态下的职业危害防护工作。
技术部门:
负责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尽量用低毒代替高毒、无毒代替有毒。
物资供应部门:
负责购置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人事劳资部门:
负责职业病危害劳动合同告知,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和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功。
财务部门: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投入落实到位。
工会: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员工的职责: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义务人:
申报内容:
申报实限: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二
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的实体型企业,公司现有种植基地120余亩,主要种植品种有;西兰花、仔姜、三月瓜、青椒等各种四季瓜果类有机蔬菜,公司主要面向韩国市场。公司下一步还将带动地方各小型种植农户,利用公司现有平台扩大本地方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本公司致力于种植各种无公害有机蔬菜,并带动地方各农户科学的种植,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培训出一批现代化的新兴农民,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司机构框架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每个员工都要树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集体主义观念,要有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的思想和举动,对于在集体荣誉和利益面前当“老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私自利用职权之便用公司利益耍好卖乖的领导要免职,员工要调整岗位,直至开除。
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农业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外出学习、考察的'条件和机会,员工要强化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农业公司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身先垂范;坚决反对摆官架、打官腔和“假、大、空”行为;坚决反对不懂装懂,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创新”。
9、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团队守则:
1、爱企业,爱家庭,自尊自爱。
2、团结协作,集体奋斗。
3、崇尚竞争,鼓励超越。
4、重视内外沟通,讲求协调发展。
5、积极进取,大胆创新,不断为团队注入新的活力。
6、维护企业形象,保护团队利益。
职业道德:
7、诚实守信,以诚立信。
8、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参与竞争。
9、敬业爱岗,高度负责。
10、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工作纪律:
11、工作时间着装得体,干净;严禁穿拖鞋,短裤上班。
12、遵守作息时间。
13、上班必须坚守岗位。
14、上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5、除非接待需要,工作日午餐不应喝酒。
16、开会不迟到,不中途退会,做好笔记。
17、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18、员工有义务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19、参加公关活动、外事活动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工作作风:
20、严谨、务实是我们基本的工作作风。
21、工作就是服务。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三
1、培训在企业活动中的地位
培训是企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的岗前培训,员工上岗后要进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在企业中始终是一项长期、持续的造血工程。通过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培训,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
2、培训目的
(1)帮助经理及时掌握公司内、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了解公司员工的思想状况与工作情况和对相关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状况。
(2)使基层管理人员尽快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改变自己的工作观念,熟悉工作环境,习惯新的工作方法。
(3)使专业人员熟练掌握本企业的知识和技能,及时了解各自领域里的最新知识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4)为员工提供再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以实现其个人的价值。
(5)对一般员工的培训是使其了解公司及产品概况,掌握工作规范,必要的工作技能,明确责权界限,以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6)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公司人才结构,为企业培养和储备人才,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7)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性、发掘员工知识更新、能力更新的潜力。
(8)达到合格的管理者必须是合格的培训者的要求。
(9)加强企业内部的团队修练,增加企业自身的凝聚力,增进员工对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的理解。
通过培训减少员工工作失误,避免事故,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培训原则
(1)经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
(2)预先制订培训后期要求达到的标准。
(3)积极指导员工的培训和学习。
(4)培训和学习应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5)参加培训者能从培训中有所收获。
(6)采用适当的培训方式、方法、培训方式要力求多样化。
(7)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要采取不同的培训方式。
(8)通过培训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1、按培训制定周期可分为:年度培训和月度培训。
培训工作由各部门按年度制订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后并根据公司总体的培训任务制订公司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各相关部门配合培训师实施。
2、培训按时间可分为:不定期培训与定期培训。
3、培训按方式可分为:分阶层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
4、培训按培训对象可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一般员工的培训;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新聘人员的培训等。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
1、董事会决定总经理的培训,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
2、部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外出学习考察、外出进修、聘请有关专家培训。
3、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
(1)学习考察本行业先进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先进技术。
(2)学习考察知明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
(3)到知名管理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
(4)参加资深培训机构或操作性较强的院校组织的有关总经理的素质培训和经营研讨班。
4、根据情况可以与培训人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培训费用_______元以上者须签订合同。
5、培训结束后,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监级人员必须整理出学习材料,一份交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培训教材。
6、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级人员的培训至少每一年定期组织一次。
(二)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培训
1、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主要通过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也可以聘请专家培训。
2、部门经理或主管级人员的培训一般就下列情况进行:
(1)公司重大改革、政策调查等;
(2)重大的技术改进或质量体系变更;
(3)新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和运行;
(4)不断发展的企业文化;
(5)最前沿的管理理论和经营理论;
(6)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评估记录;
(7)部门经理和主管级人员的培训至少每半年定期举办一次。
(三)一般员工的培训
1、一般员工的培训由人事部配合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
2、一般员工的培训就一列内容进行:
(1)《员工手册》、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2)岗位技能培训、业务知识培训、新技术培训;
(3)工作程序的培训;
(4)新开发的产品培训;
(5)不断发展的企业文化培训;
(6)综合素质培训。
3、一般员工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每半个月安排组织一次。
(四)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
1、公司某些重要岗位的在岗人员应对其进行特殊培训,如财务人员、人事职员、专业营销人员等。
2、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外部脱产培训和内容培训的方式。培训内容应主要是本岗位专业技能培训。
3、特殊岗位人员在进行脱产培训前,公司须与其签订培训教育合同。
4、特殊岗位人员在外部培训结束后必须整理出学习材料,一份交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公司培训教材。外出参加培训人员应持有培训单位的考核证明与资料。
(五)新聘员工的培训
1、新聘录用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统一接受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岗前培训,未经过统一岗前培训的新员工不能上岗。
2、人事负责对新聘人员进行企业文化、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经营理念、管理模式、安全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
3、新聘人员所在试用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由其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新员工进行部门职能、岗位描述、工作流程和程序、业务规范以及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必要培训。
4、新聘员工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到所在部门上岗试用。
内容责任部门
企业文化培训人力资源部
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培训人力资源部
部门职责、岗位描述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
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
管理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
新政策、新技术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
产品知识培训人力资源部、相关职能部门
岗位班前培训所在部门
培训者培训人力资源部、所在部门
(一)培训计划的制订与审核
1、各部门依照人力资源部划定的培训内容与责任部门,按年、按月拟订“培训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作为培训实施依据。
2、人事部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汇编年/月培训总计划,呈报上级领导核鉴。
3、各项培训课程由人力资源部培训师审核或编制,并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提报呈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二)培训计划的内容
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目的
(一)实施规则
1、人力资源部培训师应依“培训实施计划”,按期实施并负责全部培训事宜,如场地安排,有关教材分发、教俱借调,通知受训单位。
2、如有补充培训教材应于开课印刷完成,以便培训师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考核测验,由培训师负责监考,考核测验题目由培训师于开课前递交人力资源部审核。特殊专业培训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协助、配合。
4、对受训学员应有签到记录,以便人力资源部检查上课人员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6、人力资源部定期召开检查会,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效果,并记录评估内容,递交各有关部门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考核测验因故缺席者,事后可以参加补考,补考测验不到者,一律以零分计算成绩。
8、培训测验成绩列入绩效考核积分,对于成绩不合格者,培训师报人力资源部经理履行“人事建议权”。
(二)培训的管理过程
“计划实施评价处理”循环过程
(三)培训方法
1、传授式培训方法:
(1)个别指导
(2)开办讲座
2、参与式培训方法:
(1)会议研讨
(2)小组培训
(3)角色扮演
(4)案例分析
(5)模拟演练
(6)脑力风暴会
(7)参观访问
(8)事故处置训练
(9)影视法
(10)业务游戏
3、其它方法
(一)部门职责
1、拟订培训政策、培训方案、编制培训预算。
2、选定培训对象。
3、安排新职工岗前培训计划。
4、完成培训工作分析。
5、提出培训建议,协助公司领导确定培训项目。
6、组织安排培训工作,承担培训任务。
7、衡量、评价培训工作。
8、管理培训师日常工作。
9、管理各种培训设施。
(二) 领导职责
1、负责拟定公司的总体培训政策、方案、预算。
2、协助或独立策划项目。
3、组织制订培训计划。
4、审核培训教材、教案及相关资料。
5、负责培训工作总结与分析考评。
6、负责培训业务对外联络事务。
7、协助培训讲师实施培训课程。
(三)培训师职责
1、制订、汇总培训计划。
2、编写、购买、整理培训教材、教案、相关资料。
3、负责培训课程的实施与管理。
4、负责学员的培训效果考核(试卷编印、考试评卷)包括培训后工作绩效考核统计。
5、负责校对各种打印、分发培训资料。
(四)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协助培训师做好种项培训准备。
2、管理学员参加培训的日常考勤。
3、协助打印、管理各种培训资料。
4、协助培训师进行培训效果分析统计。
5、负责教学书籍与器材的管理。
6、协助处理培训活动的接待事务。
7、做好培训的服务与保障工作。
1、每次培训要有完整而系统的教材。
2、建立健全教材的档案资料、备查并妥善保存。
3、每次培训的考核题与成绩统计资料都要存档保存。
4、建立健全考核的档案资料。
5、教学器材要登记上帐,明确器材使用交接手续,使用人员要妥协保管,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6、教材与器材的保管工作由其它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管理,暂时无其他工作人员时,由培训师负责。
1、学员要爱护培训场地一切设施。
2、学员应遵守各项培训制度。
3、学员上课时应将手机关掉、bp机调到振动。
4、课堂上不作与培训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出入,认真做好笔记。
5、参加培训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应迟到、早退、旷课。
6、培训考勤列为考核一项,考勤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培训考核。
7、如有特殊事情不能参加培训,必须向人力资源部请假,不请假者按旷课处理。
8、考勤与课堂管理由培训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责。
(一)培训评估
1、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组织多方面、多角度的评估活动,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存档(含合格和不合格者),必要时反馈给培训师、培训对象和相关人员。
2、培训评估的考核结果将与绩效考核挂钩,员工接受培训的情况将列入员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其培训考核的成绩、成果将按照一定的核算方式计入绩效考核的汇总评估结果。对于有明确专业技术规范、标准或有特殊需要规定的培训考核,应严格按相关的标准,要求组织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下一轮培训、考核、直至合格通过。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考虑其工作安排。
3、除了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必要的考核之外,部门负责组织和培训者也要地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以不断改善、提高培训工作的技巧和水平。
4、评估原则:培训效果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检验(而不是在培训过程中)。
5、评估方法:
成本收益评估法
汇报方式评估法
调查法、问卷评估法
试卷评估法
培训工作程序评估
6、评估记录:健全培训工作结果的档案资料。
(二)检查、反馈
1、各部门应对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严格的督导检查、考查员工培训后在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的表现,将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出勤、成绩及时反馈各部门。
1、对于培训效果佳,培训后员工业绩有明显提高的培训师,公司应给予奖励。
2、对培训项目设计、开发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公司应给予奖励。
3、对积极参加培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在工作岗位上业绩突出者,公司应给予奖励。
4、对培训态度不认真、不认真准备培训教案、课堂实施差,培训效果差的培训师,公司应给予惩罚。
5、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课堂表现差、培训后考核成绩差、工作业绩无提高的,公司应给予惩罚。
6、奖惩标准,应根据情况由部门经理制定,报总经理批准。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xx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五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xx-5000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工程负责人未能按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达标要求搭设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责令整改外,并给予工程负责人500元处罚;并补办验收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对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检,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限期隐患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出限期整改外,并给予500-1000元处罚;第三次仍未整改强行施工的,除强令其停要整改外,给予5000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应按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员做好安全内业资料,并要求施工员每月25日前准备好内业资料,以图公司抽检,如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工地未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元处罚。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六
五. 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
只要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首诊医疗机构都必须在2小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并及时告知患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告知患者可向省、市职业病防治院、居住满一年地方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卫生部门按危害严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3类,发生急性职业病1至9人的为一般事故,需要在6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急性职业病10至49人或者死亡1至4人,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1至4人的为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的为特大事故,两类事故均应当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
专业
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1.
工伤职业病管理制度
2.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4.
职业病桅防治责任管理制度
5.
职业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6.
职业病的鉴定
7.
电子职业病
8.
疑似职业病的处理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七
一、总则
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的“分级管理、分片负责”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科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按法规、标准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对公司的有害作业现场要建立周期性检测点。每年对公司的尘、毒及物理因素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点进行重新审定,并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4、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含计划外用工)进行上岗前、在岗和离岗的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复查、诊断、治疗。对体检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患者与行政部对接,进行妥善调离。
5、生产部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有害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调离和健康疗养。
6、生产部负责公司的新、改、扩、新技术、新设备引进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评审和报件工作。
7、行政部负责对外联系和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8、若发生重大职业中毒或死亡事故,公司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方卫生行政有关部门。
9、对本公司审定的尘、毒及物理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并建立和完善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档案。
10、行政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有害作业健康档案纳入公司档案馆统一管理。
11、生产部参与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评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12、生产部及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及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素质。
13、应对生产现场,实行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严格分开,避免有害因素污染无害环境,扩大危害范围。
14、在有害作业现场必须张挂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对严重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公示职业危害告知内容、监测数据以及所配备的个人劳保用品。
15、有毒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可靠有效的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16、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周期性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资料要建档、要保存、要作定期分析。
17、对于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射线、高频、振动)的作业场所定期检测。
18、对于有毒有害作业监测点的达标合格率必须大于80%。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八
1、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逐级制订各岗位、各工种的生产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2、各部门对所属车间和班组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安全工作。
3、对录用的新员工,应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三级”安全教育。
4、在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时,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组织对职工进行“四新教育”和培训工作;员工复工或换岗时,应组织进行“复岗”和“换岗”安全教育培训。
5、特种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岗位训练。
6、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地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六次。
7、各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章指挥,按章作业,严肃劳动纪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
8、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对使用设施、设备、特别是特种设备的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确保完好率达到100%。
9、使用危化品的部门(粮食熏蒸使用磷化铝),必须严格按照危化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
10、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一线、码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有较大危险的作业现场必须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经常对生产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给予指导检查,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以确保安全。
11、对从事有较大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使用年限及时更新。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2、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从事有较大危险生产作业、特殊工种以及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预防和管理,定期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并妥善保管好有关资料。
企业职业病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