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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实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2 14:10:14
最新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实用10篇)
时间:2023-09-12 14:10:14     小编:字海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一

1、我校没有外借教师。

2、在编不在岗人员

曹集小学教师张传生,因脑瘤动手术后不能上岗,第期请假;徐寺小学教师王彪因患癌症不能上岗,长期请假,朱影因心脏病不能到校;徐学友因患胃肿瘤手术后不能上班。

中心学校教师贾殿清因车货致残不能上班。

徐寺小学教师王晓光,自本学期开学以来一直没到校,经与本人多次联系也没来上班,学校上报情况后,中心学校进行了核查,现已上报县教育局。

3、无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课。

4、加强在岗签到管理

5、张贴中心学校的监督电话号码。

组 长:朱 超

副组长:张 跃 马士力 马 标

成 员:孙明刚 罗德

下设办公室:

主 任:张跃

成 员:罗德清尹维武王新岩

(二)宣传政策

第一时间将相关文件精神进行了传达,明确了各中小学校必然会遵守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校以最大力度进行此项工作,力求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实际行动贯彻县委县政府、县教育局的`文件精神,要求相关人员认清当前的形势,思想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配合学校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落实情况

1、xx年3月1日——3日对全镇18所中小学,209位在编教职工的上岗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中心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过核实,由办公室负责对资料进行整理上报。

2、严格执行在岗签到考勤制度和上课考勤制度,每月及时填写上报《阜南县在编教职工在岗情况月报表》。

办公室负责每月及时填写上报《阜南在编教职工在岗情况月报表》,严格执行《教职工请假制度》。请假超过一个月上报教育局人事股请示备案。在编不在岗人员,及时上报,符合清退条件的及时上报清退。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二

一、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迟到一次扣2元,早退或中途离岗一次扣3元。

三、教职工请假,须先到教务处调整好课务,再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批准请假时间已到仍不能回校上班的,应及时续假,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凡未经相关领导批准而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假期结束仍未到到上放的,按旷工处理。

四、请病假一天扣6元,请事假一天扣10元。旷课一节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

五、符合法定婚龄的职工可请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可请假15天。

六、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法定产假为3个月,剖腹产者产假增加15天。产前可请假15天,按产假计算;凡产前超前请假或产假结束后继续请假的,一律按事假处理。产假如逢节假日,不再延长假期。请产假必须出具医院关于小孩的出生证明,按小孩出生时间计算产假。

七、怀孕流产的要出具区医院证明。三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给假一个月,六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期一个半月。

八、教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给假4天,奔丧去外地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非直系亲属病故,原则上不给假。

九、凡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人员,同样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三

为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考勤及请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考勤请假制度以便试行。

第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时间办私事;工作时间实行签到制度,不得请人代签或提前签到,值周老师应提前30分钟上班、推迟30分钟下班;正常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请假,不论公事、私事外出均应向年段长通报并登记;出勤情况每月与教职工核对一次并公布。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享受探亲假,婚丧假,分娩假待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能离岗(探亲假一般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许请事假或病假。

第三条 教职工请事、病假,必须经办公室登记领取请假条,如实填报,由校长批准,按请假类别由教导处或其他处室确定代课教师或代职,准假后方能离岗;当天内因事课节先后的调整须报教导处审批,绝不允许私自调课。

第四条 教师在办理请假手续时要同时交代自己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含任课进度、值周岗位、行政及后勤各项岗位工作、值班等,并将相关教学资料等移交给代课教师。

第五条 请假半天的,请假条送教导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天的,由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学期的,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

第七条 工龄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学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发给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止发教龄津贴,当年的工龄、教龄亦不予累办。

第八条 教职工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学年不能评先,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病、事假累计天数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存档。

第九条 教职工学习、会议、值周、值班、升旗仪式、集体活动跟班缺席、迟到或早退均计入量化考评,根据具体情节(严重后果除外)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津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所的、虽有正当理由但无办理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而没经领导批准的、经查实属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旷职、擅离工作岗位的,除对其责令书面检查外,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起工资(包括职务标准工资、津贴部分、省市岗位津贴等);学校应敦促旷职离岗人员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听取意见、加以完善。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四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职工应以事业为重,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力争出满勤,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

2、教职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假,但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的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内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

3、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作旷工处理:

第一、不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不服从组织调动安排,不按时报到上班;

第三、未经批准的停课、调课、换课,每2节记旷工一天;

第四、未经批准私自请人代课;

第五、每缺必备课教案5节记旷工一天。

4、教职工请病假(不含因公负伤)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由本人写出请假报告,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计算请假期(特殊情况除外)。

5、教职工婚、丧、产、探亲假均按国务院规定给假,但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需要续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并报请校长室批准,其续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学期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2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终教师不得评先、评优。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必须出满勤(有特殊贡献者可作特殊处理)。

7、教职员工出勤请假情况,各科、室、组应认真登记,违反出勤请假制度和超假情况,应及进报告校长室。

8、未经学校批准,连续脱离学校工作岗位60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停发其工资。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五

我是幼儿园__班的__老师,因为__(原因),需从20__年_月_日到20__年_月_日请假,(共__天),请假期间联系方式:____。课时按排为:第__节由__教师上课。

恳请批准,谢谢。

请假人签字:

时间:20__年_月__日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六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必须请假。

二、请假手续的履行程序和审批权限:

1、1天以内的临时性请假,当事人向本处室或年级主任口头请假即可。2天及以上的请假必须写假条,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

2、2——3天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签字后分管副校长审批。

3、4天以上的请假,由处室或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4、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职工大会或学校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活动,必须在会前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作好相应考勤记载。

三、凡因事、因病不能坚持上课(上班),不能参加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未按相关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以旷工论处。

四、教职工出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及发放全勤奖的重要依据。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七

我是经贸系会计专业教师,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根据现行生育政策,请假时间为4个月,春节后回来上班,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在孕期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请假人:xxx

xx年xx月xx日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八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报教育局审批,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校领导应上报中心校,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校长隐瞒不报,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适当处分。

二、签到:

学校实行签到登记制度,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托他人代签或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三、旷课: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五镇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2、教师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酌情扣发工资与出勤奖金。扣发标准按融政人[1998]13号、融财预字[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不包括职务岗位津贴、考勤奖,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

(2)工作满10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

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21天,男扎休7天,上节育环休3天。

3、婚假: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四、审批权限:

1、一般教职工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小学由中心校校长,下同)审批;累计请假在六天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有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手续,请假六天以上累计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三个以内的(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人事科受理,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批,并公示结果。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有住院手续请假六天以上三个月以内(包括三个月),由教育局审批,超过三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原则上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出具本市市级医院疾病证明。

3、事假。年累计请事假六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包括一个月),由教育局值班领导审批,超过一个月,由教育局受理后,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

5、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审批前,应具体了解请假人的实际情况后,签署是否准假意见,并明确注明请假起始的时间,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6、请病假应使用公立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周的,原则上应使用公立市级医院的疾病证明;请病假期限超过一个月的,所在单位应派专人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探视情况公示表。

7、教师外出,提供外地医院疾病证明,邮寄回来由他人代请病假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避免教职工出现计划外生育、务工等情况,请假时,需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包括病历、发票、疾病证明)。

8、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离岗三天之内,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9、凡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的已婚女教职工,在办理请假手续前必须提供查孕证明。

10、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1、假毕应由学校负责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五、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经组织部、人事局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3、自发文之日起(),未执行考勤制度的单位,在上级检查时发现后,第一次,单位正负职领导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二次,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单位集体和个人不予推荐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学校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说明: 1、以上计算请假时间,不扣除节假日。

2、奖惩问题,各校原有规定,宽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严于本规定的,可按本校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篇九

(一)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请假。请假一般手续由个人申请,学校校长室审批。

(二)凡需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和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及病休证明。

(一)病假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国标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五)教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一)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10天以内的,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即国标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职工一次性请事假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每天扣薪标准为除生活补贴以外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其个人的基本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或减发。

(一)年休假、探亲假:教职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规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亲假。

(二)婚假:男22周岁、女20周岁1-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可延长婚假10天。

(三)产假:法定婚育90天(含产假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女满24周岁结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护理假3-7天。

(四)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给予1-3天的丧假,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一)病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按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处理。

(二)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三)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职论处。旷职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标准为学校人均月基本工资的十分之一;旷职7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旷职连续15天或全年累计30天的作自动离职论处,并按规定到市教育局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或辞退手续。

(四)本规定自实施绩效工资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则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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