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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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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精选5篇)
时间:2024-07-22 09:24:57     小编:HT书生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篇一

颍上收费站服务承诺书

一、收费人员按规范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二、文明服务,微笑服务,逢车使用文明收费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五、热情免费提供问路服务;

一、收费人员按规范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二、文明服务,微笑服务,逢车使用文明收费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五、热情免费提供问路服务;

顺义区中小学校长规范教育收费承诺书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化要求,不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或推销用具、用品等。

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81499598 69441919

xx年6月14日

3————来源网络整理,仅供供参考

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篇二

任课教师承诺书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坚决杜绝三乱教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不向学生乱收费,不组织学生统一定购或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

3、不利用双休日及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设点补课。

4、公平对待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5、不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不做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利的行为。

6、不举办或与校外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不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

7、如果出现违规行为,本人自觉接受上级处理。

承诺教师签字:

2014年9月1日

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篇三

省优质园基准收费标准350元/生.月;

市优质园基准收费标准260元/生.月;

合格园基准收费标准200元/生.月。

有财政拨款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5%。无财政拨款的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5%。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最高上浮45%。

幼儿园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实行优质优价政策的幼儿园,每生每月上浮80元。

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4:30至6:00),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可收取80元/生。月的'托管费。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由家长提出申请,并与幼儿园签订托管协议后,方可按月收取托管费。

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篇四

二、认真学习省、市、区有关部门有关教育收费的要求,严格按照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提高收费标准、不搭车收费。

三、严格按照省定《目录》征订学生用书;不随意为学生征订图书、辅导材料、练习题;不收取试卷费。不利用行政手段向学生强行推销或授意向学生推销教育教学用品、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

四、严格执行“一费制”的管理规定,不加收任何费用。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的乱摊派。

五、强化监督,实施“阳光收费”。坚持民主,坚决实行收费公开,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公开收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一经发现学校教师乱收费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面向社会公示,以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协调函的篇五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账面原值,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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