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案件分析篇一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学习法律的同时,掌握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技巧十分重要。通过实践和案例分析,我深切体会到了法律分析的重要性和价值,对于解决疑难法律问题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法律分析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希望对于广大法律从业者有所启发。
第一段:案件理解与分析
对待一个法律案件,我们首先需要进行仔细的案件理解与分析。首先,我们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其次,我们要对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全面的了解,包括他们的诉求、争议点和法律依据等。此外,我们还需要梳理案件的各个节点和要件,确保对案件的掌握全面、准确。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点,为后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导。
第二段:证据收集与分析
在法律分析案件过程中,收集和分析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通过详细了解案件的证据来源和证据链,我们可以从中找到关键证据和证明事实的依据。同时,我们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等。此外,我们还要对可能出现的证据缺失和证据不足进行预判,并寻找相关证据进行补充。通过合理收集和分析证据,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和法律责任,为法律解释和裁决提供有力依据。
第三段:法律解释与适用
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我们首先要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的解读和理解,包括法律的起源、目的和适用范围等。然后,我们需要将法律理论和案件实际相结合,寻找最佳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方式。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时,我们还需要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最终的法律效果,确保对于当事人权益的公平保护和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
第四段:风险评估与方案建议
在法律案件分析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实际风险和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方案建议。通过对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各方当事人诉求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预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和难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需要准确评估各种方案的可行性和风险隐患,确保提出的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段:反思与总结
在法律分析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要时刻反思和总结自己的工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要反思自己在案件分析中的优点和不足,并寻找改进的方向和措施。同时,我们还要总结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形成自己的经验积累和个人理论框架。通过不断反思和总结,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为更复杂的案件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结语:
通过对法律分析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分析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分析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实践和学习,我们才能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希望广大法律从业者能够不断完善自己的案件分析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件分析篇二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案件分析是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项关键的工作,对于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帮助律师和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理解法律规定,并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结果。我在参与一起刑事案件的分析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和体会,下面将着重阐述我在案件分析过程中的感悟和体悟。
第二段: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200字)
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首先要对案件的背景和细节进行深入了解。这需要阅读案卷、审查相关证据和听取各方的陈述。通过对案件背景和细节的了解,可以形成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为分析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作为律师,我发现详尽的细节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个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段:分析案件关键问题(200字)
案件分析的核心在于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当我们对案件背景和细节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就可以针对案件争议点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通过独立思考和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梳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找出案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细致解读和探讨,以便确保对案件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
第四段:结合经验和判断案件结果(200字)
案件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得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和结论。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结合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合理的判断。这其中既需要我们审慎和客观,也需要我们敏锐和敏感。通过对类似案件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我们可以更好地洞察案件本质,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结果。
第五段:心得和体会(200字)
在案件分析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紧密联系。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深入思考,我不仅增强了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还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运用。此外,案件分析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审慎和客观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不能带有个人情感和主观意识,而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我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案件,有些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有些涉及民事纠纷,还有些涉及行政诉讼。每一起案件都给我带来了不同的收获和启示。通过与其他律师的合作和交流,我也不断汲取他们的经验和智慧。案件分析不仅是法律工作的一种方式,更是我们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总结(100字)
案件分析是一项关键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全面和细致地分析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找出关键问题,并结合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判断。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并为客户和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综上所述,案件分析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意义重大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
案件分析篇四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件分析篇五
第一段:引入案件分析的重要性(约200字)
案件分析是指对诸如法律、商业、人力资源和医疗等领域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经验教训。无论是在法律实务中,还是在企业管理中,案件分析都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决策工具和问题解决方法。案件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捕捉重要细节,推理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出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案件分析的重要性与有效性。
第二段:案件分析的技巧与方法(约300字)
在进行案件分析时,首先需要留心案件的细节,并确保对案件中的所有关键因素进行全面的理解。其次,通过系统的归纳整理,将案件中的不同因素进行分类,并找出彼此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并找出其中的模式和规律。同时,案件分析也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深入分析案件的原因和结果,并通过逆向思考和批判性思维来推敲案件的假设和假说。此外,对于复杂的案件分析,可以运用图表、统计数据和模型等工具,将案件的信息进行可视化,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
第三段:案件分析的益处与作用(约300字)
案件分析具有许多益处和作用。首先,案件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从案件中吸取宝贵的经验教训,并将其应用于类似的情况。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背景和相关因素,识别出导致案件发生的潜在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其次,案件分析还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案件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此外,案件分析还可以提高我们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培养我们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判断力,并提升我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四段:案件分析的挑战与困难(约200字)
尽管案件分析具有许多优点和益处,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首先,案件分析需要我们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们需要具备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综合决策。其次,案件分析可能需要我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材料和信息,并进行繁琐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这需要我们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和耐心,并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信息。此外,案件分析还可能涉及到争议和不确定因素,需要我们具备较强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第五段:案件分析的总结与启示(约200字)
案件分析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它对我们的专业知识、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在处理案件时更全面、有效地理解和解决问题,并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和启示。因此,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应该注重案件分析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不断提升我们的案件分析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总结:
案件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决策工具和问题解决方法,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原因和结果,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并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和启示。尽管案件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但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并更好地为社会和客户服务。因此,我们应该注重案件分析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不断提升我们的案件分析能力,以更好地应对各种案件和问题。
案件分析篇六
银行自产生以来,风险就与之形影不离、相伴相生。风险即是一种挑战,也蕴藏着机会。银行因为有效管控风险而生存和繁荣,也因为风险管控不力而衰败和消亡。因此,风险管理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也是现代银行科学管理的核心内容。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业见险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银行能否正确认识见险,能否有效管控风险,将决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近几十年,随着金融风险和金融案件的频繁暴发,人们对银行风险的认识和重识程度逐渐加深,如何有效识别风险、管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特别是防范案件,已成为银行业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我们从几个案例看下银行业案件频发的成因:
1、柜员挪用现金案件(2006)
建行德州平原支行一名年仅23岁的营业室综合柜员,绕开银行内部各监管环节,于2006年8月23日至10月10日短短49天时间,盗用银行资金2180万元,用于购买体育彩票,并中得彩票奖金500万元。如果不是建行山东德州分行对所辖的德州市平原县支行进行突击检查,营业室综合柜员刁娜挪用、盗用银行资金逾2000万元一案,也许根本无人知晓。
案情剖析:刁娜的手法有二:一为空存现金,二为直接盗取现金。所谓“空存现金”,即在没有资金进入银行的情况下,通过更改账户信息,虚增存款。由于存单本身是真实的,所以尽管事实上并没有资金入账,但还是可以将虚增的“存款”提取或者转账出来,成为自己可以支配的资金。
为了获取资金购买彩票,刁娜向李顺刚(刁娜男友李顺峰之兄)、周会玲(德州卫校体彩投注站业主)、冯丽丽(德州保龙仓体彩投注站业主)三人开立的四个账户虚存资金52笔,共计2126万元。在实际操作中,刁娜将其中的1954万元分54次转入体彩中心账户,提现的172万元也均用于购买彩票。相对而言,直接盗取银行现金更为困难。因为银行每天下班前都要轧账。但由于管理漏洞重重,刁娜得意轻易得手。调查表明,刁娜在作案期间,多次直接拿出现金,或在中午闲暇时直接交给柜台外的男友李顺峰,或下班后自行夹带现金离开,或将现金交其他柜员存入李顺刚账户。如此这般,盗取现金总计54万元。
2006年9月17日,在刁娜购买彩票中得500万资金时,她选择以“空取现金”(与空存现金相反)的方式归还了部分库款,但最终留给建行1680万元的现金空库;扣除公安部门追缴冻结的资金74万元之后,建行涉案风险资金为1606万元。
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建行德州分行、平原支行和营业室相关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职甚至严重失职,使得刁娜轻松越过授权、查库、事后监督、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控制和安全管理等“五道关口”和至少十二个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闸门,从容作案。例如,营业室副主任尹光辉在刁娜作案期间查库六次,但每次都不实际盘查库款,只是登记《现金单证核查登记簿》,结论是“账实相符”。同样是刁娜作案期间的9月12日,德州分行会计业务检查组对平原支行营业室进行检查,刁娜仅以生病为由就逃避了库存的检查。刁娜案件的现金库存近两个月超出正常水平近8倍,但建行目前的数据集中系统未实现预警,只能通过事后的稽核系统才能发现问题。
银行应构建“人控”与“机控”双重防线,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加强异常业务预警,强化业务的即时监控,使违规行为无处可藏。
2、柜员盗用现金案件(2009年)
基本案情:2009年9月13日18:00,该支行报告上级行,称其一名综合柜员武某于当日15:25分离岗,到结账时未归,该支行随即展开对武某的调查。经核查,武某在9月13日通过直接盗取库款,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等方式共盗取现金156余万元。
作案手段:
1、直接盗取库款100万元。9月13日,武某利用中午吃饭时间,将其他工作人员支开,从现金库盗取资金100万元并分两次从柜台递交给作案同伙。
2、盗用客户借记卡空存现金56余万元后取现。武某通过盗用客户“张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借记卡,自9月13日上午9时开始,武某通过个人终端分6笔在“张某”、“王某”两个账户内空存现金56万余元。9月13日上午武某通过值班保安在该支行另一柜台提取现金3.5万元,下午武某及作案同伙通过某行商户pos机提取现金23万元,剩余资金因该pos商户当天无足够现金未能取现。
不强,未能认真执行岗位职责,人情大于制度、信任代替制度的现象极为突出。
以午饭时间、客户较少等借口支走其他柜员及四级授权经理,违规单人临柜,为作案铺平了道路。
30分钟未归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武某自9月13日15:25分离岗后至日终结账时,支行才上报武某未归信息,错过案件最佳侦破时机。
及业务流程对柜员授权金额以内的“空存”行为缺乏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的环节,只能在事后监督环节发现漏洞,对柜员“空存”行为监督力度不足。
案件分析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分析案件的工作日益重要。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在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分析案件的重要性和相关注意事项。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文章,就此主题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概念解析
法律分析案件是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的过程。它是法律从业者处理案件的基础工作,对于正确、公正地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分析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逐级追踪法律规定,进而正确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责任归属。这个过程需要严密思维和扎实的法律背景知识做支撑。
第二段:技巧与方法
在实践中,我逐渐总结出一些法律分析案件的技巧与方法。首先,我会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确保掌握案件的全部细节。其次,我会注重事实与证据的筛选,排除虚假、不实的证据,从而得出真实可信的事实认定。然后,我会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查找相关判例,从中找到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依据。最后,我会运用逻辑分析和推理能力,将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结合,形成合理而有力的论述。
第三段:注意事项
在进行法律分析案件时,需要注意一些重要的事项。首先,不可偏听偏信,审慎处理证据和事实。有时,案件事实看上去很简单,但事实和证据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加复杂的实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其中一方提供的证据,要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和论证。此外,我们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思维的合理性,确保我们的判断不偏不倚。最后,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我们需要与其他从业者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第四段:挑战与机遇
法律分析案件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挑战在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与证据的可靠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歧义与模糊性。在这些情况下,我们需要更加严谨和专业地处理案件,确保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目标。同时,分析案件也给我们提供了机遇,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实践,提升我们的法律分析能力和专业水平,为更高层次的案件提供支持和建议。
第五段:重要性和展望
总结来说,法律分析案件是法律从业者必须掌握的关键技能之一。它帮助我们理清案件的线索和要点,明确法律规定的适用,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法律分析案件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我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加强实践经验的积累,努力成为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分析专家,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对法律分析案件的心得体会的总结,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分析案件的重要性和相关技巧,也明确了未来的方向和目标。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实践,将这些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能力和成果,为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案件分析篇八
新闻来源:培训处
近年来,金融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银行内部的极个别工作人员不注意思想修养,在金钱和享乐的诱惑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走上了歧途,利用职务之便,肆意作案,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阻碍了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了有效防范银行内部案件发生,银行各级机构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强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培养合规尽职的文化氛围,积极做好银行内部案件的防范工作。
一、防范银行内部案件的形势分析
2004年2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将银行的“三性原则”由原来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调整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将“安全性”放在了首位。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国家是越来越重视对银行经营安全的管理。银行之所以要强调安全性,是因为银行的资金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银行强调安全性,不仅是对自身负责,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是对大众负责,要保护广大客户的权益,同时更是对国家负责,要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目前,由于制度不落实,监管、惩治不得力等诸多因素,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银行职务犯罪还十分突出,其形势也十分严峻。具有上百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巴林银行的倒闭,完全是由其新加坡的一个期货交易员里森利用职务的便利,越权违规交易而无人制约和监督引起的。在向来以银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而著称的美国,也曾在短短的3年间有338家银行破产,其中七成以上是因违规引发案件和风险而破产的。
近年来,银行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力度,重点从加强基层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增强员工责任心和规范操作以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面加强了防范,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我行而言,由于严格落实了上级行要求,工作做得扎实有效,较好的防范了风险,杜绝了案件的发生。但由于多年没有发生案件,便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对内控制度的检查落实,又相继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机构的基础管理比较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操作现象仍较为严重,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防范风险和案件的意识,在部分领导和员工头脑中还不牢固,发生案件的客观环境依然存在。尤其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屡查屡犯,难免出现管理上的空隙和漏洞,一些不规范的经营和操作行为会给金融犯罪提供天然的土壤。社会上的犯罪分子也时刻窥视着银行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寻找着犯罪的对象和时机。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出现思想不健康,被金钱和物质诱惑,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拉下水”,成为犯罪分子的附庸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出现内外勾结犯罪,银行的资金安全就极易出现风险或遭受损失,这需要引起银行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二、银行内部职务犯罪的特征及原因分析 从近几年银行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其发案的形式和手段多样不一,而发案的特点和原因却雷同,即:大多案发在基层机构和一线网点,作案人也大多是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或网点一线的重要岗位员工。其原因不外乎是:规章制度不落实、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检查整改不到位,或是用人失察,未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等等。
(一)银行职务犯罪的心理和主观特征
经过实践总结,我们将银行职务犯罪的心理和主观特征归结为五类。1.利令智昏,心存侥幸。作案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突出特点就是利令智昏。诱人的利益和机会使作案者自以为计划周密、天衣无缝,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心存侥幸,有的则认为当时没有被发现,就永远不会被发现,结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2.存在“有权好办事”思想,想方设法以权谋私,明知故犯,钻管理不严的空子。在银行发生的贪污挪用案、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或违规放贷等,这些人都知道其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却不惧怕法律的强制性和纪律的严肃性,甚至敢一而再、再而三地蛮干。这些违法违纪者之所以敢做,而且能够得逞,关键是钻了管理松懈、执纪不严、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漏洞和空子。如:某银行的县支行,置上级多次要求清理、禁设“小金库”的规定于不顾,钻上级管理不到位的空子,私设“小金库”,支行领导人员私分公款,被检察机关查出后,所有涉案人均受到了责任追究和法律的惩处。
3.不坚持履行岗位职责、不认真执行内控制度,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有的员工要么是不懂法或对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清、或懒惰图省事、或慑于领导权威、或过于相信同事、下属和朋友,对于严格执行制度、防范风险这根弦始终绷不紧,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极强,该当面点清的钱不点清、该复核的票据不认真复核、该退出的业务操作界面不退出、该人离入柜的印鉴不入柜上锁等,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某银行支行一名员工,在收大额款项时,不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收款时不但没有全程进行监控,而且本应当面点清的款项,中途却因其他事情而锁在了保险柜里,等客户走后再清点时发现短款10万元,虽然案件破获是诈骗分子所为,但也暴露出管理和执行制度中的问题。还有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同事执行制度不严、不细而钻空子作案,遇到蓄意作案的“同事”,从主观上是防不胜防的,只有从严格执行制度和操作规程上去防范。有的员工在周围同事犯案后,才感叹“没有想到自己身边还有坏人”!但平时却不警觉,你好我好大家好,认为平时自己和同事都是这样做的,也没出什么问题,结果使违章操作习惯成自然,别人犯罪作案还牵连到自己,常常会后悔不已。坚持执行制度、对任何人的监督,实际上都是对他人的爱护和对自己的保护,同事之间更是如此,都要本着对集体、他人和自己负责的态度,相互监督、相互制止不认真执行制度的行为,及时发现同事存在的错误和不足,并负责任地指出,帮其纠正。坚持严格执行制度、照章办事,是对同志的帮助,是对朋友的关爱,而不是在跟谁过不去。
4.存有“老好人”思想,不愿意“得罪人”。有的管理层领导,特别是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整天和大家工作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也不错,平时不好意思监管太严,对发生的问题也藏着、瞒着、庇护着,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意处理和向上级反映,怕得罪人。此时却忘记了“严是爱、宽是害”的基本道理,等到出了问题,才意识到管理不严,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殃及到别人。
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可借鉴太平洋寿险昆明分公司有一个“信任和不信任”理论,讲得非常经典和到位,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员工”。这里讲的是一种辩证关系。对我们银行而言,这个信任是指银行对各岗位的每位员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赋于权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领导层、管理层,还是操作层的普通员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约束。任何员工特别是领导层绝对不允许超越制度之上的行为,平时对每个人都要严格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说,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确的要相互支持,错误的必须纠正,绝不能用所谓的感情代替制度,执行制度必须做到一丝不苟。
5.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对自己的人生不负责任。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切案件的发生都是当事人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出现问题的结果。银行各项制度的具体实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不高,再好的、十全十美的制度都难以落实,人是一切活动的最终决定因素。
从银行发生的案件中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在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上大都发生偏差,他们“想的是自己,讲的是吃穿,比的是阔气,赶的是时髦,图的是享乐,崇尚富足、奢华的生活,拼命想赚钱”。认为“吃喝玩乐,挥金如土,才是潇洒人生”,讲虚荣、爱面子、重哥们儿义气。孰不知这样的价值观、人生观是会害人的,会毁了一个人一生的幸福。如:某银行员工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朋友,染上了吃喝玩乐的恶习,为了和朋友玩乐,很少参加支行规定的每周一个晚上的政治业务学习,还对朋友说“我对学习不感兴趣,没意思。”“年轻人就是要吃要玩。”还认为“自己在银行工作,朋友有事相求就理应帮忙”。当朋友向他提出借钱做生意时,总是千方百计帮忙寻找,实在筹不到资金时,又丢不下面子,就将国家的法律和银行的规章制度置于脑后,把手伸向了银行,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当然,最终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
(二)银行职务犯罪的客观环境因素。
1.管理中存有重业务、轻管理的潜在意识。有的领导在抓管理时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说起来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表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总认为业务发展是硬指标,抓管理体现不出工作业绩,对员工的思想动态管理,对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要求不严,落实不到位。作为领导层和管理者,都知道管理工作是业务经营的基础,都懂得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重视不够,有时甚至抛掷脑后。一旦出现问题,发生案件,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
2.员工思想教育不深不细,针对性不强。有的员工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工作中不讲职业道德,追求金钱和享乐思想,如果思想教育跟不上就会犯错误。而有的管理者对员工的思想教育缺乏应有的针对性,不能有的放矢的做工作,把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仅满足于开会读文件,谈心提要求或局限形式的教育,不了解员工的思想变化,不管员工对教育能否接受,不考虑和分析教育后的实际效果,只要走完开会学习、提要求等形式教育就认为达到教育目的了。所以,造成思想教育不少,实际问题解决不了,案件事故制止不住。
3.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严重。俗话说:十案九违章。现实工作中有些员工纪律观念淡薄,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比较严重。比如某银行支行违规放款问题,属于明知故犯,领导和员工对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认识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岗位责任不清,员工职责不明,上级制度文件、规定陈封多年,无人查看、无人学习,更谈不上执行了;员工对主管领导盲目服从,员工之间盲目信任,个别员工不能严格照章办事,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账务管理混乱、不规范,凭证、账本随意堆放,谁都可以管,谁也都不管,这怎能不给作案分子有机可乘,最终发生案件,酿成大祸。这个沉痛的教训,应引起银行各级领导的深刻反思。
4、监督检查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尽管近年来银行开展了对业务工作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防范风险和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暴露出来的问题看,各级还缺乏扎实的工作作风。有的业务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工作不深不细,得过且过,用人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使检查流于形式,使应该检查发现的问题没有被发现,留下了案件隐患;有的检查多次发现重复的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督促整改和落实,使屡查屡犯的违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在员工中产生了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疲劳”和惰性。
三、案件发生的后果和危害。
凡是发生过案件的机构,都会对其带来的后果和危害有很深的切肤之痛,对本单位的经营、绩效考核和社会形象以及对员工个人、家庭、亲人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1.案件对银行造成的严重危害。一是直接造成银行资产的损失。辛勤工作的成果被吞噬,使国有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损坏银行的声誉。信誉是企业的生命线,对银行尤其如此。拼抢市场、开拓业务,关键在于银行的信誉。银行一旦发生案件,声誉受损,失去客户的信任和支持,必然使业务发展受挫。三是扰乱正常秩序,影响工作开展。一个单位出了案件,必然牵扯各级领导的大量精力,干扰正常工作的开展,业务发展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又会影响到上级行对该单位的考核成绩和经营绩效分配。绩效考核规定,对发生案件的机构,要扣减该单位的人力费用,会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员工的收入,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所以员工不能把发生不发生案件归为是领导的事,实际上和每位员工都密切相关,只有群防群治,从我做起,认真执行好制度,从每一个细节抓起,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增强防范意识,才能遏制案件的发生。
2.犯罪对个人的伤害。一是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从个人犯罪所要付出的代价来看,精神代价是最大的。如果说给谁百万金钱,让他过10天或者1年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而以永远失去自由或丧失生命为代价,谁会干呢?没有任何人愿意作这样的交换,因为用生命和自由去赌取这瞬间的潇洒实在不值得。当真正失去自由时,才会觉得人在所有需求中,自由是最基本、最可贵的,其他任何需要与之相比都无足轻重。只有有了自由之身,才有可能去满足其他基本需求。原工商银行湖南湘潭市分行员工强劲蜂携贪污的公款20余万元潜逃8年之久,被司法机关抓捕归案。在携款潜逃的日子里,他深深地体会了孤独和恐惧、惶惶不可终日的滋味。他在悔过书中说,“我经常晚上做恶梦,突然坐起来惊叫,高喊‘爸爸、妈妈,救救我,我要活命!’原来是梦见自己被检察、公安人员戴上手铐、脚镣,押赴刑场。原以为有了钱就有一切的理论在我这出逃的惊惶路上被击的粉碎。我已有些绝望,心力憔悴,没过上一天好日子。”由此可以看出,当一个人失去自由,失去满足安全需要的环境时,是极其可悲可怕的。二是要付出巨大的、甚至生命的代价。一个人实施经济犯罪,个人暂时会得到非法利益,贪欲心理也会暂时得到满足,但其代价是因担心被查处而长期存在的惊恐和忧虑心理——惶惶不可终日;被查处后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社会地位的失落、自卑和自责的巨大心理压力,并且在客观上殃及家庭亲友。可见,经济犯罪的成本,是远远高于经济犯罪的所得的。某银行县支行一储蓄员贪图享受,在贪欲驱使下,贪污38万元,一个月之内一下晋江,二进成都,将非法所得花个精光,真是潇洒走了一回,但却踏上了不归之路,当年就被判处死刑,年仅22岁。教训极为沉痛!
3.犯罪对亲情的伤害。一个人犯罪,对家庭和亲人来说,就像发生了一场强烈的地震,感到突然和震惊,而后就是长久的痛心。白发爹娘含辛茹苦养育儿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如今儿女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的心灵打击最大、感情伤害最深。同时,父母为挽救儿女,还要筹措资金为儿女退赃、退赔,除了精神上深受打击和感情上受到伤害,父母、妻子、兄弟还要为犯罪的亲人背负偿债的压力,用心何其良苦!真可谓:一人犯罪,全家遭殃。如果说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是自食其果,那么,要吞食这苦果的还有他们无辜的亲属和家人。自从案发后,他们在社会和熟人面前始终抬不起头来,每天都必须面对这一残酷现实,在给自己犯罪的亲人送生活用品时,目光也总是在躲避着大家的眼神。案件,给他们家庭带来了什么?全是难以言状的伤害,留给家人的是耻辱和痛心。
四、多措并举,强化对案件的防范。
1.坚持自修其身,自律其行。作为一名银行工作者,特别是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具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还要有管理好团队、防范好风险、遏制住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这就要自觉的加强政治、业务和金融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时发现自己的缺点和弱点,并努力加以纠正和弥补,无论在工作中还是言行上都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坚持“自律”,重在于自觉性和经常性,要在自己的内心深处经常清理、摒弃那些不健康的心理和需求,时刻提醒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经常警示自己的思想意识,自律自己的言行,要守住做人的底线。有一篇杂文,叫“守住做人的底线”。文章是这样说的:所谓底线,就是做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思想的底线,即健康、向上;道德的底线,即诚实、善良;法律的底线,即奉公、守法。底线就像一道坎,守住底线,就确保了自己的言行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反之,越出底线,就会思想蜕变,道德沦丧。底线是做人的基石,是处事最起码的准绳,也是人们安身立命、维护自己尊严的法宝。从事银行工作这一特殊的行业,更要守住底线,要从小事做起,要经常用银行的制度、社会的道德、国家的法律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个人可以没有钱财和权势,但不能没有职业道德;一个人可以有过失和弱点,但不能失去做人的标准。守住底线,是做人的要求,职业的要求,更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2.要做到“用心”管理。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管理上的任何疏漏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作为管理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要做遵守制度的模范,而且要用心去管理。在工作中的“用心”管理,就要像用心管理自己家中的财物不会失窃那样去管理职权范围内分管的工作,在与加强管理、防范案件有关的诸多方面,要切实动心思认真琢磨并付诸于实践。每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及完善既是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也是从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防范案件、控制风险的基本手段。只要制约机制、落实制度、提高员工素质等基础工作认真扎实地抓好落实,案件是可以防范的。不能把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关键是必须落实在各项工作中。有一种说法称:“搞好一个单位,要靠整个集体的努力;而搞坏一个单位,有一个人就够了”。虽然这种说法稍显偏激,但如果不“用心”去管理自己的工作,那么就只好去承担由于管理不到位,所带来的悔之不及的后果。
3.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为一个机构或部门的负责人,不仅要强化自己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自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员工认真执行内控制度,就像朱元璋当年建造南京城墙把住质量关那样来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相传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墙时,为了把住质量关,曾下令全国在送交的城砖上,都必须刻上所在府、县直至造砖人共六级九名责任人的职务名字,交砖时,有工部委派的验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砖相击,如铿锵悦耳、并不破碎为合格收下;如果撞击而断则令其重新烧造,再次检验不合格的,砖上所有责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杀头。此令一出,大到府、县官吏,小到窑工庶民,谁也不敢将自己的身家性命当作儿戏,南京的古城墙也因此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气势最雄伟的古代都城墙。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责任重如山,而将其运用于最为低下的砖石之上,作为现代经营货币这一特殊行业的银行员工,责任意识岂能不如古人!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违规,避开监督制约;而相关人员的违规则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发生。事实说明,不论银行规模有多大,历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毁于一两处管理薄弱的环节,葬送于一两次违规操作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要认真吸取金融系统的案例教训、消除发生案件的主观原因,摒弃不良心理和不健康需求,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进行积极的自我思想改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选择能力,抵制、克服、消除自身的不道德因素及消极影响。二要特别注意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包括对领导的监督,即增强律他的意识。员工间的监督制约,就是要在员工之间大力提倡“只认制度不认人”的精神,认真落实内控制度,坚决改变重视防外,疏于防内的倾向;要特别重视培养员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意识,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这样做的,师傅是这样教的”的因循守旧观念。员工间履行好相互监督职责,就能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实,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护了自己不受伤害的权益。
4.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一要打防结合,强化自律。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加大打击力度,造成兵临城下之势,预防工作才能见到成效。而预防工作做好了,就能起到长治久安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注意打防结合,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之势。而在日常工作中,对广大员工则应时刻严加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养成自律其身的自觉性。我们可以采取利用身边发生的案件进行案例剖析教育,用反面典型示范教育,以及让在监狱服刑的原银行员工进行现身说法警示教育,使大家受震撼,引以为戒。二要严格制度,强化监督。银行工作人员走上犯罪道路,除个人道德品质、法纪意识淡薄等方面因素外,检查我们的制度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缺陷和漏洞,给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机。为此,我们在强化员工思想教育的同时,应狠抓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加强银行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监督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保持协作配合,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查找风险隐患,及时补缺堵漏,不断地修改完善制度,并严格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使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可加大检查奖惩力度,做到监督立体化、检查经常化、考核奖惩制度化,执纪必严、违章必究、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以及对一级负责,层层签订落实制度保安全目标责任状,哪一级出了问题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上追一级,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同时,把无经济案件、无责任事故列入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经济案件和责任事故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当事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还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与此同时,更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要害岗位人员强行岗位轮换、顶岗检查和指定休假,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到位,以避免问题久犯无察或问题成堆再做处理。可组织风险管理、合规、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制约部门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地毯式”的业务联查,互相监督制约,以强化基层机构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消除安全隐患。三要超前预防,重点防范。从查办的几起内部人员发生案件看,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偶然的,在作案前是有种种迹象和征兆的。其表现:(1)有的是不安心工作,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朋友交往密切。在上班时间与工作无关的电话较多;(2)有的是花钱如流水,出手大方,经常和朋友下馆子吃喝,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3)下班后经常不回家,在外活动频繁,社会活动交往多,且有做生意的迹象;(4)不能很好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有时突然表现异常,让人感到莫名其妙;等等。针对上述表现,应主动采取措施做工作。首先单位领导找其谈话,深入了解情况,严厉指出问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效果不明显时,进行岗位制约,从要害岗位上调整下来。同时,与本人家庭沟通情况,动员其家人一起做工作,采取内外帮教措施,督促其改正。经多方面做工作教育无效仍我行我素的,坚决采取组织措施,或下岗培训,或限期调离;问题严重的,做辞退处理。综上所述,只要我们增强工作责任心,事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就能防患于未然。四要迅速出击,三管齐下。当我们觉察有重大嫌疑犯罪时,应果断采取措施。因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短期不易觉察,连续作案使涉案资金数额较大,这样,案发后极易造成“人财两空”的后果。对此,在办案时应采取迅速出击、三管齐下的办法:一是迅速控制犯罪分子,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和办法,抓其归案或控制其行动,防止犯罪分子潜逃或销毁证据;二是迅速搜集、保护犯罪分子作案时所用的原始票据,防止被人毁坏;三是迅速追讨资金(赃款),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的资金损失。五要检银协作,密切配合。在打击金融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和金融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至关重要。内部人员所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案,得到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并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联合办案,利用多种手段,尽快搞清案情,积极追讨所涉案的资金,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总之,对于银行的事业,我们追求的是有质量的发展,是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是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要求每一名从事银行工作的员工都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从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起,脚踏实地的工作,严格的自我约束,为防范风险、遏制案件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