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2023年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实用9篇)

2023年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实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9-12 00:03:12
2023年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实用9篇)
时间:2023-09-12 00:03:12     小编:紫衣梦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一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的方法。

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大选。

也就是说,首先党员和大众推荐产生初步候选人,通过组织调查,党委审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后,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的党支部委员会,最后支部书记、副书记在支部委员会选举。

3、选举采取差价选举,差价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正式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建议发生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

5、到会党员因故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6、新支委会成员的赞成票应超过实际选举权党员的一半以上,赞成票超过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时,按票数依次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对不足的名额在落选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获得票的人多当选,也可以在大会上同意不足的名额不再选举,之后再追加,已经进行了两次选举没有被选中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7、在新支委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分部书记、副书记,向镇党委报告审查。

       1、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选举办法。

2、本次换届选举实行两推直选的方法。

两推直选即乡镇党委根据党员推荐、群众推荐结果,考察提出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名单,村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3、选举采取差价选举,差价占应选人数的20%,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正式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有选举权的参加会议人数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4、召开选举会议时,建议发生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

5、到会党员因故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人或大会工作人员代写,但未能出席选举会议的党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投票。

确定副书记也用这种方法处理。

但是,计算副书记的票数时,必须加上收入书记的票数。

计算委员票时,应加上书记、副书记所得票数。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六)坚持和维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分部交替选举时。

一般来说,有以下程序:

(1)计算会议人数。

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指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

确认有选举权的参加者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可以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方法)

(三)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四)公布下届分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

(5)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票,说明填写票的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7)检查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投票人在投票人监督下投票

(九)发表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党支部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在整个委员会会议上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但是,有些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这样的党支部没有设立支部委员会,只设立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以增设副书记)主持工作。

这些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全体党员提名,根据很多党员的意见,报告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提名,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结合的方法。

一般程序是,上次委员会提出成为下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定员和条件的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制定推荐的很多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的初步候选人,组织进行调查理解的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的预备名单,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审查的新候选人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根据很多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在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在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自己填写选票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参加选举的其他党员代。

被委托人应按委托人意愿填写选票。

因故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举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参加人数超过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种特殊原因,也有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

为了保证选举顺利进行,党员在以下情况下不能参加选举的情况下,通报党总支部同意(直属支部通报学校党委同意),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可以不计算在参加者数以内。

(一)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无法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留党没有看到以上党纪的处分,但正在服刑

(4)年高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立的;

(5)工作调动、外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毕业分配等,按规定不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应计算在应该参加会议的人数之列,实际上不允许参加会议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擅自减少应该参加会议的人数,决不允许在大会场外进行流动投票。

       党员7人以上党支部设立分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分工一般应设立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根据配合强党支部书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普通高中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福建省委员会实施细则第6章第29条规定,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时应考虑,原则上要求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负责。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二

会议地点:核心教学区北1203

与会领导:法律硕士党支部书记吕岳督同志

与会人员:08、09、10级法律硕士全体党员

会议主题:新学期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

主持人:吕岳督

会议流程及具体情况如下:

一、支持人报告出席大会人数并介绍会议主题。大会应到64人,实际、到43人,符合开会法定人数。

二、吕书记作关于“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的重要讲话。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原因和意义;(2)宣布“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决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选人名单产生的过程及候选人的简要介绍。随后,各候选人做了自我介绍。

四、全体党员对候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各候选人均获与会党员的一致通过。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五、当选人员离开现场,召开新一届支部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出支部书记并进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党员大会宣读支委会的会议决议,向大会作通报。决议内容如下:(1)书记:秦法广;副书记:王丹、杨硕;组织委员:李启超;宣传委员:李秀艳;支部委员:史小娜、韩方英、张朝辉、赵。

七、上届书记记吕岳督同志向新一届支委会寄语。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三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

二、新一届党支部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党支部委提交备选人名单,经××党委审批同意后,提交新一届党支部委首次全会议进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选举工作由上届党支部委员会委托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三、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会议选举产生书记一人、副书记×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四、选举时,实际到达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到达会议委员的4/5才能进行选举的选举回收的选票等于发行的选票,选举有效的回收的选票比发行的选票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进行选举。

五、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有权对每个候选人表示赞同、不赞成、弃权。赞成的是,在其名字上的格子内画o的不赞成的是,在其名字上的格子内画×的不赞成票的人可以选择别人,在选择别人的时候,在画×的候选人的名字正下方的格子内写上别的候选人的名字,在别的候选人的名字上写上格子。

画“o”;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六、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本次会议设监票人1名,在到会的委员中推选产生。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先报告书记计票结果,再报告副书记计票结果(若副书记有2人及以上,则副书记的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报告);公布选举结果时,先宣布书记当选人名单,再宣布副书记当选人名单。(若副书记有2人及以上,则副书记的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

    十、本选举办法经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四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办理委托投票;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

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

第三十八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第四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四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五

会议时间:2011年9月28日 地点:

主持人:(一般为支部书记)

应到会党员:#人,实到:#

缺席党员及原因: 会议主题:推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和系党总支《关于同意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批复》,###党及以上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会议时间:2011年9月28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以及文件精神,召开第一次支部委员会,采取等额选举的方法选举产生支部书记。

经无记名投票,####票,当选为###。通过协商,###为组织委员,###为宣传委员。

###党支部党员大会

会议时间:2011年10月12日 地点:

会议主题:推荐系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工院委[2011]79号)和《关于同意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组成的批复》(闽工院委〔2011〕82号)等文件精神,环境与设备工程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7名,按照所提名的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我系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为9人。

会议主题:推选黑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黑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王树森、张恩华、郑可新3位同志组成。

按照要求,正式选举时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及以上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经无记名投票,最后推选王树森同志为黑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郑可新同志、张恩华同志为黑河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会议时间:20**年9月27日

会议地点:核心教学区北1203

与会领导:法律硕士吕岳督同志

与会人员:08、09、10级法律硕士全体党员

会议主题:新学期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

主持人:吕岳督

会议流程及具体情况如下:

一、支持人报告出席大会人数并介绍会议主题。大会应到64人,实际、到43人,符合开会法定人数。

二、吕书记作关于“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的重要讲话。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原因和意义;(2)宣布“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决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选人名单产生的过程及候选人的简要介绍。随后,各候选人做了自我介绍。

四、全体党员对候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各候选人均获与会党员的一致通过。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五、当选人员离开现场,召开新一届支部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出支部书记并进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党员大会宣读支委会的会议决议,向大会作通报。决议内容如下:(1)书记:秦法广;副书记:王丹、杨硕;组织委员:李启超;宣传委员:李秀艳;支部委员:史小娜、韩方英、张朝辉、赵。

七、上届书记吕岳督同志向新一届支委会寄语。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会议时间:20xx年9月27日

会议地点:核心教学区北1203

与会领导:法律硕士党支部书记吕岳督同志

与会人员:08、09、10级法律硕士全体党员

会议主题:新学期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

主持人:吕岳督

会议流程及具体情况如下:

一、支持人报告出席大会人数并介绍会议主题。大会应到64人,实际、到43人,符合开会法定人数。

二、吕书记作关于“法律硕士党支部换届选举”的重要讲话。主要包括以下:(1)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原因和意义;(2)宣布“法律硕士换届选举”的决定。

三、支持人宣布候选人名单产生的过程及候选人的简要介绍。随后,各候选人做了

自我介绍

四、全体党员对候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各候选人均获与会党员的一致通过。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

五、当选人员离开现场,召开新一届支部委员会首次会议,推选出支部书记并进行分工。

六、支持人向党员大会宣读支委会的会议决议,向大会作通报。决议内容如下:(1)书记:秦法广;副书记:王丹、杨硕;组织委员:李启超;宣传委员:李秀艳;支部委员:史小娜、韩方英、张朝辉、赵。

七、上届书记记吕岳督同志向新一届支委会

寄语

九、主持人宣布大会结束。

一、时间

20xx年8月14日

二、地点

联合国际大厦29楼会议室

三、会议主题

四、主持人

党支部临时负责人刘震

五、会议主要内容

(一)宣布开会,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大会主持人刘震同志介绍候选人相关情况(附件1)。

候选人员名单:刘震、王亚清、刘铃、贾磊、李艳熊

(三)刘震同志宣读《大会选举办法(草案)》(附件2),参会人员全体举手表决通过。

(四)参会人员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推选监票人为王攀,

计票人为曹娟、刘辉,参会人员全体举手表决通过。

(五)监票人、计票人、会议主持人及其他正式党员依次进行无记名投票。

(六)曹娟、刘辉同志执行计票,王攀同志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公布计票情况刘震:15票;王亚清:15票;刘铃:15票;贾磊:11票;李艳熊:4票。

(八)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确定重庆医药数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党支部委员名单:刘震、王亚清、刘铃、贾磊。

列席:赖倩

记录:赖倩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七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中共 xxxx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中共 xxxx 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 xxx 主持。

二、中共 xxxx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属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共 xxxx 党支部委员会由 3 人组成。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委员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 20%的差额提出"的规定,本次大会支委委员候选人 3名,差额 1 名。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五、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六、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x";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填上,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

八、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票上的符号部分不清部分无效,全部不清全部无效。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好后,亲自投入票箱,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写选票和投票。

九、大会设监票人 2 名,其中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由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上届支委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上届支委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上届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选举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和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上届支委会提出,经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届支委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请示 xx 机关党委,并征求党员意见后决定。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八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订本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xxx大学xx学院总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党组织指定的召集人主持。

三、大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即候选人的名额按多于应选名额的20%提出,进行差额选举。

四、经学校党委批准,xxx学院党总部委员会候选人x名,应选x名,差额x名。

五、xxx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全体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申请学校党委认可,经全体党员准备发生。

六、差额选举在全体党员大会上进行,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超过会议人数的五分之四,可以进行选举。选举均采用无名投票的方式。选票的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排列。

七、大会选举设有监票人x名、计票人x名、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计票员负责计分人数、发票、计票、计票等工作。

八、选举人有权向选票上的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的时候可以选择别人。弃权后不能再选择别人了。因为理由没有出席会议者,所以不能委托别人投票。

九、每张选票中选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出的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出的人数为废票。选票上填写的名字、符号不清楚的人选无效。

十、选举时,提交大会的选票应与有选举权的人数一致,按实际有选举权的人数发行选票,记录发行选票数,其馀选票票人当众清点后剪角作废。投票后,监票人当众计算选票。回收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选举从得到赞成票超过实际到参加选举党员的一半的选举者中,得到票的数量依次取得选举数。遇到赞成票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对最后几个赞成票数相等的当选人重新投票,获得票的人很多。如果赞成票超过实际参加选举党员的一半的选举者不足选举数,不足的定员可以在赞成票超过一半的选举者中再次选举。接近应选人数时,也可以得到党员大会的许多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十一、票据结束后,票据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另选人。

按所得票数排列,报告所得票数。公布中奖名单按姓氏笔排列。

十二、本选举方法未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处理。

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篇九

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农村治理中组织上和行为上的规范,由农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制度。下文是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乡两级可以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经费由本村承担,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履行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依法处理选举问题等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

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七)指导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

(八)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本村有威望的选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四)确定、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

(八)确定和公布选举日期,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九)受理和调查、处理选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

(十)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工作所在村登记为选民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

第十五条 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应当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提出候选人、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村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具体条件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或者自荐人。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第十七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每一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该提名无效。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一)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的,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二)由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的,经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并公告。

第二十条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选民自荐竞职。

自荐竞职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十日前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自荐报名。

自荐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姓名笔画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实行无候选人自荐直选的,选民可以投票选举自荐人,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时,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票应当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第二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与选民见面,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介绍候选人或者自荐人的情况,并可以组织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回答村民的询问。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要求公开发表竞职演说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

候选人、自荐人发表竞职演说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承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竞职演说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送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投票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确需设立流动票箱的,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同意,并公告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选票由参加投票的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场所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选民在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投票,且受委托人应当是除候选人、自荐人以外的本村选民。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所有票箱,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统一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核对、统计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唱票、计票公开进行,接受全体选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

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十九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按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另行选举时选票应当继续单列妇女委员职位。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第一次投票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另行选举后,因任职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按获得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或者自荐人、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对当选的人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具体条件审查,于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人名单。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遇特殊情况选举结果需要延迟公布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

对联

名罢免的村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选民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应当向村民通报调查核实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组织选民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期满后的六十日内指导、帮助组织选民进行投票表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投票表决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辞职报告

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公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竞职时承诺的辞职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辞去职务。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由村民会议进行补选的,应当有过半数的村民会议成员参加投票。由村民代表会议补选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投票。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止。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补选的具体办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在另行选举中再次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四)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七)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或者村民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