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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本篇一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省政府令第113号《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业主公约示本篇二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业主公约示本篇三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浙江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 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契约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公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___省________市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 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四条 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 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他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物价局批文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 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 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三条 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的管理费者,可发催款通知,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 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四条 当业主自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处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六条 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相应费用。以上费用应根据规定或双方的约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七条 在本物业范围内,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变更房屋承重结构和外貌(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底层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
2.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布局等。
3.私自占有或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公用设施或移装、拆除、改造共用设备,改变其使用性质。
4.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引入上、下水管线和龙头,安装防盗窗(栏杆)及室外衣架。
5.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或其它场所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光蓬、雨蓬及其它地上定著物。
6.践踏草地、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损坏园林建筑设施。
7.随意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乱倒垃圾,将杂物投入排水管至使堵塞损坏及高空掷物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行为。
8.在小区内任何地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9.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财产伤害的宠物。
10.排出有毒、有害的废气或者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音。
11.饲养犬类的业户必须向政府部门申领养犬许可证,接受每年一次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并前往管理处登记注册。
12.随意停放车辆,占用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等。
13.违反法律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及毒品。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的,由物业公司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其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上述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之间应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当相邻业主有正常维修的时候,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二十九条 装修时,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违规、违章装修的必须及时纠正,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放到指定地点。
四、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业主公约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制止,并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上述所处罚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失职,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公约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由住宅区20%以上业主提出,小区业主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业主:(盖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业主公约示本篇四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附图):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五)土地宗地号: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第三条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条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已有业主入住的,晚间时至次日上午时,中午时至时以及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按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的,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制作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业主应遵守装修管理协议,因违反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四)。
第二十二条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四)。
第二十四条其他补充条款
(一)。
(二)。
(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制订的业主公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年月日)。
业主大会对公约进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
业主公约示本篇五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