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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合同纠纷7篇(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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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委托合同纠纷7篇(优质)
时间:2023-06-01 07:08:54     小编:一叶知秋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合同纠纷篇一

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名称: )(计划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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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 预算金额: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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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供应商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等方式时采用); 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 组织评审工作; 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10. 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11. 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2. 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3. 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

4. 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要求。

5.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 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

8.

9. 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

3.

4. 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 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

6.

7.

8.

9. 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10.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

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

2. 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合同纠纷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贵公司委托代发网上直投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代发网上直投广告。

2.数量:(____万封)价格:____元(人民币)/ 拾万封,费用总计:____元整(注:先付款,后发送)

3.甲方需预先设定联系业务信箱:

(注意:请不要使用常用工作信箱,以免堵塞!)

4.发送对象:

a:(1)国内(_________省/市 )

(2)港澳台地区

(3)国外

b: 行业

c:(1)企业

(2)个人

d: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付款:甲方通过(1.银行汇款; 2.邮局汇款;3.信用卡划款;4.其他方式)将费用支付给乙方。

6.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文件不致丢失或泄露。广告信息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由于使用代理服务器而引起的其他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7.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双方根据合作意愿续签或终止。传真件与协议书正本一样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纠纷篇四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等合同诈骗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所涉担保合同诈骗一案之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甲三家合同诈骗一案的退赔。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甲方按支付代理费,退赔额以年月日乙方接受代理后甲方收到的款额计算。

2、合同签订后甲方预支付乙方10000元代理费,结案后据实结算,但甲方支付的代理费最低基准为5000元

第四条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代理事务,或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条款共十条,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委托合同纠纷篇五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委托合同纠纷篇六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事项、权限:

委托人______是位于北京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产权共有人。现我们同意出售上述房产。因为我们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该房产的买卖及相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___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如下事项:

1、 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下,代我们办理此房的买卖交易手续;代为签署以上房屋的买卖合同;

2、 代为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此房产权转移、过户等相关事宜;

3、 代为办理与出售此房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暖气、公共维修基金等交割手续;

4、 协助买方以买方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 代为收取相关售房款;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和所签署的一切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委托事宜办完为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纠纷篇七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代销方(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销下列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上列代销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商品包装应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否则运输途中损失由甲方负责。如因不符运输要求,乙方代为改装及加固,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交货地点:凭乙方发货通知单,由甲方代办托运直拨至购货单位。

五、代销商品发货数量必须根据乙方通知。

六、手续费收取与结算按下列办法:按销货款总额____%收取手续费;待乙方收到货款后,即给甲方结算并扣回代垫费用。

七、甲方代销商品应与样品相符,保质保量,代销数量、规格、价格,有效期内如有变更,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到达前,已由乙方签出的合同,应照旧履行。如因质量或供应脱节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包括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

八、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纠纷篇八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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