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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协议书篇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
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经济合作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泉州市安溪县 麦客米餐厅(地址: 市 县 )事宜经友好协商,特定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其中:
1、甲方以现金人民币 元整(¥ 元)出资,占 50% 股份;
2、乙方以现金人民币 元整(¥ 元)出资,占 20% 股份;
3、丙方以现金人民币 元整(¥ 元)出资,占 10% 股份。
4,丁方以现金人民币 元整(¥ 元)出资,占 20 %股份。
1、安溪麦客米 餐厅实行内部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自身能力最大化的经营各项业务来实现盈利;
2、经营过程中,各股东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各股东均有义务尽量减少各项费用支出。
3、餐厅的各项对外事务由丁方进行管理,财务收支由乙方进行管理。
4、餐厅的日常营运和人事安排由甲方和丙方(餐厅经理)负责管理,丙方每个月领取经理工资加奖金(每月餐厅分红的5%)。
5、任何股东均有权对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建议。
6、各种对内对外付款票据由甲方签字后方可最后生效,未经甲方签字的票据付款无效,由付款方负责一切后果。
7、如遇餐厅需要增加投资超出人民币伍仟元以上的费用,需经四方股东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由支出方负责,与餐厅无关。
8、股东及经理均不能擅自以餐厅固定资产(如设备)及其它资产作抵押或出售,不能挪用餐厅资金,不能做出有损餐厅利益、形象、信誉的行为。
每个月终做一次财务报表,每月进行一次实际经营利润的100%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1、合作期间,股东如要退股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后方可按餐厅实际价值退股
2、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合约中未体现的事项,由各股东以餐厅利益为中心共同友好协商解决。
1、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3、未尽事宜,四方协商后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
丁方 : 身份证号
日期:
经济合作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是商业合作关系,甲方系专业咨询经纪公司,因乙方拥有商业信息,但须以甲方之名义对外签订代理协议。
二、双方以甲方名义对外之代理协议签订后,由甲方负责具体操作,乙方只负责将客户介绍给第三方(即总代理商),由第三方与甲方协商具体操作步骤。
三、房产销售或预售合同签订后,乙方只负责应得佣金到达甲方账户,若佣金到帐后,则甲方须在到帐之次日起七日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应得佣金(佣金具体分配比例为甲方10% [含营业税],乙方90%)。
四、本协议仅为乙方提供对外业务开展之便利条件。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_______
电话: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经济合作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就乙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建设项目事宜,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投资______万元,投资强度达到______万元/公顷),注册资本______万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其中首期项目总投资______万元。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主要产品及规模:
6、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达产后,年产值达到______万元,年纳税达到______万元。
1、项目用地规模:甲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号小区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平方米(四界和实际面积最终以土地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及出让价格:项目宗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出让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征地费用交付时间及办证时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三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用地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用地保证金。用地保证金不抵扣土地价款,分三期退还:即项目主厂房基础完工后退还20%,项目主厂房封顶后退还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并经投资审核确认后,退还剩余部分。
5、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收到报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3)甲方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向乙方发送《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项目开工建设通知》后30天内开工建设。
(4)乙方项目建设周期为月,即应于年月日
前竣工投产。如未按时竣工,每推迟一天扣除用地保证金5000元,扣完为止。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乙方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兑现落实《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3、负责出让土地的水、电、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支付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费用。
4、配合乙方招录工人。
5、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珲春城市总体规划和外观设计要求。同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并达到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营。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
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4、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5、履行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市政建设、环境维护等规定义务。
1、因甲方工作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超过约定开工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须依法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4、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由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报请地方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乙方项目投资应按时到位,项目建设应按本协议约定要求进行,如有违反,不予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外),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本协议终止。
2、符合本协议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的情况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已经由甲方报请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终止。
3、乙方未按项目建设要求,改变土地用途时,本协议终止。
4、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协议终止条件的,乙方必须将土地无偿交回甲方,由甲方报请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甲方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建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管理委员会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地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于:
经济合作协议书篇五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双方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下简称物业)以合作形式与乙方经营销售女士内衣。物业建筑面积为41平方米。
二、合作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如期满,乙方不与甲方签新约,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三、协议生效后三天内乙方支付月合作经营分成6500元人民币给甲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月分成款6500元人民币,乙方已支付的0.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冲抵首月付甲合作经营分成,即乙方首月支付甲方1500元人民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房屋设施及其它权利,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否则将赔偿乙方损失。甲方对房屋内设施负有保修义务(除乙方责任造成外)
2、甲、乙双方签约后,甲方负责以甲方名义申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事宜。办理营业执照的正常费用及营业后的工商、税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该销售点实现销售应交的税金及甲方收入应交的税金由甲方承担。甲方场地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方式改变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协助办理发票申购手续。
五、乙方权利义务
1、合作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绿化维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正常、合理使用房屋内设施,不得有意或非正常损坏房屋内设施;
3、合作经营的商品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支付的合作经营分成不予退还;
2、在签订合同并且乙方已支付了定金后,如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移交合同中规定的场地及设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回或抵扣延期期间的甲方分成及利息(按同期国家银行利率计息),并可自行解除合同;
3、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双倍剩余的预付合作经营分成。(即本合同预付合作经营分成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乘以剩余合作期天数乘以二)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经营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乙方将合作经营场地擅自调换他人使用或改做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拖欠合作经营分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人为干扰,致使无法进行正常销售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合同期满和终止程序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天内全部搬出,恢复房屋原状。如合同期内房屋的设施有
损坏,甲方有权按合同有关条款要求乙方赔偿。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应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双方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出。
九、争议和解决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和解,和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常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房产所有权证明
甲方身份证
营业执照原件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