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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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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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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x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x

总价款为:x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交付时的上下列支费用等按下列约定承担:

甲方产品的包装物由x 提供,包装费用由x 承担。

甲主产品的运输由x 办理,运输费用由x 承担。

甲方产品的保险由x 办理,保险费用由 x 承担。

甲方产品交付时的上下力支费用由x 承担。

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乙方应当在甲方交货前一次性给付甲方。

甲方产品交付方式为:乙方提货/甲方送货/甲方代办托运。

产品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x 天,若乙方对甲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x 天内交货。但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甲方有权拒绝交货,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甲方有权延期交货。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交付后或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拒绝交货、延期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本合同书签订x 日内向甲方预付货款x 元,甲方交付前给付价款x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之日起x 天内付清。

乙方应当以现金、支票或即期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甲方价款。

双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价款之前,甲方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乙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甲方的商业秘密。

无论何种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

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2、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3、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二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总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装运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唛头

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

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____%,计____。该信用证在____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 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____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___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___吨,长___ 米,宽___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第十一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液压连图。

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配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此外,在签订合同60天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付货款。

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

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____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检验

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卖方或制造厂商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

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商检局)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者外,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____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________天。

第十五条 索赔

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且买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索赔:

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

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___项仲裁:

1.提交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罚金率按每星期0.5%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星期,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尽管撤消了合同,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

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国________市用____ 文签署,正本一式__份,买卖双方各执__份,合同以下述第___款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签署后____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宽,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涛,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利,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力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同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科力空调公司送货到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日月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科力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日月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日月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日月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科力空调公司也给日月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科力空调公司对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科力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科力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科力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日月房地产公司购买科力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科力空调公司、日月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科力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42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科力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月房地产公司已给付科力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科力空调公司供货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向科力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科力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科力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科力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日月房地产公司关于科力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科力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力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科力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日月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科力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日月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科力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力空调公司与日月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日月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科力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日月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日月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科力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日月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科力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科力空调公司向日月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科力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河北科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乙方向甲方购买渔船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渔船卖于乙方,并保证提交给乙方的渔船真实,船用设备正常及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等)真实齐全有效。

二、该渔船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乙方支付甲方。

三、该渔船于年日,在由甲方交付给乙方。

四、渔船过户的手续费用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前,渔船涉及的所有债务和欠费(如违规处罚、检验验收等费用)等由甲方负责。

五、渔船当年度未予发放的油价补助金,经协商

六、其他内容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五

需方(甲方): 合同编号:

供方(乙方): 签订日期: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得责任和义务,使双方有关 购销业务能够健康有序得发展,经双方共同磋商,特定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恪守。

一、购销货物名称: 。

二、质量要求

按乙方企业标准,或以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发样品为准。

三、订货约定

1、甲方需要购货时,需提前十天以上下订单,每次订货先以电话商议或与业务负责人面谈,然后由甲方或乙方业务负责人将订货单传给乙方销售部。每次可订一车或数车生产计划。

2、每次订单甲方必须明确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发货日期等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有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3、如甲方需要变动货物得规格、数量及送货日期,必须在乙方未生产之前补发传真给乙方,否则甲方必须按原订单收货。

4、如乙方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得影响(如:大型设备损坏、自然灾害等),造成停产等情况,使货物不能按时送达的,乙方应及时把信息通知甲方。

5、按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拒付尚未交付或下批次发货物,甲方因此造成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每次订货时得订单作为该合同得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货物交割得相关规定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费由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甲方,由甲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及各种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货后必须要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以证明货已收到。

5、甲方收到发票后必须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说明以证明发票已收到。

五、验收标准及异议提出期限

1、验收标准及方法以本合同第二条为准,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收货天,约定期限内无异议,视为产品合格。

2、合格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每顿±2公斤。

六、结算方式等约定

1、标得物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甲方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得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2、结算方式:

3、结算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得解决方式

1、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违约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待双方再行协商后予以补充,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它约定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六

需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金榜世家

约()万平米 乐山市通江镇

( 乐山 )

1、“川汇”牌硬聚氯乙烯(pvc-u)排水管材、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 年06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 %,管件下浮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2.“川汇”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3、“川汇”牌硬聚氯乙烯(pvc-u)电工套管及管件,根据乙方提供的 年06月18日报价书管材下浮__%,管件下浮_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4、“川汇”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系统,根据乙方提供的20xx年12月12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5、“川汇”牌pe-rt耐热聚乙烯地暖管,根据乙方提供的日报价书管材下浮%,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6、“川汇”牌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根据乙方提供的 %,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7、“川汇”牌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根据乙方提供的日报价书管材下浮%(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8、“川汇”牌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道系统,根据乙方提供的 %,管件下浮 _%(加盖本公司公章及骑缝章有效)。

乙方对所售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非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原因损失;因甲方原因照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对所售产品实行三包。

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电话或传真方式提供材料表,由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工程现场( 金榜世家 ),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计划有误,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关费用。

甲方负责卸货,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检验标准和验收方法;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由甲方指定人员 ()签字验收,如有双方提出质量异议, 以相关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随行就市

若在工程进度中,因甲方单方面原因,照成工程的停工或者延误,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供货款和承担相关的违约金。

1、 货物无损坏,且在不影响乙方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

2、 甲方退货价值不超过乙方送货总金额的3%,否则乙方有权拒绝退货。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总货款金额 10 %作为违约金,其它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可向甲方项目供货目的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验收,双方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保证其本项目管材、管件的工程材料由乙方供给(只限合同内) 。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另立合同附件,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七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国籍: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地址:___邮政编码:___联系电话:___委托代理人:___国籍:__电话:__地址:__邮政编码:___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位于第___层,共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包括±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包括±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乙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乙方。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涉外房屋买卖))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 乙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签于_____ 签于_____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八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建筑面积: 用途:商业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大写)壹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元整。首付20万元,乙方在 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80万元,付款方式:现金

三、甲方在 年1 月3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无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篇九

由于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政府认为是投资性需求拉高了房价,所以,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随着宏观调控的继续深入,房产新政不可避免地会给房地产市场造成部分影响,城市房屋买卖纠纷也会持续增多。在审判实践中,因房产新政引发的纠纷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受到房产新政影响,当事人履约困难而引发的纠纷。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意见已有定论,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的直接影响,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一般应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当事人据此请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纯粹因房产新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类则是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以房产新政为由企图逃避责任。

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千变万化,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下,法律准许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重新调整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处理受房产新政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根据该条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指的是基于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无法遇见、无法抗拒的情事,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等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房产新政符合情事变更的构成要件,属于情事变更事由,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以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市场过热已有多年,无论政府、社会对该问题都十分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从较为温和的财政税收措施,到限贷、限购,最后到禁购,市场有一个逐渐适应和接受的过程,对房产新政的出台也有所预见,因而房产新政不属于情

事变更,而属于履行不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由此可知,认定房产新政是否属于情事变更的关键是分析其不可预见性。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新政具有三方面不可预见性,属于情事变更:

(1)施行地区不可预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在房价、地价上涨势头过快、投机性购房活跃的地区,需要施行房产新政,但国务院对具体哪些城市和地区必须施行房产新政,未作明确要求。

(2)施行时间不可预见。在已经施行房产新政的地区,政策的出台时间也有先后顺序,有的地区早在20xx年就施行了房产新政,而有的地区到20xx年底才出台新政。即便在同一个地区,相同政策在不同县市的施行时间也有所不同。

(3)内容不可预见。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于房产新政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这也是无法预见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于房产新政在本地区的施行会有一定的预估和猜想,但这种预估和猜想不能等同于房产新政具有可预见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准确预测合同履行时是否会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具有不可预见性,房产新政应属于情事变更的事由。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前受到房产新政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产新政成为法定解除事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当合同因受房产新政影响而无法履行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权。换句话说,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使违约方也享有解除权,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将严格责任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据此,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比较一般违约行为与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有四点不同:

(1)原因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纯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违约的结果。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则因国家调控政策和个人违约行为两个原因了共同作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结果不同。一般违约行为发生后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促成合同继续履行。而违约行为发生后因国家调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违约责任形式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而在房产新政影响下,合同已无法履行,守约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4)责任大小不同。一般违约行为的违约方理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而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后果不是违约行为单方面造成,应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违约方的责任。房产新政影响下的违约行为具有一定特殊性,但合同无法履行仍可归责于违约方。其一,通常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发生在房产新政施行之前,房产新政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合同解除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时间因素对房产新政影响下的房屋买卖合同至关重要,轻微违约行为也会造成合同错过最佳履行时间而无法最终履行。合同目的落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权,此即为“定金罚则”。定金具有赔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为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应完全适用定金罚则。然而笔者认为,在当事人违约和房产新政双重因素影响时,并不完全符合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法律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由于民事活动本身十分复杂,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所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弥补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公平虽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因为社会对公平仍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应当依据社会的一般公平正义理念进行司法活动。法院应综合考量客观环境、各方责任、实际损失、补救措施等多方面因素,审慎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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