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一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系(部)教学工作。
课程名称
任课班级
上课时数
实验实训时数
上机辅导时
数教学时间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减免酬金;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6.按照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及奖励。
1.认真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4.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6.根据本协议及学院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奖励。
1.乙方所得酬金暂按授课每学时_________元、实验实训按每学时_________元、上机辅导每学时_________元的标准执行。每月按实际授课情况每学时_________元预发。
2.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支付乙方酬金余额;若不合格,甲方酬情减免乙方酬金余额。
协议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协议,须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协议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本协议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本协议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系(部)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二
甲方名称:______员工编码:______
电话:______法定地址: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性别:______电话: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邮编:______
现住址: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与其它任何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
一、合同类别及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壹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叁年。
(二)无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 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为叁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试用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均有权通知对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通知解除本合同,则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录用条件:
(一)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病毒携带等不适宜参与工作的情况。
(二)无前科劣迹。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各类合法有效的证件及用于办理法定用工手续的材料。
(四)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如醺酒、赌博、吸毒等),能与他人友好相处。
(五)符合所招岗位的基本技能条件及乙方在应聘时所填的自身信息资料。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_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一) 乙方应该按照所从事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第七条 乙方承认并同意遵守甲方的《员工手册》和其他规章制度,愿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并有责任履行全职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每周五天半的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三、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按照甲方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税后¥10000元/月,转正工资为税后¥8300元/月+绩效工资。工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为浮动工资)等。
(二)乙方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保险的个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奖惩记录、考核情况、工作年限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 15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薪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已履行了协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但甲方保证最迟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薪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合同期内,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社会保险统筹政策,根据乙方户籍等条件,为乙方办理以下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承担。
□ 城镇保险 □ 三险(外来人口)
第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培训,乙方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合格的体检证明原件,体检证明原件交甲方留存。如果乙方无法在甲方规定的时间补交或提供虚假证明或体检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合同视为未开始履行,且不生效。如果甲方事后发现乙方故意隐瞒身体情况的(尤其是该情况有影响他人健康或在工作中会影响自身健康状况的),甲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处理。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务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爱护甲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乙方请事假、病假、婚丧假等,均应当严格履行甲方的请假规章制度。如未按公司制度请假而擅自不到岗者,甲方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月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年度累计旷工十天(含十天)者,甲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十九条 在下列之一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公司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有其它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进行,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参加甲方根据上述情况而安排的工作,甲方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罚。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因种种情况发生,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按照修改后的规定作相应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它情形的解除和终止及相关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须按甲方的规定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由乙方保管的物品等因遗失、损坏而须由乙方承担的赔偿。
(二)乙方在未办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交接手续时,就擅自离开甲方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款。
(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薪资中扣除有关赔偿款或欠款。若款项不足以抵扣或乙方若有失职行为,甲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乙方确认
(一)本合同期内,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发出的通知均以书面形式张贴于公司公告栏或公司通过培训传达,甲方从通知之日起,即视为已将通知送达包括乙方在内的全体员工。
(二)本合同期内,甲方向乙方单独发出的文件以乙方书面签收为准,若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有权将该文件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即视为已将该文件传达乙方。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向乙方发任何通知、文件,只要寄至本合同乙方地址,即视为送达乙方。如果乙方地址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仍将有关通知、文件寄至原地址时,仍视为已将有关通知、文件送达。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三
编号: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劳 动 者: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及报酬:
1、本合同期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到期终止合同。
2、乙方为新录用人员的,在本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间,经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劳动报酬:年薪 元,月薪元。履行合同按年薪根据实际出勤日结算工资,未履行合同按月薪根据实际出勤日结算工资。
4、乙方签定劳动合同后,甲方给乙方代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先由乙方出资,履行合同满一年后由甲方给予返还。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工作地点)从事(工种)工作。因工作(生产)需要,甲方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及工种。
2、乙方应积极完成甲方布臵的生产(工作)任务,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并接受甲方规章制度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给予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并提供生产(工作)的条件。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及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1、完成工作任务的,全额支付劳动报酬。
2、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超额情况给予奖励。
3、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未完成情况扣发相应工资。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帮助办理社会保险,但费用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已含甲方应帮职工缴纳的社保金部份);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甲方处工作时间满三年工 资照发,但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30天;
3、乙方因工受伤或死亡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4、乙方因病死亡,甲方视乙方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给予适当的 抚恤。
第六条: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江西省的劳动纪律、行政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签定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满一年者享受每月2天休假;未履行一年者,按临时用工对待,原已休假工资在终止合同时扣回。 2、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旷工、擅自离岗;
3、爱护公司财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4、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
5、服从上级的安排,有不同意见应向公司婉转提出,公司的决定应遵照执行;
6、待人接客应礼貌客气,不得损害公司的形象;同事之间应保持团结,互助友爱。
第七条: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有重大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2、生产经营性裁减员工;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伤,无法继续胜任本职工作,也无适当岗位更换的;
4、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5、因甲方公司经营改革和调整工种的,乙方无法继续胜任本职工作,也无适当岗位更换的。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有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乙方从事无法胜任的工作的;
2、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在试用期内。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工资中扣偿,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2、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德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劳动合同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由于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公章):劳动者(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四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 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 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 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 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 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本单位对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 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 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
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 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首席协商代表(签名或盖章):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六
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地址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
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 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其中订立第
(一)、
(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39;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
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
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____日期:年 ____月 ____日
____日期:年 ____月 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八
花木公司(简称甲方)聘用乙方为该公司园林绿化工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甲方安排乙方在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劳动报酬:乙方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600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表现待定劳动报酬(最高为700元)。调资、奖励及调动岗位、改变工作后的工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纪律: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试用期内每月休息为2天,试用期满后为每月休息4天。
2、乙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员工守则、绿化管养规范、职业道德等),服从管理,主动、积极、负责和保质保量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并有权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人或当事人加以处罚或奖励。
五、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状况欠佳或患有其它不适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的疾病;
(5)故意或过失使甲方或第三方利益遭受较大损害的;
(6)对外泄密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名誉受损或经济受损的;
(7)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被举报、投诉或查办的;
(8)违反甲方员工守则有关规定,符合辞退开除条件的;
(9)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终止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甲方无法采纳或满足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要求的。
六、本合同未有约定而甲方员工守则另有规定的,按员工守则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双份,甲已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名并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九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甲方应于每月 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青岛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内容如下:乙方工资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按月结算工资数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次月8日(节假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向工人支付生活费 元,剩余记在剩余户,年底返乡时一次性付清。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福利待遇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内包含各项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到指定地点缴纳。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工资的50%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月份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 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_______元/月的工资报酬。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3、甲方每月____日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工资按照国际规定执行。
5、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5、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说明理由,并向对方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发生经济损失,则乙方必须尽责处理善后事宜,挽回相应经济损失。甲方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态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由于经常接触甲方公章等印鉴,所有涉及乙方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证明、欠条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一律无效,对此乙方完全同意并遵守,此条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后。
2、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盖骑缝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一
合同编号:123028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日。本合同终止。
第二条 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____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工作制。
第五条 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____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按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元。
第八条 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
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据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____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二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生效期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为 。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乙方当月领取的工资 元以外的均为加班工资(特别标明的除外)]
2、社会保险: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管理,
乙方因违反规章制度或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2、乙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赔偿甲方经济损失100元。
3、合同期内,因为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赔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乙方一个月工资的20%赔付。
4、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均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表示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省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给对方赔偿。
甲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劳动合同 篇10
订立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责任,促使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项目的主要内容
二,科研项目在国内外的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或科研项目的重要意义)
三,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四,科研项目所采用的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五,计划进度(分阶段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时间)
六,科研项目的参加单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质条件
八,经费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给部分)计划
十,有关单位、专家的评议意见
十一.共同条款
1.乙方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必须于届满________年之前____日内,向甲方和丙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正式报告.科研任务完成后____日内,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术资料,同时抄报丙方.
2.甲方审查乙方完成上________年(或上一阶段)科研任务属实后,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拨付下________年(或下一阶段)的科研经费,并按比例下达所需三材指标.
3.有关部门如资助乙方科研经费,其收益分配办法,由资助方与乙方另签合同规定.
4.科研项目完成并经签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采取如下办法偿还:
(1)乙方共偿还甲方拨付科研经费总额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偿还日期和分期偿还金额: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偿还______元;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偿还_____元;
一九.......
5.合同执行中,甲方非因国家计划改变,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得承担乙方善后处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甲方如无故拖延拨付科研经费,拖延一天,必须按所欠应拨经费的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乙方如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务,应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甲方所拨付的科研经费;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务或偿还给
甲方科研经费的时间,每拖延一天,应按甲方拨付科研经费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偿付科研经费或违约金,丙方应连带承担向甲方偿付的责任.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某项条款,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合同各方的上级领导部门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法院裁决.
7.合同各方对本科研项目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项目的数据、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项目与其他资助科研经费单位所签订的合同,须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三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x年x月x日起。
c、以完成x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x省(自治区、直辖市)x市(县)x路x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没,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x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x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x)。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60日仍未与甲方办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四
聘用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有效提高中学第三、第四画室学生美术专业成绩,甲方愿意短期聘用(约56天)乙方两位承担幼儿园的教学任务,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二人承担幼儿园的教学任务,乙方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课程安排。
第二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住宿,不提供饮食。
第三条: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甲方付给乙方每人每天300元工资(工资以天计算,每天三个时段,上午、下午和晚上。)
第四条:乙方遵从甲方课程安排。教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为20天,____月不少于24天,不多于28天,____月份1至10号共10天。时间段可由乙方自行安排,但必须保证教学时间段。
第五条:若乙方单方违约,不完成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乙方自愿退还在管店中学所领的所有款项。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交通安全、医疗等责任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解除。
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对教学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劳动合同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十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双方:
甲方:____
负责人:____
单位:____
联系方式:____
乙方:____性别: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
家庭住址:____
联系方式:____
(以上内容请仔细填写,一方依上述方式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相关信息通知另方,为合同告知、送达。如一方变更上述联系方式,请予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合法告知、送达)。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不固定,以双方实际用工时间灵活确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试用期为______个月。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蚌埠市。
第六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乙方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应持证上岗。
第九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含双休加班费)为月/元。
第十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和乙方的工作表现,为乙方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甲方财产。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乙方终止合同前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岗位工作衔接。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本合同履行地(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