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一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二
合同有效期
(一)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2、合同终止时间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终止合同。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三
担保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邮寄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
为保证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经审查,债权人同意接受__________为保证人,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
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含罚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
3.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出保证责任法定范围的,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但超出保证责任法定范围的部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担保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担保人自愿履行后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和担保方式
(1)一般担保;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对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担保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各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视为共同担保。
5.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照共同保证中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修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双方同意变更主合同除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事先征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数量、价格、币种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债务减少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该财产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或者担保物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份额。
10.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实质担保的,实质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抵押物灭失且无代位求偿权的,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1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保证期间,如果保证人发生变更、撤销或其他可能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更,保证人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作为债权人接受的新保证人在天内履行。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承受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主合同同时有保证和物质保证的,保证人对物质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对财产的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
7.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再次向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当如实提供。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债务人已经违约等。
3.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前,有权以债务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但是,担保合同一旦订立,担保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主合同项下金额的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当赔偿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债权人有权用担保人存款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冲抵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利息等费用。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声明并保证如下:
4.担保人将不签署和/或履行本保函
(1)违反或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或担保人的章程或设立文件,或
(四)以自有资产抵押的。
(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均无任何扣税或预扣。
第八条担保人的豁免范围
1.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免除担保责任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5.同一债权同时具有担保和实质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实质担保的,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人免除责任。
第九条通知
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双方之间的文件交换、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___________(信函、传真、电报、亲自等)方式交付。).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2.各方的邮寄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非通知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其进行解释。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阻碍其履行期间,应暂停履行该义务。
2.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以及关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声称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履行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响不能终止或消除,导致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方无法合理控制的、不可预测的或不可避免的、即使可以预测也无法克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使受影响方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切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干旱、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无论是否宣战)、骚乱、罢工、政府行动或法律规定等社会事件。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的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解释
如果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本合同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原则、本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做出合理的解释。除非与法律或本合同相冲突,否则本解释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补充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主合同,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担保人分支机构(企业法人)未经担保人书面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盖章):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
___年__月___日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四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可以是主
合同
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不仅是对主债务人而言的代位权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那你们知道担保人的有效期吗?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担保人的有效期,供你参考。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
律师解答:
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以还款期后两年内。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五
合同诉讼有效期
(一)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l)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松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面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1条指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六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则乙方可以将甲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七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担保方式来确定担保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担保期限的规定至关重要,只有在担保期限以内才能主张自己的担保债权,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担保合同有效期篇八
销售合同有效期是怎么样的?购销合同有效期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分期交(收)货数量
超欠幅度%
总金额(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
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
七、经济责任:
八、其他:
九、供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销售额
合同销售额就是合同上写明的数额,至于实际销售额的,如果有差别的话,就是销购双方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用这种方式来避税等。
2 签订内容
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
一份销售合同签订得好坏,不仅关系到营销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同时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签订销售合同的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签订销售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及手续都必须合法。
这里说的“合法”是指销售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只有遵循合法原则,订立的销售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并达到订立销售合同的预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销售合同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允许一方以势压人、以强凌弱或利用本身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等优势条件,签订“霸王合同”、“不平等条约”,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诚实遵守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合同,稳定地开展工作,为提高自己的信誉而努力。
2、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
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这种事例屡见不鲜。
所以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同客户就合同的内容反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做到彼此满意,形成双赢。
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1)要约
这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销售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约人。
要约人在要约中要向对方表达订立销售合同的愿望,并明确提出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对方做出答复的期限等。
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期限内,要受到要约的法律约束;如果对方接受自己的要约,就有义务同对方签订销售合同;就特定物而言,不能向第三者发出同样的要约或签订同样内容的销售合同。
否则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承诺
这是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表示完全同意。
要约一经承诺,即表明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诺对合同的成立起着决定性作用。
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的,应按其合理期限考虑,即双方函电的正常往返时间加上必要的考虑时间。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完全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
如果受约人在答复中,对要约内容、条件作了变更或只部分同意要约内容,或附条件地接受要约的,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叫反要约。
在实际的操作中,一份销售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一直到承诺这样一个复杂的谈判过程。
一个销售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主要看其是否经历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销售合同的签订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这是一份合同的重中之重,营销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合同所具备的主要条款逐一审明,详尽规定,使之清楚、明确。
(1)标的
标的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
标的,是订立销售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2)数量和质量
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确定标的数量,应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3)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
在合同中,营销人员应明确规定定价或酬金的数额,并说明它们的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等。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切忌使用“可能完成”、“一定完成”、“要年内完成”等模糊两可、含糊不清的措词。
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履行期限。
确定时应冠以省、市名称,避免因重名而履行发生错误。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于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
如交付货物,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是提货还是代办托运等。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销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也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1.
销售合同
2.
货物销售合同
3.
销售合同英文
4.
销售担保合同
5.
家具销售合同
6.
电缆销售合同
7.
委托销售合同
8.
授权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