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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一
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参加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人民法院已作出__________民事调解(判决)书,现该调解(判决)书已生效,__________拒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截止目前仍有近_____余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_____在_____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申请人得知_____名下在_____拥有一套房产,现该房产已被xxx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业已进入拍卖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提出上述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二
惠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xx)惠东法民一初字第20号,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其他财产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妙华的财产分配,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男/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被申请人财产分配,分配依据为:
1、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金额。
2、被申请执行人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额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___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特通过贵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年______日
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四
x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执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受理案号法执字第 号,执行标的额为x元。执行过程中,贵院通知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也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拟执行财产有银行帐户资金、机器设备等财产,由x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x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
此致
敬礼!
xxxx
20xx年x月x日
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五
伊旗人民政府:
隶属于我局的二级单位规划城市管理监督大队成立于20xx年11月,承担着我旗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市容市貌管理、国省县道两侧环境整治及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任务。大队现实有在岗人员118人,领导职数为一正三副,大队现内设7个中队和1个办公室。20xx年是我旗创建全国文明旗县关键年、冲刺年、决战年,城管大队面临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职能,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创城工作的有效推进,根据工作需要,现需为大队充实执法人员50名(30周岁以下男性)。建议从近年来复转退伍军人及大专以上院校毕业的待业青年中考试招聘(法律、规划、建筑及相关专业者优先)。恳请旗人民政府给予考虑为盼。
专此请示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20日
法院参与分配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被申请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申请事项:
依法裁令准许申请人参与分配被申请人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变卖所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分别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年7月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有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同时,该财产已经另案申请人(xx)申请,贵院进行了评估,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除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申请人的债权与另案申请执行人xx的债权同为普通债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参与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分配。
综上,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依法准许并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依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执行财产。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