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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情况总结篇一
根据临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沧市财政局、临沧市监察局、临沧市政府纠风办、临沧市审计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临沧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劳社发„2008‟17号)要求,我县认真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自检自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及自检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取得成效,我县及时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办分管联系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人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卫生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社保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业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了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提供了保障,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切实开展自检自查。
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镇康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劳社字[2008]108号),先后两次召开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和要求。同时按照实施意见,认真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了细化,保证了此项专项治理工作有序的进行。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部门的工作状况,建立健全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工作组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切实加强了对工作的督促和落实。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均依法核定缴费基数,没有违反政策规定少核或漏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严格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没有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发生。也没有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更没有发生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情况。
2、五险基金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没有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经自查,没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发生。也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现象。
3、五险基金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拨基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的行为和会计核算标准严格按会计法执行。2007年以前的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个人账户按规定记录,-1-
基金也严格按规定管理。
4、五险基金按规定存储结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
(二)地方税务部门
1、对当期社会保险费征收数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以社保经办部门提供的应征及欠费清册为依据,对征收分局的票款结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征收分局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过程中,能及时准确的把社会保险费纳入专户,并且在自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过渡户”、违规减征、缓征、免征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问题。
2、工作小组对管理分局进行检查,首先是检查税收管理员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户的管理情况、管户的基础资料按要求建立“一户二档式”管理。其次是检查分局对《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条例》的执行情况,管理分局能认真落实好滞纳金加收制度,按月对欠费进行催缴,及时把相关信息传递至相关部门,进一步提高缴费人的纳费意识,使缴费人按时向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2008填开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的完费征、缴款书进行申报金额、申报费率的复核,征收人员按规定做好上解销号以及费款的结报工作,没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4、对以前审计发现的社会保险费年终清算报表中反映的历年欠费不一至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沟通,以社保经办单位提供的欠费数为依据,做好欠费的对帐工作,力争欠费数据准确无误,使社会保险费历年欠费在年终清算报表中能正确反映。
(三)县财政部门
1、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社会保险缴费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都及时入账,不出现不按规定入账和隐瞒、转移收入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开设是通过镇康县人民银行批准开设的,账户结余资金不出现调动。
3、财政专户存款结余只有经经办机构认可后转入定期存单定存,没有违规投资情况。
4、专户资金严格按指定账户划拨资金。
5、财政专户以《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账务规范。
6、“在2007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我县2006年在年底有部份收入未纳入当年基金收入,审计检查后作了相应的处罚,并已整改。
(四)银行部门
1、辖内各金融机构能按规定传递票据,及时划转资金,未发现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行为。
2、辖内各金融机构能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中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计付利息。2008年以后,未发现少计、漏计、漏付基金利息的情况。
3、辖内承担受托发放离退休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金融机构能及时将应支付款项分配计入个人帐户,未发现截留、隐瞒、转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由于县政府领导重视,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推进了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切实维护了群众根本利益。
三、专项治理成效。
(一)2008年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县101户参保单位前一年的社会保险的申报缴费基数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部分参保单位存在着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情况,查处外贸公司等4个单位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342.14元,失业保险费1169.94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下发《整改补缴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在2008年12月25日前已全部完成清收。同时为了规范征缴行为,行文下发了《镇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镇政劳社字
[2008]109号)进一步明确各险种申报缴费的工资基数。
(二)2006审计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审计,发现2005的社会保险金收入存在跨入帐,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财政部门及时做了整改,并于2006年一季度中的记帐凭证2006年1月1日1、2、3、4号和2006年3月29日5号入帐进行处理。对所作的罚金已按规定上缴市级。
(三)检查发现,1999年至2007年,社保基金专户开户行县农业支行未能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中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计付利息,少计基金利息492021.22元,于2007年8月10日督促中国农业银行镇康县支行将少计的全部基金利率计入镇康县社保基金专户。
(四)2007年审计部门查出镇康县烟草公司因少报养老保险申报基数。少缴养老保险费267802.08元,少缴工伤保险费9564.36元,-3-
少缴生育保险费9564.36元,少缴失业保险费8852.04元,少缴医疗保险费17261.80元。查出镇康县人寿保险公司因少报养老保险申报基数。少缴养老保险费24189.96元,少缴工伤保险费673.44元,少缴生育保险费673.44元,少缴失业保险费432.00元。少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已于2008年7月补缴到位。
(五)采取细查严处和边查边改相结合,各参保单位执行政策法规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在严肃查处相关问题的同时,有效地促进了政策法规执行的规范,从而达到了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意见。
(一)失业保险欠费依然严重。截止2008年底累计欠费4844015.30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县财政困难,事业单位应缴部分未能足额安排,目前专项治理检查小组已向县人民政府作专题书面报告,请求将历年欠费纳入预算逐年消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偏低。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05年市政府批复为4.5%以来,依据我县医疗保险运行和财力状况,在基本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没有上调。
(三)无主体企业的欠费无法清欠。我县已按要求完成了对破厂、倒闭、关停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清理检查,共清理出18户企业。经过清理核实,欠缴各种保险2535591.13元。其中养老保险欠2446398.02元;失业保险欠费17160.20元;工伤保险欠费43212.01元;生育保险欠费28820.90元。由于这些欠费单位主体已不存在,清欠无法落实。
在今后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将正视存在问题,增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切实分析和研究破解具体问题的办法措施,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情况总结篇二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91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纠风办 湖南省审计厅 湖南省卫生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在此次专项治理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深入查找问题,检查社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是否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甚至侵蚀基金等情况。专项治理重点内容如下: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一)部署启动阶段(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3、市州组织复查((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
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湘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李 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 成 员:李政科 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湖南省纠风办 副主任
李良田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童志强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云英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胡吉祥 湖南省审计厅副厅长 陈小春 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
江新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副局长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
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情况总结篇三
按照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劳社发〔2008〕5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根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以及上级社保局的指示,现将**农场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农场位于小兴安岭南麓,现有耕地24万亩,总数人口7000人,职工总数2116人,参保职工1922人,离退休人员476人。社保分局共有工作人员5人,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大额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总局、分局社保局当年下达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及操作规程中的工作目标,为实现“两个确保”,以抓收缴、保发放、强内控、重服务为重点。几年来,**社保分局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农场的支持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都能全额完成总局、分局下达的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超额完成扩面任务;真正实现了医药费支付、离退休费等发放不欠一天,不差一人,不欠一分的工作目标。
二、自查自纠情况
**社保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通过自查没有发现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违规问题。
(一)、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时征缴,缴费基数完全按照农垦总局的规定执行;每天做到收入及时入账,业务收缴与财务收缴必须一致;认真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征缴政策,在各种审批、发放和管理上我们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足额收缴。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离退休费发放、医药费报销等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加强管理,保障职工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及时结算医疗费用;没有截留、挤占、欺诈、套取、骗取等社保基金问题。
(三)、按照规定开设银行账户、认真进行资金和会计核算,经常与银行开户的各项基金进行核对,核对结果社保与银行数据一致,这样即起到了相互监督又相互制约的作用,认真进行个人账户的分配,个人账户记录准确、及时、完整,做到不差一分。
(四)、每天收到的社保基金都能按规定送存银行,保障基金安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按照程序进行操作,没有用社保基金进行违规及投资等现象,没有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按照上级社保对基金管理的要求,各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没有相互之间进行串户、挪用现象,并对各项社保基金、基金收入、支出和专户进行详细的检查,各项基金统计报表和财务决算完全一致,增强社保基金安全意识。
三、下部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社会保险基金是关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减轻家庭及子女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总局、分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操作规程,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更好的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规范内部管理,防止欺诈骗保,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常抓不懈。
(三)、严格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要在上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完成社会保险基金收缴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收缴和各项待遇的支付。严格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社保局
2009年4月28日
社会保险基金自查情况总结篇四
历年试题名词解释
第一章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就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
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征缴的用于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待遇的专项基金,它主要由基本养老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的基金构成。3
6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现收现付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在事先确定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实施
所需支付的费用的预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
9完全积累模式--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
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第四章
12公费医疗--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福利制度 劳保医疗--是我国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规定的伤病免费医疗及预防疾病医疗的保险制度。浮动费率制--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由政府主管部
门对其费率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差别费率制--按各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水平,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
第五章
18缴费确定型--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待遇确定型--(给付确定型):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新人”--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中人”--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老人”--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第七章
2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分配、支付及其财务进行管理的总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
金的计息专户,是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专用账户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保险活动统计资料的活动,是关于认识社会保险统计活动中客观现象总
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预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所做出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得到法律认可的财务计划。
第八章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
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
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