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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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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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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一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协议。

第一条 劳动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

经双方协商,可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动雇佣协议。如协议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但乙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协议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第二条 劳动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

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详见《岗位责任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要求或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每日工作事项确定具体工作时间。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3、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法给乙方奖励或惩处。乙方如不服从甲方指挥和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法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劳动报酬

1、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每天_______元,每月按实际出工日计算工资,双方约定,本劳动报酬已包括五金,由乙方自行进行缴纳。

2、甲方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发放以乙方工作量进行发放,具体结算时间。

第四条 劳动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

1、本劳动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劳动协议协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劳动协议义务的。

4、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协议,仅需要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由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医疗期内甲方不再支付劳动费。

3、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所在地址: 性别:

所有制性质: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居住地址:

甲方招用乙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在本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无确定终止时间。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乙方应完成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具体要求是: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以下第( )项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对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应当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和双方约定的各项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依法制订有关工资分配和调整,奖金发放,津贴补贴标准等劳动报酬分配规定,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劳动报酬。每月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为 元,并根据内部相应规定调整。在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的劳动报酬为 元。

2、实行年薪制的,年薪为 元。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按照合理制定的计件单价计算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工作的,根据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实行其他工资制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方式支付工资。

3、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甲方应制发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向乙方提供个人劳动报酬清单。

4、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在岗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甲、乙双方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及其它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对于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必须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防护设施;对于乙方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如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质)岗位(工种)的,甲方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如实告知其职业病情况,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

1、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本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即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3、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4、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情形的,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可以就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随意为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而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要件:

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一定要合法、明确、具体,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录用条件,如乙肝歧视,对女性设定婚育方面的条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第三,“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2)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3)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证据的取得和固定离不开完善和严格贯彻考核制度。应当对新员工结合录用条件进行动态跟踪考察。在考核过程中,有硬性指标的可作量化的考核,无法量化考核的可进行考评,作出评语。

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就对劳动者进行录用条件考核,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实践当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对员工进行考核或者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将解除决定送达。这种做法,等于自弃权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辞退员工了。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五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我公司员工xx/长期无故旷工。 根据《集团员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员工连续旷工十天(含十天)以上的,予以辞退”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规定,请求集团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请示

xx公司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六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名称

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 条款执行: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按不低于本条第

(三)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如:婚假、丧假、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七、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下列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本合同不得涂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七

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范和加强人力管理,达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1.2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1.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按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实行岗位聘任。

2.1凡本公司的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总公司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

3.1人力资源部

a)制定劳动合同制实施的相关规程

b)具体执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全过程;

c)归档劳动合同制实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记录;

3.2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审批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4.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为甲方,员工为乙方。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书及附件组成。

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4.2.1劳动合同期限;

4.2.2工作内容;

4.2.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2.4劳动报酬;

4.2.5保险福利待遇;

4.2.6劳动纪律;

4.2.7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4.2.8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4.2.9经济补偿与赔偿;

4.2.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4.2.11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4.3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4.3.1劳动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个期限;

4.3.1.2无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员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4.3.2.1新招聘员工和新调入员工;

4.3.2.2属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过失受处分未满一年的员工。

4.3.3公司中层及中层以上人员,原则上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

4.3.4除按4.3.2、4.3.3条款规定签订各期限劳动合同外的其他员工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

4.3.5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6凡新招员工及新调入员工首签1年劳动合同时含1个月试用期。

公司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首签劳动合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见习期。

4.3.7在下列情况下,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

4.3.7.1经合同医院诊断证明确需病休的员工,应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4.3.7.2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或出国培训的员工签订《脱产学习协议书》;

4.3.7.3被借用的员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签订《借用协议书》。

4.3.8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4.3.9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填写《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公司的自主权。

4.3.10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4.3.10.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的;

4.3.10.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3.10.3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3.10.5员工退休、退职、去世的。

4.3.11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待经济损失处理完毕或其它问题审查清楚后,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3.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3.12.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3.12.2有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态度消极,因个人原因三个月不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

4.3.12.2.2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三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违反保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3.12.2.4直接或间接从事第二职业的;

4.3.12.2.5、盗窃、赌博等因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而受公安机关拘留,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4.3.12.2.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

4.3.1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3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4.3.1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3.14.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3.15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或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3.16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3.16.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3.16.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17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4.3.18.1在试用期内;

4.3.18.2公司以***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4员工在合同期内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

4.4.1员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公司和员工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4.2公司为驾驶员投人身意外保险;为公司员工投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本金归公司所有。

4.4.3员工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下岗待业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公司规定执行。

4.4.4 员工正常退休、退职,按国家政策办理,内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4.5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报酬,按《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5医疗期规定

4.5.1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凭公司指定的医院证明,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5.2员工身患难以治疗的疾病,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医疗期范围内作适当延长。

4.5.3公司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院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治疗完毕,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凡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4.5.4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5 医疗期将满,员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期结束,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试工二个月,半日工作的试工期为四个月。其工作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试工期满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计计算医疗期。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5.6 医疗期内的员工看病,必须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证明。

4.6违约责任

4.6.1依照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4.6.1.1公司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4.6.1.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以下规定向对方交付一次性违约金。

违约金=上年月平均总收入×合同期未满月数(月平均总收入为月岗位工资与月均效益奖金之和)

未定岗位工资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资计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交付违约金的时间按十年合同期限减服务期限计算。

4.6.2公司新招收、调入的人员及当年接收的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务期为五年。服务期未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纳违约金外,还需交纳赔偿金。赔偿金项目及标准为:

4.6.2.1公司为招、接收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4.6.2.2公司接收员工后为培训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

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违约金和赔偿金各减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4.6.3.1公司招用员工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4.6.3.3 公司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合法权益的。

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4员工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4.6.4.1公司招收录用为其支付的费用;

4.6.4.2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八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下)。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2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预告辞职、即时辞职、自动离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涉及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员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组织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批复、通知和答复。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现行处理体制可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目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与其它劳动争议都一样都是通过双方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来处理。实践中仲裁前置程序存在问题较多。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除协商和调解以外,其有效途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费用低、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有利于缓和劳动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又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劳动争议的审判质量。但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仲裁前置程序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难以衔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其一,对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有两种4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前必须经过的一种程序,只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裁决,即使是不予受理的裁决,也表明是一种仲裁结果。当事人只要先经过了仲裁程序,无论结果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否则,如果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因某种原因而不当裁决,或不予受理,其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最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符合该受理条件才能作为仲裁案件予以受理并仲裁,如裁决不能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则未能进行仲裁审理,那么,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予受理。法律规定的仲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并非只是法院受理前的程序。仲裁除审查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有效期间内提出并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外,其实质在于对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处理。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实质性的裁决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这种处理结果的,才能进入司法审判的诉讼程序,以使劳动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的最有效确认。把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认定为仲裁前置而直接纳入司法审判,从根本上违背了“一裁二审”制的单轨程序,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无法衔接。其二,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质性裁决是不否部属于其受案范围?如仲裁裁决内容,或裁决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间,或仲裁违反管辖规定的种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其三,某些纠纷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受案问题上相互推诿,当事人告状无门。其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中,若提出反诉的法律关系性

劳动合同法全文篇九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进去上班后却发现暗藏着很多的陷阱,比如说试用期过长、劳动报酬、培训费用等陷阱。首先我们着重说一下关于培训费的问题,美容行业这种现象相对严重,很多人反应企业因为缺人要她们进去的时候,承若带薪培训,然而在开始培训到中途却要求员工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或者是买培训时候要用到的产品。

在工资待遇方面,很多人也反应在进公司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协议书上写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关费用。很多人大呼上当,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因为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压力而犹豫不决。其实在签就业协议前与用人单位充分的沟通,则完全可以避免了这样的烦恼。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是“镇保”,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

3、确认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你被录用后首月的工资金额的7%计算,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单位,最低比例不低于 5%,你的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上下限分别为 388 元和 32 元。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你的工资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都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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