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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规招聘人员清退4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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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规招聘人员清退4篇(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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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招聘人员清退篇一

目前,法律法规对违章搭建没有权威的定义,一般理解为建造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些强制性规定分布在大量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具不完全统计有20个以上,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公路法》、《防洪法》、《民航法》、《电力法》、《畜牧法》、《市容管理条例》等等。

违章搭建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为界定标准,应由规划、城管等政府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作出认定。

二、住宅区域内违章搭建的形式

为了经济利益,违章搭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在屋顶建设的违章搭建,如在屋面利用屋面平台加盖整层房屋,或者利用屋面露台、退层等顺势搭建简易活动板房、阳光房,或者将屋面升高等;

2、在一楼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如私自将一楼空地围起来作为私家花园、私自搭建车棚、车库等;

3、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利用一楼阳台、外墙搭建阳光房、简易棚等;

4、违反业主公约安装的设施,如伸缩晾衣架、封闭阳台、无烟灶台等等;

5、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等。

违章搭建的形式无法列举穷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和露天焚烧;

(八)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违章搭建由哪个部门管

管理违章搭建的婆婆很多,在举报违章搭建时一定要找对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在规定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处理违法搭建的部门,例如: 《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防洪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处罚。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

四、相关权利人对违章搭建行为的救济方式

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相邻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相关权利人可以行驶以下权利进行救济:

1、相邻业主投诉权。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相邻业主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投诉,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拆除,以排除妨碍,同时相邻业主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对违法主体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2、相邻业主诉讼权。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了相邻业主的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利或者影响了相邻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业主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业主委员会权责。业主委员会,有权也有义务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对于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4、物业公司权责。物业公司有权也有义务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对于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还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物业公司处理违章搭建的义务

物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发现违章搭建行为,有义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等法规的规定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就是说,在遇到业主违章装修搭建时,物业公司一般应积极履行三项义务:一对违章装修行为进行劝阻;二是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制止;三是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是物业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六、物业公司无权强拆违章搭建

遇到违章搭建,相邻业主首先想到的是投诉到物业,要求物业进行处理。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对违章搭建采取拆除等强制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或者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强拆,否则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一:物业强拆违章建筑,法院判决赔偿业主损失http:///ournews/asp/?id=85250

2001年6月13日,南京市民张小阜女士购了一处住房,并与苏宁物业公司(下称苏宁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约。7月16日,张小阜请工人对新房进行装修。在此过程中,她在内厨房外北阳台上,用轻钢龙骨材料搭建了一间约8.5平方米的厨房,且进行了内外装修,但该房系违章建筑。

同年9月27日傍晚,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苏宁公司的保安人员来到张的新房,限装修工黄某5分钟内离开房间。黄某离开后,苏宁公司的有关人员将张家的北阳台厨房吊顶、屋顶、墙体等多处砸烂。第二天上午,张小阜找到物业公司负责人交涉未果。当日晚6时许,苏宁公司的邱某带领该公司数人,从张小阜邻居的窗口跳入张家北阳台,将其违章搭建的厨房全部砸毁,厨房内的生活设施及物品全部被毁坏。事后,张小阜与苏宁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2001年10月11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物品损失费2.3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苏宁公司首先提出,诉状中所称在外阳台上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张小阜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损害行为就是该公司所为。据此,苏宁公司不清楚张小阜起诉的依据是什么。此外,对张小阜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小阜指出,自己对搭建的厨房是违章建筑不持异议,但苏宁公司无权拆除违建,并坚称厨房及室内物品就是对方强行拆除并毁坏的。她认为,由于苏宁公司的损害行为,毁坏了自家外厨房自来水管及厨房排油烟气管等。由于自来水管损坏漏水,还造成邻居家厨房、餐厅装潢受损,费用高达4685元,要求苏宁公司一并赔偿。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张小阜损坏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所建厨房的建材价值、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进行了财产评估,鉴定结论总损失额为1.2万元。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阜搭建的厨房虽系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该权利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苏宁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无权行使此权利。作为厨房的搭建人,张小阜投入的建筑材料、人工费用及厨房内的生活设施、物品系其合法财产,理应受法律保护。苏宁公司擅自闯入对方民宅,毁坏财物属不法侵害行为。该公司的侵害行为与原告财物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予以全部赔偿,具体赔偿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4月12日,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苏宁公司败诉,一次性赔偿张小阜财物损失费1.2万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1930元由被告承担。张小阜增加的诉讼请求因涉及案外他人利益,本案不作处理;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七、物业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业主,要求拆除违章搭建? 这个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相反的判决,支持的法院认为违章搭建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妨害了物业管理秩序,物业公司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是其合同义务之一,因此物业公司当然有起诉违章搭建业主的主体资格。反对的观点认为,虽然违章搭建行为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并未损害物业公司的利益,故物业公司无起诉主体资格。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违章搭建行为的界定是概括性的,尤其缺乏专门针对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章搭建行为的界定,这就需要在《房屋销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中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约定。

案例二:业主违章搭建构筑物,物业起诉拆除获法院支持

杨先生在松江某小区新购联排别墅一幢,为让家人住得舒心,杨先生精心装修,花费甚巨。他不仅将房内布置得温馨舒适、富丽堂皇,把靠南的二楼露台、三楼阳台作了封闭,更为了多利用空间,把靠北的阳台一并封闭,并在封闭的玻璃上再搭建了一间阳光房。看到房屋靠小区围墙,杨先生又突发奇想,将屋外靠墙的草地改造了一座古香古色的全木质凉亭,准备夏天乘凉,冬日小憩。

随着装修完工,杨先生准备享受劳动成果时,却收到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封闭的二楼露台、三楼搭建的阳光房以及凉亭,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应的入住文件,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七条中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建筑物的规定,判决被告拆除相关的封闭阳台以及凉亭。

案例三:业主违章搭建构筑物,物业起诉拆除获法院支持

王敏系万科星园小区9号楼x房屋的业主,自2012年7月王敏在其所有的房屋外的全体业主共同部分私自搭建构筑物,北京万科物业认为,王敏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敏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x室二层主卧东北角露台上搭建的违法构筑物。

王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程序上万科物业提交的证据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是到2013年12月31日,以及到期,万科星园小区涉及违建比较普遍,应当追加所有违建业主都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事实上王敏之所以在二层露台上搭建,是为了解决冬季保温的问题,不存在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情况,在购买该房屋时前手业主已和业主进行过沟通,物业公司同意在个人露台上搭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科星园小区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了《万科星园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期满后原告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被告系x室的所有权人,万科星园业主委员会制定了《万科星园物业管理规约》,被告作为万科星园小区业主,亦应予以遵守。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法构筑物的请求,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9号楼x室二层主卧东北角露台上搭建的违法构筑物。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

告王敏负担。

八、物业公司处理违章注意事项

1、通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等文件明确对违章搭建行为进行界定,对常见多发的违章搭建行为作出列举性规定,明确物业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

2、加强装修管理,对装修现场、屋面、露台、庭院等可能违章搭建的重点部位的装修加强巡视,一旦发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或违章搭建的苗头应当及时制止,防止其他业主效仿,否则一旦形成违章搭建的风气将无法制止,最终必将招致更过业主的不满。方法上可以通过限制装修人员或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式制止违章搭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联合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工作人员耐心做好违章搭建业主的说服工作,说服不成功的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向相邻业主通告,获取其他业主的支持。

4、物业企业接受的是全体业主的委托,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违章搭建,侵害了其相邻各方的正当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予以劝阻、制止和及时报告。实践中物业公司在履行上述三项义务时都必须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上述义务却没有留下相关凭据,则可能日后成为其他业主拒交管理费的理由或被业主认为疏于管理。

5、虽然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设定了相关义务,却并没有赋予物业管理企业行政执法权,因此物业企业应慎重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违规招聘人员清退篇二

敬的党组织:

关于d1—227寝室违规使用违规电器一事,作为寝室一员同时也作为一名学生党员,我在此向党组织对整个事件作出必要陈述和深刻的检讨。

事情发生当天,我得知寝室因有违规电器而被通报批评。当时我便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后悔自己平时在学习生活中有失一名党员的职责。

在生活中,室员偶尔使用烧水棒,我也时常提醒:这是严重违反校规的事。但我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现在明白平时的一语告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为一名大二的学生,尤其是一名学生党员,我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为刚入学的同学做良好的学习榜样,给相关老师在宿舍管理的工作上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我们的行为使宿舍存在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但事前我们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由此在宿舍埋下了灾难的种子,我们的行为严重威胁到集体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诚恳的向大家道歉。我更深刻的意识到我们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也理解了学校领导对此事的重视,为此我深感内疚和惭愧。我辜负了老师对我的殷切期望,辜负了同学们对我的信任,辜负了宿管科老师的教诲。我再次向老师们和同学们进行诚挚的道歉。

宿舍管理科的老师同其他老师一样,诚挚殷切的希望我们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不仅仅在学习,还有生活方面也应认真的对待。我们在学好老师教给我们的知识的同时,更要学好如何做人,以及如何

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这件事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们同学校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这使我感到万分的内疚与惭愧不安,我太辜负老师和学校的期望。

这件事情对我的教育是深刻的,同时也是惨痛的。这次经历更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安全防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集体和大家的利益,我们的这种行为是一种自私的表现。

通过这件事,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平时总碍于同学之间的情面而没有进行很有必要的深刻谈话。现在明白,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室员的不负责任,更加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信任。没 有起到一个学生党员应该发挥的作用我深感愧疚。对于在自己所在寝室出现类似违反学校相关条文的事情。在此,我郑重向党组织作出检讨,同时自己也会做出深刻的反省。

同时,我相信经过这次事情的教训。我和我的室友都会有所觉悟。我们会一起努力一起进步。首先便是做到与学校一切条文规定看齐。不给党组织抹黑!

再者,我要向有关领导、负责人致以莫大的歉意。要您们在百忙之中抽时间了解关心此事我深感抱歉。在此我向您们保证:此类事情绝不会再次发生。希望党组织原谅并加大监督考核!

此致,敬礼!

违规招聘人员清退篇三

违规土葬,强制开棺火化

4月8日晚,殡葬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和平镇枫香村有一老人死亡,其家属不顾政府有关规定执意土葬,并将死者尸体装棺抬至已挖好的墓旷掩埋。殡葬执法大队与和平镇党委、政府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了死者家里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起棺火化,但其家属不见面,拒绝接受整改通知,殡葬执法大队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政府。4月9日,民政局局长黎洁、副局长万勇、殡葬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符猛带领殡葬执法大队人员赶往枫香村,耐心动员劝说,毫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起棺火化。9日晚,县委书记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布暑强制执行有关事宜,张翊浩强调,此例是3月1日在城区范围死亡人员实行火化以来第一例,强制执行成功与否直接影响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有决心也有信心扭转我县殡葬改革的工作局面,对无视政府有关规定擅自土葬的,将依法强制执行起棺火化,对此政府决不手软,发现一例,处理一例。

4月10日早8:00,县委常委党委副书记冉敏、政府副县长罗玲亲自带队,县民政、公安、林业、国土、住建、卫监、殡仪馆、和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抽调近百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伍赶赴枫香村,联合执法队伍到达现场后,不顾路途劳累,立即投入到工作中,副书记冉敏、副县长罗玲坐镇指挥,公安干警、和平镇政府干部职工负责现场警戒,卫监局负责消毒工作,殡葬执法大队队员,带领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墓旷位置掘土开棺,殡仪馆服务人员将尸体抬至山下路边的殡仪专用车,运往县殡仪馆火化。整个过程虽有少量村民围观,因为组织严密,行动迅速并未发生冲突,首例起棺火化得到成功执行。打响了依法强制执行的第一场攻坚仗,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在执行现场,副县长罗玲次表明了县委、县政府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决心态度,在火化区内死亡的人员违规土葬的,将坚决强制执行,特别是个别偏远但已被列为火化区的自然村,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副书记冉敏强调指出:殡葬改革工作虽然难度大、任务重,但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公益性事业,民政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对违规土葬的现象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于举报情况经核实无误的,绝不手软。

最后,在殡仪馆副书记冉敏针对目前殡改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和平镇、村(街道)应随时保持与县殡葬执法大队的信息沟通,认真做好日报告制度,镇、村(街道)要将日报告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

二、镇、村(街道)作为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辖区内有人死亡的,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殡葬执法大队下达火化通知书,执行告知义务,动员家属将尸体进行火葬。

三、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2012年4月10日

违规招聘人员清退篇四

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违规补课专项治理检查情况工作总结

在上级教育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下,经过教育局多方努力,部分学校教育乱收费、违规补课现象得到一定控制,各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促进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现将2011年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违规补课专项治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坚决清理“校中校”杜绝中小学违规补课等行为,县教育局于2011年1月转发《规范中小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又转发了《<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严禁各学校组织学生违规补课。责令全县各中小学一律不得利用假期补课,并要求学校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

二、违规补课现象基本消失

为更好的了解学校违规补课的现象,县教育局于2011年3月和8月分别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了测评和调查问卷并召开了座谈会,对调查出的问题通过整改通知书的形式下发到了学校,通过各种形式的调查、检查,我县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

寒假来临,为防止部分学校和教师,包括一些无证办班的非在职教师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补课,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教育股牵头,督导室、教研室、行政办等科室参与,对全县教师违规补课情况进行彻底清查。

三、教育乱收费得到有效治理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我局两委一班人在研究落实纠风专项治理惩防体系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动员大会、监督检查、调查问卷等形式,做好宣传及督察工作,将治理教育乱收费、免费、补助相关政策、知识等以问卷形式抽查500人次,包括学生及家长;各学校全体师生、家长代表全员测试,使师生、家长及全体教职员工知晓有关政策,明白相关制度,使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严格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以不同形式向学校摊派课外读物或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或教育收费收入的行为,也无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标准、违规下放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等行为。

我们根据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程序执行。所有寄宿制学校实行饭票刷卡制度,学校支付补助资金时,直接转账入食品供货商账户中,消除了现金支付补助资金的现象。我县没有学校收取寄宿生住宿费,无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2010年秋季以来,我县无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乱办班、乱集资、乱借资行为;无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行为;学校没有为社会上的有偿补课提供场所;严格执行学校补课的有关规定;坚决落实公办高中计划外招生的“三限”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纠风专项治理惩防体系工作,我县积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建立和规范资金运行机制,统筹安排使用好专项经费,确保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用经费和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及免费教科书政策落实到位。为保证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制定了统一的规范收费公示栏,将义务教育段各种补助、教材免费政策及幼儿园、高中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与学校校务、政务一起公开,使学生和家长有一本明白账。幼儿园(所)没有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

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坚持教辅用书学生自愿、自行购买,任何学校不得统订强购。为此,在2011年秋季教材征订之前,我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于2011年4月2和9月29日召开了由各学校主管副校长及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材征订会议。会上,教育股股长xx组织学习了相关文件,教育局副局长xx同志强调:各校必须在我州统一规定的目录内征订,特别要把免费教材、寄宿生补助费等惠民政策告知学生及家长。一定要坚持教辅用书学生自愿、自行购买,任何学校不得统订强购。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办学行为、违规补课、教育收费工作的的检查力度,加强各中小学管理,教育广大教师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爱岗敬业,廉洁从教,净化教育环境,切实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减轻中小学生负担,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真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xx教育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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