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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4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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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4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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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篇一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x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xxx学院学院章程》、《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xx发[2016]x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按照行为主管与行为管理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执行。学校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下推动教学团学一体化育人体系建设,实行全校学生日常管理的分工协作,积极推进学校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要素育人的工作。

第二章日常作息管理

第三条全校师生实行统一的作息时间,由教务部门对学生作息时间、行课时间的重要节点作明确的规定,特殊情况根据实际调整,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校办发布执行。

第四条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实习、创新创业、个性发展锻炼等活动应自觉遵守安全规范、作息纪律等相关规定,有关作息管理规定由教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日常行为管理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应遵守学校教学秩序及相应管理规定。学生课堂行为和参加教学活动的规范由教务部门负责制定,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开课单位负责主讲教师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生所在学院应通过班团会等形式定期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学生须认真参加,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应团结协作、服从管理并遵守相应行为规范。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规范由校团委制定,校团委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统一管理,实施单位负责活动的现场组织及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并自觉接受行为规范和纪律教育。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的日常行为教育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负有重要责任。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是学生综合评估、操行评定、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辅导员应做好相关记载,并对后进学生进行及时的教育帮助。学生工作处应对辅导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督促。

第九条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管理的勤工助学岗位,应遵守劳动纪律及相关规定。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的规范并实施统一管理。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用工单位,均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文明礼仪规范。学生文明礼仪规范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指导学生骨干对学生校园文明礼仪开展督察,发现问题交由辅导员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及创新发明等创新研究活动应自觉遵守诚信规范及相应纪律。学生毕业论文诚信规范由教务处制定并负责监督管理;学生参加科研项目、创新活动的规范由团委负责制定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图书馆、教室等自主学习场所,应遵守自学秩序、服从管理。相应规定由图书馆及教务部门等主管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上网行为应遵守《xxx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生上网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并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学生参与学生团体及实践育人活动应遵守组织纪律及相应规定。学生参与学生团体、实践育人活动的规范及管理由团委负责。

第十五条留学生日常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

第四章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住读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公寓住宿规范及管理制度由宿舍管理部门制定,学生在宿舍行为表现由宿舍管理人员监督记载。违纪学生教育由辅导员执行,违纪学生处分由辅导员会同宿管人员调查,辅导员负责呈报。

第十七条宿舍管理人员应动态掌握学生归寢情况,宿管人员、学生骨干在宿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学生就寝情况检查,发现夜不归寝的情况应做好记载并及时通报到学生所在学院,其操作办法由宿舍管理部门拟定。

第十八条学校为全体学生提供住读条件,并主张学生在校住读。确因学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租房或走读的,应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按夜不归寝处理。学生租房、走读管理办法及办理程序由宿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章请销假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规范,因故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及课外活动的,应及时完善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的审批由辅导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分级负责审批,并实行登记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由学生处负责修订。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因故需延长请假期限的应及时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第二十二条学生请假或正常放假离校、返校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管理由辅导员执行,长假结束学生返校情况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报告学生处,具体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行为安全规范,自觉服从校园安全管理。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安全管理由安管处负责并建立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学校领导、教学、学工、安保、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深入到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等重要场所安全巡查的制度,巡查频度由安管处按需设定,责任部门自主实施,巡查情况由安管处督查统计。实行每日校园安全巡逻及值班制度,相关工作由安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舆情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安全隐患常态排查制度,对特殊群体和重要场所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排查,排查由安管处统一安排,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执行。安管处负责每月定期汇总排查结果,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安全舆情研判工作会,形成纪要报相关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六条行课期间,学校每月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参加。

第二十七条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学工、宣传、教务、安保、后勤等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在会前准备好汇报内容。

第二十八条学生工作联席会议议程包括:总结通报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会商问题解决措施、安排部署本月工作。

第八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严格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制度,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对外报告程序及相应规范由校办制定,学校内部报告程序及相应规范由安管处制定。

第三十条宣传部负责在校园网和学校媒(载)体上醒目位置,公开学校总值班电话和安保部门值班电话,提醒全校师生知晓。

第三十一条学校引导和鼓励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第一发现人,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安管部门或学校总值班室。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稳妥处置。报告激励制度由安管处负责制定落实。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日常管理。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的规范、制度、规定或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并及时向师生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篇二

高校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总结了关于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办法。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具体的学生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学生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进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2、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现场操作、第三者评价、证明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工件制作、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多种形式。

3、课程考核按考试课、考查课、实践课等性质不同采用不同的计分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应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查课程的考核,在停课考试周前的一周结束,按五级制记载。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评定成绩,是否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若安排考试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4、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该课程按“0”分处理。

5、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成绩由学院予以认定后,按选修课或必修课记录本人总成绩。

6、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7、学生毕业时,其成绩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留存教务处档案室。

(二)请假与考勤

1、学院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因故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病假须有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批准;请假期限一周至二个月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限超过二个月的,到教务处考务学籍科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内返校的,应在返校时到批假部门销假。如需续假应另行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免修和缓考

1、留级学生对于已修过的课程,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2、免修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直接获得该科课程的成绩;如果学生参加该科课程的考试,成绩高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载。

3、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在考前通过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还需同时提交学院或院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缓考。

(四)转专业与转学

1、学院按专业开展人才培养工作是优化教育资源、保证社会对人才正常需求和稳定教学秩序的需要,学生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具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学生,本人可以向学院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补考仍有六科(含六科)课程不及格,经学院认可,该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降转到学院指定的专业学习。

(2)学生入学后发现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申请转专业学生本人高考招生类别,原则上与申请转入专业的高考招生类别相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专业跨文理大类,不予调整。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不得调整专业。

3、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平转到本年级其他专业学习,二年级或以后各年级及不同学制之间不允许转专业。

4、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按学院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5、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他专业。

6、高职专业调整时间为入学后两个月内,逾期将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7、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一律按新专业标准收费。

8、学生转学,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提前批次录取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0、转学的程序:

(1)省内高校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2)跨省转学:①由本省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②由外省转入: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3)转学需要的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的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和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厅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五)留级、降级、休学与复学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留级或降级:

(1)每学期考核成绩有四科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2)每学期课程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3)在校期间累计课程有六科及以上课程经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

(4)留、降级学生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级学年学费。留、降级学生如无相同专业,经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2、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需休学者。

4、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不交休学期间学费,复学后学费及相关费用按就读班级学生所交费用收取。

5、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填写“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经所在系(部)主任,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3)因病休学的学生,回家疗养。(4)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5)休学期间,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6、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休学期限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另行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7、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8、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休学期满因故无法办理复学手续的,于复学对应日之前5天与教务处联系,办理请假手续,休学期满超

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向学院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学生复学后须降级编入原专业,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下一年级无此专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六)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连续留、降级或累计留、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为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超过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院做工作后仍执意退学者。

2、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学生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4、申请退学的学生退费执行《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退学退费标准》。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在校期间经学期补考累计仍有六门以下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前可申请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准予毕业。

3、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毕业资格审查,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经毕业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5、请求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的规定:

(1)学生课程考核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考试及格、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

(2)学生实习不及格,毕业后从事与实习相近的工作,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时间。

(4)结业后一年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给予补考机会,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5、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二、学校方面的工作管理

宏观方面的工作:

(一)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因此学校要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放在第一位。当前青少年学生的个性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学生为本的思想教育目的就是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多的体现学生个体的地位和价值,使学生得到尊重和重视。良好的关系是交流的前提,因此学校辅导员、教师要抓住每一次与学生交流的机会,食堂里、校园里、宿舍里,都是工作的地方。通过与学生的谈话,一方面可以促进与学生的关系,让学生可以信任我们,可以把他们的心里话告诉我们,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更加的了解学生,更好的为他们服务。可以采取每周至少两次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加强彼此的沟通与了解。通过各种谈话,周点名,班委例会等方式,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由点到面力争使每一位同学在思想上能有一个健康,稳定的发展方向。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学生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

1、以周点名为课堂,坚持每周点名内容与时俱进:

在开学初以奖学金评定为契机,利用周点名时间引导学生熟悉综合测评和学校奖学金评定规则,以评促建,加强学风班风建设。以早操为契机,严格一日生活制度。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方面,以正面引导为主,在班集体中形成了良好的奋进,团结的氛围,努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地人生观,价值观,寻找制定适合自己的人生目标,树立学习的自信心。分析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现在的人才需求形势,初步建立合理的学涯规划。

2、进一步抓好学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求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包括班级管理制度,出勤制度,奖惩制度、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等。加强班级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生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辅导员应定期召开班委会,班委会成员是沟通班内学生和辅导员之间的很好的纽带,通过他们,辅导员会及时了解到班内的动态。

(三)加强班风、学风建设

1、坚持每个学期与每名同学至少谈话一次,在班级日常管理当中努力发现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学习的隐患,通过周点名和主题团日等活动,以正面引导为主,个别谈话为辅,努力纠正学生的各种懈怠心理,引导学生做好学涯规划和人生规划。

2、努力培养和发挥学生干部力量,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90后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通过年级会和班干部会议,不断传授学生干部工作方法和注意事项,帮助学生干部快速成长,担当起班级学风、班务建设的重任。

3、文明宿舍建设方面,可以在班级中选出了“样板宿舍”,并对“党员宿舍”进行了标识,要求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搞好宿舍卫生,并将宿舍卫

生作为入党和评优的重要参考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将宿舍卫生细则化,制定出了规范要求。

4、严格一日生活制度,按照新生部要求,做好早操、早自习、晚自习检查,在年级会学习纪律部的配合下完成到课情况抽查,将在宿舍楼的检查与教室抽查、点名的数据定期汇总,从中分析发现各班问题,及时纠正,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生活习惯。

5、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和校规校纪教育,以开学初的奖学金评定为契机,利用周点名引导学生熟悉《学生手册》当中的各种规定,坚持校纪校规挂嘴边,每周强调一次当前需要注意的问题和不能触犯的纪律规定。严查夜不归宿、通宵上网、考试作弊违纪以及各类安全隐患。通过各种案例加强学生的人身、财产、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学生防骗、防传销意识。

6、加强学生学涯规划意识,培养学生养成定计划定目标的习惯。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的问卷调查,引导学生开始认识自我,开始主动思考未来。

7、培养学生交流学习的习惯,以“班对班结对子”的形式邀请各年级学长学姐来到班中做报告,阐述每个时期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并从考研、就业、竞赛等多个方面与新生交流经验,帮助新生合理规划大学生活,选对方向,尽快融入和适应正确的学习生活习惯。

(四)做好安全教育管理事项

1、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定进 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2、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3、事故处理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和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害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 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 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 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

90后学生群体的特点是表面坚强,内心脆弱,自尊心强,表现欲望强烈,很多学生在顺境中成长,抗挫折能力和抗压力差,并且缺乏理想和目标。针对这类特点,制定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与疏导的途径和方法:

1、利用班会课进行宣传工作,使全院师生明确心理咨询室正式对师生开放。

2、充分利用我院现有的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校报、宣传橱窗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3、开展讲座、商讨等形式,让学生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让同学知道,良好的心理品质是一个人成功的关键,让学生改变观念,正确认识心理问题,从而达到对自己心理的正确认识。

4、针对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举办 2-4 次心理健康教育知识讲座,帮助他们提高心理知识水平,加强对学生心理辅导。组织辅导员外出参观、学习,了解大学生心理素质拓展的有关知识,指导他们在工作中注意开发学生心理潜能,同时做好问题学生,贫困生的工作。

5、积极支持和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社团,通过举办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解决一些在学习、生活中产生的心理困扰,达到助人和自助的目的。

6、定期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由辅导员、班主任在每周班会课上进行。

7、开展学院心理健康教育月,可组织下列活动:

(1)播放心理电影。可以每周一次,在多媒体教室为我校学生播放心理方面的影片。(2)座谈会。座谈会内容为大家很感兴趣的问题(征集大家的意见确定内容),由心理老师主持召开,动员学生积极发表标新立异的看法,共同进步。

(4)现场咨询活动。学校聘请其他院校的专职心理教师或专业学生来我校做现场咨询,帮助学生及时解答自己遇到的问题。

微观方面的工作(教学服务中心工作):

(一)期初工作

1、召开各院校老生开学典礼,通知本学期教学安排,并公布课程及实训考核标准,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2、新生开学安排

①与学校接口人沟通,协调确定新生开学典礼及就业协议签订仪式时间

②进行典礼及就业仪式相关材料准备,包括就业协议复印,场地布置,学院领导邀请,主持流程确定等。

③召开就业协议签订仪式

④联系企业人资,安排新生入学职业规划讲座的召开。⑤搜集新生名单及材料,制作新生档案。

3、督促教员提交课程教学计划表,掌握教学进度。

(二)期中工作(贯穿整个学期)

1、督导定期跟踪班级进行听课,了解班级教学情况: ①了解学生出勤情况

②了解教员授课情况,包括授课方式,对学生课堂的监督力度,专业授课水平

③了解学生课程接受情况

④做好数据记录,及时汇报,并与教员沟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督导做好班级点名,记录学生开学出勤情况。

3、召开班级班委会议,分配任务,提高班委带动力。

4、安排召开学校教学交流会议,与学校老师探讨教学注意事项及要求等。

5、召开教员每周例会,沟通反馈教学问题。

6、院校走访,与学校领导及接口人见面沟通交流。

7、组织进行学术活动,调动学生积极性:

①安排教员组织学术活动,布置项目任务,分组进行提交,以比赛的形式进行。

②按专业进行,需作品验收。

(三)期末工作

1、期末专周项目实训实施:

①项目计划实施,分组实施 ②进行项目答辩验收

③教员提交项目实施教学总结,学生实训优秀作品

2、期末考试计划安排,督促教师提交期末考试方案,提交电子版试卷,并确定考试时间等。

3、整理期末教学数据,进行教学总结,审核打印装订成册:

①督促教员按时提交所有任课课程的教学总结材料,包括课程总结、考试成绩、考试分析、学生优秀作品等。

②将教员提交的教学总结材料进行整理,包括格式调整,内容审核等。③将本学期的教学活动(包括座谈会、学术活动、教员满意度等)存档数据进行整理。

4、进行新学期专业教学安排落实:

①与学校接口人确认新学期教学方案,确定专业开课的课程 ②订购各院校教材,跟踪到位

③进行课程教学资源申请(包括课程教学资源包、实训资源包、软件环境落实等)

5、进行教学总结,召开教员总结会议、督导教学总结会议。

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篇三

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上海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高校第二课堂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院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

高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院校团委审查同意,报批党委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等院校中具有中国国籍、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高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高校团委,团委在必要情况下,委托学生会或其他学生管理机构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十一条

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 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高校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任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60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任。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五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其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为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犯、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院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克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

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和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成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高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教育委员会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上海高校创明星社团”。

第四十三条

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将设立上海高校社团活动奖励基金,每年对“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进行奖励。第四十五条

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的评选细则在《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中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明星社团”和“创明星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创建手册》自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海外升学就业实训报告篇四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管理办法(2010年度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具体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提升上海高校学生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每年资助2%的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将通过政府资助的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采取市教委和高校两级管理的方式,以高校自我管理为主。同时,对‚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项目开展重点建设。

二、实施原则

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

‚侧重资助、顾及特需‛:‚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遵从政府、学校、学生各出一点的原则,1

制定好实施方案,作好相应的资金配套。同时,对于符合国家外交战略重大、急需的项目,市教委将从实际需求出发,由高校按项目申报的方式另行申请。

‚侧重学分、顾及友城‛: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符合国家外交战略、为公共外交服务为主,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能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重点支持。

‚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坚持公平惠生原则,以期更多的中国学生获得海外学习机会。各校应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出资比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学校应予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

三、资助条件

第七条项目资助对象:本市高等学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八条项目资助类型:

(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

(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

(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十条政府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专科、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教委成立‚上海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工作组负责该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承担学生海外项目的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应成立校级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负责、学校外事主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本校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海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立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计划管理。对已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资助类型项目、并予以实施的项目高校,市教委将依据学校类型、各校在校生的规模数、历年海外学生交流派出项目的人数、效益等综合因素由高校整体申报后纳入计划管理。

2.立项管理。对各校有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由高校按项目逐一提出申请,经市教委通过年度审核及综合评估后立项。此类项目实行立项管理。

(1)本办法实施以后,学校有新增符合资助类型的项目;

(2)虽不能满足本办法资助类型,但符合学校内涵发展需求的项目;

(3)由市教委统筹协调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高校可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填报‚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立项表‛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申报下一学年度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要根据本校发展定位规划,制定符合本校学生培

养与发展的海外学习、实习规划,编制学生海外学习、实习管理的相关实施办法,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六条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程序应包括学生自愿报名或学校推荐、材料审核、专家组面试、公示等。

五、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学生海外项目‛所需资金,采取市级财政‚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为主。同时,鼓励学校自筹及引入社会资金等配套资金。市教委将根据学校上报项目的实施方案和资金筹集(落实)预算方案给予政府资助。

第十八条 ‚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依据项目管理类型的不同,实行直接拨付和依申请拨付两种。

第十九条对本市‚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单独使用、专款专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支的内容,不得用于支付接待、招待交换生的相关开支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更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高校必须在每学年末,将本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市教委。当年未完成的部分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专项资金的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所提供的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应当作为‚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六、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学生海外项目‛实行学年度总结制,凡当学年获得‚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助的各项目高校均于每年6月底前总结本学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填报‚执行书‛,样本另发)。

第二十五条市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期末项目绩效评估或专项审计。对‚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财务与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估的内容

1.学校申报并确定的绩效目标及项目预算。

2.校内选拔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项目管理制度创新及机制改革的成果。

4.项目学校对项目建设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的结果将公开并与下一年度拨款相挂钩。对完成年度目标、项目管理规范、学生反馈良好、成效显著的项目高校给予滚动支持,并提高下一年度项目额度;对未能达成目标的项目、管理不力、绩效不明显的项目高校将暂缓启动新的建设项目,甚至核减直至停止下一年度的资助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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