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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干部警示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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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村干部警示片(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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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村干部警示片篇一

五年来,镇纪委在区委和镇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党章的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全面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大职能,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推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五年来,镇纪委在镇党委的领导下,以强组织、促公开、严管理、抓落实,转作风为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镇、村二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镇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各党支部都有一名支委分管纪检工作。16个行政村都建立了政务、村务、财务监督小组。从而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组织网络。每年年初,镇纪委都制定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计划,坚持召开党风廉政例会,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教育、提高素质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在教育。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党风、党性教育活动。一是开展学党章、学理论、学党纪活动,进一步坚定全镇党员干部的政治立场,增强党员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二是开展《实施纲要》学习和“廉政扫盲”教育活动,按照“四个一”的要求,给全镇农村干部发放《婺城区农村干部廉政教育读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260多册学习资料。邀请组织部、检察院领导、市委党校老师给全镇党员上党课,并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廉政知识书面测试,试卷回收率达100。三是开展学条例活动。镇纪委组织了镇村班子成员开展两个条例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政策法律意识,充分利用镇党校和各村党员活动室这一党员主阵地,经常开展以党风党纪为主题的电化教育。四是举办党校培训班。2004年村级班子到期换届后,镇党委及时组织新的村二委班子成员及全体镇机关干部150多人到市委党校参加为期四天的上岗培训,开展以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了镇村干部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形成了执政为民、勤政为公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加强督查

结合本镇实际,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认真抓好“公开”工作及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公开”是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取信于民、遏制腐败滋生的最有效办法。一是制定了《****镇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计划》,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责任分工,切实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深化“二公开一监督”制度,坚持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常抓不懈,坚持村会计集中记帐日制度和每月督查制度,督查结果有记录、有反馈,并在镇公开栏内及时公开。同时把公开情况与各驻村指导员的考核奖惩挂钩。如发现未公开或公开不规范,实行每月每项扣5分的考核制度,并把平时考核结果列入年终考核。三是重视镇政府自身政务、财务公开工作,除每月的财务、计划生育、建房等八项必须公开内容外,镇政府把年初制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办实事内容进行公开。村级所有办实事内容统一在镇政府门口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四是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阳光工程”。在本镇范围内凡涉及工程招投标或较大集体资产发包等情况,都由镇纪委同志负责全过程监督,加大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五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我们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条主线,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制定了干部工作机制,考核机制、约束机制、奖惩机制、督查机制,并把各相关制度编印成册,发给每个干部。从而使制度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参照《区农村指导员管理办法》,制定了农村工作指导员考核办法,按照指导员“六大员”的工作职责,做到“四个明确”、“五必到”。认真落实“365”办事制度,镇政府配备三名专职干部在“365”办公室轮流值班,改变了以往群众办事找人难的问题,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树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六是全面实行村级委托代理制度,对全镇16个行政村都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实施三级监督制度,即村财务监督、镇代理中心、村民公开,使我镇财务管理更趋完善,防止党员干部经济错误的发生。七是加大对卫生院、小学及镇属主要部门收费情况的督查,做到各项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经费使用由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结报。

四、重视信访、认真办案

信访工作是纪检工作的窗口,是群众对党员干部行使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镇纪委了解党风民情、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渠道。镇纪委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调查及时。五年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8起,对发现有违纪行为及时处理。02年以来,共对6名

村干部警示片篇二

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全县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幼儿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前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警示约谈,是指学前教育股对如下四种情况:1.未履行办证手续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存在安全隐患将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2.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3.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工作任务;4.被上级部门通报、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幼儿园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2.幼儿园安全员;

3.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问题的幼儿园主要负责人;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约谈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和非法办园;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未整改(纠正)到位的;

4.不能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局安全管理制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心与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有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被上级领导或上级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6.对事故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漏报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7.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四、约谈分两种形式:1.由辖区分管学前教育副校长或辖区小学校长主持,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采取属地会议的形式进行。2.由学前教育股安全管理小组直接约谈的形式进行。

五、约谈内容

向被约谈人宣传幼儿园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让其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了解安全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理清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安全工作的整改措施,明确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已经到了“安全责任追究的临界点”。

六、约谈时限

1.对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查、考评、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安全工作考查、考评、考核结束后半个月内;

2.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7天内;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约谈,在发现并核实确认后7天内; 4.对隐瞒、迟报或漏报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7天内;

5.对教育部门部署的重要安全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给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八、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建议: 1.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年终教育评估依情况扣分; 5.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以上处理建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九、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前教育股

2012年9月18日

村干部警示片篇三

xx镇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激励机制,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创业干事热情,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务实、群众拥护、创新有力的新型村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xx县村干部“慵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包括主持工作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在村党组织集体领导下,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领导和指导村级其他组织开展工作。

(一)负责召集党组织会议、党员大会和村务联席会议;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组织广大党员带领和帮助农民致富,积极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三)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各项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开展党员全员责任制、党员公益日、党员承诺制等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负责加强村班子建设,经常与村班子成员及其它组织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搞好团结,支持和保障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五)抓好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六)领导本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村民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二)积极支持配合村党组织工作,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重大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报告,认真听取村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召集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五)组织制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安排好村民的生产、生活,解决好生产中的难题,帮贫济困,带领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六)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它经济,做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

(七)建立并落实好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坚持民主理财,按规定权限审批和统筹使用本村的集体财产和经费,对外代表本村行使管理权;

(九)积极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级组织的工作;

(二)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等村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履行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镇党委、纪委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四)组织开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按要求开展入户走访;收集受理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涉及村务管理的信访矛盾的沟通、化解工作;

第六条其他村干部职责

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分别按照工作分工,认真负责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七条村干部教育培训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原则,以经常性教育和集中轮训为主,学历教育和专项培训为补充,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思想政治、岗位业务和实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镇组织的村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由镇财政负担。

第八条乡镇是负责村干部培训的主体。村级组织换届结束后三个月内,应组织村干部进行集中上岗轮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天;每年要组织村干部进行一次集中轮训。

第九条村党组织负责牵头抓好村干部的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三会一课”、“党员点评日”等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村干部集中学习。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村干部参加党校、农函大等学历教育。45周岁以下的村主职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没有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须参加学历培训,鼓励35周岁以下的村主要干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

第四章述职评议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述职评议制度。述职评议工作由镇党委统一组织领导。村干部述职评议会议由本村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同时可邀请居住在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村主职干部实行“双述双评”,既要向本村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述职,接受评议,又要向镇党委进行述职,接受驻村点长的评议。

第十二条述职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终,可与村干部年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进行。镇党委也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在年中组织开展一次评议活动。

第十三条述职评议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村召开的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镇驻村点长应到场指导;镇党委召开的村主职干部述职评议会议一般由镇党委书记主持。述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述职对象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撰写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村级组织运行机制,维护班子团结情况;

(三)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履行承诺事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情况;

(四)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五)农村“三资”规范管理,“三务”公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xx省改进工作作风三十条等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述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乡镇领导就民主评议纪律要求作强调;

(二)村干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述廉;

(三)参会代表对述职评议对象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由述职评议对象作出解答;

(四)向参会代表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参会代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议。

(五)在乡镇指导下,由驻村点长会同非评议对象的村监会成员对评议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汇总结果及时报乡镇党委。

第十六条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五个等次,原则上不称职得票数超过50%的,定为不称职等次。也可以按百分制对各类对象和各个等次设定权重分值,然后综合平均得分,得60分以下的定为不称职等次。村主职干部的最终评议结果要按乡镇班子成员、驻村点长,村级参评代表两个层次确定权重比例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述职评议会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对参评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汇总,并原汁原味反馈给述职评议对象,述职评议对象要认真负责地作出解释说明,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评议结果经乡镇党委审核确认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发布公告,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也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任用、发放基本报酬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严肃民主评议纪律,对在评议工作中参与拉票、贿赂、弄虚作假、干扰破坏评议工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要严肃处置,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查实因各种原因造成评议结果严重失实的,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可以重新组织评议。

第五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建立村干部履职承诺制度。每年年初,村干部按照个人岗位职责结合本村工作计划、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就个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作出书面承诺,经乡镇党委审核确认后,签订《履职承诺书》,一式三份,村干部本人、所在村和乡镇各一份。《履职承诺书》要在村公开栏中进行公布,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由乡镇党委对其实行问责。

第二十二条对村党组织成员实施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停职、免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施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辞职、终止职务、罢免。以上问责可单处,也可并处。村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问责代替党纪或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慵懒散”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处理:

(一)“庸”是指村干部不思进取、能力平庸、碌碌无为,不能干事、不会办事的行为或表现。

(1)面对突发事件、刑事案件、邪教活动和安全事故,不敢担当、不敢处理,或对村民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2)不履行综治责任,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造成村社会治安混乱或发生不稳定因素的;

(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4)不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管职责的;

(5)工作方法欠妥,打不开工作局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6)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有效落实,考评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7)其他能力平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二)“懒”是指村干部消极懈怠、敷衍了事、推诿拖沓,不作为或慢作为的行为或表现。

(1)对村党组织、村委会分配的工作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不认真办理,敷衍、拖拉,给村集体或村民造成损失的;

(2)对任期目标承诺或工作承诺,因失职或不作为等主观因素不能完成的;

(3)不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不按《xx县村级权力运行清单》规定行使权力,程序不到位的;

(4)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村务、财务,或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行使权力的;

(5)印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

(6)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

(7)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8)换届后未在规定期限移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他消极懒惰,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三)“散”是指村干部思想消极、作风涣散、纪律松弛,在位不在状态的行为或表现。

(1)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2)没有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发展党员不规范、乱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按《党章》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员活动开展不正常、党员管理工作不到位,在上级党组织督促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4)不执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不报账、不及时报账或财务管理不规范的;

(5)参与或组织、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或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活动、不执行坐班制度、一年无故缺勤累计超过7天,影响正常履职的;

(7)参与、纵容、庇护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不积极配合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8)其他自由散漫,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表现。

(9)民主评议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村党组织成员停职、免职处理,给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终止职务、罢免处理。

(1)不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各种形式干扰或阻挠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村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合法决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参与、组织集体上访或无理上访,经教育提醒仍不改正,或因工作重大失误,引发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违反村规民约、决策不民主、程序不到位、违规管理或者严重违反村集体财经纪律,造成村集体经济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6)身体状况不佳,或患重病6个月以上,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村干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连续三次或半年内累计五次不参加村党支部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村务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的;

(8)一年内累计15天以上无故不参加工作或不上班的;

(9)无正当理由,承诺事项不能按时兑现的;在年终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集体承包款及不履行村民

应尽义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1)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2)经多次责令整改不到位的,或屡次通报批评、诫勉仍不改正的。

(13)与村班子成员闹不团结,造成村级班子不和谐,对村工作正常开展造成影响的;

(14)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造成影响不严重的;

(15)侵犯党员、村民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要求罢免等监督权的;

(16)参与或组织、指使、纵容他人干扰重点项目建设,或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集体上访的,造成影响严重的;

(17)参与、纵容、庇护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报告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对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不积极配合的,造成影响严重的;

(18)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对在工作中发现或反映村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镇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一般在二个月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镇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诫勉问责程序

对村干部进行诫勉问责的,由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问责材料送至当事人和村党组织;诫勉对象在谈话后的7日内写出书面整改计划,报镇党建办。诫勉期为6个月,期满后由镇党建办会同所在村党组织对当事人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解除诫勉。

第二十七条村党组织成员停职、免职问责程序

对村党组织成员进行停职、免职问责的,由镇党委派人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由镇党委负责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镇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对当事人停职或免职的处理意见。停职期为1-6个月,期满后由镇党委会同所在村党组织对当事人在停职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评议,对确已改正的,恢复职务;对仍不改正或无明显变化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问责程序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问责的,由镇党委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认为情况属实的,由镇党委负责召开村务联席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在此基础上,经镇党委研究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镇党委启动辞职程序要求通知起十日内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表决;未及时召集会议进行表决的,镇党委应当在十日期满后的七日内指导、帮助召集会议进行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当事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镇有关同志负责召集会议,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会议表决;当事人是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党组织书记或镇有关同志负责召集会议,镇有关同志通报调查核实情况后进行会议表决。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从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并报镇党委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补选。

第二十九条终止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或考核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实施问责的方式、情形及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村干部有违反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三十四条受到问责处理的村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参照《xx县村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办法(试行)》x组〔2016〕x号扣罚绩效工资,即:受到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诫勉等扣除全年10%绩效报酬;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停职期间停发报酬(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30%绩效报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除全年50%绩效报酬。受到辞职、终止职务、免职、罢免处理的村干部,本届内不得再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的职务,在下一届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时,一般不宜提名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五条对村干部实行问责,应制发村干部问责材料。要在七天内送达被问责当事人及其所在村,同时应派专人与被问责当事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涉及党纪处理的同时报县纪委备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县纪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镇党委、政府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处理意见。若对申诉决定仍不服的,在申诉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备案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依照党政纪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九条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镇党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激励保障

第四十条村干部激励保障坚持政治激励和经济激励并重,工作保障和生活保障并施,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举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优秀村干部可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非中共党员的优秀村干部优先推荐发展加入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建立完善村干部报酬待遇制度。现职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村级支出严格按照《xx县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x监发〔2020〕x号文件执行,镇农经站要加强对各村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镇党建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党建办解释为准。

第四十四条见习村干、乡村振兴专干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本镇过去印发的有关村干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村干部警示片篇四

重点约谈警示。对于涉及范围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特别是巡视反馈、检查监督、审计移送、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典型问题,经调查属实后,省纪委都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正式的约谈提醒和诫勉警示,严肃批评、传导压力、明确责任。近期,省纪委对首批“双审”23个县区的46名党委书记、县区长进行了工作约谈;对中秋、国庆期间明察暗访发现问题较多的兰州理工大学、省农村信用社联社、陇南康县主要负责人和金昌、酒泉、陇南、甘南4市州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4名厅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记者 吕宝林 通讯员 杨恒)

整合监督力量 主动重拳出击

纪律严明,才能保障有力。对于一些三令五申之下还不收敛甚至顶风违纪的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提高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为了加强监督,市正风肃纪工作小组整合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行风效能监督员、市“两代表一委员”、媒体记者等力量,围绕重要的时间节点有序开展联合检查,大力整治我市的“四风”突出问题。开展“酒局”、“牌局”问题专项检查,查处涉及“酒局”、“牌局”问题5个,问责党员干部9人,其中政纪处分3人,免职处理1人,调整岗位3人。狠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之风,出台《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相关规定,重申纪律要求,查处5起党员干部违规大操大办婚丧事宜的典型案例,其中党纪处分2人,免职处理2人。深入查处“庸懒散慢”等问题,开展效能建设明查暗访113次,共发现在上班炒股、玩游戏、看视频等问题71个,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56份„„截至目前,我市累计开展专项检查205次,出动人员758人,检查单位1371家,发现问题451个,处理人员112人,发出通报20份。一次次动真碰硬的监督检查,一份份点名道姓的情况通报,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重提醒 预防在前

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委若干配套规定出台后,我市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作为,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市委改进作风的要求一竿子插到底,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春节送礼吃请、清明公车扫墓、中秋送月饼送节礼、元旦公款印制贺卡等,我市在这些重要时间节点重申禁令,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防患于未然。先后下发关于加强节日廉情监督检查、严禁公款送礼和违规操办“升学宴”等行为的文件6个;在节日期间向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发出廉政短信8.4万条(次);在《巴彦淖尔日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廉政经纬》、《廉政之窗》、《纪检监察之声》等20多个专栏;将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计划,在各级党校、各类各期培训班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每年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分批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组织市、旗县区两级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随着各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我市,高档节礼变得“烫手”,公款吃喝显得“扎眼”,节日风气明显好转。

立体监督,引导纠正一批,打好作风建设保卫战

“四风问题在少数地方和个别干部身上不同程度存在,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市委常委会要带头加以克服和纠正”。在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委书记李刚毫不留情地指出了部分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

“为了吃饭喝酒的问题翻了船,太不划算了,我以后一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一位正县级领导干部在接受诫勉谈话时懊悔地说。为筑起一道纠正“四风”的防火墙,我市加强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开展任前谈话1979人次、诫勉谈话120人次、述职述廉1711人次、函询40人次。全市纪检监察系统368个派驻派出机构和194个乡镇(办事处)纪委成立正风肃纪监督检查组,实行属地管理、就近监督、常态督查。

全市各级各部门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剖析会、管理对象质询会、民众意见征集会等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抓方式创新,巩固改进作风成果

为保证对党风政风的执纪监督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职责出发,建立健全了一套扎实管用的工作机制。

——建立约谈制度。2013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一对一约谈53位派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建立月报制度。2013年8月,中央纪委建立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月报制度,要求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每月报送有关数据。

——完善举报机制。中央纪委监察部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了举报电话、举报网址、举报信箱等,欢迎广大群众对“四风”问题进行如实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都公开了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监督渠道。仅中秋国庆期间,中央纪委就受理“两节”期间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9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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