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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一
为贯彻落实《盘龙区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内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规范预防接种服务,执行国家免疫规划。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
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
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接受县级卫生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2.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规范诊治农村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转诊服务和康复服务。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
3.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5.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他职能。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以“五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项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改革管理体制。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管理体制。
2.核定人员编制。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执行。核定的编制仅是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3.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合同文本完整规范。县级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招聘计划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程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4.安置分流人员。按照《云南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执行。
(二)改革分配制度。
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按照《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并认真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财政、人社(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
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乡镇卫生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内选择使用,配备使用我省补充药品的采购金额占每月总采购金额比例≤30%。
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乡镇卫生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转。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按不超过乡镇卫生院当年业务收入1%的比例计提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乡镇卫生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乡镇卫生院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
时,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根据核定的收支预算额度,由同级财政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等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每年1次的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规范并公开县级国库支付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盘龙区双龙卫生院
2011年9月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篇三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zhengfu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基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zhengfu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各省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78年12月1日发布的《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篇四
乡镇卫生院是县或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其任务是负责所在地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组织领导群众卫生运动,培训卫生技术人员。并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会诊工作。是农村三级医疗网点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医疗防疫,保健的重要任务,是直接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一关。
建国后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村逐渐形成了按行政村建村诊所、行政乡镇建乡镇卫生院和行政县建立县医院的“三级预防保健网络”。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使得卫生院在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中居于中枢地位,与县级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上联下接、密切配合,组成有效的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并与合作医疗、赤脚医生被世界卫生组织并称为中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三大法宝”;其经验为世界卫生组织1978年《阿拉木图宣言》 “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影响。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的中枢,自产生以来,其职责担负的是十数亿农民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乡村公共卫生管理。卫生院在控制传染病、提高农民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机构背景
乡镇卫生院主要靠县级财政与农村集体经济联合支撑。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进入转型时期,特别是1992年卫生院“三权”(人事权、财权、管理权)下放到乡镇,由于集体经济支撑的缺失、传统合作医疗的式微、乡级财政困难与投入的不足,致使乡镇卫生院出现“三三制”局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示范效应,乡镇卫生院为了自救,也融入改革的洪流中,全国有许多卫生院都采取了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等“企业改革”的经营模式,在改革的进程中,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倒退和异化:预防保健功能削弱、基本医疗服务追求市场效益、基本放弃对村卫生室(所)的管理职能;这样,乡镇卫生院几乎变成单纯提供医疗服务的竞争性机构,作为为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综合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乡镇卫生院,已被异化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样的“乡镇卫生院”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走上了依靠市场、大力发展医疗服务的道路,与同样失去任何财政补偿渠道、基本为私人举办的村级卫生所,都成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者。这样,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在“网底”和“中枢”的割裂、分散中倒退了。从而成为农民预防保健滑坡、“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背景。
系统剖析
一、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政策与卫生院的体制沿革。考察了中国乡镇卫生院体制的沿革与政策的演变,明确了现行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政策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中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对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政策所形成的“软法”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乡镇卫生院改革中政策与法律的全方位调整设计了制度框架。
三、乡镇卫生院改革与政府责任定位。乡镇卫生院的功能是认识乡镇卫生院改革的起点问题,在对乡镇卫生院功能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对比基础上,深刻论述了政府主导乡镇卫生院改革的客观必然性,进而对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机制做了战略构想。
四、法律视野下的卫生院法人机制重构。我们将乡镇卫生院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财团法人,以此为基点,对卫生院作为独立法人的内、外部治理机构进行了法律理论分析和构建。
五、乡镇卫生院改革的法律适用。对卫生院相关的基本法律关系及其改制中的调整进行了分析,简述了卫生院资源重组或改制、卫生院上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所适用的政策、法规,设计了卫生院改制的法律适用与操作程序。
六、对乡镇卫生院改革政策再完善的论证。乡镇卫生院属于“政事合一”单位,对乡镇卫生院所提供的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与受委托进行卫生行政管理的三大功能的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乡镇卫生院“医防一体”改革的矛盾与症结分析,从政府购买预防保健模式的构建和宏观调控角度,对现行卫生院改革的政策与法规提出了完善建议。
点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予以探讨和定位;并对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监管参与权、医患双方法律关系性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等进行创新研究。
存在问题
1.乡镇卫生院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水平还不容乐观。虽然大力开展了乡镇卫生院项目建设,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院容院貌有了较大变化,但由于长期投入不足,大部分卫生院自我发展能力有限,本身没有能力进行设备更新和房屋改造,仅仅依靠项目资金,盖了房子,买不起设备,有的县(市)区级配套资金还没有到位。乡镇卫生院还有危房,大部分卫生院仍然缺乏设备,彻底改变乡镇卫生院面貌和设备落后状况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2.夹缝中生存:技术设备不如上级---县级以上医院,灵活性不如村卫生所,比如价格、赊欠、熟悉度等。
3.机制不活,管理不善。一些卫生院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方式,职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一些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疏于对乡镇卫生院经营管理的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人员过剩,真正有能力的又太缺了。
康教育等社会公共卫生经费仍然严重不足。财政投入,各地标准不一,这里是一分钱拨款都没有的,说是上划到县管,还不如原来乡管呢,弄来弄去,可以说卫生院是没有人管的单位。
5.工资及福利待遇少,一些正规院校毕业的还要应付各种考试、表格、继续教育等。
6.非处方药在药店随便卖,未取得医师资格却可以开处方。行政管理不知道现在有多少卫生院的院长是选出来的,大部分是卫生局任命的。
7.乡镇卫生院定位于“赚钱自养”的一所医疗机构,而不是承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以及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职能的农村公共卫生机构。同时,有的职能部门总是把乡镇卫生院建设确定在“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上”,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和要求,而丧失了乡镇卫生院应有的公共卫生职能。这种方向的错失,带来了错误的信息,即“乡镇卫生院是赚钱的,之所以搞不好,是因为缺少赚钱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职能的忽视,加大了乡镇卫生院摆脱困境的难度。
机制改革
增加了乡镇卫生院改革的难度。笔者认为,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实质上是对乡镇卫生院传统体制的改革。体制是由政策与法规组成的一个系统,乡镇卫生院无法自主选择。卫生院的改革同样是对社会资源、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必然要影响到既有的利益群体;同时,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背景、瞬息万变的情势,卫生院改革的效果也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囿于风险、囿于利益损失,许多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改革采取了观望、拖延的态度,一些地方卫生院的改革被停滞在美好的方案中无法实施。因而,如何推动乡镇卫生院改革的顺利进行。
乡镇卫生院的改革,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内容之一。要求各级政府增加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因而,乡镇卫生院已是国家新的农村卫生政策惠及农民的重要载体。可以说,当下的乡镇卫生院改革事关农村卫生改革的全局。改革总是多维的,需社会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联手解决问题。
改革方向
能放心进入卫生院疗治,让卫生院成为农民“病有所医”的场所。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向纵深发展,乡镇卫生院也自然而言进入改革范围。乡镇卫生院如何改革,成了众目所注。围绕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不少地方热衷于参照乡镇小企改制办法,摆出“放开”的姿态。如何进行“拯救”也就是要实行“资产转移”,由全民所有变成民营。乡镇卫生院的“民营化”就将卫生院卖给私人。从经济角度而言,这种“一卖了之”符合经济规律,也比较省事。这种省事显然只从转制工作角度而言,但是,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不能只看到经济利益,不能只图省事,更重要的是要看到转制后的卫生院能为乡镇农民群众提供方便的医疗服务。假若后一条不能保障,那么乡镇卫生院的改制不能说是成功。人们看到,在所谓已“改制”的某些乡镇卫生院,尽管比过去讲求经济核算,但在为农民提供方便医疗服务方面却是十分欠缺的。有的随意涨价,有的管理混乱,农民意见颇多。国务院重申每个乡镇要保留一所公立卫生院,就是要求人们在改制中不能偏离为农民服务的方向。
每个乡镇都要保留至少一所公立卫生院的决策是深得人心的。由此联想到其他。其实,改制改革并不等于拍卖;改制并非等于私有制。一些经营好的卫生院、公园旅游场所、水厂等公益项目,通过吸纳技术,加强制度建设等方面去提高档次,也是“搞活”路一条,不必都走拍卖转让那“华山路”。做到了这一点,关键是当地决策层心中对改革有个明晰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情为民所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发展建议
(一)逐步配强配齐卫生技术人员,保证老百姓“中病不出镇”。每年通过向社会上招考具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人才吸引机制。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使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
(二)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使乡镇卫生院从自食其力以药养医转到政府养医。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落实省委[2007]9号文精神,“从2007年起,对全省乡镇卫生院按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与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事业费主要由县(市、区)级财政负责,省和市级财政给予支持。” 逐步改造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逐步购臵、更新设备设施。
(三)逐步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设臵和岗位设臵。严格准入条件,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对不符合执业资格人员,要逐步分流、清退。
政策扶持
[1]?今后,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凡应用中药饮片或针灸、推拿、按摩、拔罐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将由政府给予补偿。这是记者近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的。
近日,省政府制定了乡镇卫生院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全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逐步扩大服务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广简便验廉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让广大农民群众都能享受到基本公卫服务和医疗服务均等化所带来的好处及实惠。其中,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用饮片金额的20%—30%给予补偿,采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则按患者就医费用的20%—30%给予补偿。
方案指出,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公益单位,原则上每个乡镇只设臵一所政府主办的卫生院(按功能可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分散经营等有损公益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经营方式。
方案要求,至明年年底前,全省包括所有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初步建起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策,全面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此外,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