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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调研报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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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调研报告优秀
时间:2023-05-09 18:10:34     小编:一叶知秋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保险调研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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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目前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五原县社保局针对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当前所面临问题的调研报告)

2011-6-4

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压器, 它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劳动者因工受伤、伤残或受到职业病伤害情况十分严重的今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近期,五原县社保局新任局长许林祥同志,带领本局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我县境内各类企业,对我县工伤保险工作当前所面临问题进行了实地考察调研,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负责人认识不到位 ,非公有制企业参保率低.民营企业负责人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工不办理录用手续,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普遍存在。工伤保险虽然可以使企业职工受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得到及时救治,降低企业风险,同时还能减少企业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但企业主往往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因此拒绝参加。有的企业虽然风险程度高,但企业负责人却只为高风险工作岗位的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而在环节上承担管理工作的工人和低风险岗位工人却不在参保范围内。这样不但无法实现“应保尽保”,而且无疑会提高基金的人头支付率、增加基金的支付风险。

(二)强制措施力度不够,相关部门缺乏配合协调。

尽管《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即将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都明确规定,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可以进行处罚,而在实际工作中,处罚措施难以完全落实到位;而工伤保险扩面涉及企业主的切身利益,民营业主多以效益不好为借口,不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相关部门(劳动、税务、安监局等)不齐抓共管,采取强制措施形成联动机制,单靠社保局(社保局没有强制手段)很难将扩面工作落到实处。

(三)政策原因使得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发生矛盾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形式,是金融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的一种经营活动,它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受到伤害后的基本医疗和生活,而不是赢利。因此,有的高危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认为就可以替代工伤保险。比如我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公司,他们在项目开工前去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就被强行办理了商业人生意外伤害险,因此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就拒绝参加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其实,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层次,二者的给付标准不但大相径庭而且并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宣传力度不够。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为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条例》颁布以来,有些用人单位法人和劳动者对参保政策不了解,造成不愿办理参保手续,有的企业老板虽然愿给劳动者参保,但有的劳动者不配合,认为打工不固定,只愿每月拿现钱放进自己的口袋就可以了,从来不知道也不过问企业有没有为自己办理了工伤保险。自身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也导致商业保险抢占我们的“市场”,影响了扩面工作正常开展。

(五)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一是工伤保险仅在企业单位中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但是从我县企业实际状况看,企业发展空间有限,经营和效益也存在不稳定因素,由于参保对象存在局限性,影响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积累和支撑能力。二是在民营企业存在用工弹性大、人员流动频繁等特点,用缴费实名制很难操作。三是《社会保险法》尚未实施,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强制性措施,致使社保局缺乏有效的工作手段。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必要的钢性,单纯依靠社保工作人员苦口婆心地做政策性疏导工作,或劳动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参保问题。四是我县好多涉农涉牧和建材企业存在季节性生产问题,而工伤保险业务要求缴费单位以年为单位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导致部分企业从成本和公平角度考虑后不愿意参加此项保险。

(六)破产转制企业多。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原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等问题亟待解决,但这些企业大多破产转制,将来所需资金必定由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导致基金支付压力进一步加大。

(七)社保部门硬件配备跟不上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

一是严重缺乏工作人员,目前我局只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县的工伤保险业务的内勤和外调及扩面等工作。二是缺乏基本的交通工具,散布于城郊和乡镇及村落的私营企业使得我们很难深入开展业务。使得工伤保险的扩面和宣传工作严重受限。

(八)我县的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低。

一是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条例全面提高了工伤职工尤其是工亡职工的待遇支付标准(工亡待遇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54个月工亡补助金提高到了240个月),如果遇到突发的恶性工亡案件,很可能会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二是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保局也得先行支付有关待遇,而后再通过法院追缴欠费,这样使得基金缺口被无限地放大,极大地增加了基金的支付压力和同级政府财政的支付风险。极有可能引发信访和上访案件,对我县的各项工作和政府形象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九)工伤待遇支付不及时

由于社保局在核定待遇后必须向县财政局请款后才有钱付给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期间的种种原因导致职工或者职工家属不能及时得到补偿,长此以往极大地挫伤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同时也给此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

二、对策

为改变目前工伤保险工作的被动局面,我局对如何做好今后工作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有机整体联动。

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采取首长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税务、安监、城建、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扩面牵头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本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或未按时缴费的企业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依法从社保局为农民工强制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预防为主。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要宣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优越性(工伤保险支付原则是上不封顶下不兜底,商业保险实行定额支付),增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职工亲身参与扩面,主动维权,推动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总之,通过政策宣传,让企业和劳动者从“要我参保”成为“我要参保”的自觉行动,从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大额支付的业务社保局要牵头举行费用发放仪式,主动邀请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和新闻媒体录像录音大肆报道。以此作为一种宣传手段,让这一险种尽快家喻户晓。

(三)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

基金征缴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巴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费率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定期通报,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惩治,绝不姑息,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从根本上扭转部分单位“扩面”工作乐意的就参加,不乐意的就不参加这个怪圈。同时配合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有目的有重点地查处个别“钉子户”企业(例如真心食品厂),并且在媒体公开曝光,争取起到敲山震虎和杀一儆百的宣传效果。同时体现法律的尊严和震慑力,要让企业认识到不参保就无路可走。

(四)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不发展、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学习不透彻、企业不懂法的情况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经宣传教育,屡教不整改,不纠正的,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逐户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彻底杜绝个别领导帮企业打招呼,不缴或者少缴保险费的现象。要树立今天为企业省钱,明天一旦发生工伤就是为企业增加负担的观念。为我县工伤保险业务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五)转变作风,简化程序。

目前,我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如果还是拿着以前的老观念老传统去工作的话,势必将被形势淘汰。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后,在待遇支付环节上社保局要做到方便快捷。因此,最好和县财政局协调能拿出一部分预付费用长存社保局账户上,以备能够及时支付有关待遇。同时,牢固树立了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为企业和伤残职工排忧解难。在用工灵活的建筑企业,可按工程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以0.2%为费率,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停工期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程竣工后,工伤保险关系自动终止。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可以按季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保险业务。通过灵活的方式,为参保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能够提高,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建筑法》在先,已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也具有强制条款,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

总之,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累积抵御基金支付风险的必然出路。劳动部门和社保局要强化措施,夯实责任,进一步增加社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五原县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

五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1-6-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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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调研报告篇二

工伤保险购买调研报告

我公司属于工业加工企业,员工上下班都是骑电动车,摩托车上班,发生这种意外的可能性较大,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建议为部分高危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

工伤申报:

1)申报工伤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经过、救治情况、伤者意见、单位意见及公章等);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职工名册、受伤月份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产量记录等);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操作程序

1.1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的材料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书面通知书。

2.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形成书面决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3.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3)不予受理的范围

1.超出规定申报时效的(伤害事故发生在1年以前);

2.伤者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

3.无法定用工主体的;

4.统筹地区以外的;

5.不在法定管辖权限内的。

4)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单位申报时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出具交警部门的相关认定决定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无效;

4.死亡事故应出具死亡证明;

5.直系亲属得出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人民法

院的判决或其他证明。

四、工伤赔偿标准及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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