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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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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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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篇一

(一)xxx(姓名),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

(二)xxxx(姓名),女,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xxxxxx.

xxx与xx是原配夫妻,共生有x个子女,分别是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 ,别无其他子女。xxxxxxxx与xxxxxxxx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xxxx的房屋,房产证号为 xxx .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xxxxxx的房产分归xx所有。

二、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xxxxxxxx、xxxxxxxx······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xxxxxxxx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五、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xxxx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年 月 日

分家协议书篇二

甲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乙方:______(二人均系____社区居民)

丙方:________(____系____社区居民,____的长子。

经由已故居民______的原配妻子____同意,由____承担赡养义务和合法继承财产)

甲方之一____与原配妻子____(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之二____与原配____(已故)婚后生育一子,名为____(已故)。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___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____年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____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_____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见证人:________

分家协议书篇三

立约人:

王某巨,男,7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下列子女之父亲。()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胡某月,女,7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王全巨之妻。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为,男,5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长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义,男,4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次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王某艳,女,41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女儿。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

上述家庭成员中两个儿子均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女儿也出嫁多年。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祖产北房三间以及子女长大后共同盖的房屋四间做出分割(后四间为两个儿子结婚以前所盖,没有儿媳份额)。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经过家庭成员间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协议为凭。

一、位于**村东与张某丰为邻的祖产旧房屋三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某巨)以及院落使用权归王子为所有。

二、位于村东与王某为邻的新房四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某巨)归王子义所有。但留西头一间由王某巨夫妻居住至寿终为止。

三、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差价3万元(人民币: 叁万元整),由王全巨在个人存款中支出3万元给王子为。

四、王某艳不分房屋,在王某巨夫妻个人存款中支出2万元给王某艳。

五、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将来归属另议。

六、关于赡养:分家后,两个儿子分担王某巨夫妻的晚年生活支出,原则上各家每月给付100元或者轮流赡养,医疗费及其他支出由儿子两家分担。女儿王某艳酌情给予帮助。

七、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父母与子女各执一份,全体立约人签名生效。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

王某巨(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胡某月(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为(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义(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某艳(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 一 ) 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 二 ) 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分家协议书篇四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

分家协议书篇五

立约人:

王全巨,男,7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下列子女之父亲。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胡刘月,女,7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小学文化,农民。系王全巨之妻。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王子为,男,50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长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王子义,男,45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次子。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王子艳,女,41岁,河北保定市****县**村人。高中文化,农民,系女儿。 住址:***县**村。

身份证号:******上述家庭成员中两个儿子均已经结婚另立门户,女儿也出嫁多年。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祖产北房三间以及子女长大后共同盖的房屋四间做出分割(后四间为两个儿子结婚以前所盖,没有儿媳份额)。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经过家庭成员间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协议为凭。

一、位于**村东与张华丰为邻的祖产旧房屋三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全巨)以及院落使用权归王子为所有。

二、位于村东与王海为邻的新房四间(宅基地使用证姓名:王全巨)归王子义所有。()但留西头一间由王全巨夫妻居住至寿终为止。

三、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差价3万元(人民币: 叁万元整),由王全巨在个人存款中支出3万元给王子为。

四、王子艳不分房屋,在王全巨夫妻个人存款中支出2万元给王子艳。

五、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将来归属另议。

六、关于赡养:分家后,两个儿子分担王全巨夫妻的晚年生活支出,原则上各家每月给付100元或者轮流赡养,医疗费及其他支出由儿子两家分担。女儿王子艳酌情给予帮助。

七、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父母与子女各执一份,全体立约人签名生效。经律师见证报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

王全巨(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胡刘月(签名手印):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子为(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子义(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王子艳(签名手印)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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