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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重庆市成果转化条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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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重庆市成果转化条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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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 重庆市成果转化条例篇一

一、关于科技成果赋权问题 1.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选取部分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和区域,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既有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单位可与其签订协议,进行权利变更,形成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共有成果所有权。对尚未完成或处于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高校院所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权或者相关知识产权。对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定成果所有权归属。对不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高校院所可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 年的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按相关规定转化积极、收益良好的,允许延长长期使用权期限。

2.推进赋权科技成果限时转化

试点单位优先赋权成果完成人开展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自科研项目完成之日起 1 年内未实质性启动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化。经上述程序仍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单位应当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按照原单位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中第三方收益分配比例执行。公示不涉及保密条款内容(包括军工项目),涉及保密条款的,从其规定和约定。

3.明确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 对于未协议约定权属的横向科技成果以及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报备申请非职务科技成果,单位 15 日内未回复的,成果完成人可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自行实施成果转化,该成果所有权(包括处置权、收益权)归成果完成人,鼓励成果完成人将成果转化取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回馈单位。

4.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净收入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后的余值。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是指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税金和前期研发投入后的余值。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无法计算时,可按照不少于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予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

5.优化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管理

授权高校、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纳入事业单位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

6.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 鼓励单位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信息公示与合理注意义务的,即视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二、关于科技成果有效供给问题 7.优化科技成果的源头供给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科技成果产出。在集成电路、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命科学、生物技

术等重点领域加快布局一批重大科技专项,有效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催生一批高质量重大科技成果。提高技术攻关的针对性,建立开放式的创新主体技术信息交互系统,推广以专利数据、产业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机制,依托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重庆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平台、易智网、对手通等公共平台,采取政府购买、开放共享的模式,逐步打造覆盖重庆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技术图谱服务系统,避免重复研发、科技人员与市场需求脱节。

强化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导向,在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大科学装置等项目中进一步明确成果转化任务,设立与成果转化相关的考核指标。对于产业技术创新类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成果转化义务,可以在任务书中约定成果转化经费支出和转化期限,并将成果转化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之一。

8.促进国内科技成果在渝转化 积极引进中科院、清华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院所,中国电科集团等国内央企到渝转化科技成果,打造西部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地。鼓励各区县根据产业转型升级与民生保障改善需求,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渝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布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区。对引进建设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评定后给予资助。探索支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托管、交易鉴证、投融资等服务,吸引国内外知识产权

在渝交易和运营。

支持中科院系统科技成果在渝转化。推动“环中国科学院大学重庆学院创新生态圈”建设。支持中国科学院重庆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科技产业化网络联盟重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等做大做强。重点支持中试完成、形成核心产品的早期项目。支持打造具有示范效应的育成中心孵化平台,培育技术经理人队伍,健全创新生态。推动中科院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在渝设立分中心,加快中科院高价值专利在渝转移转化。

9.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开放合作 建设“一带一路”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对接国家资源,建立与国内“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平台的联动机制,在活动共办、信息共享、平台共建等方面深入合作,推动技术成果高效转化。搭建中国(重庆)与新加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依托新加坡国立大学重庆研究院,创办高新产业孵化基地、创新科技园等,集聚高层次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新加坡先进技术成果,推动新加坡与本市企业的技术转移与转化。建立一批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拓展中国-匈牙利技术转移中心(重庆)模式,依托使领馆和相关平台机构,互建技术转移中心;建立一批海外创新中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具备国际化科技合作基础的中介机构建立海外创新中心。

10.加强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导向 建立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系统提交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报告;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高校、科研院所评价和考核体系,作为其办学质量和水平效益的重要内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

11.强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导向 在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增设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类别试点,单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职称评审,并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类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的比例和指标。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与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可折算成科研工作量。

12.鼓励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转化成果 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含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在完成岗位职责和任务前提下,可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成果转化中经单位同意允许其在企业(含在本单位所属企业)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13.加强科技成果中试熟化 分领域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全市分布式中试熟化平台体系。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存量中试设施资源,发布细分产业领域中试设施项目及服务清单,升级打造一批以样品样机为重点的中试熟化服务平台;依托一批具有产品生产相关资质的产业技术

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和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优势行业领域的、以可销售产品为重点的中试熟化基地,有效承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成果的中试熟化服务,形成全市分行业、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网络体系。

将中试熟化基地和设施运营单位纳入科技创新劵接劵机构,相关设施纳入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平台管理,每年对上年服务进行评估,根据服务量给予市级财政资金、科技创新券等支持,其中用于奖励一线科研和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 70%,且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计算。鼓励全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开展中试熟化服务。鼓励区县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资源建设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给予相应支持。

三、

关于科技成果转化要素集聚问题 14.培育一批服务能力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自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与社会化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成果转化。支持服务机构围绕市场需求,对重点高校院所存量科技成果进行筛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撮合工作;支持服务机构以协议方式按一定比例享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对培育效果好、具有高价值专利分析能力、线上平台、线下技术经理人团队及金融服务功能的服务机构,建立相应的服务标准,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对符合建设标准的服务机构评定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其纳入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允许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示范机构提供的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成果转化撮合服务。

15.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技术经理人队伍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从先进地区或单位引进技术经理人,鼓励研发人员、专利代理师等从事技术经理工作。建设技术经理人学院,开展网络培训和线下活动,培养技术转移领域高层次、专业化人才。组建市场化运营的技术经理人行业协会,搭建高校院所、专业机构和各类人员交流和资源聚合的桥梁,开展优秀技术经理人和优秀服务案例评选。

16.推动科技成果评估机构优化培育 健全以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在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协议定价法等多种定价方式中,优先以协议定价为主。建立健全成果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和工作事后追溯机制,根据评估机构所评成果的总数量、总价值、转化率按相应权重进行绩效评价,对专业性强、认可度高、公信力好的评估机构纳入科技创新券接劵机构,连续绩效评价靠后的评估机构将淘汰出库。

17.打造高水平专业化创业孵化平台 加速建设环大学创新生态圈,研究制定促进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发展政策,增加“双创”团队培育数量,提升“双创”企业孵化质量。支持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布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一批技术经理人,打通大学与孵化平台、科技企业的成果转移转化渠道。鼓励大中型企业入驻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发布创新需求,引导带动创新创业。

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众创孵化、成果

转化等功能,提供技术转移、知识产权、中试熟化等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关服务享受创新券服务政策。

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接高端人才、先进技术、创投资金等创新要素,促进一批应用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18.做大做强创业投资规模 积极探索综合运用后补助、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成果转化。聚焦重点行业,整合产业资源,结合行业特性,支持园区、大学、科研院所共建行业种子基金,在市场失灵的环节发力,对早期创新及时提供资金支持;举办行业创投峰会,吸引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产业资本集聚重庆、投资重庆;承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我市设立一定规模子基金,对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赋能价值投资,推动科创企业成长。

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作为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着力点和科技金融产品的有效补充;推动“投保贷联动”,探索以保险增信方式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向高校科研人员提供贷款支持,缓解高校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和转化应用的资金压力。探索建立基于高质量科技成果筛选、培育、转化、投资的高端价值链金融孵化服务新模式。

四、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便利化服务问题 19.推广成果转化首台套产品应用 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评定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加大对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力度,探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示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区县政府制定本地示范应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产品支持政策。

20.推动单位优化成果评估流程 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成果完成人与技术需求方形成初步意向后,由成果完成人向单位提交成果转化方案、定价方式、建议价格、技术资料以及说明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由单位选择定价方式。对于单位选择评估定价且不存在关联性交易的,可不开展资产评估,鼓励由单位组织成果完成人代表、单位部门代表、行业投资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等构成专家组,综合评出成果的价值、价格及成熟度;对于存在关联交易情况,采用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

21.优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 取消初次注册登记现场办理,采取线上核验注册资质。逐步对现行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快实现对凡不涉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申请人可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要求,在网上办理和审核相关事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交资料简化为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规范文本、相关技术证明等。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开发、转让相关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优化增值税免税申报流程。

22.大力弘扬科技型企业家精神 强化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认识,鼓励科技型企业家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吸纳科技成果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持续 5 年每年在市科技型企业库和高新技术企业库中选择 1000 名企业家,开展包括科技政策、创新战略、经营管理、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专题辅导培训,增强敢于创新、冒险的科技型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弘扬科技型企业家精神。

23.强化科技成果转化责任主体信用等级管理 充分发挥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作用,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科技成果供给方、需求方、中介方等实施信用等级管理。科研诚信等级不达标的,可采取限制相关主体参与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分值为 0 分及以下的,及时推送至“信用重庆”等平台进行公示,发挥市场监管作用。

24.构建全社会联动协同的工作格局 加强政策、资源统筹,形成全市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指导,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现行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问题,选取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试点,

总结

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研究发布年度成果转化好产品名单,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国有企业引进新技术、新成果、首台(套)重大装备,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中央在渝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参照适用本方案。

镇赉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柳城县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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