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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要怎么备考 二级建造师应该怎么备考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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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二级建造师考情、备考计划、考试教材、复习技巧有一个全局的把握和了解。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精读的效果将直接决定考生成绩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对此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两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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