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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教育学院招生条件篇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南昌教育学院,学院地址:南昌市叠山路75号。
第三条 学院培养大学专科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普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院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本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九条 依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考生进档后,按高分到低分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一条 我院专业没有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其他科目的要求,文理兼收;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身体状况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院纪检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五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的住宿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学院奖学金分一、二、三等(1000、600、3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4000、3000、2000元/年),学院助学金分一、二、三等(1080、720、5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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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昌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时限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