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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篇一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十八条 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
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不应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
(一)因业主不当使用物业或者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开发企业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物业专有部位发生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相关业主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向开发企业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核实审查决定使用保修金的,应当确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承担维修的单位,应当编制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维修。
实施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合理控制维修成本,完成维修后,填写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并由保修金使用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物业维修工程费用清单后核实有关情况,并于20日内向保修金使用申请人或维修单位转账,将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对维修责任存在异议的,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责令开发企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关物业质量问题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先行垫资维修,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在责任认定明确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修金使用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保修金清偿。
第二十六条 保修金使用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在维修工程结算之日起30日内将保修金使用明细函告开发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以相关业主方便查阅的形式定期公示相关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开发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分部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还开发企业相应部分保修金本息余额。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反复维修,截止保修期到期仍有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质量遗留问题的,保修金暂不予以退还,直至相关质量问题得到修复为止。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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