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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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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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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一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5年1月11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森林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考录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人员,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省监狱、戒毒管理系统的职位按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市以下机关的职位,报考人员的生源地和户籍范围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4.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为“90”—“93”,考录对象为:本市聘期满3年且考核合格,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5.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考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以及我省市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选派,聘期已满考核合格且未续聘的大学生村官。

6.定向考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考录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并在考录简章中公布。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考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二

(一)考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考录计划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网()、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江苏省公务员局门户网站()、江苏省人事考试网()及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

省级机关职位:江苏省人事考试网()

各市职位:各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见附表)

省垂直系统职位:职位所在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三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

面试前,招考单位须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有关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未形成竞争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

部分职位按要求需加试专业科目,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将在相关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上统一公布。

(三)总成绩计算方法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原则上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公共科目笔试、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四

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时可就近选择省内笔试考区。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并按公务员考录违纪违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缴费。完成缴费后,报名方为有效。报考人员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报名时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2.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办法核减考录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并已完成缴费的人员,可在相关网站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补报名时间:

2016年1月21日9∶00—16∶00。

3.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在网上缴费并参加笔试后,于2016年3月14日-15日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经笔试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减免笔试考务费用手续。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五

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1.笔试类别

笔试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考试范围见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安排

笔试时间:

2016年3月 12日

。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六

江苏省2016年考录公务员相关要求详见《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省级机关招录职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各市考录政策咨询电话及查询网址详见附件2。

如有疑问,还可拨打下列咨询电话:

考录政策咨询:(025)83236151、83236050、83392044

考务技术咨询:(025)83236085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7∶30

附件:

1.省级机关考录咨询电话

2.各市考录咨询电话及考录信息发布网址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5年12月30日

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篇七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

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由于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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