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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机补贴目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市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农机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市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配置和补贴计划,逐步优化本市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宣传栏、明白纸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目录、资金计划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确保补贴机具切实发挥作用和补贴对象直接受益。
第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农机布局和结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年度购机补贴目录、申报指南及补贴资金预算,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加强补贴农机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管理,并指导监督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开展购机补贴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年度购机补贴预算,配合下达年度购机补贴计划,拨付补贴资金,指导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结算使用管理工作,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检查监督。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农业机械配置规划,审核、汇总上报购机补贴计划,协调、组织购机,并做好公示、登记、资金结算工作,加强对经销商及其产品售后服务管理。
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主要配合落实年度购机计划,及时拨付、结算补贴资金。加强购机补贴政府采购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市辖区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本市农民(农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贴机具必须是纳入当年度《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产品。
第七条 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市财政补贴定额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市补贴机具市场平均价格的50%测算。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原则上不高于补贴补贴定额的20%。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与市财政补贴资金合并下达。
对部分公益性强、节能效果好、本市急需推广的补贴机具,市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补贴种类和补贴额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下达和结算
第八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年度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市农机化发展目标,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并公布年度购机补贴申报指南,明确农机化技术推广重点、补贴对象优选条件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明确补贴机具品种、型号、补贴额等相关购机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购机补贴申报指南要求、补贴资金规模以及购机需求,制定年度补贴计划并上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于年度预算批复后,尽快审核下达补贴计划,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单位。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调整计划的,须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结余补贴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经审核下达的补贴计划及优选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在同等条件下,若申请数量超过计划数,须在当地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采取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抽签、摇号公告须提前5个工作日在所在村公告栏、乡镇和市农机化网站上公示。补贴对象名单在同样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发放给补贴对象,并组织协调购机事宜。
第十三条 经销商完成供货后,应将全额购机发票复印件、补贴农机送达验收单等证明材料送交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第十四条 区县和市有关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经销商完成供货三个月内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市有关单位实施年度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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