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作文 >>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增值税的规定文件优质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增值税的规定文件优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28 11:40:52
最新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增值税的规定文件优质
时间:2023-04-28 11:40:52     小编:zd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家税务总局善意取得增值税的规定文件篇一

税务师证书是高含金量证书,是在不久的将来成功起飞的保障,希望大家全力以赴,争取早日拿到税务师证书。今天小编继续发布《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1.《物权法》第106条

2.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4.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七章31讲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依(有效的)法律行为转让物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2)转让人有权占有但无权处分

(1)受让人受让该物时善意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提示1】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提示2】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提示3】“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提示】只要存在合理的交易对价即可,并不要求对价已经支付(但最终肯定需要支付,只是在认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时不要求已经支付完毕)。

(3)物权变动公示手续(交付或者登记)已经完成

【提示】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认定物权变动公示手续已经完成。

(1)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丧失;

(2)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s("content_relate");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相关文章: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12-05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1-28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12-03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申请条件

07-25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重要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11-29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程序法

07-19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12-04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10-05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公司资本制度

10-05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a.付费复制
付费获得该文章复制权限
特价:5.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b.包月复制
付费后30天内不限量复制
特价:9.99元 10元
微信扫码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