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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伙股份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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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伙股份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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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伙股份合同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二)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三)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一)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二)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三)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四)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一)甲方承诺,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三)甲方承诺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四)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一)对于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项目,乙方向项目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参与分配;双方收益分配仅限对于甲方从乙方推介之项目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二)双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一)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二)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一)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伙股份合同篇二

合伙组成人员基本信息(不论先后顺序):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同分红、共同亏盈。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伙期满,若继续合作,各合伙人另行友好协商。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股份、期限

1.出资额、方式、股份

(1)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2)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3)合伙人______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合计人民币___元,享有______的股份。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资本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赢余分配与债务分担

1.赢余分配,以__________为依据,按照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偿还,合伙财产不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股份的转让

1.入伙: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各合伙人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天,告之其他合伙人并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对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照造成经济损失的100%赔偿。

3.股份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转让者有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另行协商。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及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2)参与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伙债务;(5)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状况;(6)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7)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收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各合伙实际经济损失100%赔偿。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

(1)合伙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消;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做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解决

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该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负责人在中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一方经退伙程序退伙;

2.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____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并开始营业。

合伙人签字: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伙股份合同篇三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方签订: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

除非协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和语句在本协议及各附件具有以下的含义:

1.1 转让或该转让指本协议第2条所述甲、乙双方就_________股份所进行的转让。

1.2 被转让股份指依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转让的_________公司_________%的股份。

1.3 转让成交日指依本协议3.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或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

2.股份转让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将其持有的___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计______股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2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成交

3.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3.2 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_______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乙方。

4.价款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4.2 支付方式

4.2.1 自甲方出具其持有________公司______%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

4.2.2 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5.补充付款及其它费用

5.1 如果_________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同时按照经证监会批准的_________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中显示的净资产额的______%高于_________元时,差额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该转让的补充付款。

5.2 乙方于_________公司上市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依款确定的款项支付予甲方。

5.3 乙方依前款规定支付补充付款时,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该款项作为对甲方为_________公司上市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的补偿。

5.4 双方依5.3款所确定的补偿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非经乙方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

6.董事的委派权

6.1 从转让成交日起,乙方享有对_________公司的董事委派权。

6.2 甲方保证乙方可向_________公司委派叁名董事,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权利。

6.3 甲方应依法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确认董事人选的变动。

7.声明、保证和承诺

甲方特此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

7.1 甲方已合法地成为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被转让的_________公司_____%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7.2 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7.3 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单方作出的承诺、保证等。

7.4 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7.5 甲方承认乙方系以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6 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8.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0.一般规定

10.1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10.2 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0.3 本协议中的标题,只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并无效力。

10.4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伙股份合同篇四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有限公司______%的股份共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3.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4.本合同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__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此处改为: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2.遭受不可抗力的—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能继续履行的,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瘟疫流行等,客观事件包括战争、民众骚乱、罢工等。

第十二条 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式__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于首页标明的日期签署,特此为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下签订本股份转让合约。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30%的股权以贰万柒千元整 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 转让股份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三. 分红。每月五号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红利根据每月的纯利润按股份分配。

四. 甲方有经营主动管理权。甲方如有经营变动,需和乙方说明。如果甲乙方有分歧,甲方有决定权。

五. 退股,中途退股。

1. 如乙方合约到一年或者一年内后退股甲方需退伍千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2. 如乙方合约到二年或者二年内后退股甲方需退壹万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3. 如乙方合约到期甲方需退壹万伍千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4. 如果乙方无过错,而甲方无原因要求乙方退股。

(1)在合同一年或者一年内应退还乙方贰万柒千元整人民币。

(2)在合同一年后至两年内应退还乙方贰万伍千元整人民币。

(3)在合同二年后至合同到期应退还乙方贰万元整人民币。

六. 乙方股份不得私自转让给任何人,

七. 合约到期日,甲乙双方商定是否在继续合作。乙方对合作有决定权。乙方表示合作意愿,甲方不得拒绝。

八. 甲方与房东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与房东续签不成,但甲乙双方的股份转让合同未到期,风险由甲乙双方按股份制共同承担。

九. 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引起与人殴打造成店内损失,应由乙方全权负责。

十. 如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营业,需转让,乙方应得所有转让费的30%,产品,机械等如不转也按30%给乙方。

本合同一式二分。持股人每人一份。

甲方: 乙方

合伙股份合同篇五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某 被告(上诉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1969年9月参加工作,与原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xx年3月,某某集团颁发了集团内部转制人员安置方案,4月19日,某某集团更名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分别于4月30日、5月16日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变更劳动合同,如至5月20日下午5时30分未签约,被告将按安置方案办理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告逾期未签约。后被告向其他员工发出退工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得知后,同被告交涉,但被告以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过高为由,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通过两次通知,向原告发出了或变更劳动合同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原告未签约,表示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xx年5月21日解除。现被告摹拒绝给付经济补偿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5月21日解除,被告应根据原告的月收入人民币1386元给付原告全部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劳动争议期间即20xx年7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损失。被告辩称:2000年8月,被告的前身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股权后,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商业转型为房地产业,原告原工作岗位上海卧室用品公司已被转制,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本着充分保障职工利益的原则,制定并公布了集团内部转制人员安置方案,希望职工能与新的用人单位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变更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原告的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以前工作年限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在安置方案中明确:不符合退休条件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除外)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后被告曾书面通知原告等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但因原告工作已满xx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属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被告未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未制发退工单,同时被告向原告作出解释,但原告不能理解,并拒绝领取生活费。被告认为被告尚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故无须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如现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也无须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要求赔偿工资损失,缺乏依据。但被告表示在原告工作岗位未落实前,为充分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被告愿自20xx年7月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月给付原告基本生活费人民币500元。

【审判】 (一)一审情况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于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进某某集团。1992年9月8日,原告与某某集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在某某集团所属上海卧室用品公司。2000年8月,某某集团由于严重亏损,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以房地产业为主业的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某某集团股权后,成为第一大股东。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主营业务由商业转型为房地产业,上海卧室用品公司等商业型公司依法予以整体转让,成立了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原告等原职工已无工作岗位,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20xx年3月30日,某某集团公布了集团内部转制人员安置方案,对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进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人员承诺:原劳动合同内容不变,其以前的工作年限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某某集团、转制后的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安置人员三方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变更协议完成合同主体变更。对不愿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中心按国家规定负责发放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某集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除外),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4月30日,被告将劳动合同集体变更协议空白文本发给原告,并书面通知原告在5月10日5:30前至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经理室签约或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做不同意变更处理,集团将按安置方案规定办理退休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5月16日被告再次书面通知原告签约的最后期限为5月20日下午5:30,逾期公司将按安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原告逾期未签约。5月21日,被告向其他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通知,6月21日被告又发出退工通知单。原告得知后,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遭被告拒绝。8月,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11月6日作出了徐某某要求与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金及要求支付仲裁期间工资之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徐某某与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转制人员安置方案、劳动合同集体变更协议、通知书,证明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要约的内容; 3.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证明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以房地产业为主的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入驻某某集团并成为最大股东后,经公司董事会及般

东大会决定,对公司的经营主业及资产鲒 构进行调整,主营业务由商业型转制为房 地产业型。某某集团所属商业主业的卧室分公司依法整体转让,并予重新组建,实施了企业整体结构调整,原告等原职工已无工作岗位,故可以认定原、被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以公布安置方案、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书面通知等形式与原告进行协商,要求原告与新成立的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以此协商要约欲使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在安置方案中明确如逾期不变更劳动合同的,被告将办理退休或懈除劳动合同手续。原告不能就变更合同主体与原用人单位及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协议,故逾期未签约,可认定原告接受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5月21日解除。但嗣后被告又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xx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及安置方案除外规定被告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未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发放经济补偿金的通知,同时被告也未安排原告工作岗位。因《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是赋予劳动者一项自我保护的权 利。而本案被告以此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不 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悖,抗 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按 月支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500元,以此证 明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事实 上被告自20xx年5月21日起不能安排原 告工作岗位,双方的原劳动合同不再履 行。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 20xx年5月21目解除,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应根据原告工作年限给付原告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现原告要求以月收入1386元计算经济补偿金,被告对月收入无异议,予以采纳。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xx年7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收入,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被告不再承担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对此请求,难以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xx年5月21日解除。 2.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966元。 3.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xx年7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收入之诉,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仲裁费人民币3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00元,被告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二)二审情况 上诉人诉称:因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曾书面通知徐某某等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徐某某没有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工作满xx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徐某某属上述情况,所以公司未向徐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没有开具退工单,并坚持每月向徐某某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同。

二审审理中,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徐某某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一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及适用劳动法规时应当充分注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徐某某与原某某集团在1992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间,某某集团因被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股权后,上海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为集团第一大股东,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主业及资产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营业务由商业型转为房地产业型,某某集团所属商业主业的七个子公司依法整体转让并重新组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徐某某与某某集团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正确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某某集团制定了公司内部转制人员安置方案,要求职工与某某集团、上海卧室用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完成合同主体变更,对不愿签订变更协议,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某某集团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某某公司又向徐某某发出通知,

疑难问题

1.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知了不签变更协议的后果,因此徐玲风对不签订变更协议的后果是清楚的,所以徐某某收到某某公司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变更协议,应视为徐某某同意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方案。诚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工作满lo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宗旨是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某某公司依照上述规定不同意解除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在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并未向徐玲风提供工作岗位,且仅支付徐某某每月500元生活费,未能充分保护徐某某的合法权益,与上述规定体现的根本宗旨不符,所以,某某公司不同意解除与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妥。事实上,徐玲风也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安置方案,因此某某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徐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及由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另,徐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徐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纠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弦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该法第26条第l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没有过失,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关于本条的理解,根据《劳动法说明》第26条的规定: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3.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优先留用哪些劳动者 从保护弱势的职工的权益出发,在经济裁员时应照顾一部分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何限制 除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见定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情形外,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所谓劳动合同无效,是相对于有效劳动合同而言的,指劳动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因而其内容不能被赋予法律效力。《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26条增加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综上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入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即属上述情形,应属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包括订立劳动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6.用人单位能否解除与签订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合同,与原固定职工的终身制截然不同只要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以解合同的条件,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解除该合同。一般而言,符合下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当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解的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时,任何方可以提出解除;(2)《劳动法》第24条、第25自第26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第41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动合同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动合同。

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位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再承担其他义务相反,当事人还应承担依诚信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即后合同义务。具体来说包括: 第一,当事人具有通知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張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劳动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终止。第二,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返还劳动者寄存的财产。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第三,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按照忠实的要求,结束其正在进行的事务,对紧急事务作应急处理。同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原归其保管的物品,在交接前负责继续保管。第四,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劳动者对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得知的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应当继续保密,并遵守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第六,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劳动者退休后,原用人单位还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作、照顾和忠实的义务等。和违反给付义务一样,违反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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