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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篇一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设有民族类、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全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获奖学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查询,被录取考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中路3号
联系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部
联系电话:0971-8808501 8863272
传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邮 编:810007
联 系 人:董老师 尤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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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平台:http:///
就业平台:http:///
青海民族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最新篇二
第八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过1:1.1;其中,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调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条我校承认考生所在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各项优惠、照顾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条我校各专业录取的新生中除民族班外的专业民族比例不限,民族语言类专业只招收用民族语言类(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预科班仅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二条艺术类、体育类、师范类、公安类专业提前录取,其余各专业按各省(市、区)规定的相应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根据专业成绩、文化课高考成绩双过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各50%的比例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特殊情况按考生所在省招办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命题印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接收,文化考试组织实施,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发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评阅。考生均须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