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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篇一
(一)工作目的:
根据房屋销售合同的权属约定,初始登记是将新建商品房的权属(含土地)办理至业主名下,使之成为权利人的行政行为,是开发商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部门:
天津市房管局登记发证中心
(三)工作内容:
领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汇集相关资料。按房屋销售合同及权利人的情况填写。执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要件到登记发证中心进件。
注:该项工作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
(四)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4、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证书;
5、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6、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7、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五)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
房地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篇二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性质
---行政管理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它属于行政管理行为。理由有以下几个: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地产他项权利的登记,其行为主体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国家行政主体。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从功能上来讲,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管理功能、权利确认功能。
管理功能在于通过登记既可以建立产籍资料和产籍管理,还可以审查相关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合法性。这样便实现了国家的管理意图,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而权利确认功能则是指一经登记确认后,该房产便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任何人。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可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众所周知,土地是一国之本,管理好土地,可以有效地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不动产是任何民事主体及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通过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便可以有效地得到实施。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以上四点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因此房地产权属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即行政管理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篇三
中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房 地 产 管 理 局)办 事 指 引no.(fz)0109年1月版
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理部门:发证办咨询电话:88331510)
一、需提交资料(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一)抵押登记抵押变更登记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请使用a4纸复印身份证正反两面,下同);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ic卡或数字证书(未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公司章程;抵押人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结婚证等)、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或《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发证办窗口提供)。
3、抵押合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合同须经公证或认证)。
4、房地产权利证书(附图),共有的房地产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书面资料。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需提交市财政局或公资办批文。
7、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抵押房地产的,须提交2/3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
9、附着物抵押,须提供报建批复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附着物房产平面图并经抵押双方签名、盖章确认。
10、以房改房抵押的,须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1、以经营性用地(纯空地)抵押的,须提交建设局出具的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
12、临时建筑物不纳入抵押范围的,须提交城建部门出具的确定为临时建筑的证明或抵押双方约定临时建筑不纳入抵押范围的意见书。
13、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注销抵押登记遗失补发他项权证
1、申请人身份证证明,同第(一)项第1点。
2、填写《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审核表》或《他项权证注销申请审核表》或《房地产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
5、法院强制注销的,须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遗失补发他项权证的,提交书面申请。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审核申请人缴费领证
三、工作时限:
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批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
2、权属清楚,无争议。
3、无查封等不得抵押的情形。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提醒事项:
(一)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员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4、外国:经我国驻该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没有邦交关系的国家,应经与我国及该国(地区)均有邦交关系的第三国的我国驻该第三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公证。
(二)集体土地的抵押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集体流转用地的抵押登记按国有土地办理。
六、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7、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法律规定或已抵押的除外。
七、收费项目:
1、土地登记费:
a、党政机关、团体: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内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内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a、住房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b、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550元/宗
3、土地登记证书费:
土地他项权证:20元/本
4、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宗
5、房地产产权证明费(档案馆收费)
150㎡以内(含150㎡):50元/宗150-800㎡(含800㎡):100元/宗800㎡以上:200元/宗
房地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篇四
房地产登记档案
重点围绕三个问题:什么是房地产登记档案?如何管理房地产登记档案?如何做好房地产登记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一部分 什么是登记档案
☞掌握登记档案、登记簿、登记材料的定义
☞掌握登记档案、登记簿、登记材料三者之间的关系 ☞熟悉登记档案的作用 ☞了解登记档案的特点
一、登记档案、登记簿、登记材料的定义
(一)登记档案的定义
1、登记档案定义的表述
(1)房地产登记档案(以下简称登记档案)是房地产档案中的一种。是指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物权登记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它反映了房地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情况,是城市房地产物权登记工作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
(2)登记档案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登记档案,指登记资料归档后成为登记档案。登记资料由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和房屋登记材料(以下简称登记材料)两部分内容组成。
狭义的登记档案,特指原始登记材料,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以卷宗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登记档案,包括了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申请、审核、发证等原始资料。
(3)本教材所称登记档案,是指广义的登记档案。
2、登记档案定义的内涵
说明了登记档案的来源、指出了登记档案的形成条件、明确了登记档案的形式、显现了登记档案的本质。
(三)房屋登记簿的定义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
(六)法律性:登记档案记载了房地产权利归属并拥有详实的凭证材料,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和司法部门确认房屋权利归属、处理房地产纠纷的主要依据。
第二部分 如何管理登记档案
☞了解登记档案管理的内容
☞了解登记档案管理的职责
☞掌握登记簿的管理
☞掌握登记材料的管理
一、登记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登记档案生成:登记档案生成由登记受理开始,并贯穿于登记确认的每一个环节。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各环节,要按照归档范围和要求收集、制作登记资料,并做好向下一环节移交的工作,以保证登记档案生成的规范。
(二)立卷整理:登记档案立卷整理工作是将接收的登记资料排序、编目,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
(三)归档:登记档案的归档是指将立卷后形成的登记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入库保存的过程。
(四)鉴定:是登记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登记馆藏档案不断优化,推动登记档案利用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
(五)保管:是登记档案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重点环节和主要手段。
(六)异动管理:是指房地产状况发生变化后,及时对登记档案进行异动整理和统计,建立与实际一致的档案。
(七)利用:管理登记档案的目的,是为各项工作及社会提供利用。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对登记档案进行利用,就形成了登记档案的利用工作。
二、登记档案管理的职责
1、电子登记簿的异动:在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时登记审核完毕后的记载登记簿环节,由系统自动生成。
2、纸质登记簿的异动:是按登簿内容用增页等方式记载,注明目录和页码,并将增页归并到已建立的纸质簿册中。
(五)登记簿的归档: 1、电子登记簿归档
(1)逻辑归档:登记官记载完毕,一经确认,即为电子登记簿逻辑归档。(2)物理归档:指定期把电子登记簿备份到可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编制目录向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2、纸质登记簿归档:纸质登记簿入册即为归档。
(六)登记簿的保管: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四、登记材料的管理
(一)登记材料管理工作的步骤:接收、整理、扫描、立卷、入加、鉴定、保管、异动管理
各步骤的定义
1、接收是登记部门在登记过程结束后将登记材料移交登记档案管理部门的过程。
2、整理是将登记材料排序、编目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3、扫描是根据档案数字化的要求对登记材料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完整清晰、便于利用的登记档案图像数据库的过程。
4、立卷是将登记材料编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案卷封面编目与案卷装订的过程
5、入库是将登记材料形成的案卷,依丘号大小按厨柜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排列的过程。
6、鉴定是对登记材料进行去粗取精,不断优化登记材料质量的过程。7、保管是登记材料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过程。8、异动管理是动态管理登记材料,对登记材料进行异动整理和统计,建立与实际一致的登记档案的过程。
(1)按所有权在前、他项权在后排列。
(2)按权利客体在前、权利主体证明文件在后排列。(3)按权利变动证明文件在前、其他证明文件在后排列。(4)按房屋登记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5)按房屋登记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排列。
(三)立卷:
1、立卷原则 :立卷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即时立卷原则 2、立卷要求:
(1)立卷内容完整:种类齐全、材料完整(2)立卷内容准确:
、登记材料记载的内容要与实际状况相符,绝不能有差错。、立卷的登记材料,不能张冠李戴,误入别人或别处的档案之中。、不准确的材料要退回上道工序。(3)形式标准规范:
、文件材料标准:书写用纸标准化、各种表格标准化、文字书写标准化
、变动管理规范:按簿、图、档案、房屋四相符的要求,分别核查所接收的资料与变动情况是否一致,核对归档清册,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原始登记材料。
、验收标准规范:数量充分,质量优化;内容翔实,结构合理。
3、立卷责任人的确立:登记材料立卷责任人为完成对登记材料整理、装订,制作登记卷盒及将登记材料装盒等工作的作业人员。
(四)入库:
1、档案架(柜)的排放与编号要求:
(1)档案架(柜)的排放应一致,做到横竖成行,尽可能达到整齐美观。(2)档案架(柜)的排列应与窗户垂直,以免阳光直射,并便于通风。(3)档案架(柜)的排列不宜太紧或太松,既要注意最大限度地利用库房面积,又要便于平时档案的取放。
(4)档案库房中的档案架(柜)应进行统一的编号。2、档案排列要求:
(2)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3)鉴定工作的步骤 3、登记材料的销毁
(1)销毁登记材料应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办理审批手续,执行监销制度。(2)销毁时要注意安全保密,一般要有二人以上进行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焚毁或打浆)和日期,以示负责。
第三部分 如何做好登记档案的利用工作?
☞熟悉登记档案利用的法律依据 ☞了解登记档案利用的意义 ☞掌握登记簿的利用形式和要求 ☞掌握登记材料的利用方式和要求
一、登记档案利用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十八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3、《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
5、《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二、登记档案利用的意义
1、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
2、保证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3、促进城市建设发展
4、协助公检法部门办案,维护社会稳定
三、登记簿的利用
(一)登记簿利用的形式
1、提供利用电子登记簿触摸屏查询。
3、登记簿利用的方法要求
(1)房屋登记簿的利用,应当在登记机关设定的场所内进行。
(2)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查询编号自行在电子触摸屏上查询。(3)对于需要出具有关查询证明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并根据查询需求摘录或打印查询结果。
四、登记材料的利用
(一)登记材料利用的方式
1、出具物权证明。
2、提供利用登记材料原件。
3、提供利用登记材料复制本。
4、根据登记材料内容编写参考资料提供利用。
(二)登记材料利用的要求 1、登记材料利用者的范围要求(1)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2、登记材料利用的手续要求
(1)房屋权利人的配偶,应出示夫妻关系证明。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1
房地产登记中心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篇五
房地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房地产登记时要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产权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落、坐标、形状等进行记载。房地产登记可以起到明确房地产边界、面积,明确房地产权利人,明确房地产产权状况等三方面的作用。
房产登记必要性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
(2)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未进行房产登记的影响
(1)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发生侵害,或其使用发生
变化时,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房地产他项权利、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分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从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两种类型,即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就是说,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个产权证书: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与我国现阶段土地和房屋分开管理的[1]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但基于房屋和土的不可分割性,我国的某些城市已开始试行两证合一的制度,以简化手续,节约交易和公示成本。
一、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不动产必须统一登记。《物权法》作为普通法,它的效力应高于作为部门法的《国土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没有理由各自为政,各发各的证。
(二)房产和地产本质上是一个整体,即房地产。城市建设用地没有建筑物,根本不能发生效益。任何建筑物,也必须建在地上,从来就没有空中楼阁。这是房地产的自然属性,以行政手段人为分割,(三)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权责不清,直接导致房地产的权属不清、双重抵押、交易程序复杂和交易成本增大,使得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改善,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这显然违背《物权法》的立法原。是违反规律的。这次《物权法》规定,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70年过去后自动续期,彻底排除了以前理论上存在的房产和地产由个人和国家分别所有的可能,即房地分家。房产和地产已经融为一个整体,完全没有分开办证的必要。
二、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可行性
现阶段,我国法制不太健全。有关不动产的登记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种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非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建立的,而是根据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和管理需要设立的。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的重要内容,它的登记主要由国土行政主房产地产分开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相符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法律,政府职能,机构设置上入手。
(一)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确定不动产登记制度,从法律上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不动产登记机关是遏制行政纷争的有效手段,也是却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权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主要有三类。一是由法院负责不动产登记,这主要是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做法。二是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不动产登记,这是澳大利亚、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三是由具有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如公证机构负责不动产物权登记,以排除行政干预,使用权的设定、续期、出让、收回等程序将难以完成。其实这点理由很牵强,房地产部门是法律规定管理房地产的部门,法律同样授予了房地产部门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我们家司法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国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房地产登记规则,出台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研究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问题,条件成熟时实现不动产的统注意到《物权法》有两点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将建设用地的70年期限自动延期,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虽然还是用益物权,但实质上已经是业主的“恒产”。国土部门基本上不存在在出让和收回(不是绝对没有),而土地基本上是在建设领域流动。二是《物权法》通篇没有 “土地使用权”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否意味着,土地的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后,实际上已经完成了由“土”到“地”的转变,从物权的角度看,它更多体现的是使用人的权利。其实,土地的二级市场到底由谁来管理,无论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都有充足的道理,关键是要尽快明确。作为两个行政部门的共同领导,国务院应该要有所作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方案可供国务院考虑,将房地产的管理职能与登记机构的职能分离,在市、县级政府部门当中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登记局。借鉴国一登记。单独设立房地产登记局,其优点是和行政管理权脱钩,有助于理顺政府职能,国家统一房地产登确保登记的独立性和效率。这三种做法的利弊不在本文分析,以中国的国情来看,大概由行政机关负责包括房地产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适宜。但是,不论由哪类部门负责登记,其确定的原则应是物权公示的法律原则,而不是行政机关管理和职能的需要。如果再看远点,建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都很有必要。
(二)从行政系统的职能解决问题。现在,国土部门和建设部门争论的焦点,就是土地的二级市场,即出让为建设用地后,到底由谁来管理的问题。国土部门大致有如下理由:土地登记是全覆盖的,且不受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的限制。国土资源部门是法律规定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公共权力的象征,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必然是国土资源部门。如果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机关不是国土资源部门,而是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难以有效实施,建设用地记制度、登记规则,首先统一房地产权属登记,为将来统一不动产登记进行准备。
(三)如果以上两点短期内还是不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经营城市与耕地保护上的两难选择,有利于国家实施下一步征地制度改革。
(二)建立城市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制度是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
因为没有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房地产权利的关系不明确,并且没有相关法律限制和技术规范,开发单位一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自身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很有可能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无限制的使用。相对于地面建筑,地下建筑对安全性、技术性和整体性有一定的要求实现,从机构上简单解决问题。长期以来,国土管理和房地产管理分别隶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双方由于部门利益扩张的需要,统一登记难以实现。其一是北京上海模式,将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合并,统一成立“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从机构入手解决职能问题,统一城乡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二是部分城市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统一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而将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地权属登记管理统一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这样,既避免了房地分管的弊端,同时又形成在农地征收时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权力制约,避免了,如果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缺少统一规划,必将导致城市地下空间的无序开发,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城市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安全使用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城市地下空间房地产登记是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条件
从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来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2010年上海将建成311.6公里的地铁基本网络及地下综合体、越江隧道等地下空间工程。规划中期(2010年前)建成的骨干工程有:世博会地区、徐家汇地区和龙阳路综合换乘枢纽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将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公共社会资源,是稀缺的、重要的土地资产。因此,抓紧研究不同形态的城市地下空间的权属管理,开展对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进行确权登记,统一和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城市,推进地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已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