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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篇一
一、群体性事件正日益考验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
2008年注定是非同寻常的一年,既有北京奥运会胜利举办、“神七”飞天这样的喜事,也有汶川地震、南方雪灾这样的天灾,同时还发生了许多起非同寻常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贵州瓮安事件。由于该县女学生李树芬溺水身亡,其家人对公安机关的“自杀”鉴定结果不服。6月28日,死者家属在瓮安县城游行,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县政府,后转变为突发群体性bao力事件。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160多间办公室、42辆警车等交通工具被烧毁,15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00多万元。
云南孟连事件。该县勐马镇胶农因橡胶林产权归属一事多次与当地橡胶公司发生争执和冲突。7月19日,勐啊村5位胶农被警察强行带走,数百名村民手持器械,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警察被围困达11个小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甘肃陇南事件。因对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存有疑虑,11月17日,当地三十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随后大量群众聚集围堵市委大门,并转变为打 za抢shao的突发群体性bao力事件。这起事件共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市委大院各单位办公设施及其他损失503.8万元。
出租车罢运事件。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罢工。7日,湖北省荆州市数百辆的士集体停驶。10日,上百名海南省三亚市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上百辆出租汽车集体罢运。18日,部分“挂靠”在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的个体客车司机集体罢运,造成大量乘客滞留,全州的县际客运秩序一度濒临瘫痪。20日,广东汕头1000多辆出租车罢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乃是多年矛盾蓄积而致。如企业改制不规范、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根本维护,导致职工集体上访;由于拆迁、征地行为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或补偿不到位,导致被拆迁和被征地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冲突;由于拆违过程中宣传不到位、程序没履行到位,导致被拆群众集体上访;由于执法部门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摊派,甚至借助黑恶势力对付群众,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者引起群体冲突等等。
这一系列事件给我们基层政府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二、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凸显出我国目前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欠缺
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其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常常是无奈中的选择。当一个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借助于一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要求集中表达出来。
实事求是地讲,绝大多数qun体事件的发生,都与政府行为不规范、政府对实际情况不了解、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有关。如果各级政府对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足够的认
识、足够的准备、足够的措施,那么,8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避免。换言之,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凸显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欠缺。
一是执政理念的偏差,没有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说,这次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qun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近些年,部分地方政府片面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农民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将损害群众利益当做增加企业与政府利益的前提。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政府与民争利的情况经常发生,完全忘掉了“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二是处理方式僵化,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几乎多数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在分析原因、教训时,总有这么一条,qun体事件的背后,总是“背后有坏人(不法分子或社会黑势力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种认识逻辑。因为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或刑事化的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地打压,这是一些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习惯性方式。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三是解决手段单一,习惯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我们不难发现,人民警察都处在了冲突的第一线。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采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其实,一味地看重秩序的维护,随意动用警察,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了隐患。反思贵州瓮安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十分痛心地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四是没有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沟通制度,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让老百姓有合理表达的渠道,是真心接受群众监督,吸引群众参政议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各级政府官员实行监督的一个有效途径。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却害怕老百姓表达诉求,不是努力创造条件让群众“有话有处说”,而是千方百计堵老百姓的嘴,结果导致矛盾越来越多,形成积怨,最后爆发,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定州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是深刻的教训。
六是没有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让负面信息左右了公众。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信息不通畅。在“瓮安事件”应对过程中,作为谣言内容涉及地的瓮安县政府在危机早期并没有关注到民间流传的谣言,对个别媒体的报道也没有及时澄清。正是基层
政府对于信息舆论的敏感性和获取能力的不足,才使得谣言得以通过非正式途径在社会上呈规模效应模式传播,最终导致区域性社会心理危机。可以说,对传闻的姑息是导致许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正是存在这些不同程度的缺陷,才导致了许多基层政府未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激化,因此,在寻找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中,加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的建设应成为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三、加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
既然许多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基层政府工作不到位造成的,只有加强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尽可能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激化。
(一)强化“执政为民”理念,提高基层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强化“执政为民”理念是加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总结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其中的一条就是“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基层政府执政能力建设,首先必须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鲜明特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坚实基础。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唯一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是我们党执政的本质,也是我们党执政与其他政党执政的根本区别。因此,基层政府一定要增强宗旨观念,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会切实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自然就会消失。
(二)贯彻依法行政,提高基层政府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基层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
(三)构建利益诉求机制,畅通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
《****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基层政府要及时分析新形势下各种矛盾产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紧紧抓住矛盾的本质,积极寻求处理矛盾的方法、途径,防止矛盾激化。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听取群众不同意见和建议,特别是要利用信访、群团组织等窗口和桥梁,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掌握矛盾的根源所在,及时、主动、稳妥地化解矛盾。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解决,不合理的要求要解释清楚,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把握准确,处置得当,这样才能把一些群体性事件消除在萌芽中。
(四)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干群关系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干部脱离群众、贪污腐化、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的思想和作风有直接关系。因此,基层政府必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督促基层干部廉洁勤政,切实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地沉下身子,深入到群众中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与群众多沟通多交流,做群众的贴心朋友,倾听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才能准确地掌握基层的情况和呼声,才能发现基层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才能采
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才不至于引发上访问题乃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公众本位”的信息收集和发布机制,提高基层政府的信息处理能力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下,如果还是习惯于捂盖子、护短处,习惯于对民众需要知道的信息不公布或只是走形式,习惯于对各种传闻存疑消息不说明、不澄清,不仅仅是跟不上形势、成为时代的落伍者的问题了,还会掩盖矛盾、发酵矛盾、激化矛盾、升级矛盾。因此,作为地方基层政府,要充分保持对信息舆论的敏感性,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以最快的速度从掌握的信息中分析出社会公众的需要,制定出科学适当的危机公关策略。而要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必须转变“官本位”的治理理念,树立“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建立“公众本位”的公共信息发布机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满足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公众对于信息的需求,打破谣言。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篇二
坚持依法执政 提高执政能力
肖扬
上传时间:2005-3-20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在执政理论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创新。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深入研究我们党在新时期的执政理论,确立新的执政理念,在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以党的依法执政带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阶段提出的新任务。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建国55年来执政理论与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55年的历史表明,我们党是一个充满活力、与时俱进、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执政党,是一个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从我们党55年的执政方式看,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基本上沿袭了民主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直接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相应的权威,以至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致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认真反思了党的执政失误,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高度重视并及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上重要议程。20多年来,在我们党的坚强领导下,国家政权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国家政治制度日趋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在不断总结我们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等要求。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都是我们党对55年来正反两方面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客观要求,是自觉运用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体现。从当今世界看,可以说,依法执政是当今政党执政的普遍规律和基本的执政方式。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法律是党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共同体现,是人民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我们更应当总结一些国家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方式及其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善于运用法律和国家政权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宗旨。从法治的规律和国家权力的运行规律看,也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法治就是按照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进行统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政党的意志必须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因此,执政党必须崇尚宪法和法律,要根 1
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去制定政策和作出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善于把成熟的决定和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使社会矛盾和政治经济关系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正确、及时的协调和处理。党依法执政体现了执政规律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是代表和领导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和社会事务的执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始终代表全国人民,密切联系全国人民,全力服务于全国人民。正因为党执政后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才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得到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实现长期执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问题,如何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执政方式问题,二者密不可分。如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停留在政策和理念层面,而没有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机制,不仅实现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还可能好心办坏事,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党要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实质就是执政党要依法执政,参政党要依法参政,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要依法开展工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及其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入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履行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依法治国作为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都体现了我们党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精神,都是为了实现我们党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都是为了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高度统一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实践主体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执政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掌权力的共产党员。第二内容要求不同。依法治国是对全社会的要求,一切社会组织和成员都必须服从这一治国基本方略,都有义务践行这一治国基本方略,都必须把法律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中国共产党及其被选举、任命和委派到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掌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们的要求,他们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第三直接目标不同。依法治国的直接目标是在我国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的直接目的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长期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联系和区别,要求我们既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用依法治国排斥依法执政,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把依法执政等同于依法治国。我们党在国家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人绝大多数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现实,决定了我们党能否做到依法执政,成为能否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党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执掌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只有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才能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和各个层级顺利推进;我们党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在我国最终实现。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法执政不仅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必然要
求,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原则,以科学认识和自觉运用党的执政规律为思想基础,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价值取向,以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确保共产党长期执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机关的关系入手,从人民反映最强烈的地方改起,从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做起。
——牢固树立依法执政理念,切实彰显法治权威。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解决为什么要依法执政的思想观念问题。思想和观念转变了,才能带动制度创新,才能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使精神变物质。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敢、之所以会违法执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思想意识中缺乏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执政理念和崇尚法治理念,在执政活动中摆不正自己在法治国家中的位置,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教育,切实树立法治的权威,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地服从法律,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执政活动。
——依法界分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体制保障。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政权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党领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但不代替他们的职能。对此,必须按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科学界分,分别行使,相互监督,高度统一。要切实做到依法执政而不是以党代政,党要通过贯彻实施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直接执掌政权的形式,取得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最佳效果而不要伤害政权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党要总揽全局而不要包揽一切,党的领导和执政应当始终处于领导核心地位而不是在实践中降低这一地位,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要从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出发,适时改革和完善不适应党依法执政的体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权限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运作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制度上、机制上和程序上的保障。
——依法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法律,使之成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这是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因此,党的各级组织要通过民主和法定的程序,使党的代表进入各级人大,并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职务,使各级人大依法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职责,依法监督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司法。党的最高组织要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国人大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的职责,确保地方人大不制定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地方法律法规;要不断地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达出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为国家法律。同时,各级党组织也要自觉地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不搞有悖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治统一的各种土政策。
——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主要环节。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承担着管理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管理财政、民政、公安、安全和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审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行政管理涉及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行政就是用法律规范调整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等各种社会关系。因此,行政权就是执行法律权,它的主要职能是正确、及时、高效地执行体现为法律的人民意志和执政党意志,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律也是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和实现的。行政权的广泛性和重要性说明,加强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党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的主要环节。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实现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司法公正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和完善;一些地方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的开展;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欠缺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要;司法不公现象尚未克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还时有发生;司法领域中的枉法现象尚未根治,还存在极少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司法监督有待完善,内部监督有待加强、外部监督需要规范;民事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效果,也不利于依法执政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的实现。
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领导和监督,减少和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有效改变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工作管理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等问题,坚决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司法官队伍,逐步确立上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官从下级司法机关逐级选拔的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与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要改革、完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强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审判公开,强化庭审效果,力求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建立有限再审制度,既保护诉权,又维护司法
裁判的权威;改革执行体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裁判的效力和权威;加强和完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有序和有效,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愿违法。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司法机关越是忠于和服从法律,越是能够依法独立地适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实现法律,就越能坚持并体现党的领导,坚持并体现党依法执政和实现执政为民。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应对国际局势、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执政,在依法执政的长期实践中不断增强党在各方面的执政能力。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帜,紧紧依靠全体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坚持依法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不懈奋斗,扎实工作,稳步前进。
(原载于《求是》2005年第1期)
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篇三
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同志们好!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和探讨有关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这一课题。
今天,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律?
二、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特点是什么?
三、怎样才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下面我们共同学习第一个方面问题
一、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是:“‘法’刑也,平之如水。”这就是说,法就是刑,平之如水、公平正直(平之如水—公平正直)。
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用作调音律的工具,将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由上可得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二、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特点是什么?
(一)所谓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1
依法行政包括以下三个基本内涵:
一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必须合法。依法行政首先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和组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地位、资格和组织条件,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不是依法成立的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授予,也即由法律法规授予的”。同时,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活动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
三是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权责统一。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当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放弃那就是失职,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的特征:
一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是治“官”,而不是治“民”的。在我国,既不可将依法行政等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也不能将依法行政等同于依法治国。
二是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事务。
三是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仅停留在法律具体条文的机械理解和运用上,是不利于依法行政的。
四是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为行政,行政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工具,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律之所以能成为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手段,不仅在于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赋予和派生出来的,也不仅在于法律是衡量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尺度,更为重要的是在于立法权与行政权性质不同。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当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按照经过合意达成的法律规则进行运作,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进行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与专横就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遏止;反之,失去法律约束的行政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行政活动中的人治必然抬头、寻租必然出现、腐败必然滋生。
五是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依法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
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补偿,而且也在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和效率,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怎样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依法行政从重依政策行政、依领导人指意办事,到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跨越,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那么,如何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人的观念、意识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从现实情况看,这个问题尤为迫切。一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要摒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陋习,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维护法律权威;二要纠正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三要克服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就是说,既要明确依法行政、依法治县的理想目标,又要考虑依法行政、依法治县的现实性,在明确法律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管官吏的同时,把重心转向人民权益的保障和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上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第二,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只有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才能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行政效益和行政质量。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利益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只有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制订出切合实际、真正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避免决策上的失误;另一方面,随着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他们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因此,只靠少数人主观判断、凭经验决策的传统方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真正改变
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广纳民言,通过各种途径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使公众明确决策意图,对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有比较充分的思想准备。
第三,要理顺行政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四,要强化监督,努力形成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机制制约,否则必然导致滥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不断增多,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大,行政权力也相应增加;权力还没有摆脱自我扩张的特性,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律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约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
第五,不断提高行政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行者的素质又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这方面,一要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自觉地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二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坚持自学、爱学、勤学业务。使自己的思想觉悟、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整体得到提高。
同志们,要知道无规矩则不成方圆,要用规和矩画出美好的蓝图!要坚守法律防线并通过依法行政来构建威县更加美好和谐的明天!讲的不好,恳请同志们指正。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