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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房建房申请书篇一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住所:
被执行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房屋(产权证号*******)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理由如下:
1、本案审理阶段,贵院业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共2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参照当地廉租房申请的标准,面积为每人16㎡。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面积为32㎡,而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36.24㎡,远远超过其生活所必须的范畴。
2、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为河南省长葛市*******,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位于长葛市东铭路*******,且经申请执行人多次登门拜访及贵院两次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有人居住,足以说明被执行人有至少两处可供居住房屋,足以说明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因此,被执行人不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居住权,但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并不等于保护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是公民的生活资料,也是公民的固定资产。当房屋仅仅满足生活需要时,不一定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强调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是使被执行人有房可住,而不是让被执行人继续拥有资产。因此,可以租住方式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且租住房屋的标准应当参照“最低生活标准”确定。
当然,申请执行人亦考虑到维护社会和谐、执行措施人性化的因素,根据当下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本案实际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建议贵院采取如下执行方案:
1、贵院审查该套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
2、贵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
3、申请执行人可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过渡房。
4、贵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5、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拍卖价款中保留相应价款用于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
综上,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葛市东铭路*******的房屋立即强制执行。
此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
申请日期:2014年7月24日
撤房建房申请书篇二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
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31 15:10:00
【要点提示】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的人员停工及设备闲置损失,可依据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闲置统计表等现有证据,按照建筑行业的常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20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将此工程的a座、d2座交给原告施工,被告将该工程施工的全部技术资料交与原告,原告按照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安排设备进行施工,并且作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被告交给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订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标、未签备案合同为由始终未予办理。2007年2月2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大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被告同意发包方金河公司将部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原告。
在施工过程中,该项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经常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施工人员及设备均在场地待命未动。特别是2005年11月15日,发包方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接到被告这一指令后,立即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备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但原告建完首层后,却一直等待开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可是,被告对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员工资及停工损失却不予考虑。原告为避免更大损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在原告处境困难,工人索要工资,情绪激动。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418651元、被拖欠的误工工人工资491440元,赔偿原告设备闲置损失费2687800元、钢材损失费233987.60元、模板、木方、临时设施损失费570245元,共计6402123.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所称本案涉诉工程是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与事实不符,盖章的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不是被告。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的主体与义务人,与涉诉工程没有关系。
2、合同是第三人与沛县二建签订并实际履行的,金河公司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对象是沛县二建,本案原告再从沛县二建那里支取。原告与沛县二建是劳务关系,金河公司与沛县二建才与本案有关,有付款义务,而被告与此无关。另外,原告主张其损失的证据不足,损失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原告在明知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另行通知的情况下,仍故意继续租赁、扩大损失,对其损失不应支持。
第三人述称,本案应是原、被告之间解决其内部施工问题的案件,与本案第三人无关,并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也只能对其合同相对方即本案的被告主张权利,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其合同相对方应当是本案的被告,至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是否有纠纷或怎样解决纠纷,应当另案解决,与本案的审理及结果无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0日,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办事处主任王某某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代表被告加盖“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该印章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系王某某持被告介绍信刻制)与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第三人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工程地点在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开工日期200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2005年7月30日,合同工期210天。被告在该工程施工工地设立项目部,项目经理是被告天津办事处工作人员江某某、工地负责人是崔某某、朱某某,并使用“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第一项目部”印章。后被告将此工程的鑫马工业园一区厂房a座、d2座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负责工程钢筋、混凝土等主材的供应,折抵工程款拨付原告。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行施工,至2005年5月27日,原告将承包的a座、d2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2005年11月15日,第三人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座、d2座于本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的要求备足了工程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至2006年1月13日,原告将该工程的首层施工完毕,并经被告及有关单位验收合格。
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工程款拨付不到位,经常停工、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第三人及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数次进场施工、窝工或者停工、复工,原告正常实际施工158天,造成原告施工人员窝工、误工及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发给被告及施工单位(原告)“通知”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鉴于本工程处于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要求被告安排留守人员轮流值班,保证现场的安全,不得容留无关人员逗留,开工时间另行通知。2007年2月2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大港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原告等六个施工队队长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会议纪要》一份,即第三人于2007年2月10日前支付农民工工资459000元,剩余拖欠工资于开工后10日内付清,最迟于2007年5月底付清。至2007年7月第三人将上述工人工资支付给原告等六个施工队。2007年11月7日,朱某某以大港工地施工负责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大港工程初议条款》,约定:开工日期:施工方要求在07年12月5日前,每平米造价1000元(含停工损失),……不愿干的立即结算,……。原告因催款未果,成讼。
又查,被告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登记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记载: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承诺:“我公司委托王某某为我公司进津企业负责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在津期间一切相关事项。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另查,为本案工程施工,原告与天津市津南区祥宏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5年11月17日至2007年3月底(计499天),原告共欠祥宏租赁站建筑钢管、扣件、顶丝租金632500元。自2006年1月13日停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257天,租金损失为325757元(632500元÷499天×257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安竹建筑周转材料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5年1月3日至2007年3月底(计817天),原告共欠安竹租赁站钢管、扣件、山行件租金2308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自2005年1月3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474天,租金损失为133904元(230800元÷817天×474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天龙钢模租赁站签订《钢模板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4年12月25日至2006年5月底(计522天),原告共欠天龙租赁站钢模板、钢管、u型卡、木架板租金24550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364天,租金损失为171192元(245500元÷522天×364天)。原告与天津市塘沽区宏胜模板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7年10月10日(计1040天),原告共欠宏胜租赁站扣件、钢模条条、竹架板租金182110元,扣除实际施工158天,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建筑机械闲置503天,租金损失为88078元(182110元÷1040天×503天)。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325757元+133904元+171192元+88078元)。
2008年1月16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到本案工程施工现场核对原告闲置、积压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情况,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原告在施工现场仍存有安装的塔吊两台、钢模板、钢管、扣件、钢模角条、木架板、木方、钢筋、线管等建筑设备及材料,但对具体数量被告及第三人未清点。本案经原告申请,被告及第三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北方首创建筑工程鉴定咨询有限公司对双方讼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已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施工的鑫马工业园a座工程造价为3611626元,另外争议项目造价为33938元;原告施工的鑫马工业园d2座工程造价为1502651元,另外争议项目造价为16963元;a座、d2座(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为a座907303元+d2座591785元=1499088元。即原告无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合计为:a座3611626元+d2座1502651元=5114277元,争议项目造价为33938元+16963元=50901元。
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465178元、误工、窝工工人工资491440元、赔偿原告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其它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1876710元,共计5332416元。
【裁判要旨】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1、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作为被告天津办事处主任、进津企业负责人代表被告加盖持被告介绍信刻制的“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公司”印章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系为被告进行经营活动的职务行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总包第三人发包的本案所涉工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方与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被告主张原告与沛县二建系劳务分包关系,因被告提供的有关证据中所盖“沛县第二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沛县第二建筑公司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与沛县第二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备案的印鉴不一致;被告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未要求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付款责任,第三人与原告也无直接合同关系,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被告是否应该给付原告工程款及误工、窝工工人工资、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共计5332416元。
原告已完成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被告、第三人对本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虽有部分异议,但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被告、第三人异议无正当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鉴定结论中原告单方主张,被告不予认可的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本院认定原告已完工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114277元,原告承认已收到转账材料款及工程款共计370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41427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施工中窝工、误工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被告委托的施工负责人朱某某当庭作证,朱某某对原告主张的窝工、误工的人数、时间有部分异议,对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原告停工、窝工、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当庭出示了《人工工资发放表》,证明原告发放劳务工误工工资508670元;原告此项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木)模板、钢筋、pvc管、埋件和塔吊设施损失费1499088元,该诉请有原告所提供的相应证据及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它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1876710元,其中原告为工程施工租赁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因至2006年6月27日,第三人已通知原、被告本工程处于停工,开工日期无法确定,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接到开工通知,应立即归还租赁的以上建筑机械,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主张2006年9月27日后的租金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2006年9月27日,原告租赁以上钢模板、钢管、u型卡、扣件、顶丝、木架板、竹架板等建筑机械的闲置租金损失共计为718931元,该损失的赔偿有原告当庭出示的租赁合同、租赁结算单、出租方营业执照、支付部分租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赔偿其租赁龙门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闪光对焊机、电锯、电刨、打夯机等建筑设备的租金损失,因施工单位长期租赁以上建筑机械用于工地施工不符合建筑行业的常规,原告此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其在施工现场的井架、搅拌机、钢筋弯曲机、切断机、电焊机、电锯、电刨、翻斗车等机械设备的闲置损失费3345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工程停建、缓建造成的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等损失共计1499088元+718931元=2218019元。
3.判决主文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赵某某工程款1414277元、赔偿原告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损失491440元、材料和设备积压、闲置损失2218019元,共计人民币41237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索引】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2007)港民初字第1826号
撤房建房申请书篇三
篇一: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书 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书 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刘红,系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龙口组农民。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仍是70年代父母所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且有两兄弟,居住紧张困难。
2、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建设好新农村,我也想新建住房。
3、我建房的方案是:自家承包地,坵址:西公路上,(四界:东是唐桂兰承包地、西是潘玲英承包地、南是楼前组承包地、北是育才公路,约120平米)。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此致敬礼!申请人:刘红
2014年2月15日附:本组人员签名及村组意见。篇二:住房申请书
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副队长李玉明,男,汉族,今年41岁,1993年到我矿参加工作,至今一直是在县城租家居住,现在,儿女也都长大了,感觉压力越来越大,房子成为我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玉明 2013年4月26日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职工邱东帅,男,今年29岁,2010年到我矿参加工作,由于家离我矿太远,所以和妻子在城租家居住。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扬,房租也水涨船高,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 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邱东帅
2013年4月26日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队长谭文杰,男,46岁,1996年6月到我矿参加工作,全家三口人,妻子崔爱红,在家务农;长子谭国政,次子谭民政均已结婚,现在一大家子人住到一起,深感压力巨大。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非常高兴,也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我特申请单位给我分配住房。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谭文杰
2013年4月26日篇三:住房申请书 住房改造补助申请书 蒿枝坝村民委员会:
我系荔枝街道办事处蒿枝坝村5社村民杨显国,49岁,在家务农,全家三口人,妻子沈代叔,47岁,在家务农,女儿杨莉,23岁,无业。现有土坯房屋3间,约120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一间房间...1986年建房至今,已有25年。2003年起,由于修渝怀铁路隧道(冯吉成河坎),我家房子正好在隧道上面(渝怀铁路1线和2线之间),导致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墙体开裂、倾斜,瓦片脱落,已经成了危房,不能住人了,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所以想我是多么想把我家的住房改造一下,可以让我的家人住进比较安心的房子,不必要每天担心房子倒塌的问题。
我全家三口都在家里务农,家中十分贫困,一年除了种地收成之外,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由于家里真的十分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来改造我家的住房,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经济条件来改善我家的住房条件,让家人住的安心,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重新建房。
为了保护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度日的危房户远离危险。所以我想请求住房补助,恳请村委及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改造救助资金为盼。我保证,我申请的补助只是为了改善我家的住房问题,绝对不进行其他与这无关的事情,恳请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显国
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二
撤房建房申请书篇四
农村房屋建设申请书
各级政府、领导:
我叫刘红,系炎陵县鹿原镇洣西村下龙口组农民。由于下列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1、我现住的房屋,仍是70年代父母所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30多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且有两兄弟,居住紧张困难。
2、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为建设好新农村,我也想新建住房。
3、我建房的方案是:自家承包地,坵址:西公路上,(四界:东是唐桂兰承包地、西是潘玲英承包地、南是楼前组承包地、北是育才公路,约120平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转载于:房屋申请书)申请人:刘红
2014年2月15日 附:本组人员签名及村组意见。篇二:住房申请书
住房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副队长李玉明,男,汉族,今年41岁,1993年到我矿参加工作,至今一直是在县城租家居住,现在,儿女也都长大了,感觉压力越来越大,房子成为我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我特申请单位给我分配住房。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玉明
2013年4月26日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职工邱东帅,男,今年29岁,2010年到我矿参加工作,由于家离我矿太远,所以和妻子在城租家居住。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扬,房租也水涨船高,因此,房租成为我日渐沉重的压力。父母远在农村,他们没有为我购买商品房的经济能力。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 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邱东帅
2013年4月26日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炮掘队队长谭文杰,男,46岁,1996年6月到我矿参加工作,全家三口人,妻子崔爱红,在家务农;长子谭国政,次子谭民政均已结婚,现在一大家子人住到一起,深感压力巨大。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非常高兴,也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我特申请单位给我分配住房。恳请上级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谭文杰
2013年4月26日篇三:住房申请书格式范文
住房申请书格式范文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一】
住房申请书
后勤处: 我于1994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 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 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申请人王××
一九九九年×月×日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二】
住房申请书
住房管理办公室: 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系贾民泽 ××系王娜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评析: 这两则住房申请书都是申请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阐明自己申请住房的理由。范文一 的申请理由在于合乎分房要求,另外需要办婚事。范文二申请住房在于原来居住条件远远低 于 自己所应享受的住房待遇,孩子已大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空间。在住房申请中,申请人在陈述 自己的具体缘由、条件时保持了自己的强烈的自尊,这样更有利于得到单位和领导的重视, 为住房的解决打个良好的基础。范文二不同于范文一的最大之处在于:申请人详而又详地罗 列出来自己实际的住房状况及困难,行文自然,态度诚恳真诚。相信他的住房申请肯定会获 审批的。当然住房申请书要求语言简炼,篇幅长短要视情况而定。忌用过多的套语赘语,这 两则范文在这方面把握得都挺好,值得借鉴。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三】
困难补助申请
研究生处: 我叫张玉庭,系法学院九七级刑法学研究生。我来自××省××市一个贫穷落后的 山区,一家七口人。上有爷爷奶奶,下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正在上学,而我又在读研究 生,一家人的全部费用均靠父母守着的那几亩薄地的收入。我由于是自费生,家里已为我 欠下了近万元的债务,每每念及这些,我总是心存深深的愧疚,惟有以加倍的努力学习来报 答他们。最近听说研究生处要发放一笔困难补助金,我本不愿给学校添麻烦,但觉得若能拿到困
难补助,也可以减轻些家里的负担,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批准。此致
敬礼
学生:张玉庭
×年×月×日
【住房补助申请范文四】
困难补助申请
某研究所负责同志: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原是我所某室的一名科员。由于各科室的重组分流,我被裁了下来 ,一月只能领到120元的生活费。下岗之后,我积极主动地四处寻找工作,但由于我年龄 偏大,原来在办公室工作无什么一技之长。加上我又是一名女同志,所以虽然跑了几十个单 位,但终究无人聘用。我参加过三次人才交流会,但也因以上所述原因,没能找到工作。我一家五口人,一个儿子在外地上学,我年迈的父母也跟我们生活。他们只有我这一个 女儿,这样家里的日常开销很大,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在我下岗找工作这段时间内, 也已消耗怠尽。然而不幸的是上个月,我的丈夫又不幸出了车祸,虽保往了性命,但至今 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神志时好时坏,为了给他治病,短短的一个月里,我已欠下了一万四 千元的债务,亲戚朋友那里几乎借了一圈。丈夫的厂里见我们如此的窘迫,给我们提供了些 帮助,工资可以照常发放。这多少让我心里好受一些,但家里的漏洞实在太大,而丈夫的病 依旧需要花钱。我一个下岗的女工实在难以支撑,但我只有咬紧牙关设法渡过难关。在许多 好心人的帮助下,我已在我们街区一处租了一间屋子,准备开一间小卖铺,希望借此可以有 些收入,但需要有至少五千元的启动费,这五千元对我是个天文数字呀。我周围的人已给了 我 不少的帮助,我已不能再张口向他们借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你们,我知道现 在一切都处在转
折的节骨眼上,你们可能会有你们的难处,但我想这五千元对你们来说可能 并不算什么,可对我却可以救活一个家庭,因此今天特向你们申请,希望能以借款的方式为 我提供这五千元钱,另外希望在经济上可以给点困难补助。我想,作为一位在单位干了19 年的老职工,你们会考虑的,衷心地感谢你们。
李瑞英
×年×月×日篇四:房屋申请书大全
附录三:
业务表格下载更新内容:
1、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3、房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申请书
4、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
5、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6、房屋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7、房屋司法强制转移登记申请书
8、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书
9、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
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种类:□一般抵押 □一般抵押权预告 □最高额抵押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
房屋地役权登记申请书
种类: □设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种类:□变更类 □更正类 □所有权注销类
□补证(证明)类 □换证(证明)类 沈阳市房产局印制
房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申请书篇五:新建房屋申请书
拆旧新建房屋申请书
尊敬的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
我们是邓星云、邓斗云、邓月云,为三兄弟同住在平都镇铁井路171号。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们申请拆旧新建住房。
一、我们原住的房屋,是上世纪六十年代修建的简陋砖瓦房,虽经过多次整修,但仍经不住风雨的侵蚀,现多处开裂,部分已出现坍塌,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们现居住的房屋有300多平米,但由于开裂、坍塌等,能居住的仅有几间,由于要三个家庭共住,还要堆放粮食、杂物等,显得十分拥挤。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我们特向各贵局申请拆除原有旧房屋,再建新房。
三、我们于2011年已申请拆旧新建房屋,当时有关部门已到现场勘查,但一直没有批复。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们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们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在老房的基础新建房屋,以满足三个家庭的居住。
特此申请,望有关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