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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一
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政纪和国防互相结合起来。下面,我主要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特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在学习当中参考,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
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
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再次,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
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
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学工作条例个人心得体会篇二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规定篇目学习安排,结合派驻机构工作实际,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新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如下:
一、深刻认识问责工作的更高要求
(一)往细里看。新问责条例规定了十一类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每一类都十分具体,给纪法尺子画上了更加清晰的刻度。丰富细化的问责情形,既为问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制度遵循,又为党组织、党员干部避免被问责勾勒出鲜明的反例,更是对我们派驻机构履职尽责提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作为国资系统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用好尺子,把准刻度,一定要精准分析研判企业权力运行方面的常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结合国资监管实践来准确把握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特别是用纪法的尺子衡量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精准监督能力。
(二)往实里看。新问责条例实实在在地框定了问责对象,并且指出了重点,抓住了关键少数,作为纪委派驻机构及其领导成员,我们本身就是重点问责对象之一。同时,新问责条例还明确了失职失责的三种责任和纪委应当履行的监督专责,要求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派驻机构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按照新问责条例的要求,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作为执纪主体,要做遵守纪律、落实责任的标杆,作为问责对象,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新问责条例的要求为镜鉴,敢于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知责明责,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往深里看。问责条例施行以来,用落地的制度管住不落地的人,令问责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新问责条例强化了这件利器,令党员干部从思想认识深处认识责任、约束自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其深层的目标指向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就阐明了问责的深刻意义:“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新问责条例是党的政治制度,派驻机构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必须讲政治、守规则,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担当。
二、深刻认识新问责条例的哲学思想
(一)从辩证看。新问责条例第十条要求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第十七条规定了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诉程序,建立了对不当问责的纠正机制;第二十二条提出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这些规定体现了辩证的哲学思维,完善了容错纠错机制,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我们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下,以哲学辩证的思维学好、贯彻好、执行好新问责条例,确保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从统一看。新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这体现了责任与权力的一致性,符合唯物主义哲学对立统一的规律。权力越大,责任越大,错误越严重,责任越大,这说明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就要问责。作为国资系统纪检监察干部,我们将实时监督检查,敢于动真碰硬,严肃问责追责,处理好对立与统一的关系、责任与权力的关系、错误与责任的关系、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及时治病树、拔烂树,达到维护国资委系统山清水秀政治生态的目的。
(三)从长远看。新问责条例既充分体现把“严”的要求长期坚持下去,又在第七条中指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五大建设、群众利益问题等一系列涉及长远发展的问责情形,根据新的形式任务,用哲学发展的观点将问责实践高度凝练为更完善的制度成果。党的宏伟蓝图,需要共产党人担当尽责来体现,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纪检监察干部,更要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讲话精神体现在学好用好新问责条例实践当中,正确对待政治生态与草原生态的关系,立足长远促进内蒙古政治功能和生态功能的协调发挥,为构筑长效机制、促进担当尽责提供坚强的纪法保障。
三、深刻认识派驻机构的责任担当
(一)问责主体需尽责。新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了问责主体为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机关,在问责实施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互相扯皮、推诿责任,问谁的责已经明确规定,谁来问责也清清楚楚,问责主体既不能单一、也不能模糊。这次派驻机构改革,监督的面扩大了,监督的对象增多了,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厘清派驻机构问责的范围和权限。在涉及纪律问责时,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问责工作六项原则,做到责无旁贷、当仁不让。
(二)合力打好“组合拳”。问责工作的开展实施,既需要问责主体共同发力,也需要问责方式适当组合。新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类问责主体如何作出决定;针对纪委派驻(派出)机构,第二十四条指出其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这种科学的设计,将问责权限和问责方式共同编织成一张上下纵向和左右横向的问责之网,作为派驻机构,我们要紧紧围绕派驻监督职能职责,充分发挥在监督合力“组合拳”中应有的作用。
(三)心中有责敢于担当。目前,问责追责已成为常态。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党员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推进事业。作为派驻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不懈怠、敢担当。做任何工作,都要一抓到底、善始善终,坚持久久为功、利在长远的韧劲,练就责任在心、担当在肩的硬功,时刻不忘恪尽职守为党负责,秉公办事为国担责,勤奋履职为民尽责,做到心中有责敢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