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学宪法讲宪法篇一
第一讲 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二、课程计划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
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 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
(一)参考书
(二)关注网站
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
四、授课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英国宪法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二、三、英国宪法渊源
四、英国宪政体制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一)古代的法治传统
(二)封建法
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对《大宪章》的认识
(二)《权利法案》的意义
三、英国宪法渊源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2.1998年的《人权法案》
(二)宪法惯例
(三)宪法判例
(四)国际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
(五)法学著作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四、英国宪政体制
(一)国王
(二)议会 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
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三)内阁首相
(四)法院
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 讨论: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
(二)打开国门
(三)明治维新
(四)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制宪背景
(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
(二)宪政体制 第三讲
德国基本法
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一)内容
(二)评价
(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
三、德国基本法
(一)宪政体制
(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1]化而出现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2]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 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 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讲 美国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宪法理论 第四讲 德国宪法 第五讲 法国宪法 第六讲 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
(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2.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
3.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 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
(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 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
非典期间措施疑问:
(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
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
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
二、立法授权
(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
(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
(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决
(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
第七讲 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
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
(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
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
(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 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 2.调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
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
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
(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
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1996年,国会通过了《则项否决法》改变了总统否决的传统模式。
四、议会解散权
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做不信任表决,与此同时,内阁一旦倒台,议会也要重新选举,并从中产生获得多数支持的新内阁。
五、议会调查权
往上阻力越大,难度越大。
第八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九讲 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理论比较
学宪法讲宪法篇二
;家族创始人老贾突发心肌梗塞入院治疗,整个家族立刻陷入六神无主的状态。老贾平日作风强势,事必躬亲,二婚妻子刘氏做家庭主妇多年,从不过问企业事务。老贾的胞弟一直在企业辅佐老贾,对强势的哥哥一贯言听计从。老贾前妻的女儿和女婿都在公司各掌一摊,老贾大概内心总觉得有些对不起前妻,于是对女儿、女婿反而还算客气。而老贾和现任妻子生的小儿子从小娇生惯养,终日只知吃喝玩乐,一副不务正业的样子。
老贾躺在病床上,一直是家庭主妇的刘氏一时慌了神,不知该如何处理家里的事、公司的事。于是她想着把在公司工作的叔叔、大女儿、大女婿和小儿子召集在一起开个家庭会议。然而,会议开得没有任何成果,每个人都一只手高举着爱老贾爱家爱企业的大旗,另一只手伸向财产的控制权。那一刻刘氏只希望老贾能尽快恢复意识回来主持大局。
吉人天相,老贾总算渐渐恢复了意识,从医院回到家里,每個人都赶紧表忠心。老贾终于意识到对企业和复杂的家族关系自己已是力不从心,于是他决定设立家族宪法以约束家族成员的行为,保证家族的有序传承。老贾找人帮助他拟定家族宪法,经过一番调研和交流,炮制出一本洋洋洒洒的贾氏家族宪法,然而,新鲜出炉的宪法中暴露的问题反应出较普遍的对家族宪法的认识误区。
家族宪法本是舶来品。
在中国,家法和法律同源,家法先于国法。家法就是家族自治规范,是管理和调整家族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准则。传统家族法通过规定家族价值观、伦理、家族事物、家族与外族关系、家族与社会的关系等来捍卫家族的价值理念,维护家族的秩序,规定财产继承。中国家法经历了宗法阶段和家族法阶段,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被很多家族采用作为家族治理的规范,一套让所有成员都认同和遵从的法规更有利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秩序,避免发生分歧时导致家族分裂瓦解。
西方社会得以传承数代的家族通常都有一部家族宪法。西方的家族宪法是因应工业文明的现代企业结构而产生,工业文明之后的财富创造主要通过企业行为来获得,因此拥有企业的家族仿效国家宪政体系根据家族和产业的特点制定独特的企业和家族的治理体系,最终落实成文形成家族宪法。
随着家族代际人口呈指数级增加,家族治理的复杂度也会呈现几何级数的增加,一个家族需要对信仰与价值观、使命与愿景、伦理与秩序加以提炼总结,对继承、消费、投资、慈善等行为设立准则规范,防止分崩离析。从欧洲爱马仕家族到香港李锦记家族再到美国洛克菲勒家族,凡是传承至三代以上的家族无不制定有详细的成文家族宪法指导家族内部决策和行为,从而战胜一次又一次冲突和危机。
中国目前的财富家族形成逻辑和现代西方社会的财富家族十分类似,单靠家法、家训难以涵盖复杂的家族和企业治理需要,制定家族宪法就成了不二的法宝。有了“法”就要有惩罚,古时候违反了家法就要受到刑罚惩戒,体罚显然已经和现代社会的国家法律冲突而不再适用,那么通常财富家族对违反家族宪法的行为可以通过对继承权和分配权的调整来作为威慑和惩戒,以捍卫家族宪法的威严。
从贾氏家族宪法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撰写目标是希望明确家族成员的价值观、家族的基本价值观和家族文化传统,规定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以及财产分配、继承的宗旨和指导原则,明确家族成员进入家族企业的人才选拔要求和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以及明确家族的议事规则和家族争议解决的原则等。然而,看贾氏家族宪法的内容有些表述逻辑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以及草率的“禁止”“惩罚”约定都可能在未来引发家族争议,同时也让宪法执行变得困难。
阅读贾氏家族宪法的第一感觉就是其行文风格俨然仿照国家宪法一样,然而家族宪法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比如,贾氏家族宪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或养子不享有继承权就和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相悖,不仅可能为家族带来伦理风险,还可能因为违反国家法定继承权的规定而产生法律风险。
家族宪法是家族治理的纲领性文件,但并不等同于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家族宪法并不具备实质的法律效力,家族宪法的主张需要一系列的综合设计和法律工具的配合运用才能达到治理的效果。当家族宪法中的条款表述与任何国家法律的规定相悖时,家族宪法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家族宪法应在爱与和睦的前提不平衡好家族成员的利益关系
贾氏家族宪法中虽然提倡家族和睦,但财产权分配的约定却非常混乱。比如,在贾氏宪法中先规定每个家族成员都享有股份,后面又规定如果有行为过错将收回股份。现实中如果股份已经分配到个人名下,那凭该宪法的规定企图收回股份是很难实现的。
一个家族的关系本应是爱的关系,然而豪门恩怨每日上演,说明仅靠爱是不能解决家族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的。在一个简单的家庭关系中,也许爱是解决家庭纷争的一把钥匙,但财富家族的家族关系就绝不单纯是爱的关系,还是利益平衡的关系,如果抛开利益只用爱来解决家族关系面对的纷争,只能暂时性掩盖问题,而一旦出现像老贾入院失去意识的事情,家族的利益矛盾就会充分暴露。在以情感关系修饰的外壳被剥离的那一刻,利益矛盾的爆发会更加激烈,对家族成员的情感伤害也会更大。所以,家族宪法的利益分配需要仔细权衡和考量其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平权约定并不具有现实执行意义
在贾氏宪法中有仿效国家宪法的表述,约定“家族大会是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年的家族成员都享有对家族事务的投票权,一人一票”。然而家族治理究竟应该如何平衡权威和民主?正如前面所说,家族宪法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文件,家族宪法需要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切实际的家族宪法只会变成一纸空文,完全没有执行的空间,成为引发家族各种各样矛盾的导火索。
按照德国心理治疗师海灵格的观点,家族依出生的次序存在“家庭系统排列”(伯特·海灵格,2003),比如父母和孩子,父母必然是拥有权威;兄弟姐妹,也同样有位列的次序。在一个存在位列次序的家族中,家族宪法规定以全体家族成员共同组成的家族大会作为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决定重要事务显然是很难实现的。试想,在一个家族中某个18岁刚刚成年的孩子和48岁正在执掌家族大权的盛年创始人,以及一位80岁的花甲老人,共同享有投票权,且一人一票来共同参与家族重要事务的决策,一定是低效和难以达成一致的。通常在一个较多人口的财富家族会设立家族委员会,而即使在家族委员会中,通常也会由家族创始人担任召集人的角色,家族委员会根据拥有和支配家族财产的量级差异,投票权的权重也应该有所差异,就像董事会中持有不同的股份投票权也会约定相应的权重差异一样。家族委员会应该是决定家族重大事务和平衡利益关系的家族权力机构。
那么家族大会究竟该做些什么?家族大会最重要的职能,是联络家族成员的感情,传递家族的情感和价值观,进行家族文化建设。每年至少一次的家族大会是家族成员共同分享、相互学习、密切交流的聚会。在这个过程中家族应该把家族的历史沿革、家族故事、家族对社会的贡献整理成宣传资料用于教育家族成员,帮助家族成员获得家族的荣誉感和归属感,提高家族的凝聚力。而家族元老在家族大会中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
第四,家族宪法中约定家族继承的原则应该“分”还是“合”?
最早的家族和宗族为了更好的生存繁衍,家族内部关系紧密,承担着共同生产和抵御外族入侵的职责。时代发展到今天,很少需要一个家族共同御敌,而现代新人类个性张扬、渴望独立,更加期望在家族的支持下实现自我。不同家族的历史沿革造就不同的家族文化和传承模式,也带来不同的家族财富分配方案。
财富传承无非是或“分”或“合”;至于“分”,无非是“分家分业”或“分家不分业”或“分业不分家”。但凡走过百年光景的知名家族还是“合”的传承方式为多。合的好处是家族合力打造的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金融资本可以更好地为家族和家族成员提供资源整合发展的平台,构建家族长期发展的基础和纽带。合的方式在西方法律相对完善的国家更多的是以信托或基金会控制家族企业和资产,而后代成为财富的受益人,而非所有者。
传统的日本百年企业则普遍采用长子继承制来保证财富控制权始终在家族手中。财富传承的分与合关系到家族的荣辱兴衰和家族企业的存亡,需要根據家族传承路障和成员实际情况加以慎重选择,无所谓一定孰优孰劣。而无论如何都是“分易合难”,一旦做了分的决定,再想合而为一就会变得异常棘手。财富家族在早期制定家族宪法时,应高度关注财富分或合设计,尽可能保留变化的可能性。另外,如果家族委员会没有财富分配的决定权,就很难执行家族宪法规定的奖惩措施。如果继承人主要是作为信托的受益人,那么家族委员会或者信托的保护人修改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就会相对容易。
第五,家族治理中的内部长老和外部长老的作用不能忽略
贾氏家族宪法中对家族成员的退出机制和争议解决原则也做了约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出机制的设计要考虑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非强制性的退出,经济目标的权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家长里短,争议总是在所难免的,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当家族内部发生争议时,情、理、法交织混杂,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立场会导致争议难以获得解决。这个时候,由家族共同信任的外部长老或顾问,特别是拥有信托保护人角色的外部顾问,参与调节就是恰当的选择;或者由已经退至幕后德高望重的内部长老共同参与争议调节,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方式。外部顾问一定是家族的族长和家族委员会均信任的人,优秀的外部顾问同时还可以参与新族长的确定和培养,从而保证家族管理权和所有权顺畅的传递。
家族宪法的拟定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需要家族信赖的外部人员参与,也需要家族内部主要家族成员参与,单独沟通和多方参与的讨论都是不可或缺的。家族宪法应该是家族主要成员基于基业长青的诉求达成的关于治理和传承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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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而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bcd;宪法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abcd;目前中国宪法部门大体由十个方面的法所构成:一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二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和选举法。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五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是立法法。七是授权法,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八八是国旗、国徽法。九是国籍法。十是其他宪法性法律,如戒严法、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的宪法部门。所以答案为全选。
5.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国家。
a.富强、民主、文明 b.高度民主 c.高度文明 d.发达
abc;宪法思想核心在于人权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acd;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17.宪法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ab;《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句就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b.允许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 c.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d.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ab;
abcd;
a.宪法也是法
b.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c.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abc;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48.宪法限制作用的对象是
a.国家权力 b.公民权力 c.公民权利
d.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
a;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使其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运行。因此,宪法的限制作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滥用。
d.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 d;
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d.国家的根本制度
a.起草法规 b.批准国家预算
c.听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d.罢免国家副主席
abd;7.下列有关我国国家性质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
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c.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b 1.以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29.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a.只有一部宪法
b.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c.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d.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abcd单一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d.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abc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
d.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350名≤省人大代表总名额≤1000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24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总名额≤650名)。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120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总名额≤450名)。
d.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a.讥笑 b.批评 c.惩罚
d.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b;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该题中法律应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在内。
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abcd;12.下列选项中,哪些内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系?
a.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abd;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c.获得物质帮助 d.受教育
c.老人、母亲和儿童 d.华侨、归侨和侨眷
abcd;16
学宪法讲宪法篇四
1、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2、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是调出本法院的;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六是退休的;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3、不同意的观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国人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很多人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但是,死刑犯的结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法”是广义的,不单单是“实在法”。就本争议而言,“法”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习惯,我国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问题上的习惯是没有结婚自由!法律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习惯是最重要的法律,千万不能忘了这一点。当然,习惯成为法律要接受检验。在这一问题上,行为是官方的,官方习惯理当是法律之一种——— 除非它与制定法相抵触,或者非常不正义。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明确指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在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说“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结婚自由。一项完整的权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二是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三是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婚姻法有专门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凭自己的行为”去行使的,这构成法律的上“不能为”,因此不能将“某权利的有无”与“该权利的实际行使”相混同。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死刑犯结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将学者们所设计的特别程序照顾给予一个对社会罪大恶极的人,这本身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嘲弄,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从刑罚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也说不通。因此,对于山东这一个案,他们要求的其实是一种“精神的满足”,不是一项可请求的权利,精神的问题用精神来解决,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观点: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健康体检给“包”了下来,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健康同等对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民营企业家是纳税人,普通公民也是纳税人,地位绝无高下之别,生命更无贵贱之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为一小部分人服务。
杭州市给予企业家的优先医疗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职权范围。好医生、医学专家工作时间一般是固定数量的,接待患者的数量在单位时间内也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杭州市安排优秀的医生集中为企业家体检,并且提供就诊优先卡,这就使企业家之外的广大公民享受优良医疗服务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规定还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如果这条规定被完整的执行,笔者十分忧心身居杭州的几位朋友今后到大小医院看病,都得让位于杭州各级政府“优先”的企业家。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借助国家政策,依靠个人努力,在个人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当地财政做出了贡献,对社会的发展也功不可没,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企业为当地建设做贡献,政府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企业家进行鼓励和表彰,这本事无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给你出了力,你对人家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表示究竟应该怎样表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根据“浙江在线”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规定,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有关部门还将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情况,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为他们发放就诊优先卡。在市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民营企业家体检制度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
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来自政府的关爱的话,那么政府关注个人身体健康,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做法确实值得赞赏,这是绝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我们可以细细想想,这份来自政府的关爱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为企业家,他缺不缺钱?我想答案是很简单的,即使企业家再缺钱,也不至于到缺少几十到几百元的体检费。据此,对于政府的此举,我们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
对于民营企业家,我想他们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钱,而是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生产环境,这对他们来说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是来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经济上的小资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体容易出问题的却是那些生产奋斗在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而且经济上又相对比较拮据。需要关爱的恰恰正是他们。
政府的义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对的是辖区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人群。如果单单就身体健康问题说起,那么,有效地改善医疗保障环境,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关爱,彻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障跟上了,岂止是民营企业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优质、优惠、即时的医疗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来自政府的真心实意的关怀,这恐怕才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领导爱老板,可谓是春风化雨,无微不至。杭州市政府这种锦上添花的精神可圈可点,但这种由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家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的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这种做法是否适宜,人们当然可以质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所谓公共服务的立足点是公开公正,出发点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绝对的公正当然是没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譬如税收,譬如公共开支,就可能会损有余而补不足。环顾海内外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员例外,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读过mpa课程,也可能是因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任重道远,已经被中央政府摆上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广大普通农民和市民确实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面临着人口数量的相对众多和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对匮乏。如果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运筹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调动多方资源,整体协调安排。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中,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是杭州市几百万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保障。若无钱财之难,还可以自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遗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进行专项保障,就显得与理无据,于法不合,显失公平。甚至这种政府行为有矫揉造作,嫌贫爱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倾一方,与民营不以为然企业的老板猩猩相惜,在发展优于公平的观念盛行时,似乎并不鲜见。所谓市长爱老板之说,不足为奇,实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们讲求的是社会和谐,就需要公平优先兼顾发展,杭州市政府官员的“不以为然”,看似定位的误差,实际上是以己度人,是执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营企业需要的仅仅是健康体检吗?
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生产总值超过浙江全省生产总值70%、税收占全省总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由民营企业提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这是取得“双赢”的一个条件。个人努力,政策宽松,法制的保证等等,天时、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对于无衣食之忧的民营企业老板而言,区区几百元的体检费不多,因为此“特权”而被推倒风口浪尖上享受炉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毕竟,民营企业老板的成长壮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费体检,如果政府能够在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融资难等多重发展困局上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为企业家体检,总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之类的抱怨,令人汗颜,不过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执己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认为为困难群众做事只是为了“讨巧”的话,只能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财政来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费服务,当然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学宪法讲宪法篇五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正确答案:d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定。故选d选项。
a.5b.6c.7d.8 国务院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故正确答案为a。
扩展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月十五日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1)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5)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7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也属于基层政权);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故选d。
扩展阅读:
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第111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又沿用了这一概念。基层政权是由“基层”和“政权”组成的复合词,明确基层政权的概念,应在先弄清“政权”和“基层”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政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权力,且主要是指国家权力;一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综合起来看,可以将政权理解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中的“基层”有特定的政治含义。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应同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理解。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据此可以说,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不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不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通过对基层政权这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判断县人民政府不是属于基层政权,因此,选项d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两个条文明确了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的具体内涵,从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外延,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8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是地方名称,回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2、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4、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学宪法讲宪法篇六
a.事后审查 b.预防性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主导力量 b.领导力量 c.核心力量 d.中坚力量
11.我国通过第一部《国徽法》的时间
13.在我国,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
a.公民 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c.人民 d.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14.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1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2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确立于
21.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24.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a.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b.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提出
c.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 d.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e.为人民服务原则
c.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d.有条件的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可以驱逐或者引渡
34.在我国,实行合议制领导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有
e.最高人民检察院
41.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42.简述我国现行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试题五(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36.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2分)、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2分)37.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1分)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1分)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1分)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分)38.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1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1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1分)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1分)39.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分),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1分),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1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0.(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2分)(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2分)(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2分)41.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合称为国家形式(1分)。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1分)4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分)、国务院(1分)、中央军事委员会(1分)最高人民法院(1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3.(1)清朝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宪法。(2分)封建买办阶级本来是不要任何宪法的,只是在人民革命的情况下,被迫制定宪法,(1分)借民主招牌欺骗人民、抵制革命,企图苟延残喘。(1分)(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2分)它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利益,(1分)坚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发展资本主义。(1分)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2分)(3)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1分)在中国,只有人民民主的宪法才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1分)而这种宪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革命斗争,建立人民政权之后,才有可能制定并实施。(1分)44.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1)是一种历史现象,(2分)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分)(2)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2分)对公民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2分)干涉和禁止的办法是无济于事的;(2分)(3)宗教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2分)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否则将会事与愿违。(1分)
学宪法讲宪法篇七
a;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而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bcd;宪法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abcd;目前中国宪法部门大体由十个方面的法所构成:一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二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和选举法。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五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是立法法。七是授权法,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八八是国旗、国徽法。九是国籍法。十是其他宪法性法律,如戒严法、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的宪法部门。所以答案为全选。
5.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国家。
a.富强、民主、文明 b.高度民主 c.高度文明 d.发达
abc;宪法思想核心在于人权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acd;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17.宪法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ab;《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句就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b.允许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 c.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d.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ab;
abcd;
a.宪法也是法
b.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c.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abc;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b;48.宪法限制作用的对象是
a.国家权力 b.公民权力 c.公民权利
d.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
a;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使其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运行。因此,宪法的限制作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滥用。
d.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 d;
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d.国家的根本制度
a.起草法规 b.批准国家预算
c.听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d.罢免国家副主席
abd;7.下列有关我国国家性质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
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c.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b 1.以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29.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a.只有一部宪法
b.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c.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d.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abcd单一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d.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abc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
d.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350名≤省人大代表总名额≤1000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24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总名额≤650名)。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120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总名额≤450名)。
d.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a.讥笑 b.批评 c.惩罚
d.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b;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该题中法律应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在内。
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abcd;12.下列选项中,哪些内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系?
a.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abd;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c.获得物质帮助 d.受教育
c.老人、母亲和儿童 d.华侨、归侨和侨眷
abcd;16
学宪法讲宪法篇八
(一)宪法是国家的要本大法,在我国,它以法律的形式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些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2)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3)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4)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实行计划生育。
(二)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健儿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什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它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
拘禁是对公民拘留、管制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即为非法拘禁。
搜查:公民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进行。搜查也必须食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居信、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住宅不侵犯有以下含义:
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4、公民的住宅不是随意毁坏。
(三)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学宪法讲宪法篇九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能和同学们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不久前我观看了同学们自己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一个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是你们的内心深处法律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下面,我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青少年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以致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因不良家庭因素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例子屡见不鲜。如:自97年上半年以来,佛山的一个少年暴力犯罪团伙共三十多人,最小的仅11岁,最大的17岁,在追求称霸一方,为所欲为的目标下,以由小到大,由近到远,吃干吐净为盟,排列座次,三人成伙,五人成群,穿插结合,交替作案,渐渐发展一个犯罪团伙。并于1999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
我希望通过这次的法制学习,在在座的同学能认清违法、犯法的后果,坚决抵制不良的诱惑,与不良的行为作斗争,走正确的人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