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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待遇 金融资产交易所待遇篇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2]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临沂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皆同)职责如下: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形建筑市场有关规定和工作标准;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从项目报建到竣工验收备案等一站式管理服务功能。
4、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登记制度。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建设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有形建筑市场的上述职能定位,结合临沂市编办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人员编制的批复,现确定临沂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科室设置和工作职能。
(一)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层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
主任岗位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2、负责对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战略制定落实、日常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3、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勤政、廉政建设;
4、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财务日常活动的管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权责;
6、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
7、负责区县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的指导、协调;
8、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贯彻实施国家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2、协助主任制定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战略和落实,协助主任对日常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3、协助主任抓好有形建筑市场的勤政、廉政建设工作;
4、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财务活动、国有资产的管理负有监督和建议的责任;
5、负责分工范围内的业务工作的管理;
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管理科
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三名(含文字秘书一人)。
综合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日常公务处理(包括电话处理、值班公务、办公用品管理、印信管理、会议管理);
2、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包括收发、登记和分送,公文的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公文的缮印和校对,会议、电话的记录和整理,公文材料的归卷、保管和提供调阅);
3、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办备案的文档、交易中心文档,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管理、鉴定、销毁;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档案的调阅。
4、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礼仪管理(包括工作人员在岗的言谈举止、仪容风貌、文明办公礼貌用语);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对外接待工作;
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内数据录入内容的文字和数字光盘资料存档的管理;
6、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办公用品、设备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商务部的管理;
7、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后勤管理(包括安全保卫、膳食、车辆、医疗保健、事故故障、环境卫生管理);
8、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招聘和录入工作人员、业绩和提升的考核、培训、办理工作人员辞聘)。
(三)财务科
设科长一名,财务人员两名(会计、出纳)。
财务科工作职责: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有形建筑市场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用资金、利润分配提供方案;
6、收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等
(四)信息管理科
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四名(其中网管员一人,信息录入员一人,网页设计师一人,信息采集一人。
信息管理科工作职责:
1、根据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各部门驻场办公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各部门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2、负责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材料设备信息、企业信息、执业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的收集、发布等的管理工作;
3、负责提供招标公告发布、网上和有形建筑市场内的投标报名工作实施技术支持;
4、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内外网运行和网络运营公司;负责网络身份认证锁的制作;
5、对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大屏幕、多媒体触摸屏等设备的运行维护;
6、负责建立与市建设局各相关部门、区县分市场建立工程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的口径,建立整个临沂市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负责对其实施维护、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
7、负责打印中标通知书和进场交易工作量统计。
(五)交易管理科
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工作人员三名。
交易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工程进场交易登记、招标公告发布服务,负责开标、评标场地的安排;
2、负责开标前将招标文件中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必要的数据录入,负责投标报名现场服务;
3、负责计算机数据库中投标企业、中介机构的资料核实、录入等动态维护工作;
4、负责专家库的维护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5、负责对招标办在开标、评标、评标书面报告备案以及合同备案过程中有关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必要的数据录入缺项的意见反馈工作;配合综合科档案管理员对资料的妥善保管。
6、为信息管理科提供数据,提供咨询服务; 7、负责交易服务费核算; 8、负责安排窗口值班人员。
(六)物业管理科和 行风监督科
设科长一名,工作人员一名,聘请社会监督员。
物业管理科和行风监督科工作职责:
1、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政府各部门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履行职责、工作效率、工作纪律、服务态度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实施监督;
2、受理对政府各部门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工作人员在的存在问题的反映、举报的处理;
3、定期向市建设局有关部门和交易中心,做出驻有形建筑市场和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工作人员行风情况汇报。
4、负责管理监督箱、举报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5、负责向社会聘请各界人士为“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员”; 6、负责水、电、暖、保洁等后勤工作; 7、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和夜间值班管理。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待遇 金融资产交易所待遇篇二
《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 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 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
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
清理整顿界限: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 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
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
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
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交易所:目前:南文,蒙顶山,四川联合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都有涉嫌隐蔽违规的地方。南文主要是经纪商,蒙顶山是在各地设立分支运营中心,四川联合是招募的综合会员。
规避措施:招募的会员必须签署协议遵守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去发展业务。
与清理整顿12号文件相冲突的地方。
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抓紧处置各类交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针对交易场所暴露的问题,清理整顿、分类处理。首先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类处理:
1、一些交易场所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属于违法,大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打击对象。
2、一些交易场所涉嫌违规组织“类证券”交易活动,属于违规,清理整顿。这些场所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分两种情况:一类是违规触及底线的,以下几种情况为清理关闭对象:(1)虚拟发行,无相应品种入库,既不能促进流通,又没有价值发现功能,具有“类期货”性质,严重偏离和扰乱现货市场。(2)虚假信息,封闭操作,不透明,违反“三公”原则。
(3)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繁刷单,限制盈利出金操纵等。
第二类是没有触及违规底线的采取整顿。
解读:发行产品必须有实物库存做保证,不能偏离现货价格,不能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串改数据和限制客户的出金。
应对措施:有仓单的产品才能发行;当价格偏离现货市场范围较大时,发风险警示;对客户
盈利出金不进行限制;通过发行酒票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对价格偏离现货价格过大,采取再托管的措施;并且对上线的产品采取线上线下大循环的措施(交易商提货后可以再重新入交割库转成持仓)
蒙顶山:采取的是鼓励交割的营销政策,发售业务上线的茶品是指定厂商指定品牌包装,线下没有可参考的同类型价格。例如:盘中价格100的茶叶,投资人可以按30的价格买入,持仓一套(按套装克数换算成持仓)但同时必须自己交割一套(收藏套装),鼓励投资人交割。第二是和茶楼合作销售。
四川联合:目前在发售模式中采取的是鼓励交割提货,用赠送的方式交割一箱送一箱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二、政府监管的应对 政府监管层对于行业的大体态度
1.有一个底线不能破: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谨防群体性事件。
2.政府领导没有否定这个行业,对有些规范发展的平台获得了监管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明确支持和鼓励合规发展。
监管部门不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37号、38号文件对这个市场一刀切,照本宣科。目前,中央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没有明显法律禁止的情况,也会留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
应对监管交易平台应该做些什么?
(一)、防范市场风险,谨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规避交易中心直接参与影响市场价格);(二)、打通现货与电子盘市场;提供优质的现货交割服务,支持和鼓励现货交割。(提高交易中心上线产品的交割量)
三、目前一些交易所转型采取的模式
现货商城模式:已有一些交易平台转型做“现货商城”,如天津、南商、南京、西邮、永瑞等。电子商城俨然已经成为邮币卡行业发展的另一条出路,有利于行业文化收藏价值回归。网上商城通道的打开还可以与电子盘相互辅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机会,促进邮币卡现货的流通交易,邮币卡文化的传承,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概念落到实处。
还有一点,可以规避投机投资的政策风险。
附:南京文交所大循环模式:
南京文交所未来将允许您的账户持有藏品可以方便转赠。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络方式,以类似微信红包的形式,转发给您的朋友。您的朋友收到后,就可以方便的转入自己的南京文交所交易账户。去年春节期间,南京已经实现“像发红包一样发邮币卡”,受到市场广泛赞誉。
第二种方式,您可以提取现货,之前提货后将不能再回到电子盘。南京此次的创新,可以实现从南京流出的藏品,方便的回到电子盘。南京将对上市藏品进行收藏礼品级精美包装,附加南京独特标识和防伪标志,投资人可以通过自行提货或快递方式送转赠他人。流出的藏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现货流通交易。价格完全参考南京文交所电子盘。
流入:任何人收到南京认证评级的现货藏品,可以随时拿到南京文交所,方便入库并计入自己的交易账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33号关于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修订的通知》(银市场〔2017〕27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7〕32号),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信息披露业务运行机制,现就各类市场机构参与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市场机构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通过格式审核后的披露文件同时发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接收综合平台发送的披露文件并及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
北金所作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综合平台技术支持机构及披露文件格式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市场机构集中信息披露业务。
二、综合平台目前支持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的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
对于暂不支持的集中信息披露品种,市场机构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披露文件。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披露文件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提交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各市场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第十条 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二)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 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三十条 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一)基础资产权属发生变化或发生被查封、扣押、冻结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发起机构、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发生解任或变更,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待遇 金融资产交易所待遇篇三
一、招投标管理科
(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协助办领导做好日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种规定、办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核准招标方式,受理邀请招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聘用以及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等。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标准(4人)
1、科长(1人)
(1)工作职责:主持管理科全面工作,负责科室队伍建设;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招投标业务工作;做好科室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科室的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制定工作计划,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相关监督部门的配合、沟通与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严格管理,职工无违纪现象;考虑问题严密周全,组织工作协调到位;业务规章、计划制定及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执法严格,监督公正,程序合法,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拒办、拖办、漏办等现象;与各监督部门驻场办、政府采购办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1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严格审查各项资料,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法,监督公正;与其他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科员三
①工作职责: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服务工作;审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备案资料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仪表整洁,服务热情高效,答询耐心细致,办理业务认真迅速,无差错,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无服务对象投诉。
二、招投标稽查科
(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督查、督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或独立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跟踪做好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受理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延续、晋升的材料初审、上报;办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及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负责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行为考核;受理社会投诉、举报,-3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受理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做好办案资料的保管、分类、登记、归档工作;对巡查记录和已结案件,及时汇总资料、制作案卷并归档,负责档案保管;配合做好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熟练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到位;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业务办理及时,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执法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资料及时整理存档、保存完整。
三、交易中心
(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所属区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和业务指导
-5(1)交易管理与场所服务(2人)①入场交易管理与见证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入场交易的时间及场所预约安排;建立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台帐,负责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及传递;编发项目招标情况周报;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入场交易见证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区受理业务的现场见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科学合理安排进场交易时间,场地;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场交易登记,进场交易项目台帐登记及时、内容全面、无差错;交易费计算及时准确;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②交易档案管理及开标现场服务(1人)
工作职责: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建档工作;招投标档案管理与查阅,实行档案管理电子化;标书投递的现场见证;维护场内秩序,为建设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文明有序、卫生舒适的交易环境;积极协助监管机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及时,内容齐全、规整有序、方便查阅,电子化管理利用率高;进场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处置及时得当;开标前现场准备工作良好,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2)网站与信息管理工作(3人)
-7为扣分和业绩公示及时,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维护。
(3)评标专家使用与服务(2人)①专家抽取与通知(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 ;招标项目评委备案手续完备,查阅便捷;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严格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程序严密,无泄密现象;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评价客观公正,入档及时;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②评标室监督与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评委违规情况;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出勤情况评价工作,建立专家考评档案,为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依据;负责评标室设备维护、日常卫生管理;负责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开标前准备工作到位(计算机设备运行良好);熟练使用评标软件;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规范完整;服务热情周到,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开标后及时清洁评标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4)安全保洁与商务服务(2人)
①工作职责:负责交易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负责内部水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传真、复印等商务服务;完成-910-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待遇 金融资产交易所待遇篇四
一、招投标管理科(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协助办领导做好日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种规定、办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核准招标方式,受理邀请招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聘用以及评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等。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标准(4人)1、科长(1人)
(1)工作职责:主持管理科全面工作,负责科室队伍建设;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招投标业务工作;做好科室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科室的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制定工作计划,起草修改招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相关监督部门的配合、沟通与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严格管理,职工无违纪现象;考虑问题严密周全,组织工作协调到位;业务规章、计划制定及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执法严格,监督公正,程序合法,及时处理开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拒办、拖办、漏办等现象;与各监督部门驻场办、政府采购办等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工作。2、科员(3人):(1)科员一
①工作职责:审查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审查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包括年度备案、单项合同备案、项目备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等;核准招标方式,审查邀请招标资料,核查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各方主体的资格,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审批;查阅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根据工作实际起草招投标管理的各种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评标专家选聘工作,负责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配合搞好培训、考核等;负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备案资料的审查,中标通知书鉴证等;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填写初审意见,把好各类审批备案关,按规定认真办理经批准的邀请招标手续;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严格保管各项审批表格材料,查阅便利。
(2)科员二
①工作职责:负责开标现场监督和服务等工作。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验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开标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维护开标现场正常秩序;做好开标项目台帐记录;配合做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配合搞好培训、考核等;负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直接发包手续;结合工作实际做好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开评标现场秩序,严格审查各项资料,认真办理各项业务;严格执法,监督公正;与其他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秘密;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3)科员三
①工作职责: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咨询服务工作;审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备案资料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仪表整洁,服务热情高效,答询耐心细致,办理业务认真迅速,无差错,使用文明用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熟练掌握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无服务对象投诉。
二、招投标稽查科 (一)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督查、督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或独立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跟踪做好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受理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延续、晋升的材料初审、上报;办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及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负责组织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行为考核;受理社会投诉、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负责与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做好办案资料的保管、分类、登记、归档工作;对巡查记录和已结案件,及时汇总资料、制作案卷并归档。
(二)岗位设置和相应职责(3人)1、科长(1人)
(1)工作职责:主持稽查科全面工作,负责科室队伍建设;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规定,督查、督办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的查处核报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对单位行政行为作出正确的法律解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统筹安排科室工作,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做到法律法规宣传到位;与上级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联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正确调解和处理各类纠纷,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2、科员(2人)(1)工作职责
①受理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备案及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市备案;受理招标代理资格初始申请、资格延续和资格晋升材料初审;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行为考核;受理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执法检查;负责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根据工作发展形势认真搞好工作调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受理建设工程交易中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和处理招标活动中的纠纷;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执法检查;做好办案资料的保管、分类、登记、归档工作;对巡查记录和已结案件,及时汇总资料、制作案卷并归档,负责档案保管;配合做好工程招标前现场踏勘和中标后的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熟练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到位;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业务办理及时,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投诉举报查处率达100%;执法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反馈及时;资料及时整理存档、保存完整。
三、交易中心 (一)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所属区县有形市场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条件,加强与驻场部门的联络沟通,搞好协调配合;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网”及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有形建设市场交易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采集、审核、汇总与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及专家考评管理的辅助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标准(12人)1、副主任(1人)
(1)工作职责:主持交易中心全面工作,负责中心队伍建设;制定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问题;掌握中心工作进度,加强所属区县交易分中心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搞好实际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掌握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工作标准:抓好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认真部署交易中心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检查调度及时;及时处理和解决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区县交易分中心工作运行有序,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符合规定;针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
2、科员(11人)(1)交易管理与场所服务(2人)①入场交易管理与见证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项目入场交易的时间及场所预约安排;建立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台帐,负责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及传递;编发项目招标情况周报;负责业务报表统计工作;负责入场交易见证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中介服务区受理业务的现场见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科学合理安排进场交易时间,场地;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场交易登记,进场交易项目台帐登记及时、内容全面、无差错;交易费计算及时准确;对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监管机构。
②交易档案管理及开标现场服务(1人)
工作职责: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建档工作;招投标档案管理与查阅,实行档案管理电子化;标书投递的现场见证;维护场内秩序,为建设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文明有序、卫生舒适的交易环境;积极协助监管机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档案资料整理完整及时,内容齐全、规整有序、方便查阅,电子化管理利用率高;进场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处置及时得当;开标前现场准备工作良好,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2)网站与信息管理工作(3人)①网站建设与运行维护(1人)
工作职责: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网”网站建设、专业板块设计与更新;信息发布及网络咨询服务;负责采集整理与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的政策、法规、建材市场行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招标投标信息网站内容更新及时,运转良好,实用性和互动性强;网络技术咨询指导工作热情周到。
②计算机维护及软件辅导(1人)
工作职责:负责交易大厅电子设备维护管理;负责电子化招标软件维护与更新;负责交易各方主体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办公计算机等设施维护;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各类设备维修及时,运行良好,定期升级,更新及时;电子化招标软件功能不断完善,交易各方主体技术培训及时、到位;计算机服务工作热情周到。
③工程信息统计管理(1人)
工作职责:负责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负责投标企业信息库(包括业绩、押证等)的建立、维护和动态管理;负责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交易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及时无误;企业业绩的审核、统计准确公正及时;严格按规定办理押退证,确保信用档案及时更新;建立并维护好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对不良行为扣分和业绩公示及时,企业信息库实施动态维护。
(3)评标专家使用与服务(2人)①专家抽取与通知(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 ;招标项目评委备案手续完备,查阅便捷;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严格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程序严密,无泄密现象;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评价客观公正,入档及时;工作认真细致无差错。
②评标室监督与服务(1人)
工作职责:负责评标室的监督与服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评委违规情况;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出勤情况评价工作,建立专家考评档案,为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依据;负责评标室设备维护、日常卫生管理;负责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开标前准备工作到位(计算机设备运行良好);熟练使用评标软件;评标专家信用档案规范完整;服务热情周到,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执行逐级报告制度;开标后及时清洁评标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4)安全保洁与商务服务(2人)
①工作职责:负责交易场所的安全与卫生工作;负责内部水电设施维护管理;为交易各方提供传真、复印等商务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②工作标准:离岗前严格检查门窗、电源是否关闭;注意防火防盗,确保无责任事故发生;开标后及时清洁开标大厅,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商务服务热情周到。
(5)交易分中心工作(2人)①岚山交易分中心(1人)
工作职责:协助岚山区建设局做好招投标日常服务工作;负责交易场所的卫生及设备维护;招标公告及中标公示的发布;评标专家的抽取与通知;市场交易服务费的计算与收缴;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标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汇报;保证交易场所环境的整洁有序,设备运行良好;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及时无误;市场交易服务费足额及时收缴。
②东港交易分中心(1人)
工作职责:协助东港区建设局做好招投标日常服务工作;负责交易场所的卫生及设备维护;负责评标室的服务及专家的日常考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待遇 金融资产交易所待遇篇五
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协议
甲 方: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1号国家数字内容产业园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第一条
甲方是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权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乙方是依法存续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其在股交中心挂牌。乙方已向甲方提交了挂牌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取得了甲方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第二条 为规范乙方股权在股交中心挂牌行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规定,签订本协议。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甲方有权依据股交中心业务规则、办法、通知等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业务规则”)对乙方的股权挂牌、转让、终止挂牌等行为进行管理。
1(二)甲方有权依据公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挂牌年费(暂免)。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甲方业务规则,为乙方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相关制度保障。
(二)甲方负责运营、管理股交中心、发布市场信息,为乙方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正常的信息环境。
(三)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的咨询,对其股权挂牌操作提供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股权挂牌操作事宜,并获得甲方的指导。(二)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设施服务。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管及管理。
(二)乙方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乙方进一步承诺遵守甲方业务规则。乙方应保证并责成其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理解并遵守本协议内容。(三)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挂牌年费(暂免)。(四)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挂牌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七条
挂牌费(暂免):(一)挂牌费率:(暂免)
2(二)乙方应当在每年7月15日以前一次性缴纳本年度挂牌年费。(三)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于挂牌次年年费一并缴纳。
(四)乙方逾期缴纳挂牌费,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五)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于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监管措施,并保留向乙方主张其违约造成之全部损失的权利。
(六)乙方股权终止挂牌后,已经交纳的挂牌费不予返还。 第八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条
与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及纠纷,应首先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的30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甲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等内容相抵触,本协议该部分条款将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尽管有前款内容,本协议其他不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的条款持续有效。
3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终止或被甲方终止在股交中心挂牌的,本协议自自动解除。本协议解除不影响甲方依法向乙方主张本协议项下未结费用、滞纳金支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