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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其间,根据主管部门的调整有更换法人情况,但都及时变更,单位住所与名称等事项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也不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教师节期间,驻地村委捐赠小额慰问金),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我校能够严格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年度报告书内容及其他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妥善保存;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都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因以前曾出现过证牌损毁等现象,处于被动消极考虑,暂缓上墙;三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四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教学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或佩戴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者给予政治与经济上的双重处罚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须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办主体、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代码标识、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址。
第十一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三)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必需的设备、设施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前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二)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单位除外);
(三)组织章程;
(五)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已经办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营型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六条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刻制印章、制作标牌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启用的印章样式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以与其主要职能相应的机构名称登记注册,并同时注明另一名称。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不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纳入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予以登记。但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
(三)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四)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职责范围发生变更;
(六)编制员额发生变更;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更;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更;
(九)内设机构发生变更。
第二十二条申请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和业务主管机关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一)事业单位组织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举办主体决定解散;
(三)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
(五)业务萎缩,经营亏损,经费无保障;
(六)登记后6个月内,仍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登记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注销事由出现。
第二十五条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业单位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三)登记机关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五)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二十六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宣告终止。
第四章公告和年度检验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其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事业单位应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由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检验盖章,登记主管机关按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验结果和权限作出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若干副本。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及其副本,除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收缴、销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收缴、销毁和扣压。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如遗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领。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的正副本及有关文书表格,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办理各项登记和年检手续情况;
(三)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四)依法维护法人事业单位和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或不进行年度检验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登记证的;
(五)拒绝登记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非法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根据本办法,应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而未按规定申请者,虽已申请登记但未予核准或虽曾被核准登记,但已被撤销而仍以事业单位资格开展活动者,视其具体情况,由登记主管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缴纳工本费,予以公告的应缴纳公告费。具体缴纳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档案建设是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最基础性的、不容缺失的重要内容。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树立强烈的档案管理意识,从每个人员、从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做起,认真加强档案建设。
(一)档案收存的范围
1、行政档案:
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
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
⑥各类统计资料
2、人事档案
①编人员的档案材料
②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挂靠人员相关资料以及挂靠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关材料。
⑧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及其它信息资料。
3、财务档案
② 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④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⑦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
4、业务档案
①历年以省局名义或经济发展中心、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名义上报、下发的相关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项目文件。
②历年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其它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③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④教员、考评员队伍相关资料。
⑤各类、各批学员报名、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⑥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合作协议、项目意见书等相关资
料。
⑦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杂志、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⑧网络建设相关资料。
⑨重大专项活动的筹备、组织实施、总结等专题项目资料。 ⑩历年物业管理、机关食堂管理的相关资料。
5其它有价值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体制:
档案实行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
1、建立档案室,对及各部门档案资料正本统一管理。办公室分工专人管理档案。
2、人事、行政财务档案由直接管理。业务档案由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正本交档案室管理,副本留部门使用。
3、分管主任为档案建设责任人。各部门主任为部门档案建设责任人。及各部门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各自负责的档案负直接责任。
4、根据工作需要,主管会计可在财务室保留当年和前一年的财务档案,尔后逐年建档移送档案室保管。各部门业务档案副本在部门保留时间控制在五年以内。第六年起向档案室移交。
(三)立卷和归档
1、各部门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经过挑选,分项或分类立卷、编号归档。
2、一般文件资料应分级、分类按时间先后编号立卷。原则上一年成卷。年终归档。
3、人事档案分综合与个人二类建档。综合档案年初立卷、年终归档。个人档案随机立卷并归档。
4、重大专项活动一般在立项时建档,项目完成后成卷并及时归档。
5、各部门业务档案(除专项档案外)要在年初分类立卷,次年初归档。
6、凡具有法律性文书,一经生效即要归档。凡涉密性文件,即时形成,即时归档。
7、各类图书、杂志、报纸、音像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8、对有价值的外部信息,网络维护员和档案管-理-员要逐日浏览,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9、归档要求:
①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所有资料应为原始资料。
②档案必须具有完整性。每个案卷力求资料齐全。
③档案必须具有价值性。立卷要避免杂乱无章,做到分类、分项、分目清晰;要避免重复立卷,同一事件只立一个卷目;要准确分类,不同类型的资料,不能混合立卷。
(四)档案保管和使用
1、档案管理人员只要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2、档案室要设置防潮、防蛀、防火的档案柜(箱),安置防盗门、窗和消防器材,确保档案安全。
3、和各部门档案要分工专人保管,在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移交。
4、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切实按要求管理好档案,切实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错漏任何案卷(含音像网络资料)。
5、要强化保密观念。凡涉密档案按照保密法规执行。
6、档案借阅必须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申请使用时限及时收回。复制档案必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借出、复制、遗失、损坏者,要按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具体事项变更所需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①《拟登记事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②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单位新名称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③原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封面加盖旧的单位名称公章;⑤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备案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
(2)变更住所:①新的住所证明,住所地址应当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包括产权证、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契约);②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住所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③新的电话、邮编、网址、电子信箱等。
(3)变更宗旨及业务范围: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①如实填写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及新法定代表人照片(新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②举办单位对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③举办单位对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④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⑤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许可证明。⑥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备案在《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内。
(5)变更经费来源: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①举办单位决定变更的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
(7)改变举办单位:①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其他组织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已变更的行业许可证、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共同决定文件;②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要有明确的国有资金占有比例(区属事业单位由财政局出具拨款证明);③新举办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④《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中‘举办单位意见’栏,加盖新旧两个举办单位的公章。
(8)遗失补办:①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刊(报刊发行范围应为北京市全市)。②举办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遗失补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五、费用标准
1、免收变更费、工本费;
2、按照京编办发[1998]6号文件规定,代收350元公告费。由市编办统一在《北京日报》上公告。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8:3017:30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同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地址: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
邮编:100080
网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有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登记制度;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并妥善保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三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教学质量同等对待等。
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一、基本情况
两年来,我校始终按规定按时办理年检;始终按上级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不良行为;始终做到单位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资产保障正常,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我校现仍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且从未停止过开展业务活动,其间,根据主管部门的调整有更换法人情况,但都及时变更,单位住所与名称等事项也未发生任何变化,在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从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我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并从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制定了《双福中学行政公章管理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登记制度;近两年,我校偶有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力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资助贫困学生的小额捐款),我校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完全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另外,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也能够始终坚持强化学习、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并妥善保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要悬挂在单位醒目的位置,虽然我们从制度上是要求这样做了,然而,我们没有做到证件及时上墙。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出现证件不能及时上墙的主要原因:一是年检期间,证件下墙后不能及时上墙;二是虽有制度约束,但监管上疏失;三是认识上存有盲区,有忽略不计现象的存在,没有把此项工作视如抓好
教学
质量同等对待等。四、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校领导非常重视,从提高教职工认识入手,强化师生“学校无小事、细微见责任”的思想意识,在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做到证件因故下墙之后,交由专人负责上墙,对于平日里不重视牌、证上墙的工作人员则采取严厉措施进行限期整改。
重庆市江津双福中学校
2016.12.5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一、申报材料
①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原件);
②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③新任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 ④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场所变更:场所使用权证明。
(4)开办资金变更: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经财务主管部门证明的财务决算报表。
2、《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3、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方可受理。
2、审核。审核提交的文件、相关证明和填报的变更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核实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事业单位或其举办单位。
4、发证。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重新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5、公告。对核准变更登记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事业单位,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三、承诺时限
1、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准予登记的,重新打印证书: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2、特殊情况还需要向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请示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囚、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j433号)。
指标说明: 封面:
事证第 号
填写经登记的事业单位全程,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写经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姓名,由法人代表本人填写。
申请日期
填写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申请书的日期。
表格: 变更事项
填写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现登记情况
填写拟变更的己登记事项。
拟变更情况
填写要求变更的事项。变更理由
填写要求变更的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证书更换情况
由领证人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签字。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登记机关,一份交主管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