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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通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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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通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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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一

公共科目笔试试题由省公务员局命制。考试级别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申论》(甲)。笔试考点设置在长春市。

8: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0——12:10 《申论》

公共科目笔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总分满分为200分。考试合格线为120分。

笔试考点及注意事项详见《准考证》。考生考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笔试备品以《准考证》要求为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资料,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复习大纲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上公布,考生可免费下载。

(二)面试

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按照录用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招录职位参加面试人选。如考生笔试成绩总分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如各科成绩均相同,一并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及其排序名次带入面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面试前三天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按招录公告和职位条件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等原件。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使用虚假信息报名人员一经查实记入公务员报考诚信档案)并在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面试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法进行面试。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两部分计算考生总成绩,考生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计算考生总成绩时,要按照所占比例先折合后再进行汇总,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二

湘劳社工字[2008]91号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等10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要求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0个部门制定并下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十部方案”)。根据“十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率和整改率达到95%以上。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10月)

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省卫生厅、湖南证监局等9部门参加的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应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并于2008年10月15日之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实施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4月)

各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的自查自纠内容包括: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008年10月—2008年12月)。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一是基金收入方面的问题,包括地方财政欠拨社保基金、少征和欠征社保基金、基金抵偿资产未及时变现等问题。二是基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问题:包括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未按规定支出或超范围支出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自查完成后,及时上报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确保情况真实。

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2009年1月—2009年3月)。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地还要认真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市州组织复查(2009年4月)。各地要在经办机构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州组织复查,复查面达到100%。认真查找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自查自纠成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制度,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使社保经办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经办管理流程合理、规范、科学、高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5月—7月)

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抽查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对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12月)

2009年8月底前,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15日前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省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地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到各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州开展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财政厅:对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等情况进行自查,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

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

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统一部署,加强调度。在推动此次社保基金专项治理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要求一致,工作步调一致。为全面掌握各市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自2008年9月起至2009年8月底止,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底向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当月的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通过编发简报的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此次专项治理,重在发现和查处问题,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积极自查自纠、彻底进行整改、不断强化监管。特别是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玩忽职守、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严肃纠正和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对于基金监管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针对基金违纪违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领域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十部方案”

提出的目标和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目标:

(一)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执行征缴标准,切实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推动社保扩面,提高社会保险征缴率。

(二)加强社保基金运行环节管理。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杜绝社保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随意拆借挪用等突出问题。

(三)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要针对此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各级经办机构的经办行为。建立群众方便的缴费和待遇支付方式,防止欺诈骗保。强化基金存储管理,切实兑现优惠利率政策。

三、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1、基金收缴方面。具体包括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财政应拨未拨、欠拨及拨付不及时、不到位;财政应纳入预算而未按规定纳入预算,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要认真理顺税务代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关系,努力做到征收及时、解缴及时、个人账户记录及时。要总结推广方便群众、利于管理的征缴方式的先进经验。

2、待遇支付方面。具体包括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3、账户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4、基金存储方面。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5、基金运营方面。具体包括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和受托管理资金执行投资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基金安全,提高运营收益的情况。

6、基金审计整改方面。主要是对基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特别是历次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和纠正,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是否按规定清理收回。

7、内控制度方面。主要检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内控制度,能否保证基金合法、合规使用;是否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等。

四、步骤和方法 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从

1、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自查(2、开展对新出现问题的排查(3、市州组织复查((三)检查验收阶段(针对各地开展的自查自纠工作,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 各地在迎接省级检查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工作,迎接部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的抽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省级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向省政府、部际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省劳动保障厅: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督促银行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确保资金及时归集、发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省地税局: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并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配合省劳动保障厅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省审计厅:负责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督促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省卫生厅:负责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

规的高发部位和环节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争取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李良田 湖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江新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副局长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级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路卫华、省审计厅金融和社会保障处处长李作尧和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黄智担任。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三

局的作用,各项工作有亮点、有成效,取得较好成绩。

一、**年上半年主要工作情况

上半年,我们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在推进民生实事、提升服务水平、实施社保新政以及稽核内审等方面积极作为,各项社保经办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立足全局抓服务,稳健推进民生实事。

1.服务企业群众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开展党员与企业、村居一对一服务活动。以各党支部和各分局为责任主体,以各管线和各党小组为驱动推手,把全局57名在职党员分别与我区57个重点企业以及部分村居实行一对一挂钩,求真务实、科学有效地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目前,各责任主体已与各企业、村居举行了见面会,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收集并解决当前存在的社保问题。接下来,各责任主体继续保持与企业、村居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社保问题,并定期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宣传到挂钩企业、村居活动。

二是开展“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活动。从企业发展、群众需求出发,制定《禅城区社保局“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活动实施方案》,并通过开展12项精心选定的活动,目前已在压减行政成本、科学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经办效率等方面取得较明显的实效,切实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水平。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调整了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待遇水平,将全区约2.6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100元/人/月调升至120元/人/月,增幅达20%;同时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葬补助费1355.6元。在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3.社保卡发放成效显著。按照市社保局下达给我区的发卡任务,我们制定了**年禅城区社保卡发放计划,强化宣传动员,明确区居民和退休人员的发卡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社保卡发卡工作的激励机制,加强与市社保局、各发卡银行协调解决发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区社保卡发放工作取得突出成绩。

(二)全面贯彻抓落实,认真执行社保新政。

1.生育保险经办服务不断强化。做好生育保险的业务培训、宣传解释及信息系统测试等工作,按政策要求积极做好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生育医疗待遇零星报销、追溯期生育津贴补发、医院前台住院登记等经办服务,确保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和系统的平稳运行。

2.居民大病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贯彻执行并跟踪完善居民医保大病补贴制度,积极预测数据走向,平衡把握基金的承受能力,确保居民医保大额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政府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各项社保待遇显著提高。4月份,完成全区9.5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工作,人均增加195元/月,达到2145元/人/月;完成全区**工伤伤残津贴调整工作,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为2082元/月,平均增加额192元/月,增幅为10%。5月份,提高我区近4000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每人月增168元,达到1048元/月。

(三)控制风险抓防范,实时开展基金监管。

1.内控内审日益优化。实行财务预算案,强化资产和财务内审监督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收支、预算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及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权限进行清理,防范业务风险。

2.资格认证顺利推进。通过下放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权限到我区所有村(居)委会,全方位宣传和培训动员,强化与公安户籍数据对碰、村居确认和公示等工作手段,我区**年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顺利推进。

(四)突出重点抓创新,不断夯实经办基础。

1.经办服务更加便民。一是实现了“参保证明”的自助打印服务,大大地方便群众办事。二是实行社保关系转入的信函办理制度,通过信函和网络直接对接参保人的社保关系接续资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人办事。三是将市直工伤保险待遇业务结算方式由月结改为日结,缩短工伤待遇支付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四是优化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流程,通过区民政、区残联等部门提供资料,直接为特殊困难群体办理参停保业务,免去前往前台办理的麻烦。

2.社保服务更加靠前。一方面,把5万元以下的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业务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分局,参保群众在属地分局就可以办理大部分的工伤保险业务,更加方便群众办事。另一方面,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下发到全区所有村居,并延伸失业待遇资格验证服务到部分村居,参保人在家门口即能办理部分社保业务,我区的社保经办服务更加到位。

3.经办设施更加完善。完成了南庄分局服务大厅的装修工程,大厅窗口设置更规范,服务设施更完善,社保经办服务形象全面提升。

4.社保宣传有所突破。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法》、《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障卡政策等专项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将社保宣传延伸到企业和村居,因地制宜地为部分企业和村居设置社保宣传栏,并送社保电子宣传资料到企业,点对点地宣传社保政策,得到广大企业和村居的好评。上半年,共开展社保宣传活动20余场,在省、市媒体刊登社保稿30余件,为经办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坚持不懈抓管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廉政教育不断加强。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专家授课、法律讲座等形式多样的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制定了局领导同志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制定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实施方案,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基金安全和防腐倡廉意识。

2.学习培训及时开展。制定全年培训工作方案,针对社保经办业务的实际,开展新政策和岗位应知应会培训,制定相关技能竞赛活动方案,全面提升全体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

3.创先争优硕果累累。全局上下积极开展创文及争先创优活动,窗口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局团支部获区“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局妇委获“禅城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3-2010)先进集体”称号,祖庙分局获市“工人先锋号”称号。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保障卡发放受制约。目前,在社保卡发放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如:社保卡配套政策未落实、银行配套服务不足、制卡中心工作不到位以及“两定机构”难以刷卡消费等,影响了参保人办卡和用卡,制约了社保卡发放工作开展。

(二)生育保险新政策实施不畅顺。主要表现在: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所需资料繁多,生育保险系统操作繁琐,部分企业申领生育津贴积极性不高,以及生育津贴追溯工作任务量大等,影响生育保险新政策的全面实施。

三、**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年下半年,我局的总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做好民生实事、强化基金监管、提升社保服务水平等方面,抓重点、攻难点,再创禅城社保经办工作新成效。

(一)以服务企业群众为核心,进一步提升社保经办水平。

一是确保“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升效能”专项活动和党员与企业、村居一对一服务活动落到实处,争创亮点,做出成效,切实提升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水平。

二是大力开展社保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沟通,延伸宣传触角到企业和村居,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立体交叉宣传,让群众系统全面了解社会保险。

(二)以民生实事为重点,确保完成各项社保经办任务。

1.加强与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各项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做好社保待遇的调整工作。

2.全力做好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加快制卡进度,力争完成市社保局下达的任务。

3.强化基金安全和稽核内审力度。创新业务经办风险控制方式,全面清理社保业务审核审批权限,积极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抓好队伍建设。

启动新一轮绩效考核办法,强化资产和财务内审监督工作,创新队伍的业务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发队伍的活力,提高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四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将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10.5万元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39150元)和6倍(117450元)。

(二)调整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将参保人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10万元、12万元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117450元)、8倍(156600元)、10倍(195750元)。

将肝移植术后、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的3种(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增加为5种。

三、上述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五

事项内容: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新)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正常参保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专科治疗;分裂情感性障碍门诊专科治疗;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门诊专科治疗;双相(情感)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门诊专科治疗;艾滋病门诊专科治疗。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受理机关: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咨询投诉电话:12333。

联系电话:12333

(一)到指定的门诊大病诊断医院相应专科提出申请;

(三) 参保人凭从主诊医生领取的证明书回执,在20个工作日后到诊断医院医保办查询诊断结果,若确认为门诊大病,则领取《证明书》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保人符合门诊大病申请条件的,可向指定医院申请门诊大病认定,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收费

本事项申请表格须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填写,请到门诊大病认定医院现场领取。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年审年检:无年审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六

企业要为我参加社会保险,我可以不参加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在税前提取还是在税后提取?

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是属税前列支。同时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什么是共济基金,什么是个人账户?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 承

社会保险基金可否用于购买股票投资?

答:不可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可否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奖金? 答: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市、区、镇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市财政在政府的预算中统筹安排。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所有的行政费用都从市财政的行政经费账户中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没有任何关系。

社保基金市如何使用的?如何保障基金的安全?

答:社会保险基金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严格约束,国家通过各种严密的措施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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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依存期按同期同档次国家法定利率计息或委托银行购买长期国家债券。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当社保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政府财政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足额支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全市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各区社保分局和各街道社保站是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1)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3)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办理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4)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并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管理。(5)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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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七

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推进、政策统一、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职工医保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调剂共济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努力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切实缓解参保人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目标。

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职工医保管理体系。2010年9月底前,制定全市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规范、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基金核算的职工医保制度。

(三)基本原则。

1.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

2.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4.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基本制度

江门市职工医保制度由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个人账户构成。

三、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含中央、省和其他外地驻我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含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上述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简称参保人。

四、缴费基数、比例和征缴办法

(一)缴费基数。

2011至2012年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统一按2100元执行;2011年度,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分别按不低于1620元、1420元、1535元执行;2012年度开平市按不低于1900元执行,台山市、恩平市按不低于1750元执行。

2013年度,全市统一按不低于2100元执行。

(二)缴费比例。

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6.5%缴纳。

(三)征缴办法。

单位应当为其所属全部员工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按月全责征收。职工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医保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地税部门从签订扣款协议规定的银行账户中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单位缴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缴费在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费。

五、职工医保待遇

(一)住院医疗费用统筹。

参保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

(4)非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

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2.基金支付比例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是:约定医疗机构为70%,非约定医疗机构为40%。

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在社保年度内对参保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12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

(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保人在社保年度内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超过一定起赔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赔付的补助办法。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具体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统一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2.基金筹集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1%比例逐月划入,采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共同负担的方式,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各按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的0.5%比例划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不建个人账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全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入。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年度内,各市、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不足赔付时,从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入补足;出现结余时,划回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3.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累计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85%; 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至范围内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90%。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除外)发生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

1.基金筹集

建立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逐月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划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当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筹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个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

参保人选择当地一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机构),作为个人门诊就医的门诊定点机构,在首次参保缴费时,填写门诊定点机构登记表,交个人所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参保人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社保年度需变更的,须在本年10至11月办理变更手续。未选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能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3.基金支付

参保人在门诊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办法为: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结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含急诊)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上述基金支付办法报销。

(四)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1.特定病种范围(共20种)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高血压ⅱ期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帕金森病、精神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活动期间。

2.特定病种门诊申请登记管理办法

参保人申请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必须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肺结核活动期间和精神病可到专科医院)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并经医务科(医教科)确认盖章后,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病种的病历资料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结果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以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发给《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以下简称专用证),参保人从批准之日起,发放专用证并享受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

参保人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三个病种及与此有关的疾病,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方式由基金按规定支付,不设起付标准。

上述三个病种以外的特定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为80%。患有单个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35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500元。当月参保人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肺结核活动期间须在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精神病须在精神专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就诊,基金才予以支付。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支付范围。参保人在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

(五)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1)在职年龄段划入比例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1%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5%,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1.5%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其中2%为个人缴费部分,2%为单位缴纳划入部分。

(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划入比例按最低缴费基数的4%,逐月划入。

2.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其资金主要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看病购药、健康体检,支付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为职工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不能提取现金(退休参保人异地定居或参保人死亡除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的利息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商定的利率计算,为参保人个人所有。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按国家法律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的,转入基金账户。

六、统一业务操作规范

(一)结算凭证。

参保人凭身份证和江门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社保卡的样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管理及制发工作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保卡工本费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1)住院登记。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48小时内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并办理医保登记手续。

(2)费用结算。参保人出院时,应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2.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在办理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专用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3.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在市外长期居住或单位派驻境内异地机构工作的参保人可选定一至两家当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约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因转诊、急诊和急救等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分别持以下资料,在2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办理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本次收费汇总清单或明细表、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需提交:法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其他代件或复印件无效,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报销手续。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除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还须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补充医疗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可采用年度预(决)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医疗费用结算,可采用年度定额包干、总额预付、服务单元等结算方式。

住院医疗、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医疗费用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四)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统一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可委托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的定点服务机构确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标准、费用定额、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五)待遇支付管理。

1.单位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下同)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下同)。

2.参保单位和个人发生欠费时,参保人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欠费3个月内(含3个月),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统筹基金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连续欠费超过3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医保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单位缴费的参保人,从重新缴费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视为中断,并从重新缴费的3个月后才可重新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4.施行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功能性矫正或治疗的费用;

5.预防保健、疗养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

7.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费用;

8.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9.滥用医疗资源所发生的费用;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妊娠、终止妊娠或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异位妊娠除外)。

(七)相关工作。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职工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参保人就医管理、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特定病种门诊管理办法、特定病种专用证年审制度等办法。

2.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充医疗保险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基金筹集标准等,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结存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统一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统一安装和使用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按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工作的要求,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系统连接,实现各项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并实现主要业务全程信息化处理,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八、统一基金核算、统一缺口调剂

职工医保实行基金统一核算,分账管理,基金缺口统一调剂的管理模式。

(一)基金统一管理。

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统一核算前各市、区历年结余的基金经审计后全部划转江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由江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进行分账统一管理。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统一核算前,各市、区的职工医保基金缺口,经同级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后,分别由各市、区财政弥补,并在基金移交前完成。

(二)基金征收和划拨。

各市、区地税部门每月将实际征收到账的职工医保基金,于次月5日前全额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于该月8日前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附基金划款明细表。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职工医保待遇支付请款报告送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核,市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根据请款报告按月划拨周转金至市社保局支出账户,由市社保局划拨给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账户,确保待遇依时足额发放。

(三)基金统一调剂。

建立省级风险调剂金和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省级风险调剂金和市级风险储备金分别按职工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总额的0.5%和5%计提,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省下拨我市的调剂金统一划入市级风险储备金,用于全市统一调剂使用。所属市、区职工医保基金出现收支缺口的,先由所属市、区历年累计结余的基金支付。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基金征缴任务的市、区,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不足部分在市级风险储备金中予以调剂解决,市级风险储备金不足以解决的,由江门市和各市、区按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对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基金征缴任务,或没有按规定缴纳市级风险储备金,以及未执行本方案有关规定的市、区,其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各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基金预、决算制度。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根据上年度的基金决算情况和当地的工作计划编制下年度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能编制赤字预算),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社保局分析汇总,形成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三个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基金预算调整需由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按照上述程序申报批准后执行。每个会计年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如发现问题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针对基金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和办法,提高基金运行水平。

职工医保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新旧职工医保制度衔接

(一)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

1.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江门市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江门市户籍在江门市按月领取退休金的参保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最低缴费基数的6.5%计算,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后,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由本人选择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按本方案规定的缴费标准逐月代扣代缴,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

未有改制的国有、县属以上的集体单位原固定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逐月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参保人可按规定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具备能力的,也可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

对已改制并明确在职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3.2011年1月1日前,各市、区已按当地规定一次性缴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现已享受终身医保的参保人,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2011年1月1日前,已在台山市、开平市参保,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或因企业改制已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按当地原规定执行。

(二)缴费年限计算方法。

参保人在本方案实施前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征收和待遇支付相关问题。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本方案规定征收职工医保费,原参保人开始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医疗费用按新年度重新累计。由单位和以个人身份缴费的新参保人,分别从缴费的次月1日和在缴费3个月后开始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职工医保待遇。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不建个人账户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可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补充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待遇,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十、工作进度安排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职工医保相关配套文件(2010年9月底前)。

(二)市财政局建立职工医保基金市级统筹财政专户(2010年9月底前)。

(三)各市、区审计局对本辖区职工医保基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送江门市审计局(2011年2月底)。

(四)市社保局完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信息系统调整(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征缴部分的系统调整,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医保待遇部分的系统调整)。

(五)各市、区职工医保基金征收按统一核算办法运行,新征收基金全额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全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2010年12月)。

(六)各市、区职工医保历年结余划入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分账管理(2011年2月底)。

(七)各市、区职工医保按本方案规定支付待遇(2011年1月)。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实施职工医保工作负责,并将职工医保工作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工作,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职工医保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协调落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具体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办法待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研究制定。

(二)加强督查和指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计划、依时推进落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市、区、各部门开展完善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三)加强扩面征缴工作。

各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职工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提高用人单位参保率和保险费的收缴率,扩大基金来源,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略有增长,进一步增强基金的保障力度,确保职工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十二、其它事项

(一)原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二)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当地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参保人因计划生育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健康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本办法范围,由原渠道解决。

(三)本方案中“各市、区”是指江门市下属各县级市和区;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的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校学生和已在外地参保的除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四)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组织实施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八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和考生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考生总成绩相同,依次以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面试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相同,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优先,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选。

体检人选确定后,由省公务员局指定体检医院,统一组织体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选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吉公局联发〔2011〕15号)规定的考察内容、程序、方法组织考察。

对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从报考同一职位考试总成绩在合格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原因不再依次进行递补;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后,无论何种原因取消录用资格的,均不再进行递补。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选进行审核后,在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核实不影响录用的,经省公务员局复核后,统一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其拟录用人选资格。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报省公务员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意见,经省公务员局同意后,取消其录用资格。

建立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对考生在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报到等环节出现的不诚信问题记录在案,以树立诚信报考的良好风气。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存在不诚信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均记入诚信档案。凡是伪造有关证件、材料或隐瞒在读学生身份等真实情况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九

业年金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的基金构成。3

6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需支付的费用的预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

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第四章

第五章

18缴费确定型--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待遇确定型--(给付确定型):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新人”--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中人”--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老人”--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第七章

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预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所做出的,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得到法律认可的财务计划。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待遇篇十

时间:

2015年12月10日8时30分至12月15日14时30分

。考生通过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每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吉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考生诚信须知》,并自愿严格遵守《考生诚信须知》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资格审查及查询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时间:

12月10日8时30分至12月15日16时30分

考生通过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查询报名资格审查结果。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对资格审查结果存在争议的考生,可向省公务员局申请复核。省公务员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考生作出答复。复核裁决结果于第二个工作日通过网络查询。报名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

(三)缴费及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通过网上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即为报名确认工作结束。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于12月15日16时30分前携带家庭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或农村特困证明(原件)、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可免缴笔试费用。

(四)打印准考证

12月23日至12月27日。

考生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相关事项

缴费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招录职位不组织考试,报考该职位的考生可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省公务员局将在报名期间适时公布各招录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数。缴费确认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于12月16日14时30分前通过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公布,报考这些职位的考生请于12月17日8时30分至14时30分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成功后于12月17日14时30分前凭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网,通过网上重新成功支付考试费用后(原费用在报名工作全部结束后系统自动退回)即为改报确认成功。未按时改报或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其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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